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正反喷码且背面局部除胶的防伪防窜标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75
决定日:2019-11-01
委内编号:5W1175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746521.6
申请日:2016-07-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澎鸿贸易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1-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灵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鑫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陈凯
国际分类号:G09F3/02,G09F3/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该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1月11日授权公告的201620746521.6号、名称为“一种正反喷码且背面局部除胶的防伪防窜标签”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6年07月15日,专利权人为上海灵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正反喷码且背面局部除胶的防伪防窜标签,所述防伪防窜标签包括面层和底层,所述面层覆于底层上方,在所述面层表面印刷有标签图案,其特征在于:所述面层的背面为不干胶层,在所述面层的正反两面均喷印有可变码,在所述面层反面喷印有可变码的位置处印有透明保护油层,所述透明保护油层覆盖住面层反面可变码处的不干胶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正反喷码且背面局部除胶的防伪防窜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面层上的可变码为防伪物流码、数字码、二维码、条形码或可变文字。”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澎鸿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95580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31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479178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8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74113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16日;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388647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6月25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08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9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具体理由。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5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程强,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佘猛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评述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书面意见一致。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都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主要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层面结构不同,而证据2公开了局部无胶的层面结构,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中的条码区域当作预定位置,并在条码区域设置油墨层,以实现条码区域无胶。专利权人主要认为:证据1仅公开了“标签背面条码区域以外有粘胶”,而证据2没有教导在“不干胶层印刷可变码”,也没有教导“在可变码区域覆盖透明保护油层”,证据1和证据2结合未公开“不干胶层”印刷有“可变码”,“透明保护油层”覆盖在“可变码”上面的结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使用了证据1-4,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证据1-4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证据1-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正反喷码且背面局部除胶的防伪防窜标签,针对现有技术中标签背面全部有胶水,很容易被破坏,标签不容易撕下来查看的问题,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标签的背面采用局部除胶,让背面局部不具有粘性,使稽查者更加方便查询。
证据1公开了一种双面防伪条码标签,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1]-[0012]段及附图1):双面防伪条码标签,该标签上表面设有条码1,所述的条码四周设有撕开缝2,所述的标签背面也设有条码。条码为一维条码或二维条码或者其他编码。该防伪方案基于一个特别设计的双面条码标签,将此双面条码标签贴于商品或商品包装上,消费者通过手机或计算机查询这个双面标签上的条码以分辨商品的真伪。此标签具有以下设计特点:一、正面的条码是可见的,这使得消费者即使没有购买,也可以查询该条码以获得商品的一些初步信息,以及该正面条码所对应的背面条码是否已被查询过。二、标签上沿条码周围有缝线刀切缝,打孔或压痕制备的撕开缝,这样可以避免标签被完整揭下后使用在别的商品上。三、标签背面的条码增加了标签被完全复制的难度。四、标签背面条码区域以外有粘胶。五、标签上注有简要文字信息提示消费者商品真伪查询的方法。
