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改善霍尔输出波形的电机转子的电动三轮车专用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84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4W1087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455806.0
申请日:2012-11-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巨杰机电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8-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秦红芝
主审员:王金珠
合议组组长:林静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2K1/27,H02K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内容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认为修改后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改善霍尔输出波形的电机转子的电动三轮车专用电机,电机的转子由转子硅钢片(3)、永磁瓦(2)和转子轴(7)组成;所述的转子硅钢片(3)有多片,多片转子硅钢片(3)叠加后用销轴(8)固定形成圆柱形转动体,所述的圆柱形转动体内孔固定在转子轴(7)上;转子硅钢片(3)外圆均布制作多只燕尾型磁瓦固定件(3-1),所述的永磁瓦(2)插装在相邻两只燕尾型磁瓦固定件(3-1)之间;电机的定子硅钢片(1)是用多片冲压有定子嵌线槽和嵌线槽口的硅钢片叠加而成的管状体,电机转子位于所述的管状体的内孔中;绕组线包(5)嵌入嵌线槽中,然后再用槽锲将嵌线槽口封堵;霍尔元件(4)通过霍尔支架(6)安装在管状体内孔的一端;霍尔元件(4)与永磁瓦(2)相邻;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子硅钢片(3)有两种,其中一种转子硅钢片(3)外圆均布制作多只燕尾型磁瓦固定件(3-1),另一种转子硅钢片(3)为无磁瓦固定件的转子硅钢片(3-2);所述的圆柱形转动体的靠近霍尔元件(4)的一端由无磁瓦固定件的转子硅钢片(3-2)叠加而成,无磁瓦固定件的转子硅钢片(3-2)与霍尔元件(4)之间形成杂波隔离空间(3-3)。”
针对上述专利权,江苏巨杰机电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申请公布号为CN102647034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
证据2:公开号为JP特开2011-36116A的日本专利文献;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101443982B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
证据4: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以及2019年04月29日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对无效请求理由进行补充,两次均是补充提交了证据2的中文译文,即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JP特开2011-36116A的日本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和2019年05月08日分别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和2019年04月29日分别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2019年05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理由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2的中文译文以2019年04月29日提交的为准。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对于证据2以及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并明确对于证据2的中文译文(即对比文件2)的准确性无异议。
(3)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请求理由,并当庭明确其无效请求的理由、范围和使用的证据组合方式为:1)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意见与书面意见一致。
(4)在上述基础上合议组对无效理由和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和3为中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2为日本专利文献证据2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以及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查也未发现影响上述对比文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合议组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3和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对比文件2所载中文译文为准。
