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前馈产品承载器的装置及其构造元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前馈产品承载器的装置及其构造元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80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4W108706
优先权日:2005-08-05
申请(专利)号:200680029044.0
申请日:2006-08-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圣瑞思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5-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伊顿系统有限公司
主审员:丁一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B65G0017200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4款
决定要点
: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以及是否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在充分理解本专利整体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80029044.0,优先权日为2005年08月05日,申请日为2006年08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前馈产品承载器(16)的装置的构造元件,所述构造元件包括:具有主轨(15)的第一梁部(14),所述主轨(15)用于承载以可移动方式搁置在所述主轨(15)上的产品承载器(16);具有托架(9)的第二梁部(8),所述托架(9)用于承载环形带(1)或链,所述环形带(1)或链有助于前馈所述产品承载器(16);以及沿所述主轨(15)延伸的导引装置(19),所述导引装置(19)用于将所述产品承载器(16)保持在所述主轨(15)上,其特征在于,沿所述主轨(15)延伸的所述导引装置(19)包括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19),其中所述导轨部件(19)与所述主轨(15)分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构造元件包括第三梁部(18),所述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19)安装到所述第三梁部(18),以形成所述导引装置,其中所述第三梁部(18)限定沿所述构造元件延伸的安装部(20),在所述安装部(20)内,所述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中的每一个单独导轨部件(19)可设置在任选的安装位置(I、II、III...X、XI、XII)处。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通过不将一个或多个导轨部件(19)安装到所述安装位置(I、II、III...X、XI、XII),能够在所述安装部(20)内的任何位置处实现用于设置支路(38、43;42、45)的、导引装置(19)内的间断部,在所述间断部处容许产品承载器(16)离开或接合所述主轨(15)。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沿所述构造元件延伸的所述安装部(20)具有预定数目个安装位置(I、II、III...X、XI、XII)。
5.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一个或多个转换器(38、43)安装在所述安装部(20)上,所述转换器设置成容许产品承载器(16)沿所述主轨(15)经过所述支路(38、43;42、45)通行,并且也容许所述产品承载器(16)从所述主轨(15)输送到馈出轨道(45),或者替代地从馈进轨道(42)输送到所述主轨(15), 并且所述导轨部件(19)安装在其余安装位置(I、II、III...X、XI、XII)上。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部件中的一个或几个包括致动装置。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安装位置(I、II、III...X、XI、XII)的长度(L)限定用于所述一排导轨部件(19)的特征长度,并且其中所述转换器(38、43)的长度显示为构成长度单元的整数倍的长度。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部件(19)中至少一个的长度由一个长度单元构成。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除了包括致动装置的所述导轨部件外,其它全部导轨部件(19)显示为等于一个长度单元的长度。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具有致动装置的所述导轨部件在内的全部导轨部件(19)显示为等于一个长度单元的长度。
11.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托架(9)形成其内设置所述链或带(1)的通道(10),并且形成用于产品承载器(16)的支撑表面(21)的所述主轨(15)朝向所述托架(9)。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轨(15)沿与所述构件元件的纵向横交的横向以所述通道(10)的中央(17)为中心,并且所述支撑表面(21)分成具有中间区(25)的两个纵向支撑表面,所述安装部(20)定位于所述中间区(25)处。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构造元件的横截面具有位于上部的大致水平的第一部件(22)和位于下部的大致水平的第二部件(23),在所述位于上部的大致水平的第一部件(22)处 形成用于接收所述环形链或带(1)的所述通道(10),并且在所述位于下部的大致水平的第二部件(23)处设置所述主轨(15)和所述安装部(20)。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构造元件的横截面包括将所述位于上部的大致水平的第一部件(22)与所述位于下部的大致水平的第二部件(23)连接起来的大致竖直部件(24)。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大致竖直部件(24)、所述位于上部的大致水平的第一部件(22)以及所述位于下部的大致水平的第二部件(23)形成挤压成型的梁的一部分。
16.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区(25)形成沿所述构造元件的纵向延伸的通道(26),其中所述通道(26)具有底面(27)和位于所述底面(27)的各侧的侧面(28),并且安装缺口(29)设置于所述底面(28)内以接收设置在所述导轨部件(19)上的固定装置(32)以及合适时设置于一个或多个所述转换器上的固定装置(32)。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缺口(29)包括位于所述底面(27)上的一排等距的安装缺口(29),所述等距的安装缺口(29)设置成接收设置于所述导轨部件和/或转换器的底部上的凸起部(32),以沿所述构造元件的纵向固定所述导轨部件(19)和/或转换器(38、43)。
