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77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5W1167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507537.6
申请日:2017-05-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名流餐处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2-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华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B09B3/00(2006.01);B09B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尽管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了与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内容,但所述其他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不存在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且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17年05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08日、名称为“一种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的201720507537.6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包括可拆卸框架(1),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拆卸框架(1)上依次设置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液压站(7)、高压水箱(8)、余热回收管路(9)及大物块物料回收装置(10),所述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与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相互连接且之间设置闸板(11),所述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与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相连接,所述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与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相连接且中间设置有电动阀(12),所述液压站(7)通过设置接线箱(13)分别与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连接(6),所述高压水箱(8)通过设置高压冲洗管路分别与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油水分离装置(14)和废油收集桶(15),油水分离装置(14)分别与废油收集桶(15)连接、余热回收管路及高压冲洗管路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污水提升箱(16)和出口法兰(17),所述污水提升箱(16)分别与出口法兰(17)和油水分离装置(14)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高压水泵(18),所述高压水泵(18)分别与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和高压冲洗管路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真空泵(19),所述真空泵(19)分别与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和余热回收管路相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潜污泵(20),所述潜污泵(20)与出口法兰(17)相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外壳,所述外壳设置在可拆卸框架(1)的周围外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离子除臭系统及智能控制系统,离子除臭系统与智能控制系统连接,智能控制系统与接线箱(13),智能控制系统的控制面板(21)设置在外壳上。”
(一)无效宣告请求一(5W116716)
针对本专利,山东名流餐处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授权公告号为CN103464449B,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31日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
证据1.2:授权公告号为CN104998886B,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5月31日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
证据1.3:授权公告号为CN201202257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3月0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4:授权公告号为CN204056898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1.5:授权公告号为CN203017967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2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未记载通过余热回收管路和大块物料回收装置与谁连接实现余热回收和物料的回收,说明书中没有具体公开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液压站经接线箱连接到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的什么部位,说明书只记载了高压水箱通过高压冲洗管路给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中的物料进行清洗,而并没有记载其它系统的冲洗功能,所述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说明书未记载上述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具体结构或设置方式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4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公开,权利要求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6:授权公告号为CN206105641U,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4月1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1.7:授权公告号为CN201070593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6月1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8:授权公告号为CN105057305B,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6月23日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