(三)具体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内容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认为修改后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1)本专利权利要求1将公开文本中记载的“霍尔”修改为“霍尔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其指代的是否为“霍尔元件”,全文并未记载“霍尔”就是“霍尔元件”,因此,修改超范围;2)权利要求1将“所述的圆柱形转动体位于霍尔(4)的一端”修改为“所述的圆柱形转动体的靠近霍尔元件(4)的一端”,全文并未记载上述修改后的内容,因此,修改超范围。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意见1),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指代元器件的情况下,霍尔可以看作是霍尔元件的简称,虽然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霍尔元件”,但是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该处的霍尔是结构中的一个部件,且是用于作为磁感应检测元件,那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将霍尔的意思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理解为就是指代霍尔元件。因此,将公开文本中记载的“霍尔”修改为“霍尔元件”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对于意见2),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圆柱形转动体的靠近霍尔元件(4)的一端由无磁瓦固定件的转子硅钢片(3-2)叠加而成”在原公开文本中的对应记载为“所述的圆柱形转动体位于霍尔(4)的一端由无磁瓦固定件的转子硅钢片(3-2)叠加而成”,而结合本专利的附图2,其上示出转子为圆柱形,霍尔元件(4)在纵向方向上靠近一端的位置,进而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硅钢片3-2就是在“所述的圆柱形转动体的靠近霍尔元件(4)的一端”,因此,该修改并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但仍存在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且不属于公知常识的技术内容,且上述区别特征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改善霍尔输出波形的电机转子的电动三轮车专用电机。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电动三轮车专用电机下线槽口具有隔磁功能的定子,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4页以及附图1、2):如图1、图2所示:一种电动三轮车专用电机下线槽口具有隔磁功能的定子,电机定子由定子齿部1和绕组线包两部分组成。所述的定子齿部1由多层定子硅钢片叠加后固定在电机壳体内(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的定子硅钢片(1)是用多片的硅钢片叠加而成的管状体”),定子硅钢片沿圆周方向均布制作12只定子嵌线槽2,定子嵌线槽2的内壁制作嵌线槽口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冲压有定子嵌线槽和嵌线槽口”),绕组线包通过嵌线槽口3嵌入定子嵌线槽2中(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绕组线包(5)嵌入嵌线槽中”)。绕组线包内侧与嵌线槽口3之间用槽口封装装置封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然后再用槽锲将嵌线槽口封堵”)。电机转子由转子永磁瓦6、转子硅钢片8和转子轴9组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的转子由转子硅钢片(3)、永磁瓦(2)和转子轴(7)组成”,且根据图1可知转子位于定子内部,以及硅钢片必然是多片,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转子硅钢片(3)有多片”以及“电机转子位于所述的管状体的内孔中”)。所述的转子永磁瓦6通过磁瓦固定组件7(同时参见附图1、2,其形状近似燕尾,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只燕尾型磁瓦固定件(3-1)”)均布固定在转子硅钢片8的外圆柱面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转子硅钢片(3)外圆均布制作多只燕尾型磁瓦固定件(3-1),所述的永磁瓦(2)插装在相邻两只燕尾型磁瓦固定件(3-1)之间”),所述的转子硅钢片8中心安装转子轴9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圆柱形转动体内孔固定在转子轴(7)上”)。所述的转子永磁瓦6外圆与定子齿部1内孔之间有很小的间隙,所述的槽口封装装置由槽锲4和热缩隔磁层5两部分组成,所述的槽锲4为矩形体,所述的热缩隔磁层5粘接在槽锲4的周边。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以下区别特征:1)多片转子硅钢片(3)叠加后用销轴(8)固定形成圆柱形转动体;2)霍尔元件(4)通过霍尔支架(6)安装在管状体内孔的一端;霍尔元件(4)与永磁瓦(2)相邻;所述的转子硅钢片(3)有两种,其中一种转子硅钢片(3)外圆均布制作多只燕尾型磁瓦固定件(3-1),另一种转子硅钢片(3)为无磁瓦固定件的转子硅钢片(3-2);所述的圆柱形转动体的靠近霍尔元件(4)的一端由无磁瓦固定件的转子硅钢片(3-2)叠加而成,无磁瓦固定件的转子硅钢片(3-2)与霍尔元件(4)之间形成杂波隔离空间(3-3)。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实现叠片铁芯的固定;2)获得具有改善霍尔输出波形的电机转子。
对于区别特征1),请求人主张其为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将多片转子硅钢片叠加后用销轴固定是固定叠片铁芯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具体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同步磁阻电动机的转子(参见说明书43段以及附图5),如图5所示,各引导销14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销轴(8)”)插入各引导销孔115,而引导销140的端部插入或穿过引导销固定槽120c,所述固定槽120c形成在端板120的一个表面,引导销140不仅使多个硅钢片111对齐,而且在装配叠片铁芯时增强叠片铁芯110和端板120之间的结合力,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容易将对比文件3的上述技术内容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