18.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具有用于产品承载器的支撑表面(21)的所述主轨(15)沿所述构造元件的整个长度连续地形成,并且所述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19)沿所述主轨(15)以可拆卸方式附接。
1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致动装置为扫描仪或阻障单元。
20. 一种用于前馈产品承载器的装置,其包括:一组如权利要求1 -19中任一项所述的构造元件;一组产品承载器(16)和设置成输送所述产品承载器(16)的环形带(1)或链,其中支路(38、43;42、45)设置到所述主轨(15),以用于将所述产品承载器(16)馈进所述主轨(15)和将所述产品承载器(16)从所述主轨(15)馈出,并且其中所述导引装置(19)具有连接所述支路(38、43;42、45)的间断部,其中在所述间断部处容许将所述产品承载器(16)从馈进轨道(42)馈进所述主轨(15)以及将所述产品承载器(16)从所述主轨(15)馈出至馈出轨道(45)。”
宁波圣瑞思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11-2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9、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0年07月05日、公开号为CN1259101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2年08月16日、公开号为JP2002-231784A的日本专利文件及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5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3237193D的中国外观专利文件;
证据4:公开日为1990年03月10日、公开号为DEM89O35090003S的德国专利文件及中文翻译件;
证据5:公开日为2004年02月12日、公开号为US2004/0030442A1的美国专利文件及相关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主张如下:
1-1)、权利要求1记载的“其中所述导轨部件(19)与所述主轨(15)分离”,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1-2)“其中所述导轨部件(19)与所述主轨(15)分离”的技术特征,其本身就与权利要求1中的“沿所述主轨(15)延伸的所述导引装置(19)包括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19)”相矛盾,这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
1-3)“所述导引装置(19)包括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19)”中的“模块化构造”,根据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以及汉语词典关于模块化的定义,是指各个导轨部件(19)具有相同的结构,包括具有相等的长度。但本专利说明书第00H段:术语“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意图表示导引装置由多个沿主轨的能拆卸的导轨部件组成。该术语解释实质上删除了“模块化构造”的特征限制,造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语义解释混乱,保护范围不清楚。
1-4)权利要求5引用1-4任一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时,“所述安装部(20)”、“其余安装位置”无引用基础。在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时,“所述支路(38、43;42、45)”无引用基础。因此,权利要求5在引用权利要求1、2时,因无引用基础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附图标记38、43、42、45指代“支路”,同时,38、43又指代“转换器”,42、45分别指代馈进轨道、馈出轨道,无法确定“转换器”与“支路”、“馈进轨道”与“支路”、“馈出轨道”与“支路”是否是同一部件,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1-5)权利要求6包括“致动装置”,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致动装置”的具体结构,也没有记载其实现的功能,不清楚“致动装置”是什么。同时,“致动装置”是上位概念,但说明书没有记载实现“致动装置”的具体实施例,使得该上位概念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1-6)权利要求8限定“所述导轨部件(19)中至少一个的长度由一个长度单元构成”,也就说,导轨部件(19)可以不等长,有的由一个长度单元构成,有的不是,权利要求8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这与权利要求2是矛盾的。权利要求9的限定使得导轨部件不等长,有的由一个长度单元构成,有的不是,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9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这与权利要求2是矛盾的。
1-7)权利要求16进一步包括“固定装置”,这是上位概念,但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任何实施例,使得“固定装置”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同时,由于说明书没有记载任何有关“固定装置”的实施例,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固定装置是什么,也不清楚安装缺口(29)怎么接收固定装置。
1-8)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从权利要求17可以看出,凸起部(32)不是对固定装置的进一步限定,进一步说明书固定装置不清楚、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1-9)权利要求18与其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对应描述重复,造成语义混乱;当权利要求18将“具有用于产品承载器的支撑表面(21)的所述主轨(15)沿所述构造元件的整个长度连续形成”列为附加技术特征时,意味着权利要求1中的主轨15是可以切割成多段的,这导致权利要求1缺少又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即,缺少“具有用于产品承载器的支撑表面(21)的所述主轨(15)沿所述构造元件的整个长度连续形成”。