证据1.9:授权公告号为CN201667974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15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1.10:授权公告号为CN203447834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2月2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于2019年04月08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其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的证据已超出法定期限,合议组不予考虑,请求人对此无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3)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1-1.5的真实性无异议;(4)双方就各自的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二)无效宣告请求二(5W117275)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证据2.1-2.10,证据2.1-2.10分别与证据1.1-1.10相同。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的“可拆卸框架”是通过什么结构特征形成的拆卸、组装的功能,该手段含糊不清;说明书没有明确记载“余热回收管路”和“大块物料回收装置”分别与“杀菌发酵烘干系统”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中轻易得出;液压站与“自动称重上料系统、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物料切割粉碎系统、螺旋推送进料系统、杀菌发酵烘干系统”的连接关系不清楚;不清楚高压冲洗管路与物料切割粉碎系统、螺旋推送进料系统、杀菌发酵烘干系统的哪个部位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具体结构或设置方式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权利要求2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2.3、2.6-2.9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10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因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于2019年06月20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其提交的部分证据为授权公告文本,其公开日期晚于本专利申请日,请求人表示上述证据的申请公布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并要求庭后补充提交上述证据的申请公布文本,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如申请公布文本与授权公告文本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一致,合议组将不予接受;(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3)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2.1-2.10的真实性无异议;(4)双方就各自的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证据2.2和证据2.8的申请公布文本复印件。

(三)无效宣告请求三(5W117594)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3.1:申请公布号为CN103464449A,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12月25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3.2:申请公布号为CN106424102A,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2月22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液压站(7)”、“高压水箱(8)”、“余热回收管路(9)”以及“大物块物料回收装置(10)”等部件的作用以及在技术方案中的结构在对应的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的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3.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3.3:授权公告号为CN103071666B,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8日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大物块物料回收装置(10)、出水法兰、潜污泵的功能未进行说明,对于杀菌发酵烘干系统中的杀菌功能也未进行说明,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依次设置”含义不清楚;说明书中记载的发酵需要加入菌粉,与权利要求1中的“杀菌发酵”相矛盾;说明书中仅描述了将高压水引入清洗箱以除去垃圾中的油和盐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高压水箱(5)通过设置高压冲洗管路分别与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连接”未以说明书未依据,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概括得到权利要求2中关于“油水分离装置与高压冲洗管路连接”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的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5-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4、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3.