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型高性能液晶数显电子计数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节能型高性能液晶数显电子计数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81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5W1173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407523.8
申请日:2015-06-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乐清市柳市腾泰仪器仪表厂
授权公告日:2015-10-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兴法
主审员:张晔
合议组组长:王效维
参审员:王可
国际分类号:G06M1/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上述区别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并且存在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启示,那么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如果存在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使得技术方案存在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407523.8,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0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节能型高性能液晶数显电子计数器,其特征在于,包括:计数信号输入端子,计数信号处理电路,计数芯片,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清零电路,液晶显示屏,电源电路;其中,所述的计数芯片设有正电源端、负电源端、计数信号端、待机端、清零端和显示输出端,计数芯片的正电源端和负电源端分别连接电源电路的正极和负极,计数芯片的清零端连接有清零电路,计数芯片的显示输出端与液晶显示屏电连接,计数器的计数信号输入端子通过计数信号处理电路、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连接到计数芯片的计数信号端,计数芯片的待机端连接到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型高性能液晶数显电子计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数信号处理电路进一步包括干扰滤除电路和接点信号、电压信号自适应输入电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型高性能液晶数显电子计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数信号处理电路进一步包括计数器计数信号输入端子A和输入端子B、电阻R1、电阻R2、电容C1、电容C2,所述的计数器计数信号输入端子A通过电阻R1和电容C1串联后电连接到计数芯片计数信号端;所述的电容C2的一端连接到电阻R1和电容C1串联的连接处,另一端连接到计数芯片的负电源端;所述的电阻R2的一端连接到电阻R1和电容C1串联的连接处,另一端连接到计数芯片的负电源端,所述的计数器计数信号输入端子B连接到计数芯片的正电源端。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节能型高性能液晶数显电子计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进一步包括暂停开关K1、电容C1、电阻R1、电阻R2、电阻R3、二极管D1,所述的暂停开关K1为双掷开关,设有动端3和不动端1及不动端2, 其中不动端1通过电阻R3电连接到计数芯片的正电源端,不动端2连接到计数芯片的负电源端,动端3电连接到计数芯片的待机端,所述的二极管D1的正极连接计数芯片的计数信号端,二极管D1的负极连接到暂停开关的动端3上,所述的电容C1一端连接到计数芯片的计数信号端,另一端和电阻R2及电阻R1的一端相连接,电阻R2的另一端连接到计数芯片的负电源端,电阻R1的另一端连接到计数器计数信号输入端子A。”
乐清市柳市腾泰仪器仪表厂(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以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364406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11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如下无效理由: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除再次提交证据1外,还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364406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11日;
证据3: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626.4-2008/IEC 61000-4-4:2004,“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2008年05月20发布;
证据5:《数字式计数器的制作与使用》,黎民 编译,香港万里书店出版,1982年8月版,包括封面、版权页、前言页、正文第22、23页的复印件。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7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4、证据5的原件,当庭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6并出示原件:
证据6:《电子工程师必备——元器件应用宝典》,胡斌 等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年09月第2版,包括封面、版权页、正文第346、382-384、508、509页的复印件。
(3)专利权人当庭核实上述原件,并对证据1-6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
(4)请求人当庭放弃2019年04月03日提交无效请求时的全部无效理由,放弃证据3(本专利)作为证据使用的全部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2、或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4、证据5、证据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证据4、6用于证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证据5、6用于证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5)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未发现影响证据1-2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4为国家标准,证据5、6为公开出版的书籍,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未发现影响证据4-6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证据4-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3、权利要求1-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上述区别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并且存在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启示,那么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节能型高性能液晶数显电子计数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磁感应数显电子计数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段、第18-22段,附图1-2):包括计数模块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计数芯片)、电源电路4、信号磁感应器1和显示屏5(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液晶显示屏),所述的计数模块设有正电源端、负电源端、计数信号端、清零端和显示输出端,计数模块的正电源端和负电源端分别连接电源电路的正极和负极,计数模块的清零端连接有清零电路6,计数模块的显示输出端与显示屏5电连接,计数模块、清零电路分别与电源电路电连接,所述的信号磁感应器包括相对设置的干簧管T1和磁铁,所述的干簧管T1设有信号输出端和供电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计数信号输入端子),干簧管T1的信号输出端与计数模块的计数信号端之间连接有干扰滤除电路2,干簧管T1的供电端连接电源电路正极。干簧管T1的信号输出端通过开关K2连接干扰滤除电路2,干扰滤除电路2和计数模块3的计数信号端电连接。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开关K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暂停计数控制电路。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干扰滤除电路不同于本专利中的信号处理电路。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暂停计数的功能是通过设置暂停计数电路实现的,其说明书中也具体说明了“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进一步包括暂停开关K1、电容C1、电阻R1、电阻R2、电阻R3、二极管D1”(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8段),因此,证据1中的开关K2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暂停计数控制电路。干扰滤除属于一种具体的信号处理方式,因此,证据1中的干扰滤除电路是信号处理电路的下位概念,证据1公开了信号处理电路这一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为:(1)包括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计数器的计数信号输入端子通过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连接到计数芯片的计数信号端,计数芯片的待机端连接到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2)显示屏具体为液晶屏。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电子计数器节能;选择何种显示屏。