证据2公开了一种局部无胶标签,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3]、[0005]、[0017]段及附图1):现有的不干胶粘贴签大多数是背面全部带胶,应用于被贴物上各部位粘力都一致,但对于有些产品只需部分要胶,比如组装件的拉手,保护膜正反面的拉手,同张标签上面需求有无胶区。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局部无胶标签,包括面材、粘胶层的上表面与所述面材下表面相粘接,所述粘胶层的预定位置的下表面设有油墨层,所述粘胶层除预定位置以外的剩余的下表面与离型纸的上表面相结合。使用时,只需从所述离型纸4剥离下来,将剥离下来的局部无胶标签贴于要粘贴的物品上即可,有油膜的部分不粘于物品上,达到局部不粘胶的效果。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双面印刷编码的方案,证据2公开了局部无胶的层面结构,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中的条码区域当作预定位置,并在条码区域设置油墨层,以实现条码区域无胶。
合议组认为,将权利要求1和证据1技术方案进行比对,证据1中双面防伪条码标签贴于商品或商品包装上,该双面防伪条码标签本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面层;在制造证据1的双面防伪条码标签的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止标签背面的粘胶受到污染,对其进行保护,必然需要一个底层覆盖于标签背面,即证据1隐含公开了生产过程中的标签具有底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底层,且所述面层覆于底层上方;证据1中双面防伪条码标签的上表面和反面设有防伪条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面层表面印刷有标签图案,面层的正反两面均喷印有可变码。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面层的背面为不干胶层,在所述面层反面喷印有可变码的位置处印有透明保护油层,所述透明保护油层覆盖住面层反面可变码处的不干胶层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查询标签反面信息。
对于现有技术整体是否给出结合启示以得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问题。首先,本专利、证据1、证据2发明目的、采用的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没有正反编码的不干胶标签的缺陷(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4]段),提出了在不干胶标签上正反喷码且便于市场稽查者查询的方案(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8]段),即通过本专利技术方案,在保证标签完整性情况下,方便查询反面条码;证据1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标签条码容易被完整揭下来,盗用在其他商品上的缺陷(参见证据1第[0002]段),提出了一种条码四周带有撕开缝的方案,这样可以避免标签被完整揭下后使用在别的商品上(参见证据1第[0012]段),且背面条码区域以外有粘胶,并非可揭开的不干胶,即通过证据1的方案,查询时撕开无胶的条码区域进行查看,实际上通过破坏标签完整性,打开标签的无胶部分进行查询,防止条码被完整盗用。证据2针对现有技术中不干胶标签背面全部着胶造成部件损坏、局部着胶工艺复杂的缺陷(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3]段),提出一种使得不干胶标签背面局部着胶的方案,以达到保护被贴物品部件的效果(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7]段)。由上可知,本发明是为了揭开整个标签查看背面信息提出的方案,证据1是撕开型的标签,其设置的撕开结构与撕开标签查询编码的使用方式是互相配合的,通过撕开标签局部无胶部分进行查看,撕开后是不可复原的,证据2的标签不是需要揭开的标签,其局部无胶是为了保护相应位置部件,因此本专利、证据1、证据2的发明目的、采用的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具有较大差异。证据1和证据2均未给出揭开胶布的启示。其次,现有证据整体未给出将证据1、2结合技术启示。证据2意图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如组装件拉手、保护膜正反面的拉手等标签上需要有无胶区的部位提出方案,其仅针对标签上不需要粘性的部位进行覆盖使其不粘,不存在需要通过无胶区域将标签整个撕下以对其无胶区域上的内容进行查看的需求,证据2层状结构和本专利不同,证据2不涉及“粘胶层上有可变码”的层状结构,因此证据2没有给出通过局部除胶使得标签更容易被整体撕下以查看标签背面相关内容的技术启示,且证据1的标签具有特定的可撕开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存在将无需揭开标签的证据2结合到具有特定撕开结构的证据1上的技术启示。综上,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证据1、2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没有公开或者启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不干胶层”印刷有“可变码”,“透明保护油层”覆盖在“可变码”上面的结构。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 “不干胶层”印刷有“可变码”,“透明保护油层”覆盖在“可变码”上面的结构为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上述结构,能够达到将标签容易撕下以查看背面的可变码且标签不容易被破坏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请求人还使用证据3和证据4评述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证据3公开了一种复合型防伪标识,由镭射图案面层1、油墨层2、热溶胶层3、重离子、核径迹薄膜4、树脂离型层5、压敏胶6、硅油纸7等组成。树脂离型层5上可打印防伪电码、物流数码或印刷图案。证据4公开了一种产品防伪方法,将产品本身划分为至少两个部分,分别在每一部分上赋可变码,可变码的赋码方式是一维条码、二维码,或数字字母码。即使考虑证据3或4公开的内容,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仍然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162074652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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