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在于: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5的技术特征合并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包括可拆卸框架(1),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拆卸框架(1)上依次设置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液压站(7)、高压水箱(8)、余热回收管路(9)及大物块物料回收装置(10),所述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与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相互连接且之间设置闸板(11),所述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与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相连接,所述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与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相连接且中间设置有电动阀(12),所述液压站(7)通过设置接线箱(13)分别与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连接(6),所述高压水箱(8)通过设置高压冲洗管路分别与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连接;
还包括油水分离装置(14)和废油收集桶(15),油水分离装置(14)分别与废油收集桶(15)连接、余热回收管路及高压冲洗管路连接;
还包括污水提升箱(16)和出口法兰(17),所述污水提升箱(16)分别与出口法兰(17)和油水分离装置(14)连接;
还包括高压水泵(18),所述高压水泵(18)分别与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和高压冲洗管路连接;
还包括真空泵(19),所述真空泵(19)分别与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和余热回收管路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潜污泵(20),所述潜污泵(20)与出口法兰(17)相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外壳,所述外壳设置在可拆卸框架(1)的周围外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离子除臭系统及智能控制系统,离子除臭系统与智能控制系统连接,智能控制系统与接线箱(13),智能控制系统的控制面板(21)设置在外壳上。”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6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于2019年09月12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确认本案(即5W117594案)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同样作为5W116716案、5W117275案的审查基础;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无异议,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及5W116716案、5W117275案均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一致;(3)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3.1-3.3的真实性无异议;(4)双方就各自的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1日针对5W117594案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并在2019年09月12日举行的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5W116716案、5W117275案均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经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实质上是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保留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8的技术方案,并将权利要求序号相应修改,其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5W116716案、5W117275案、5W117594案均以专利权人进行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均无异议;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二)证据认定
证据1.1-1.5、证据2.1-2.10、证据3.1-3.3均为专利文献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1-1.5、证据2.1-2.10、证据3.1-3.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3.1-3.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1-1.5与证据2.1-2.5相同,证据1.1、证据2.1是证据3.1所涉及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1、证据1.3-1.5、证据2.1、证据2.3-2.7、证据2.9-2.10、证据3.1-3.3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上述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证据2.8的申请公布文本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8的申请公布文本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2.8的申请公布文本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证据2.8与相应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内容均一致,因此证据2.8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在具体无效理由中并未使用证据1.2和证据2.2,合议组对证据1.2和证据2.2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不再予以认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无效宣告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针对请求人在5W116716案中提出的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合议组认为:余热回收管路和大块物料回收装置均为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现有技术,能够将余热回收管路和大块物料回收装置与适当的设备相连接,以实现余热回收和大块物料的回收。