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没有公开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及相关的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证据2公开了一种磁感应电子计数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16-18段,附图1-2):包括暂停待机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暂停待机电路2包括暂停计数开关K2,暂停计数开关K2为设有公共端(C端)、第一端(E端)和第二端(D端)的双掷开关,暂停计数开关K2的公共端与计数模块3的待机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计数芯片的待机端)、干簧管G1的供电端分别电连接,暂停计数开关K2的第一端连接第一电源V1的正极,暂停计数开关K2的第二端通过电阻R1连接第一电源的负极。当暂停计数开关的公共端和第一端接通时,计数模块3的待机端及干簧管G1的供电端和电源正极接通,计数器开机,同时干簧管G1的供电端得到电源供应,当有磁铁感应时,干簧管G1的信号输出端输出磁感应信号并进入计数模块3的计数信号端,计数模块3进行计数;当暂停计数开关的公共端和第二端接通时,计数模块3的待机端及干簧管G1的供电端通过电阻R1和电源负极接通,本实用新型进入零功耗的待机状态(实测工作电流小于1uA),此时干簧管G1的供电端失去电源供应,即使有磁铁感应,干簧管G1的信号输出端也不会输出感应信号,从而暂停计数。可见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子计数器,其中包括了暂停计数电路,其同样可以使电子计数器节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获得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液晶显示屏是本领域常见的显示屏,将显示屏具体选择为液晶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进一步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段、第18-22段,附图1-2):干簧管T1的信号输出端与计数模块的计数信号端之间连接有干扰滤除电路2(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干扰滤除电路)。而通过接点信号、电压信号自适应输入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证据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2相对于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4、关于权利要求3-4
4.1、权利要求3-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实现所述计数芯片的技术手段,比如具体如何实现清零操作、待机端为低电平时如何使计数器进入零功耗的自动关机状态,如何确保关机后实测工作电流少于lllA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现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基于此概括的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采用的芯片为通用芯片,芯片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解决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节能型高性能液晶数显电子计数器,通过设置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实现电子计数器的节能降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芯片即可实现本专利所示的技术方案,说明书对本专利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2、权利要求3-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保护范围不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4包括“计数器的计数信号输入端子通过计数信号处理电路、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连接到计数芯片的计数信号端”,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计数信号处理电路的具体结构,但对于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的具体结构以及如何与计数信号处理电路连接没有明确表述;权利要求4限定了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的具体结构,当权4引用权1或权2时,对于计数信号处理电路的具体结构以及如何与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连接没有明确表述,因此,权利要求3、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基于权利要求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的知晓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括信号处理电路、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权利要求3中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计数信号处理电路的具体结构,权利要求4限定了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的记载能够清楚的得到权利要求3、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其保护范围清楚。
4.3、权利要求3-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上述区别特征存在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使得技术方案存在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4.3.1、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2、或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使用证据4、6作为权利要求3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626.4-2008/IEC 61000-4-4:2004,“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请求人主张其中第5页附图1公开了快速瞬变脉冲群发生器主要元件电路简图公开的内容可以证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合议组认为:脉冲群发生器是一种用来发生信号的系统,按需产生信号,而本专利权利要求3具体公开了信号处理电路的结构,用于信号处理,两者完全不同,两者之间没有关联性,因此证据4无法说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
证据6为《电子工程师必备——元器件应用宝典》,请求人主张第508-509页的内容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证据6第208-509页涉及共射极放大器中元器件的作用分析,介绍了集电极负载电阻、输出端耦合电容、输入端耦合电容的作用、耦合电容对交流信号的影响及基极偏置电阻的作用,合议组从证据6公开的上述内容中不能得出其与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信号处理电路之间存在明显的关联性,因此证据6也不能证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
因此,权利要求3提供了一种具体的信号处理电路结构,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信号处理电路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任一证据组合方式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3.2、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其进一步限定了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的具体结构。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其中证据5、6用于证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证据2公开了一种磁感应电子计数器,包括暂停待机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暂停待机电路2包括暂停计数开关K2,暂停计数开关K2为设有公共端(C端)、第一端(E端)和第二端(D端)的双掷开关,暂停计数开关K2的公共端与计数模块3的待机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计数芯片的待机端)、干簧管G1的供电端分别电连接,暂停计数开关K2的第一端连接第一电源V1的正极,暂停计数开关K2的第二端通过电阻R1连接第一电源的负极。证据2所公开的暂停待机电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所限定的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所包含的元件及元件间的连接关系并不相同,证据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
证据5为《数字式计数器的制作与使用》,请求人主张其中第23页图2.8所示的输入电路可以证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合议组认为:证据5中所示电路所包括的元件明显少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所涵盖的元件,且元件中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也不相同,证据5不能证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证据6为《电子工程师必备——元器件应用宝典》,请求人主张第346页图10-19二级管开关特性等效电路、第384页图11-52常见的二级管开关电路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合议组从证据6公开的上述内容中不能得出其与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之间存在明显的关联性,因此证据6也不能证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
综上,权利要求4提供了一种暂停计数关机控制电路结构,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任一证据组合方式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407523.8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