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动感单车及其动感单车飞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03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5W1181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251884.1
申请日:2018-02-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荣军
授权公告日:2018-10-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林煌家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谢杨
国际分类号:F16F15/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动感单车及其动感单车飞轮”、专利号为201820251884.1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8年02月12日,专利权人为“林煌家”。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动感单车飞轮,其特征在于,包括平行设置的两片圆环形冷轧板(1)、填满两片所述圆环形冷轧板(1)之间的金属砂粒、安装于两片所述圆环形冷轧板(1)中心位置的轮轴(2)以及套设于所述轮轴(2)的轴承(3),两片所述圆环形冷轧板(1)之间以及两片所述圆环形冷轧板(1)与所述轴承(3)之间焊接连接;两片所述圆环形冷轧板(1)、填充于两片所述圆环形冷轧板(1)之间的金属砂粒、所述轴承(3)以及所述轮轴(2)构成飞轮本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感单车飞轮,其特征在于,两片所述圆环形冷轧板(1)冷轧成型,且两片所述圆环形冷轧板(1)的外周冷焊焊接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动感单车飞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砂粒具体为铁砂。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动感单车飞轮,其特征在于,所述飞轮本体的前端平面度为0.1mm。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动感单车飞轮,其特征在于,所述飞轮本体的平面偏摆度为0.3mm。
6. 一种动感单车,其特征在于,包括上述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动感单车飞轮。”
针对本专利,王荣军(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1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1353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7月1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58028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2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5093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限定的动感单车被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并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仍然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于证据1-3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3作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其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动感单车飞轮。
经查:
证据3公开了一种健身机,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图1与图2,分别为本实用新型健身机的飞轮立体分解图和剖视图,如图1与图2所示,该飞轮包括有二盖板1,各该盖板具有一第一面11与一第二面12,各该盖板周缘自第一面延伸而各形成一侧板13,于各该侧板远离各该盖板的一侧设有一嵌合部14,该二嵌合部相互卡合,令该二盖板1与该二侧板13围构出一容置空间,该二盖板与该二侧板中至少一者为导电体,较佳者,可令飞轮整体皆为导电体的金属材质,更进一步,可利用铁等具有磁性的金属制成,其中请参考图1A,该二嵌合部可各形成一环形板141,该二环形板一者的内径与另一者的外径相配合,使该二环形板可相互套合并卡合固定,该二环形板的厚度总和并可与各该侧板的厚度概略相等,使该二环形板相互套合后,未径向凸出于侧板外。请参考图1B,于另一实施例中,亦可设置各该环形板141,令各该环形板141自靠近侧板13的一侧向远离侧板的一侧厚度渐增,可使该二环形板相互套合后进一步紧密固定。各该环形板141与各该侧板13间并可形成一阶梯部15,使该二环形板相互套合后卡合抵靠于阶梯部15,令环形板141与侧板13抵接形成一平整表面。于其它实施例中,该二嵌合部亦可形成其它相对应的形状,而可供相互卡固组合。于各该盖板1中央可开设有一贯孔16,该二贯孔同轴。于其中一盖板1可开设有一填充孔17,该填充孔与该容置空间相连通。该二盖板1并可于中央处向第一面11凹入,使该容置空间中央较薄而外围较厚。于该二盖板可另固设一心轴,令该心轴穿设于该二贯孔并卡固于该二盖板,供轴设该飞轮使用。更明确的说,该心轴为一圆柱状的轴杆22,该轴杆22穿设于该二贯孔16,该轴杆外径与贯孔内径相配合,使该轴杆与该二盖板1卡合固定。于其它实施例中,心轴也可为一套管与轴杆搭配使用,轴杆穿入套管,该套管再穿设于贯孔与贯孔内径相配合,亦属本实用新型保护范畴,甚至利用其它部件组合固定,或直接于该二盖板中央凸设心轴者,亦不脱本实用新型精神。借此,本实用新型可供于容置空间内填充配重件3,该配重件可为砂石、金属、混凝土或各种具有一定重量的填充物,可自填充孔17置入容置空间,并可配合胶固剂固定于容置空间内,或亦可于该二嵌合部14卡固前,将体积较大的配重件置入于二盖板1之间,卡合二嵌合部后即可将配重件3容设于容置空间中。