即使说明书中没有具体公开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技术常识也能够将液压站经接线箱连接到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的适当位置。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高压水箱8通过设置高压冲洗管路分别与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连接,并且记载了高压水箱通过高压冲洗管路对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中的物料进行清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技术常识即可实现对其它系统的冲洗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油水分离装置与高压冲洗管路连接是为了实现冲洗清洁的功能,与余热回收管路连接显然是为了利用装置其他部分产生的余热,本专利说明书第27段也记载了“从烘干筒收集的余热会使油水分离仓内的液体始终维持在一个恒定的温度”。采用智能控制系统来控制电气设备是本领域广泛应用的技术手段,具体结构和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技术需要利用本领域技术常识即可实现的,不会导致本专利不能实现。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所提出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2、针对请求人在5W117275案中提出的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合议组认为:可拆卸框架的具体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本领域技术常识就能够实现的,不记载其具体结构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本专利说明书第27段已经记载了“从烘干筒收集的余热会使油水分离仓内的液体始终维持在一个恒定的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余热回收管路”和“杀菌发酵烘干系统”的连接关系。大块物料回收装置为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现有技术,能够将大块物料回收装置与适当的设备相连接,以实现大块物料的回收。液压站为本领域常用的动力源,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与各个系统之间相互连接是为各个系统中需要提供动力的部件提供动力,具体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技术常识即可实现的。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高压水箱8通过设置高压冲洗管路分别与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连接,并且记载了高压水箱通过高压冲洗管路给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中的物料进行清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技术常识即可实现高压冲洗管路与其它系统的连接。油水分离装置与高压冲洗管路连接显然是为了实现冲洗清洁的功能,与余热回收管路连接显然是为了利用装置其他部分产生的余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相关技术特征的含义。采用智能控制系统来控制电气设备是本领域广泛应用的技术手段,具体结构和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技术需要利用本领域技术常识即可实现的,不会导致本专利不能实现。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所提出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也不予支持。
3、针对请求人在5W117594案中提出的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合议组认为:液压站为本领域常用的动力源,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与各个系统之间相互连接是为各个系统中需要提供动力的部件提供动力,具体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技术常识即可实现的。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高压水箱8通过设置高压冲洗管路分别与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连接,并且记载了高压水箱通过高压冲洗管路对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中的物料进行清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高压水箱通过高压“冲洗”管路与其他系统连接是为了冲洗清洁,并且根据技术常识即可实现高压冲洗管路与其它系统的连接。余热回收管路连接显然是为了利用装置其他部分产生的余热,本专利说明书第27段也记载了“从烘干筒收集的余热会使油水分离仓内的液体始终维持在一个恒定的温度”。大块物料回收装置为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现有技术,能够将大块物料回收装置与适当的设备相连接,以实现大块物料的回收。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大物块物料回收装置、出水法兰、潜污泵的名称本身即包含了对其功能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上述装置所要实现的功能。说明书中对加入菌粉后进入杀菌发酵时间的描述存在明显错误,根据说明书中的上下文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加入菌粉后物料进入发酵时间,发酵完成后的烘干过程同时能够起到杀菌的作用。专利权人解释权利要求1中的“依次设置”是指各个部件的安装顺序,这种解释并未明显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对“依次设置”的含义可以按照专利权人的上述解释来理解。