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展示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92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5W1179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023752.9
申请日:2017-0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寒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2-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何剑
主审员:周小祥
合议组组长:张曦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A47F7/02;A45C1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构思不同,同时不存在技术教导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所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够形成该项技术方案,则该项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展示盒”的201720023752.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7年1月10日,专利权人为何剑。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展示盒,其特征在于,至少包括:
容纳部,该容纳部的外表面设有至少两个沿径向向外延伸的支撑部;
固定套,该固定套的内壁设有螺旋上升的导槽;
旋套,该旋套设于固定套内并相对固定套旋转连接,所述旋套设有上端敞口的用于容纳容纳部的容纳腔,该容纳腔的侧壁上设有数量和位置与支撑部相适应的竖向延伸的通槽,所述支撑部经由所述通槽伸出于旋套外并与所述导槽相配合;
旋盖,该旋盖与旋套的敞口端固定连接,所述旋盖上设有允许容纳部通过的开口,所述旋盖的上表面沿周向均布设有若干径向延伸的滑槽;
上盖,该上盖与所述固定套固定连接,所述上盖设有覆盖于旋盖上方的环形盖片,所述环形盖片上沿周向均布设有与所述滑槽相适应的铰接部;
叶片,该叶片的数量与所述滑槽相适应,所述叶片呈弧形结构且叶片的弧度与所述环形盖片相适应,若干所述叶片相互叠加设置且位于旋盖与上盖之间,若干所述叶片与滑槽和铰接部一一对应连接且叶片的一端与所述铰接部铰接,另一端与所述滑槽滑动连接;若干所述叶片至少包括两个呈现状态:状态一,所述叶片位于环形盖片的内孔区域内并将内孔区域封闭;状态二,所述叶片位于环形盖片的环形区域内。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展示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盖片上的铰接部为铰接孔。
3.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展示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的两端分别设有冲压孔,两个冲压孔的冲压方向相反,所述冲压孔在冲压过程中形成的环形凸起分别与滑槽和铰接孔连接。
4. 按照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展示盒,其特征在于,所述旋套的上表面沿圆周方向设有多个销孔,所述旋盖的下表面设有与所述销孔一一对应匹配的销轴。
5. 按照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展示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套的上端沿圆周方向设有多个卡勾,所述上盖的外侧圆周面上设有与卡勾一一对应连接的卡槽。”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广州市寒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1458387B号中国发明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11日;
证据2:关于光圈戒指盒的相关网络页面截屏打印件,具体包括如下三份证据:
证据2-1:博主“904宇轩”于2015年9月1日在新浪微博上发表的题为“为向摄影师女友求婚 小伙DIY‘相机光圈’戒指盒”一文的网络打印件,共3页;
证据2-2:博主“快科技2018”于2015年9月1日在新浪微博上发表的题为“为了向摄影师女友求婚 小伙做了这个”一文的网络打印件,共4页;
证据2-3:网名为幽趣的网友于2015年9月3日在“手艺活”网发表的题为“向摄影师女友求婚 DIY独一无二光圈戒指盒”一文的网络打印件,共6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导槽的形状及其是如何设置的,致使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5基于引用关系,也存在不清楚的问题;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三个区别:①权利要求1涉及首饰盒、戒指盒或收纳盒领域,而证据1属于具有变焦功能的透镜领域;②权利要求1限定旋盖上表面沿周向均匀布设有若干径向延伸的滑槽,上盖上有与滑槽相适应的铰接部,而证据1对此没任何记载;③权利要求1限定了叶片的形状、转动方式及其与滑槽、铰接部的连接方式,而证据1并不涉及叶片,上述三个区别均在证据2中公开,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至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在证据2中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至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8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 年10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的专利代理人孔默,专利权人本人其及委托的专利代理人乔占雄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当庭提交了(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495号公证书原件,用以证明证据2-1、证据2-2和证据2-3的真实性;