利用前述实用新型,本实用新型所提供健身机的飞轮可供装设于图3中所示的健身机中,该健身机包括有一本体4、一飞轮、一动力装置5及一磁控装置。该本体可设有椅垫41与延伸支架42,该飞轮轴设于该本体,该动力装置5可实际包含一踏板组51与一皮带52,以该皮带52套设连接于踏板组51与飞轮之间,使该踏板组可带动飞轮转动,令动力装置与飞轮成连动关系,该磁控装置包含有一磁性件61,该磁性件设置于该本体4,该磁性件于周围产生一磁场,令该飞轮转动时与该磁场相互感应,产生动力耗损,使飞轮转动时,转速可趋于减缓,更进一步,该磁控装置并可更包含一调整件62,将该磁性件61枢设于该本体4,利用该调整件62带动该磁性件61枢摆靠近或远离该飞轮,可使提高或降低飞轮与磁场的感应程度,进而增加或减少飞轮转动时的动力耗损,产生不同的踩踏阻尼效果;或于另一实施例中,该磁性件可以为一电磁铁,将该电磁铁实施态样的磁性件设于本体(电磁铁则另接设一控制器、变压器等再与外部电源——一般为AC电源——电性联结),另有一调整件连接于该磁性件,利用该调整件调整流经磁性件的电流大小,可改变磁性件所产生的磁场强度,亦可改变飞轮与磁场的感应程度,供调整至不同的踩踏阻尼效果。参考图4,本实用新型也可将本体4改设为其它形式的健身机,将该动力装置设为一带体53,以该带体供使用者跑或走动时带动,进一步带动飞轮转动,并装设磁控装置,亦可形成一健身机,利用飞轮于操作健身机时提供配置重量与消耗动能的使用效果(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0033-0042段、附图1-4)。
由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3与本专利均涉及一种动感单车飞轮。经特征比对可知,证据3中的健身机飞轮、冲压制成的盖板1、轴杆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1中的动感单车飞轮、圆环形冷轧板、轮轴,在证据3中,两片盖板1为圆环形结构,扣合形成空心壳体,壳体内填充配重件3,配重件3可为砂石、金属、混凝土等,轴杆设置在盖板1中心的贯孔内。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填充物为金属砂粒,而证据3中的填充物为砂石、金属、混凝土等;(2)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飞轮本体还包括轴承,即套设于轮轴的轴承,两片所述圆环形冷轧板之间以及两片所述圆环形冷轧板与所述轴承之间焊接连接。
由上述区别特征(1)可知,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飞轮配重,证据3中采用了砂石、金属等物质,本专利采用金属砂粒,而金属砂粒是本领域常见的密度较大的物质,适于作为配重使用,将其用于飞轮中进行配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上述区别特征(2)可知,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飞轮的传动,而轴承是机械领域常用的连接轴与转轮的传动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轮轴带动飞轮转动,采用轴承套设于轮轴上,并在两个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轴承之间采用焊接的固定连接方式,亦或通过盖板与轴承之间的衬套、钢管等进行焊接固定连接的固定方式,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布置轴承进行飞轮传动时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两片所述圆环形冷轧板(1)冷轧成型,且两片所述圆环形冷轧板(1)的外周冷焊焊接连接”。
冷轧成型是金属加工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对于飞轮上采用的两片金属外壳采用冷轧成型工艺进行加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于金属板件的连接,冷焊焊接也是一种常用的工艺,因此,对两片冷轧板的外周进行冷焊焊接连接,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金属砂粒具体为铁砂”。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健身车的惯性轮,其公开了在惯性轮壳体内填充细铁粉(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6段),其作用也是用于为惯性轮配重,因此,证据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细铁粉作为配重用于证据3中的惯性轮中。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5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3之一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飞轮本体的前端平面度为0.1mm”。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飞轮本体的平面偏摆度为0.3mm”。
为了使飞轮转动过程中保持平稳地转动,将其前端平面度设为0.1mm,平面偏摆度设为0.3mm,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动感单车。
证据3公开了一种健身车,相当于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动感单车,如上文所述,权利要求1-5限定的动感单车飞轮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6限定的动感单车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及证据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使用方式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25188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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