说明书第19段记载了油水分离装置与高压冲洗管路连接,这显然是为了实现冲洗清洁的功能,权利要求1中的相关限定(即原记载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所提出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四)关于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以证据3.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在5W117594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3.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3.1公开了一种餐厨废弃物预处理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3-87段及附图1-10),该设备包括密闭的壳体1和控制系统,壳体1上端设有上料斗2和上料电机,壳体1内设有自动分选装置3、生物发酵干燥装置5、油水分离装置、电离除臭装置6和汽体冷凝装置7,生物发酵干燥装置5、油水分离装置、电离除臭装置6和汽体冷凝装置7可采用现有技术。在壳体1的上料斗侧面设有垃圾桶提升装置144,所述上料斗2经出料口与自动分选装置3的餐厨废弃物进料口相连通,上料斗2内设有给料螺旋叶片15。自动分选装置3经餐厨废弃物出口与生物发酵干燥装置中的进料口相连通,自动分选装置经出液口与油水分离装置相连通,生物发酵干燥装置经排气口与汽体冷凝装置相连通,汽体冷凝装置与电离除臭装置相连通,以达到自动分拣、发酵处理速度快、发酵均匀、加热速度快、发酵时可自动充氧、气体除臭达标、环保无污染的作用。所述自动分选装置包括筛分槽8、筛分盖板、分离轴、分离叶片、过滤网和分离电机,筛分槽8上端与筛分盖板相连接,使筛分槽8和筛分盖板内形成分离空腔,筛分槽8内设有过滤网12和分离轴10,过滤网12与筛分槽8之间形成餐厨废弃物分离空间,筛分槽8一端设有餐厨废弃物进料口13,另一端设有分离物质出口14,下面设有餐厨废弃物出口和出液口,筛分槽8的餐厨废弃物进料口端内壁设有破碎板9,筛分槽8经餐厨废弃物进料口13与上料斗2相连通,分离轴10一端穿过破碎板中心经轴承、轴承座与筛分槽固定连接,另一端穿过筛分槽经传动装置与筛分槽外部的分离电机相连接,所述分离轴10上圆周阵列至少2个分离叶片,且分离叶片轴向设置,所述分离叶片11是由导向板16、安装板17、过渡导向板18、导板19和缓离板20组成,分离轴10的进料端圆周阵列有至少2个破碎刀21,破碎刀21侧面与固定在餐厨废弃物进料口的破碎板9间隙配合,导板在旋转时协同破碎板剪碎进入筛分槽内的诸如塑料袋等物质,避免塑料等软物质在分离轴旋转过程中对分离叶片进行缠绕,绞碎后的餐厨废弃物经过渡导向板导到导向板上,经导向板和缓离板将诸如刀、叉、筷子或饭盒之类的大物质在分离轴的旋转离心作用下经分离物质出口导出,分离物质中的液体和餐厨废弃物等物质则在分离轴的离心作用下经过滤网和餐厨废弃物出口流出,所述上料斗2内设有给料螺旋叶片15,给料螺旋叶片设在上料斗上,并经固定在上料斗上的送料电机驱动。生物发酵干燥装置5包括发酵槽31、搅拌轴32、温度传感器、加热元件和自动关门装置,发酵槽31上端设有导料装置,所述导料装置是由导料斗140、导料腔142、无轴螺旋叶片141和导料电机143组成,导料腔进料孔与导料斗相连通,出料孔与密封盖相对应,电动推杆126穿过导向套127一端与密封盖125固定连接,驱动密封盖125动作;向发酵槽31内投入复合菌,使搅拌轴32反复搅拌添加复合菌的物料使其迅速发酵。油水分离装置为现有技术(图中没有显示),其包括除油箱体、除油带、除油带驱动电机和刮油板,通过上端的刮油板将油脂刮除,以备制作生物柴油,剩余的废水通过管道排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再处理。由证据1.1的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上料斗2内的给料螺旋叶片为无轴螺旋叶片。
证据3.2公开了一种餐厨垃圾处理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3-40段及附图1-2):其包括粉碎机1,还包括连接于所述粉碎机1的清除机2,清除机2主要由处置室201、成型室202、消毒灭菌室203、真空包装室204、除油室205、过滤室206、蓄水室207、污泥室208、塑料挤压室213和金属挤压室214组成,其中,处置室201连接于粉碎机1,其内设有分离装置、搅拌装置和烘干装置,用于对粉碎后的固液垃圾进行分离、搅拌和烘干处理;成型室202连接于处置室201,其内设有压缩装置,用于对处置室201分离、搅拌和烘干后的固体垃圾进行压缩处理并压成块状垃圾以便回收利用;消毒灭菌室203连接于成型室202,其内设有紫外线装置,用于对压成的块状垃圾进行消毒杀菌处理;真空包装室204连接于消毒灭菌室203,其内设有塑封装置,用于对消毒杀菌后的块状垃圾进行塑封和抽真空处理以便存储;除油室205连接于处置室201,其内设有加药装置,用于对处置室201分离后的液体垃圾进行除油及悬浮物处理;过滤室206连接于除油室205,且过滤室206和除油室205之间设有加热装置209,加热装置209用于对除油室205流出的水液进行加热处理,过滤室206用于对加热后的水液中油、水及沉淀物进行分离处理;蓄水室207连接于过滤室206,且蓄水室207和过滤室206之间设有冷却装置210,冷却装置210用于对过滤室206过滤后的清水进行冷却处理,蓄水室207用于对冷却后的清水进行存储以便再次重复利用;蓄水室207与粉碎机1之间设有供水泵211,用于在粉碎食物垃圾时对粉碎机提供清水;污泥室208与除油室205和过滤室206相连,用于收集除油室205和过滤室206排放的污泥;过滤室206过滤的油污则返回至除油室205中;塑料挤压室213和金属挤压室214单独设置,其内均设置有挤压装置,用于分别对塑料类垃圾和金属类垃圾进行挤压处理以便分类回收;本实施例中,所述加热装置209为电加热装置,处置室201还包括布置在其内壁上部四周的水管,水管与外部供水源连通,其上并列设置有向处置室201内壁和中央区域喷水的喷嘴。这样,通过在处置室201的墙体上设置水管,喷嘴喷出的水沿墙体从上向下流动,将墙体上的固体垃圾冲下排出,固体垃圾不会再在处置室201墙体上沉积,消除了处置室内残留物变腐的危险;同时在对固体垃圾进行烘干前向处置室的内部中央区域不断的喷水,并配合搅拌装置可降低固体垃圾中的含盐量和油分,使得经压成的块状垃圾更利于制成有机肥料或者猪、鸡、鸭等家禽饲料,并还可将蓄水室内的存水稀释,以减少盐量。在另一实施例中,加热装置209可为气-液热交换装置,气-液热交换装置的气体通道与处置室201的出气口连通,液体通道与除油室205流入过滤室206的水液管路连通,处置室201烘干装置产生的高温气体进入气-液热交换装置可对由除油室205流入过滤室206的水液提供热交换能量。这样,能有效利用烘干装置产生的热量,以达到余热利用,节约资源的目的。
由证据3.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3.1也涉及一种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其具有壳体1(对应于本专利的框架),在壳体1的上料斗侧面设有垃圾桶提升装置144(对应于本专利的上料系统),上料斗2内设有无轴给料螺旋叶片15(对应于本专利的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自动分选装置中包括破碎刀21和破碎板9(对应于本专利的物料切割粉碎系统),自动分选装置3经餐厨废弃物出口与生物发酵干燥装置中的进料口相连通,发酵槽31上端设有导料装置,导料装置包括无轴螺旋叶片141(对应于本专利的螺旋推送进料系统),发酵和干燥在发酵槽31(对应于本专利的发酵烘干系统)中完成,导料装置和发酵槽31之间设有电动密封盖(对应于本专利的电动阀),但未记载密封盖;证据3.1中也包括油水分离装置。证据3.1中的筛分槽8上端与筛分盖板相连接,使筛分槽8和筛分盖板内形成分离空腔,但筛分盖板并非位于上料斗2与筛分槽之间,不能与本专利中的闸板相对应。