2)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和证据2-1至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双方当事人作了充分意见陈述。其中关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旋转凸轮框5时,其内的第二组框11可沿光轴前进或后退的相关内容,证据2涉及“光圈”戒指盒,公开了铜圈相对于木头基座旋转时,其端部分别连接铜圈和木头基座的多个叶片被带着运动,可处于不同状态,从而使得铜圈端口即手工戒指盒的开口具有光圈打开或关闭的效果,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结合到证据1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而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内容不相关,解决问题不同,故证据1并不能用作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更不能与证据2相结合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4)合议组当庭宣告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有效。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2-1、证据2-2及证据2-3,其中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1、证据2-2为新浪微博打印件,证据2-3为在手艺活网的“创意DIY”栏目下的“向摄影师女友求婚 DIY独一无二光圈戒指盒”一文的打印件。请求人在口审当庭提交了对证据2-1、证据2-2及证据2-3的内容进行公证的(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495号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至于证据1,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至于证据2-1和证据2-2,第23495号公证书第1-7页的公证事项为该两份证据的相关网页证据保全,主要内容记载了登录新浪微博(www.weibo.com),输入“旋转戒指盒”,设置时间为“2015-09-01”,搜索得到的博主“904宇轩”和“快科技2018”于2015年9月1日分别发的微博相关页面截屏里的图片打印件。请求人主张使用博主“904宇轩”和“快科技2018”分别发的微博配图。经合议组核实,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1和证据2-2为电脑网页截屏打印件,公证书中的微博配图为电脑网页截屏里的图片打印件,两者实质内容基本一致,对该微博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2-1显示微博用户为“904宇轩”,证据2-2显示微博用户为“快科技2018”,均为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合议组认为,新浪微博是新浪网推出的、提供微型博客服务类的社交网站。根据对新浪微博平台管理机制的了解和用户经验可知,新浪微博中的内容一经发布,发布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且无法修改。微博发布时可以选择对所有人公开、好友圈公开和自己公开,微博公开范围可以从公开转成私密,但私密不能转成公开。公证过程中通过搜索能够浏览上述微博,因此可以证明该两微博内容是对公众可见的。在没有明确证据可以推翻上述内容的情况下,应当认可该两微博的真实性,其公开时间为微博的发布时间即2015年9月1日,该时间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该两微博图片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至于证据2-3,第23495号公证书第8-16页的公证事项为该份证据的网页证据保全,主要内容记载了登录百度网(www.baidu.com),输入“向摄影师女友求婚 DIY独一无二光圈戒指盒”,搜索得到网友“幽趣”在手艺活网发布的“向摄影师女友求婚 DIY独一无二光圈戒指盒”一文的相关页面截屏打印件,文章标题下方有“2015-09-03 作者:幽趣”字样。经合议组核实,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3为电脑网页截屏打印件,公证书中的页面也为电脑网页截屏打印件,两者实质内容基本一致,对该证据2-3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而关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该网页发布的内容与证据2-1和证据2-2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并且上述网站显示文章的发布时间为2015年9月3日,与证据2-1和证据2-2的发布时间相近,可以认定上述不同媒介和平台发布的三则新闻或信息的内容均指向相同事件,而新闻发布具有时效性和及时性的特点,在没有其他明显瑕疵的情况下,合议组同样认可证据2-3的发布时间及公开性。因其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则该网页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各特征,可以清楚地知晓特征表达的含义以及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范围,那么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导槽的形状及其是如何设置的,致使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从属权利要求2-5基于引用关系,其请求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固定套的内壁设有螺旋上升的导槽”可知,“导槽”的位置为设置于固定套的内壁,形状为螺旋上升,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1的整个方案能够得知,容纳部置于旋套后,其侧面的支撑部经由旋套上的位置和数量与该支撑部相适应的通槽伸出于旋套外并与所述导槽相配合,这样,在容纳部相对于固定套旋转的过程中,支撑部在导槽内的滑动导致容纳部相对固定套升降,即导槽与其他部件的配合关系及作用也是清楚的。