对于区别特征2),请求人主张其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请求人强调:对比文件2减少磁传感器输出中的失真和饱和的功能和作用与本专利是相同的;对比文件2通过在转子永久磁石的轴向两端设置磁性体部件传递引导由永久磁石产生的磁通线,再结合由定子线圈电流产生的磁通线确定杂波隔离空间,以将霍尔元件放置在杂波隔离空间,从而抑制霍尔元件输出波形失真。在上述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特征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在转子磁瓦的轴向两端设置磁性体部件用于传递引导磁瓦产生的磁通线,且将霍尔元件放置在磁性体部件与定子线圈之间形成的杂波隔离空间处,从而获得具有改善霍尔输出波形的电机转子。此外,根据对比文件2的磁性体部件210容易通过磁通线和外圆周无切口的特征,由制作转子叠片铁芯的同一种硅钢片材料制造外圆周无磁瓦固定件的磁性体部件,是减小材料种类利于生产制造管理的惯用手段,可见,转子由有磁瓦固定件的硅钢片叠加在中间、无磁瓦固定件的硅钢片叠加在轴向两端叠加而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无芯电机,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具体参见说明书第5-11页以及附图):其中第一实施例记载了无芯电机10为内转子型电机,其定子15略呈圆柱形且设于外侧,转子20略呈圆柱形且设于内侧。定子15包括沿电机壳110内壁周向排列的多个电磁线圈1OOA,1OOB。定子15还包括磁传感器300,该磁传感器300作为对转子20的相位进行检测的位置传感器,而且针对电磁线圈100的每一相位均设有一个该磁传感器(图1A)。磁传感器300固定于电路板310上,而电路板310进一步固定于电机壳110上。转子20的外周上设有六个永磁体200,转子20的中心设有转轴230。转轴230由电机壳110的轴承部件240支撑。各永磁体200沿自转轴230中心向外的辐射的径向方向(辐射方向)磁化。以及磁传感器300设于所述电磁线圈所产生的磁通线方向与该磁传感器所检测的磁通线方向正交的位置,磁性材料部件210设于磁传感器300和磁体200之间。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的磁传感器30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霍尔元件(4)”,电路板310对于磁传感器300的固定关系可将其视为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霍尔支架”。然而,根据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的转子结构与本专利并不相同,其转子并不是由硅钢片叠加而成,磁传感器300的位置也与本专利不相同,其位于转子轴向方向上,而本专利则位于转子径向方向上;其次,尽管其发明目的在于减少磁传感器输出中的失真和饱和,但是其实现上述目的手段在于通过将磁传感器300设于所述电磁线圈所产生的磁通线方向与该磁传感器所检测的磁通线方向正交的位置,而本专利则是通过对于由硅钢片组成的转子的结构进行重新设计,从而形成空隙作为杂波隔离空间(3-3)来实现改善霍尔输出波形,两者的消除机理也有区别。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区别2),也没有给出关于区别特征2)中通过设置不同结构的硅钢片实现形成杂波隔离空间的任何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从中获得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从而也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获得区别特征2)中的上述技术内容。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通过设置不同结构的硅钢片实现形成杂波隔离空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通过这种结构设置,能够实现改善霍尔输出波形的有益效果,因此,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关于该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的主张不成立。而关于请求人强调的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的结构不同,表现为本专利的霍尔元件设置位置以及硅钢片的结构变化。即便运用电磁原理有相关性,但是技术特征所带来的客观区别,就是技术方案的实质差异,不能由实现相似效果反向推出技术方案也具有可比性的结论,这是不符合逻辑的判断。硅钢片的结构变化是本专利实现发明目的的手段,请求人的主张实际上已经将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具体采用的技术手段分别割裂开来,认为对比文件2解决了相同的问题,即便其没有涉及本专利的技术手段,这种手段也是公知常识。首先技术手段和解决问题这两者有机联系,不可割裂;其次,如前面创造性评述中所论述的,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合议组不认可请求人的相应理由。
综上所述,基于设置不同硅钢片结构形成杂波隔离空间的设置方式没有被对比文件1-3公开,且上述对比文件均未给出技术启示,且上述技术内容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均不成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方式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210455806.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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