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3.1之间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装置的框架(1)是可拆卸的,上料系统(2)具有自动称重功能;2)本专利的装置还包括高压水泵(18),所述高压水泵(18)与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连接,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与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之间设置闸板(11);3)本专利的装置还包括液压站(7)、高压水箱(8)、余热回收管路(9)及大物块物料回收装置(10),液压站(7)通过设置接线箱(13)分别与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连接(6),所述高压水箱(8)通过设置高压冲洗管路分别与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连接;油水分离装置(14)与高压冲洗管路连接;4)本专利的装置还包括污水提升箱(16)和出口法兰(17),所述污水提升箱(16)分别与出口法兰(17)和油水分离装置(14)连接,油水分离装置(14)分别与废油收集桶(15)连接、余热回收管路及高压冲洗管路连接;还包括真空泵(19),所述真空泵(19)分别与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和余热回收管路相连接。
关于上述区别2),证据3.2中公开了处置室201连接于粉碎机1,其内设有分离装置、搅拌装置和烘干装置,用于对粉碎后的固液垃圾进行分离、搅拌和烘干处理,处置室201包括布置在其内壁上部四周的水管,在对固体垃圾进行烘干前向处置室的内部中央区域不断的喷水,并配合搅拌装置可降低固体垃圾中的含盐量和油分;但证据3.2中处置室201所处理的垃圾为粉碎后的垃圾,并在下一工序中对其进行烘干,而证据3.1中经上料斗内的无轴给料螺旋叶片15推送后废弃物将进入自动分选装置进行破碎并分固体、液体、大物质等类别进行分选,可见,证据3.2与证据3.1对于废弃物的处理工序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证据3.2中公开的与证据3.1中的工序不匹配的结构应用于证据3.1中。因此,在证据3.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造,在装有无轴给料螺旋叶片15的上料斗与包括破碎刀21和破碎板9的自动分选装置之间设置闸板,使其具备上述区别2)的结构。同时,目前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上述区别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2),本专利提供了一种布局合理、成本较低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证据使用方式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以证据3.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在5W117594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3.3公开了一种餐厨垃圾全方位综合处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424段及附图1-46),该系统包括餐厨垃圾破袋装置、餐厨垃圾联合筛选装置、湿式高级氧化除臭灭活清洗降盐装置、立式脱水装置、物料破碎机和自动控制装置。餐厨垃圾投入餐厨垃圾破袋装置进行破袋处理,然后利用管道水流冲力输入至餐厨垃圾联合筛选装置E进行联合筛选,联合筛选装置E分为气浮区E10和非气浮区E32,利用管道水流冲力将餐厨垃圾由上一工段出口由高而下推进壳体内部的气浮区E10中,管道用水为污水处理系统经过处理的回用水,管道靠近进料口处装有进水管道E20,进水管道E20前端装有水力加压泵E21,通过水力加压泵E21的作用,利用水压将餐厨垃圾冲入壳体内部的气浮区E10,气浮区E10顶部接近液面的位置处安装有滚动耙齿E30,主要用于捞取塑料袋、牙签等密度轻的物料,下方的滚动耙齿的1/2设置在液面内;在非气浮区E32与气浮区E10之间装有循环水管道E40,循环水管道E40于非气浮区的一端为出水口E41,而气浮区E10的一端为补水口,循环水管道是通过储水箱E42连接,以实现餐厨垃圾的液态气浮分选。设于非气浮区一侧的出水口E41,主要是保障非气浮区E32的水平液面位低于气浮区E10的水平液面位,并通过输出的水体进入储水箱E42后,再对气浮区E10进行补水,且在设于补水管道上装置的水力加压泵E21作用下,水体以强力输入气浮区E10的下部,加强水体及物料的翻腾动作,强化有用的半浮物通过百叶导流槽E27进入非气浮区内。壳体E11底部设有残余物出料口E22,残余物出料口E22上设有阀门E23,残余物出料口E22和阀门E23主要对应于气浮区E10设置,用于将沉于装置底部的密度较大或大件物从残余物出料口卸出,并由自动输送工具送达设定地点后再稍作人工分选,将有作用的餐厨垃圾选出输入破碎机。非气浮区E32的下部装有物料输出器E33,物料输出器E33内部设有螺旋搅龙E37,通过螺旋搅龙E37将物料由非气浮区E32内由下而上搅出,再由卸料口E35输出至湿式高级氧化除臭灭活清洗降盐装置F进行灭活处理,通过湿式高级氧化已灭活除臭除盐初级脱水的餐厨垃圾由螺旋杆输送管道送入脱水装置G,立式脱水装置G包括外壳G49、立式内漏塔G50和螺带推进杆G51,其中立式内漏塔G50设置在外壳G49内部,外壳G49内对应于立式内漏塔G50的外部四周装有若干高压水反冲喷嘴G53,高压水反冲喷嘴G53安装在水管G65上,立式内漏塔G50顶部装有安装螺带转动轴的轴心固定板G61,在轴心固定板G61与螺带推进杆G51上的螺带尾端之间还装有可调节出料速度的封口板,封口板可上下调节,且由液压或气动工具16控制,经脱水装置脱水后的物料由气动推进设备输入物料破碎机H63进行粉碎。将已被破碎的物料由物料提升机I64输送到生化发酵装置I的主生化处理装置内进行发酵,预发酵工段的热源由餐厨垃圾处理工作其他工段的热源产生的余热提供,其中由液压自动系统将生化发酵池盖密封关闭。经发酵后的物料由自动卸料多级干燥装置J进行干燥,主干燥装置入口和出口温度分别为240℃-280℃和80℃-120℃(实际上能够起到杀菌的作用),干燥后的物料已成为未经精选的蛋白质营养饲料,预干燥设备J93内的热源来源于主干燥设备的尾气排出口J96,并通过管道进入预干燥设备的外壳夹层内腔J97,利用载于夹层内腔的导热油传热,且通热管道的尾端通过引风设备J98把热尾气余热引入后端的空气处理设备。经过干燥后的蛋白营养饲料通过自动输送系统进入精选装置进行精选,将前段工序通过筛选而未捕抓到的杂物和在生化过程中未能完全分解的大件有机物从蛋白质营养饲料中分离;当大件物料被挡于分流闸板K116前端时,由安装于分流闸板K116上方的气动拨料器K117的拨板以向下180度的动作将滞留于分流闸板K116前的大件物料拨进杂件收集箱。自动控制装置控制其他装置工作。免蒸馏法生物柴油生产装置O的前端设有油水混合池O150,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各个工段产生的油、水、固体混合物通过出水管道输送至油水混合池O150内,油水混合池O150后端设有一个卧式螺带固液分离设备O151,用于将油、水、固体混合物的固体脱出,卧式螺带固液分离设备O151后端设有油水分离塔O152,油水分离塔O152内部设有加热管道O153,加热管道O153所采用的热源为导热油炉的余热,可节约能源的使用,油水分离时,利用导热油炉余热将油水分离塔O152内的油水混合液加热至60℃-85℃,待生物油脂上浮后实现油水分层,上层的油刮入油槽中,并通过出油管道O156进入储油容器O149,下层的水体由输送管道送至污水处理系统,所有污水通过排放管道集中进入污水集水池。