1-10)权利要求19对致动装置进行进一步限定,但说明书没有关于“扫描仪”、“阻障单元”的记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1-11)基于引用关系或相同特征,权利要求2-2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当导轨部件的长度、转换器的长度同时为长度单元的整数倍时,才可能实现在任选位置移除一个或多个导轨部件,将转换器设置在该任选位置,从而实现“灵活地定位支路,即使在输送装置组装之后也是如此”。
3、权利要求8、9、20的技术方案无法实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限定“所述导轨部件(19)中至少一个的长度由一个长度单元构成”,也就说,导轨部件(19)可以不等长,有的由一个长度单元构成,有的不是,权利要求8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这与权利要求2是矛盾的。权利要求8又要求可以不等长,这导致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无法实施,不具备实用性。权利要求9的限定使得导轨部件不等长,有的由一个长度单元构成,有的不是,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9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这与权利要求2是矛盾的,使得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无法实施,不具备实用性。基于引用关系和相同特征,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实用性。
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3、或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5、或证据1结合证据5及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3和证据5、或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将:将原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一个或多个转换器(38、43)安装在所述安装部(20)上”并入原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将原权利要求5由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改为引用原权利要求3; 对权利要求的序号作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用于前馈产品承载器(16)的装置的构造元件,所述构造元件包括:具有主轨(15)的第一梁部(14),所述主轨(15)用于承载以可移动方式搁置在所述主轨(15)上的产品承载器(16);具有托架(9)的第二梁部(8),所述托架(9)用于承载环形带(1)或链,所述环形带(1)或链有助于前馈所述产品承载器(16);以及沿所述主轨(15)延伸的导引装置(19),所述导引装置(19)用于将所述产品承载器(16)保持在所述主轨(15)上,其特征在于,沿所述主轨(15)延伸的所述导引装置(19)包括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19),其中所述导轨部件(19)与所述主轨(15)分离;所述构造元件包括第三梁部(18),所述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19)安装到所述第三梁部(18),以形成所述导引装置,其中所述第三梁部(18)限定沿所述构造元件延伸的安装部(20),在所述安装部(20)内,所述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中的每一个单独导轨部件(19)可设置在任选的安装位置(I、II、III...X、XI、XII)处;一个或多个转换器(38、43)安装在所述安装部(20)上,安装位置(I、II、III...X、XI、XII)的长度(L)限定用于所述一排导轨部件(19)的特征长度,并且其中所述转换器(38、43)的长度显示为构成长度单元的整数倍的长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通过不将一个或多个导轨部件(19)安装到所述安装位置(I、II、III...X、XI、XII),能够在所述安装部(20)内的任何位置处实现用于设置支路(38、43;42、45)的、导引装置(19)内的间断部,在所述间断部处容许产品承载器(16)离开或接合所述主轨(15)。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沿所述构造元件延伸的所述安装部(20)具有预定数目个安装位置(I、II、III...X、XI、XII)。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换器设置成容许产品承载器(16)沿所述主轨(15)经过所述支路(38、43;42、45)通行,并且也容许所述产品承载器(16)从所述主轨(15)输送到馈出轨道(45),或者替代地从馈进轨道(42)输送到所述主轨(15),并且所述导轨部件(19)安装在其余安装位置(I、II、III...X、XI、XII)上。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部件中的一个或几个包括致动装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部件(19)中至少一个的长度由一个长度单元构成。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除了包括致动装置的所述导轨部件外,其它全部导轨部件(19)显示为等于一个长度单元的长度。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具有致动装置的所述导轨部件在内的全部导轨部件(19)显示为等于一个长度单元的长度。
9.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托架(9)形成其内设置所述链或带(1)的通道(10),并且形成用于产品承载器(16)的支撑表面(21)的所述主轨(15)朝向所述托架(9)。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轨(15)沿与所述构件元件的纵向横交的横向以所述通道(10)的中央(17)为中心,并且所述支撑表面(21)分成具有中间区(25)的两个纵向支撑表面,所述安装部(20)定位于所述中间区(25)处。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构造元件的横截面具有位于上部的大致水平的第一部件(22)和位于下部的大致水平的第二部件(23),在所述位于上部的大致水平的第一部件(22)处形成用于接收所述环形链或带(1)的所述通道(10),并且在所述位于下部的大致水平的第二部件(23)处设置所述主轨(15)和所述安装部(20)。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构造元件的横截面包括将所述位于上部的大致水平的第一部件(22)与所述位于下部的大致水平的第二部件(23)连接起来的大致竖直部件(24)。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大致竖直部件(24)、所述位于上部的大致水平的第一部件(22)以及所述位于下部的大致水平的第二部件(23)形成挤压成型的梁的一部分。
