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埋入式钢质填充内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05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5W1180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2196439.2
申请日:2018-12-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农烈
授权公告日:2019-04-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朱志超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高茜
参审员:陈玉阳
国际分类号:E04B5/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则不能认为显而易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2196439.2,申请日为2018年12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4月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埋入式钢质填充内模,其特征在于,包括呈空心状的网状外壳体以及截面呈米字形的支撑架,所述支撑架设于所述网状外壳体内,所述网状外壳体的外边沿设有包边,所述网状外壳体的外部还设有一层防漏浆的网状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埋入式钢质填充内模,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状外壳体表面设有若干竖孔,所述竖孔内穿设有管道,所述网状外壳体底部的两侧呈弧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埋入式钢质填充内模,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状外壳体的截面呈矩形或圆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埋入式钢质填充内模,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状外壳体为收口网或扩张网。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埋入式钢质填充内模,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状层为无纺布层或防虫网。”
针对上述专利权,农烈(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7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5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20611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9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786325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2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1812884B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44461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7月26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26日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12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9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附件3不用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请求书中使用附件3是笔误;权利要求2-5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同请求书。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等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4,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4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则不能认为显而易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经过对比,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权利要求1中相对于附件1存在三个区别,即“钢质填充内模”的“钢质”;“所述网状外壳体的外边沿设有包边”;以及“所述网状外壳体的外部还设有一层防漏浆的网状层。”其中“所述网状外壳体的外边沿设有包边”同时未被附件2公开。请求人认为该特征的作用是固定,是容易想到的。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并非容易想到。
经审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埋入式钢质填充内模,附件1公开了一种抗浮铁网芯模,其由顶板(1)、侧板(2)、底板(3)和支撑板(4)组成的六面体铁网空腔构件,所述铁网是带有冲压网孔(7)的薄铁板,冲压网孔(7)为矩形、圆形或椭圆形:六面体的六个面均设置有若干条冲压而成的向外凸起的加强筋(5):支撑板(4)位于六面体的内部呈对角线交叉支撑或呈“米”字支撑:六面体的底板(3)四周的四条棱至少有相对的两条棱为圆弧状或有倒角:六面体的底板(3)的加强筋上设置有向外凸起的锯齿状毛刺(6)(参见附件1的附图及其说明)。
附件2公开了一种钢网箱,包括箱体,所述箱体的前面、后面、左面、右面为大网眼金属网,大网眼金属网的外面包覆有无纺布层,箱体的顶面、底面为带肋金属网,带肋金属网上相间循环设置有金属肋筋、金属拉伸网线(参见附件2的附图及其说明)。
经对比,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存在上述三个区别。其中第二个区别“所述网状外壳体的外边沿设有包边”也未被附件2公开。请求人认为该特征的作用是固定,是容易想到的。然而附件1、2均未公开网状外壳体与网状层之间进一步设置包边,也未给出相关的启示,同时请求人也没有证据和充分说理表明上述区别为公知常识或能够想到,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请求人在评述权利要求1时并未使用附件3、4,合议组对此也不予考虑。
关于权利要求2-5。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进一步的评述涉及的仅是这些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时,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亦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82219643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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