由证据3.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3.3也涉及一种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其包括螺旋搅龙E37(对应于本专利的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物料破碎机H63(对应于本专利的物料切割粉碎系统)、螺带推进杆G51(对应于本专利的螺旋推送进料系统)、生化发酵装置I和干燥装置J(对应于本专利的杀菌发酵烘干系统),残余物出料口E22排出的大件物的回收装置或杂件收集箱具有回收大物块的功能,对应于本专利的大物块物料回收装置;由证据3.3中使用液压工具16可知其具有液压站,由证据3.3中预发酵工段的热源由餐厨垃圾处理工作其他工段的热源产生的余热提供可知其具有余热回收管路。证据3.3中的油水分离塔O152、储油容器O149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油水分离装置和废油收集桶,且油水分离塔O152与储油容器O149和余热回收管路连接。证据3.3中的水力加压泵21、储水箱E4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高压水泵、高压水箱,与水力加压泵21相连的用于冲洗物料的管路对应于本专利的高压冲洗管路。
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3.3之间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装置还包括可拆卸框架(1)、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与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相互连接且之间设置闸板(11),所述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与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相连接,所述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与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相连接且中间设置有电动阀(12);2)本专利的液压站(7)通过设置接线箱(13)分别与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连接(6),所述高压水箱(8)通过设置高压冲洗管路分别与自动称重上料系统(2)、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连接;油水分离装置(14)与高压冲洗管路连接;3)本专利的装置还包括污水提升箱(16)和出口法兰(17),所述污水提升箱(16)分别与出口法兰(17)和油水分离装置(14)连接;还包括高压水泵(18),所述高压水泵(18)与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连接;还包括真空泵(19),所述真空泵(19)分别与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和余热回收管路相连接。
上述区别1)对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螺旋推送进料系统(5)、杀菌发酵烘干系统(6)的连接关系进行了限定,并限定了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3)与物料切割粉碎系统(4)相互连接且之间设置闸板(11),上述限定实际上是与特定的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工序相对应的;证据3.3中的综合处理系统的工艺顺序为:餐厨垃圾投入餐厨垃圾破袋装置进行破袋处理,然后输入至餐厨垃圾联合筛选装置进行联合筛选,经筛选后的油水固混合物输入至湿式高级氧化除臭灭活清洗降盐装置进行灭活处理,通过湿式高级氧化已灭活除臭除盐初级脱水的餐厨垃圾由螺旋杆输送管道送入脱水装置,经脱水装置脱水后的物料输入物料破碎机进行粉碎,然后进入生化发酵装置进行发酵烘干杀菌;可见本专利与证据3.3的处理工艺存在较大差别,证据3.3中的残余物出料口E22和阀门E23所排出的物料与螺旋搅龙E37所输送的是不同的物料,且阀门E23也不可能设置在螺旋搅龙E37和其后续设备之间,而且每一设备的设置位置是与其所对应的工艺相适应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根据工艺的需要来确定设备的设置位置;因此,在证据3.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造,而使其具备上述区别1)的结构。同时,目前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上述区别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1),本专利提供了一种布局合理、成本较低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证据使用方式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以证据1.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在5W116716案中关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证据1.3、证据1.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1是证据3.1所涉及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文本,经查,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证据3.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实质上相同,二者之间的区别如上所述,在此不再赘述。
证据1.3公开了一种废弃物及资源回收物自动分类收集管道装置(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7),其主要由一个以上的投入口2、输送管道3与分道闸板4所组成,其中各投入口设有一选择控制接口21,输送管道3于末端设有二分支管道31,而该二分支管道之间并设有一分道闸板4,且二分支管道31各分别衔接有一垃圾压缩设备5与一资源回收分类设备6,通过选择控制接口控制分道闸板的动作,使投入的废弃物能经由不同的分支管道输送至储存设备当中处理,以达到废弃物自动分类的目的。参阅图4、图5、图6与图7所示,在办公大高楼层住家、医院、学校与饭店等等各楼层设有为上开式、下开侧开式、脚踏开启式或平拉式等相关开启方式的投入口2。
证据1.4公开了一种餐厨弃物即时处理车(参见说明书第9-53段及附图1-5),在汽车底盘上设有固液分离装置、发酵干燥装置和汽体除臭装置,汽车底盘上设有循环加热装置,所述循环加热装置包括循环泵、加热水套等部分,所述加热水套套在汽车底盘车载发动机的散热装置外部,所述加热水套和散热装置间填充有导热水,所述加热水套壁上设有出水口和进水口,所述发酵干燥槽底部的加热夹套内的热源为循环热水。可在汽车底盘上设有清洗装置,其包括分选槽冲洗管、投料斗冲洗管、第三出水管路和废水引流管,所述分选槽冲洗管和投料斗冲洗管壁上分别布设有喷水孔,所述喷水孔与分选槽和投料斗壁相对应,以利于利用热水冲洗分选槽和投料斗壁粘附的餐厨弃物和油渍,达到避免滋生细菌的作用,所述分选槽冲洗管设在分选装置的分选槽上方,所述投料斗冲洗管设在投料斗上部,所述出料阀上方的连接管壁上设有废水出口,废水引流管一端与连接管相连通,另一端与废水箱相连通,以利于将清洗料斗和分选槽后的废水收集到废水箱中,所述分选槽冲洗管和投料斗冲洗管分别经第三出水管路和热水循环泵与净水箱连通,所述第三出水管路上设有第三控制阀,以利于实时对分选槽和投料斗进行冲洗,达到避免实时收集的餐厨弃物产生恶臭而污染环境。