14.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区(25)形成沿所述构造元件的纵向延伸的通道(26),其中所述通道(26)具有底面(27)和位于所述底面(27)的各侧的侧面(28),并且安装缺口(29)设置于所述底面(28)内以接收设置 在所述导轨部件(19)上的固定装置(32)以及合适时设置于一个或多个所述转换器上的固定装置(32)。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缺口(29)包括位于所述底面(27)上的一排等距的安装缺口(29),所述等距的安装缺口(29)设置成接收设置于所述导轨部件和/或转换器的底部上的凸起部(32),以沿所述构造元件的纵向固定所述导轨部件(19)和/或转换器(38、43)。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具有用于产品承载器的支撑表面(21)的所述主轨(15)沿所述构造元件的整个长度连续地形成,并且所述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19)沿所述主轨(15)以可拆卸方式附接。
1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构造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致动装置为扫描仪或阻障单元。
18. 一种用于前馈产品承载器的装置,其包括:一组如权利要求1-17中任一项所述的构造元件;一组产品承载器(16)和设置成输送所述产品承载器(16)的环形带(1)或链,其中支路(38、43;42、45)设置到所述主轨(15),以用于将所述产品承载器(16)馈进所述主轨(15)和将所述产品承载器(16)从所述主轨(15)馈出,并且其中所述导引装置(19)具有连接所述支路(38、43;42、45)的间断部,其中在所述间断部处容许将所述产品承载器(16)从馈进轨道(42)馈进所述主轨(15)以及将所述产品承载器(16)从所述主轨(15)馈出至馈出轨道(45)。”
专利权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特征“其中所述导轨部件(19)与所述主轨(15) 分离”,从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内容、以及该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的上下文语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的理解到前述争议技术特征的实际含义为“其中所述导轨部件(19)与所述主轨(15)可分离”。在这种理解下,其与特征“沿所述主轨(15)延伸的所述导引装置(19)包括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19)”也不相矛盾。
本领域技术人员均能理解,“模块化构造”并不意味着其各个导轨部件具有完全相同的结构(长度),说明书全文中也给出了对上述特征准确理解的依据。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和9-18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7和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还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6:公开日为1989年10月11日、公开号为EP0336714A2的欧洲专利文件及相关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6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2)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
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为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3)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证据6的时间已经超出举证期限,因而对于证据6合议组不予接受,对于与证据6相关的具体无效理由也不再进行调查。
4)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及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9-18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7、18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至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2、4、5的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且请求人该修改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证据1至证据5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至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2、4、5的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于证据1至证据5的真实性以及证据2、4、5的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证据1至证据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1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9-18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以及是否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在充分理解本专利整体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首先,在本专利整体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权利要求的上下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导轨部件(19)与所述主轨(15) 分离”的实际含义为“其中所述导轨部件(19)与所述主轨(15)可分离”,其与特征“沿所述主轨(15)延伸的所述导引装置(19)包括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19)”也不相矛盾。