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导槽的位置、形状、与其他部件的配合关系及在整个装置中发挥的作用均是清楚的,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故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的请求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至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至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展示盒。
经审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透镜镜筒(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8段至0067段,图1),该镜筒具有:固定在照相机主体(未图示)上的固定框2;作为第3框部件的旋转框3,其由固定框2支承,在变焦时和沉胴动作时通过作为驱动源的驱动电动机(未图示)的驱动,被驱动着旋转和沿光轴方向进退;作为第1框部件的移动框4,其沿光轴方向进退,相对于旋转框3在沿光轴的方向上的相对进退移动被限制,但能够旋转;作为第2框部件的凸轮框5,其与旋转框3一体地旋转,相对于旋转框3在沿光轴的方向上进退移动;直进引导框6,其在旋转被限制的状态下与凸轮框5一起在沿光轴的方向上进退;第二组框11和第一组框12,在旋转被限制的状态下,分别由凸轮框5驱动着在沿光轴的方向上进退;摄影光学系统,其由保持在第一组框12上的第一组透镜(未图示)、保持在第二组框11上的第二组透镜22、保持在第三组框上的第三组透镜和保持在第四组框13上的对焦透镜即第四组透镜24构成;以及被固定在固定框2的后端的保持板15等。
证据2-1、证据2-2和证据2-3实质上是针对同一事件即美国加州一小伙自己动手为摄影师女友制作“光圈戒指盒”在不同网络平台上的文字配图片的发文公开,仅图片数量、文字数目不同而已。综合来看,上述三份证据显示了制作光圈戒指盒的全过程及成品在不同状态下的效果图,所述光圈戒指盒具有铜圈、筒状木头底座和多个叶片,铜圈端部的环形面内侧配置有与叶片数量相等的铰接点,筒状木头底座一端面上开设有与叶片数量相等的槽;组装时,将多个叶片的一端铰接到铜圈端部的环形面内侧的铰接点上,将另一端连接到筒状木头底座一个端面上开设的槽内。使用时,只须将木头底座相对于铜圈旋转,铜圈端部开口位置的多个叶片即呈现出光圈打开或关闭的效果。双方对于这三个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也无异议。
请求人主张可将证据1与证据2相结合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因证据2是受到相机镜头的启发而改装的相机光圈戒指盒,通过证据2公开的内容,也能够将透镜领域的证据1中的具有变焦功能的透镜镜头用于戒指盒领域,但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与证据2相结合的基础上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因为证据1和证据2的领域不同,解决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差异较大,且无论以哪份证据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均不具有再结合另一份证据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具体而言,证据1涉及透镜镜筒领域,证据2涉及戒指盒领域,两者领域相距甚远;证据1为抑制透镜镜筒因冲击或掉落等施加的外力而引起应力局部集中的情况,避免各个框架件的局部变形或破损,而提供一种具有凸轮接合、卡合接合相连接的多个框部件的透镜镜筒,其中的由直进引导框6、凸轮框5、第二组框11、第一组框12等零部件构成的整体所起的主要作用是用于对透镜进行调焦,控制透镜组各透镜的间距,而透镜的位置并不存在收藏位置和展示位置的区别;证据2是针对现有技术中戒指盒的盖开合过于单调、传统的问题而设计出在开合过程中可呈现光圈开闭效果的戒指盒,所述光圈戒指盒具有铜圈、筒状木头底座和多个叶片,所述多个叶片的一端铰接到铜圈端部的环形面内侧的铰接点上,另一端连接到筒状木头底座一个端面上开设的槽内,在使用时,只须将木头底座相对于铜圈旋转即可,虽然证据2提及了光圈效果,但这种效果与相机用光圈在相机中所起到的调整通光孔径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相机中的光圈并不存在展示的作用;基于此,这两个不同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缺少找到另一领域技术方案的动机,从证据1来说,相机当中光圈是常规必备的部件之一,无需其他的现有技术提供教导,到领域差异很大的首饰盒去寻找教导更是无从谈起,从证据2来说,在实现了以光圈效果呈现首饰的基础上,首先需要提出进一步优化、增加更多呈现效果的技术问题,但这个技术问题在证据1中并不曾提出,其客观上也不存在且能够解决该问题,其次还要设计出将光圈打开、关闭与首饰抬升、下降同步呈现的技术方案,证据1中并不具备对应的部件和相互配合的结构。因此,这两篇证据是无法结合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而本专利中由容纳部、旋套和固定套等构成的整体作用是配合叶片螺旋打开或关闭而使得容纳部可沿展示盒轴向前进或后退,即当叶片螺旋打开时,容纳部可沿展示盒轴向前进,则其上物品可以旋转上升的方式由环形盖片的开口区域呈现出来,而当叶片螺旋关闭时,容纳部可沿展示盒轴向后退,则其上物品可以旋转下降的方式由环形盖片的开口区域退回盒内,从而进一步提升了展示盒的美感度和展示效果。此外,在目前没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内容为公知常识的情形下,不宜认定上述内容为公知常识。
因此,请求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0023752.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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