由证据1.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其闸板4所应用的场合及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均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证据1.3中公开的与证据1.1中的工序不匹配的结构应用于证据1.1中,因此,在证据1.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造,在装有无轴给料螺旋叶片15的上料斗与包括破碎刀21和破碎板9的自动分选装置之间设置闸板,使其具备上述区别2)的结构。证据1.4公开的技术内容也不涉及关于在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与物料切割粉碎系统之间设置闸板的内容。同时,目前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上述区别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基于上述区别2),本专利提供了一种布局合理、成本较低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3、证据1.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证据使用方式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以证据2.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在5W117275案中关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2.3、2.6-2.10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2.1是证据3.1所涉及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文本,经查,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证据3.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实质上相同,二者之间的区别如上所述,在此不再赘述。
证据2.3公开的技术内容如上所述。
证据2.6公开了一种自动称重上料装置(参见说明书第3-12段及附图1),目的是解决抛丸设备因人工上料导致入料量不均,影响抛丸品质的稳定性,甚至导致产品螺牙损伤而且工人劳动强度高的问题;通过行车将装有产品的料桶13吊运至翻料机构,将产品倒入翻料斗1,液压机构3开始运作,翻料斗1在顶臂2的作用下开始翻转,翻料斗1内的产品被匀速倒入缓冲斗5,拔除挡料板6的插销15,产品在挡料板6的作用下缓慢的从缓冲斗5内进入到称重料斗7,挡板12保障产品不会在下落过程中掉落至称重料斗7外侧,重量传感器8将称重料斗7内的产品重量实时发送至重量显示器10,当重量显示器10上的数值达到预设数值时,插入挡料板6的插销15停止下料,同时翻料斗1回落至机架4:完成称重过程的产品通过运输机构输送至抛丸设备进料口。
证据2.7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双轴粉碎机(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其具有平行设置的副传动轴5和副传动轴6,用来对各种垃圾进行破碎处理的垃圾预处理。
证据2.8公开了一种餐厨垃圾连续式破碎制浆及组分分选的集成装置(参见说明书第30-49段及附图1),将卸料仓1上方的自动升降盖板打开,垃圾车将餐厨垃圾原料倒入卸料仓1内,关闭自动升降盖板,从过热蒸汽进口1a通入过热蒸汽给餐厨垃圾加热,以利于油水渗出;餐厨垃圾经卸料仓1下方出口进入无轴螺旋压榨输送装置I2内,经无轴螺旋叶片I2a螺旋压榨推进,部分油水经油水滤网2b滤出,经油水收集仓下方油水出口2d排出。餐厨垃圾经过初步提油后,由无轴螺旋叶片I2a送至破碎腔。
证据2.9公开了一种无粉尘环保饲料粉碎混合机(参见说明书第10-11段及附图1),粗饲料和精饲料经过正反绞龙10输送至搅拌筒1的进料口,并进入提升输料管16,再经过搅拌绞龙17顺提升输料管16提升至搅拌筒1顶部。
证据2.10公开了一种餐厨垃圾油脂分离储油系统(参见说明书第4-19段及附图1),油水分离机将油脂和水分离后,油脂由送油管送入到储油箱中,当储油箱中的盛满后,开启输油泵,将储油箱中的油脂输送到罐体中,为了避免罐体中的油脂出现凝固,蒸汽进管通入热蒸汽通过换热盘管使罐体内的油脂始终处于溶液状态,热交换后的蒸汽由蒸汽出管排出,较重的杂质或渣滓沉淀到沉淀管中。
由证据2.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其闸板4所应用的场合及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均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证据2.3中公开的与证据2.1中的工序不匹配的结构应用于证据2.1中,因此,在证据2.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造,在装有无轴给料螺旋叶片15的上料斗与包括破碎刀21和破碎板9的自动分选装置之间设置闸板,使其具备上述区别2)的结构。
证据2.6-2.10公开的技术内容也不涉及关于在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系统与物料切割粉碎系统之间设置闸板的内容。同时,目前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上述区别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基于上述区别2),本专利提供了一种布局合理、成本较低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装置,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1的基础上结合2.3、2.6-2.10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证据使用方式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为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请求人仅主张用于评述部分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证据,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决定不再对其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507537.6号实用新型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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