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其次,在本专利整体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权利要求的“安装位置(I、II、III...X、XI、XII)的长度(L)限定用于所述一排导轨部件(19)的特征长度”、“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中的每一个单独导轨部件(19)可设置在任选的安装位置”、“所述转换器(38、43)的长度显示为构成长度单元的整数倍的长度”等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模块化构造”并不要求各个导轨部件必须具有完全相同的结构或相同长度,“特征长度”指的是最小长度单元,在本专利说明书中特征长度即最小长度单元是L,导轨部件至少可以以特征长度整数倍的方式安装在安装位置处,因此,包含以上特征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清楚的,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最后,根据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依据现有技术设置支路时,将具有支撑表面和导轨的梁型材切断,并且设置转换器装置(switch device)以馈进和馈出。因为依据现有技术的导轨与主轨一体地形成为同一个梁的一部分,所以将既形成导轨又形成主轨的梁在待设置转换器的位置处切断。梁被切断后,依据现有技术的输送装置在转换器的区域内将弱化。为了确保支撑梁单元在转换器区域内具有足够的抗弯刚度,依据现有技术的输送装置配备有上部承载梁结构B,所述上部承载梁结构B具有相对大的高度H,以确保具有足够的抗弯刚度(参见图1),在通过进一步附加安装到现有轨道的转换器来改变生产流程、或因任何原因使转换器位置必需移动的情况下,依据现有技术的构造也产生了附加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其中通过“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19)”,可以解决转换器位置移动不便的技术问题,实现“可移除位于任选位置的导轨部件以形成支路”,而通过“导轨部件是相对于主轨是可分离(拆卸)的”,可以实现在设置支路时无需切割主轨就可在每个安装位置设置支路,有助于增强构造元件的抗弯刚度,从而可以降低上部承载梁结构的高度。因此,权利要求1已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所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专利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此外,关于请求人的“主轨沿构造元件的整个长度连续形成”是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合议组认为,1)当专利有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并不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同时记载解决所有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本专利通过“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19)”,可以解决转换器位置移动不便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必要技术特征。2)“导轨部件是相对于主轨是可分离(拆卸)的”,可以实现在设置支路时无需切割主轨就可在每个安装位置设置支路,即本专利的主轨由于是独立于导轨部件的单独部件,已经实现了无需在设置或改变多个支路时对主轨进行切割,而且该技术手段并不意味着主轨必须连续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仍可以在能够保证抗弯刚度等需求的合理程度内设置主轨的形成方式。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相应地,根据前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能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在本专利整体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支路是由转换器和馈进轨道、馈出轨道组成的,因此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在本专利整体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权利要求上下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致动装置是指导轨部件中所包括的对于部件运行起积极作用的装置,例如扫描仪或阻障单元。因此,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7,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模块化构造”并不要求各个导轨部件必须具有完全相同的结构或相同长度,权利要求6、7中体现的导轨部件不等长非但与引用其他权利要求不矛盾反而相互印证说明整体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7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清楚的,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6、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15,在本专利整体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权利要求上下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4的特征“并且安装缺口(29)设置于所述底面(28)内以接收设置在所述导轨部件(19)上的固定装置(32)以及合适时设置于一个或多个所述转换器上的固定装置(3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是清楚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记载的“凸起部”实质上是固定装置的一种实现形式,因此权利要求14、15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所以,权利要求14、1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相应特征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特征并不会导致语义混乱,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也并未具体陈述该主张。
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合议组认为,专利权利要求也是专利申请文件的一部分,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致动装置为扫描仪或阻障单元”,是对权利要求5的“致动装置”的具体形式的进一步限定,说明书也明确记载了“致动装置”的特征,仅仅是未对致动装置作举例式描述。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由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构成的专利申请文件所体现的整体技术方案,可以理解该致动装置的相应含义及其合理形式。因此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可以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关于基于引用关系或相同特征的缺陷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权利要求2-1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2-7、9-1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6、7、18的技术方案无法实施,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权利要求1及相关权利要求的评述可知,“模块化构造”并不要求各个导轨部件必须具有完全相同的结构或相同长度,权利要求6、7中体现的导轨部件不等长非但与引用其他权利要求不矛盾反而相互印证说明整体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7的技术方案能够实施,并产生相应的积极效果,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相应地,权利要求18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3、或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5、或证据1结合证据5及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3和证据5、或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前馈产品承载器(16)的装置的构造元件。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传送可移动地设置于轨道上的产品载运架的装置,该主轨具有分支轨道(20、21),用于向主轨(13)进给或从主轨(13)取走产品载运架(9),其中产品载运架(9)的运动是通过环形带(1)或链来完成的,其特征在于所述带(1)可移动地悬挂于主轨(13)上方的第二轨上,并且为了便于驱动,所述带在向下悬挂侧易于装卸。所述带(1)在侧面具有槽,该槽便于与驱动或被驱动嵌齿轮(4、30)啮合。所述带(1)设置有向下延伸的载运体(8),该载运体用于在其轨道(13)上使产品载运架(9)运动。为了向主轨(13)输入或从主轨(13)输出所述产品载运架(9),在每一分支轨道(10、21)上设置有互换装置,该互换装置包括由带(1)驱动的嵌齿轮(24、30、31),这是为了同步地驱动输入和输出。
经过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沿所述主轨(15)延伸的所述导引装置(19)包括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19),其中所述导轨部件(19)与所述主轨(15)分离;所述构造元件包括第三梁部(18),所述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19)安装到所述第三梁部(18),以形成所述导引装置,其中所述第三梁部(18)限定沿所述构造元件延伸的安装部(20),在所述安装部(20)内,所述一排模块化构造的以可拆卸方式附接的导轨部件中的每一个单独导轨部件(19)可设置在任选的安装位置(I、II、III...X、XI、XII)处;一个或多个转换器(38、43)安装在所述安装部(20)上,安装位置(I、II、III...X、XI、XII)的长度(L)限定用于所述一排导轨部件(19)的特征长度,并且其中所述转换器(38、43)的长度显示为构成长度单元的整数倍的长度。”
合议组认为,证据1是专利权人的在先专利申请,其实质上是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存在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依据现有技术设置支路时,将具有支撑表面和导轨的梁型材切断,并且设置转换器装置(switch device)以馈进和馈出。因为依据现有技术的导轨与主轨一体地形成为同一个梁的一部分,所以将既形成导轨又形成主轨的梁在待设置转换器的位置处切断。梁被切断后,依据现有技术的输送装置在转换器的区域内将弱化。为了确保支撑梁单元在转换器区域内具有足够的抗弯刚度,依据现有技术的输送装置配备有上部承载梁结构B,所述上部承载梁结构B具有相对大的高度H,以确保具有足够的抗弯刚度(参见图1),在通过进一步附加安装到现有轨道的转换器来改变生产流程、或因任何原因使转换器位置必需移动的情况下,依据现有技术的构造也产生了附加成本”的技术问题。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对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构成了一个整体,本专利技术方案通过该特征能够解决转换器位置移动不便、切割主轨影响抗弯强度以及构架较大高度的技术问题,实现可移除位于任选位置的导轨部件以形成支路,无需切割主轨就可在每个安装位置设置支路,有助于增强构造元件的抗弯刚度,而且,主轨与梁部上构成实质上的一体。以上整体结构可以降低上部承载梁结构的高度等技术效果。
证据2公开了一种传送装置,并记载了“如图18所示,包括弧形的船形接收器8,船形接收器8上设置引导结构10, 引导结构10是可更换的, 引导结构10包括22L、22R,22L、22R的下表面具有凸榫23,船形接收器8设置有用于插入凸榫23的孔24,引导机构10通过凸榫23安装在船形接收器”(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
证据3公开了一种栅栏横连接杆的使用状态等外观设计图示(参见证据3的外观图示)。
证据4公开了一种滑轨与滑块的外观设计图示(参见证据4的外观图示)。
证据5公开了一种模块化的轨道,说明书第0043段记载了,“轨道56可以是模块化的配置,使得可以添加或移除各个部分,从而允许更长或更短的总轨道长度”(参见证据5的相关中文译文,附图)。
合议组认为,证据2至证据5并非本专利及证据1的用于传送可移动地设置于轨道上的产品载运架的、并且设置分支轨道的装置的具体技术领域,证据2至证据5也并未公开上述作为整体的区别技术特征,而且,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证据1的技术方案,难以从证据2至证据5获得合理的、充分的与证据1进行结合并进行改进的启示,无法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时,请求人在本案中也未举证或充分说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本专利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并可以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即使将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3、或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5、或证据1结合证据5及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3和证据5、或证据1结合证据4或证据5,也无法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权利要求2-18也具备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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