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吹风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75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5W1167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602697.5
申请日:2017-11-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6-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吕璟赟
主审员:刘丽伟
合议组组长:张曦
参审员:赵劼
国际分类号:A45D2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相比具有区别特征且能够实际解决技术问题,其他证据均未公开该区别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技术领域解决该实际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721602697.5、名称为“一种新型吹风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6月19日,专利权人为吕璟赟。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新型吹风机,其特征在于:它包含机身外壳(1)、加热装置固定架(2)、加热装置(3)、温度控制器(4)、控制器保护套(5)、后盖(6)、控制器(7)、风量开关(8)、加热开关(9)、开关固定架(10)、吹风头(11)、磁铁圈(12)、第一手柄固定件(13)、第二手柄固定件(14)、无刷电机(15)、电机防震件(16)、风叶(17)、隔断板(18)、护线板(19)、手柄外壳(20)、第一隔尘网(21)、第二隔尘网(22)、进风口罩(23)、护线套(24),机身外壳(1)内设置有加热装置固定架(2),加热装置固定架(2)上设置有加热装置(3),加热装置(3)上设有温度控制器(4)和控制器保护套(5),机身外壳(1)的一端与后盖(6)相互卡接固定,后盖(6)上安装有控制器(7),控制器(7)上安装有风量开关(8)和加热开关(9),风量开关(8)和加热开关(9)固定在开关固定架(10)上,控制器(7)固定在控制器保护套(5)上,机身外壳(1)的另一端安装有吹风头(11),吹风头(11)的边缘设置有磁铁圈(12),第一手柄固定件(13)与第二手柄固定件(14)相互卡接固定,并安装在机身外壳(1)的下方,第一手柄固定件(13)与第二手柄固定件(14)内设置有无刷电机(15),无刷电机(15)设置在电机防震件(16)内,无刷电机(15)上设置有风叶(17)、隔断板(18)和护线板(19),第一手柄固定件(13)与第二手柄固定件(14)的外部设置有手柄外壳(20),第一手柄固定件(13)与第二手柄固定件(14)的下方安装有第一隔尘网(21)和第二隔尘网(22),第一隔尘网(21)和第二隔尘网(22)上固定有进风口罩(23),进风口罩(23)的下方设置有护线套(2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吹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热装置固定架(2)上设置有出风口(2-1)、密封圈(2-2)和铁件(2-3)。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吹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后盖(6)上设置有数个指示灯(6-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吹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手柄固定件(13)上安装有电源开关(13-1)和温度断开开关(13-2),电源开关(13-1)和温度断开开关(13-2)分别固定在开关固定座(13-3)上,并通过密封件(13-4)与第一手柄固定件(13)固定。”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以下简称请求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701931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8月08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427391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1月14日;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45101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4月15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651719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9月22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中的以下技术特征作出完整的说明: 权利要求1中的“开关固定架(10)……风量开关(8)和加热开关固定在开关固定架上”、“隔断板(18)和护线板(19)……无刷电机(15)上设置有风叶(17)、隔断板(18)和护线板(19)”、“无刷电机(15)、电机防震件(16)……无刷电机(15)设置在电机防震件(16)内”、“第一隔尘网(21)、第二隔尘网(22)……第一手柄固定件(13)与第二手柄固定件(14)的下方安装有第一隔尘网(21)和第二隔尘网(22)”;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的加热装置固定架(2)上设置有出风口(2-1)、密封圈(2-2)和铁件(2-3)”,导致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得知这些技术特征如何设置、如何成形、各个部件或特征之间的结构或连接关系、材质等,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进风风罩、第一隔尘网、第二隔尘网、风叶、隔断板、加热装置、吹风头部件、设置方式和结构及连接关系,气流路径的设置以及无叶风机及其设置方式都是解决本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缺乏这些技术特征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中的“温度控制器”和“控制器”的关系不清楚,“开关固定架”如何被固定或关联到其他部件不清楚,隔断板和护线板有何作用以及如何被固定或关联到其他部件不清楚,“第一隔尘网”和“第二隔尘网”如何相对于彼此设置以及如何布置等不清楚;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句子本身不清楚,并且也不清楚各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和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a) 机身外壳(1)的另一端安装有吹风头(11);
(b) 吹风头(H)的边缘设置有磁铁圈(12);
(c) 电机防震件(16),无刷电机(15)设置在电机防震件(16)内;
(d) 第一手柄固定件(13)与第二手柄固定件(14)相互卡接固定;
(e)无刷电机(15)上设置有隔断板(15)和护线板(19);和
(f)第一手柄固定件(13)与第二手柄固定件(14)的下方安装有第一隔尘网(21)和第二隔尘网(22), 第一隔尘网(21)和第二隔尘网(22)上固定有进风口罩(23)。
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a)、(b)、(c),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2的教导下,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区别特征(d)-(f)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证据3公开了区别特征(c)、(f);证据4公开了无刷电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相对于证据1至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并且,这些附加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2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附件1以说明本专利公开或者隐含公开了“气流路径”,附件1如下:
附件1:1授权公告号为CN20634110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7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4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徐江华、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刘林东、张德才和公民代理胡晓剑、吕文斌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记录了以下事项: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19年03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
(2)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4和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
(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
(4)双方当事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均充分陈述了意见。其中,专利权人认为:(a)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控制器、风量开关、加热开关、开关固定架等的位置关系,并且说明书附图的爆炸图也可以清楚表明本专利各个部件的位置及连接关系。(b)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除请求人所述的区别特征外,还有其他四个区别:温度控制器4、开关固定架10、护线套24和护线板19。温度控制器用于加热装置3上,感应、监测并调节加热装置的温度。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后盖上固定开关按钮的部分即是固定架,且专利权人指出的其他区别都是容易想到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审查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并且,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1)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中的“开关固定架”、“风量开关”、“加热开关”、“隔断板”、“护线板”、“无刷电机”、“电机防震件”、“第一隔尘网”、“第二隔尘网”、“第一手柄固定件”以及“第二手柄固定件”、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的加热装置固定架(2)上设置有出风口(2-1)、密封圈(2-2)和铁件(2-3)”等部件如何设置、如何成形、各个部件或特征之间的结构或连接关系、材质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因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清楚的规定。(2)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句子本身不清楚,并且也不清楚各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因此,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吹风机,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合理、体积小巧的吹风机,其所作的改进主要在于一些功能部件的设置以及各个零部件的相对布置和连接关系。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其限定了该吹风机所包含的部件以及各个部件的安装位置和/或连接关系,说明书第[0019]-[0021]段也对各个部件的位置和连接关系作出了说明,结合附图2所示的爆炸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知晓各个部件之间的安装位置及连接关系。对于各个部件的具体结构和材质,如前所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在于吹风机单个零部件的结构或材质的改进,而是针对吹风机产品存在的某些特定问题进行了零部件的采用、选择和布置,其中可以采用本技术领域已有的零部件,即使说明书中未明确记载各个部件的具体结构和材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个零部件的功能和作用亦可在其知识和能力范围内选择合适的零部件进行组装,不会导致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同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清楚地限定了出风口、密封圈和铁件设置在加热装置固定架上,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此亦有明确的说明和图示。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其各个部件的安装位置及连接关系均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记载能够实现其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地,权利要求1对各个部件之间的安装位置及连接关系的表述和限定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4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限定了吹风机的第一手柄固定件上还安装有电源开关和温度断开开关,电源开关和温度断开开关分别固定在开关固定座上并通过密封件固定在第一手柄固定件上,其附加技术特征本身是清楚的,清楚地限定了电源开关、温度断开开关、开关固定座、密封件以及第一手柄固定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和连接关系,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吹风机,包括:机身外壳(1)、加热装置固定架(2)、加热装置(3)、温度控制器(4)、控制器保护套(5)、后盖(6)、控制器(7)、风量开关(8)、加热开关(9)、开关固定架(10)、吹风头(11)、磁铁圈(12)、第一手柄固定件(13)、第二手柄固定件(14)、无刷电机(15)、电机防震件(16)、风叶(17)、隔断板(18)、护线板(19)、手柄外壳(20)、第一隔尘网(21)、第二隔尘网(22)、进风口罩(23)、护线套(24),机身外壳(1)内设置有加热装置固定架(2),加热装置固定架(2)上设置有加热装置(3),加热装置(3)上设有温度控制器(4)和控制器保护套(5),机身外壳(1)的一端与后盖(6)相互卡接固定,后盖(6)上安装有控制器(7),控制器(7)上安装有风量开关(8)和加热开关(9),风量开关(8)和加热开关(9)固定在开关固定架(10)上,控制器(7)固定在控制器保护套(5)上,机身外壳(1)的另一端安装有吹风头(11),吹风头(11)的边缘设置有磁铁圈(12),第一手柄固定件(13)与第二手柄固定件(14)相互卡接固定,并安装在机身外壳(1)的下方,第一手柄固定件(13)与第二手柄固定件(14)内设置有无刷电机(15),无刷电机(15)设置在电机防震件(16)内,无刷电机(15)上设置有风叶(17)、隔断板(18)和护线板(19),第一手柄固定件(13)与第二手柄固定件(14)的外部设置有手柄外壳(20),第一手柄固定件(13)与第二手柄固定件(14)的下方安装有第一隔尘网(21)和第二隔尘网(22),第一隔尘网(21)和第二隔尘网(22)上固定有进风口罩(23),进风口罩(23)的下方设置有护线套(24)。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或证据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干发器, 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0]-[0071]段以及附图1-7):干发器10具有手柄20和本体30。本体30包括外壁360(相当于机身外壳)和内部管道310,管道310由多个部件形成,第一部件310a,其从本体30的第一端部32延伸;第二部件310b,其从本体的第二端部34延伸;以及第三部件310c,其从本体30的第一端部在第一部件310a内部延伸。管道的第一和第二部件310a和310b构成机架,其中干发器的各个部件被安装到机架上。加热器80(相当于加热装置)被安装在第二部件310b上(可见,第二部件310b相当于加热装置固定架)。第一部件310a由管道312和内部端壁314形成。PCB75和PCB挡板700被安装在管道312上,PCB 75包括用于干发器的控制电子器件,其为环状形状,围绕内部管道310在内部管道310和外壁360之间延伸,该PCB 75控制参数,比如加热圈80的温度和风扇单元70的旋转速度(由此可见,PCB 75相当于控制器)。PCB 75的下游是加热器80,两者之间设置有PCB挡板700,PCB挡板700为PCB 75提供热保护,由附图2、3可以看出,PCB挡板700套设于PCB 75周围(可见,PCB挡板相当于控制器保护套)。控制按钮62、64被提供且连接到PCB 75以使用户能够从温度设置和流动速率的范围选择(分别相当于加热开关和风量开关),由附图2可以看出,控制按钮64安装在侧壁350上,控制按钮62安装在手柄外壁200上,无论按钮64种类为何,在侧壁350必然需要有将该按钮保持在该位置并供按钮能够实现其作用的相应结构,虽然未示出,但该结构的存在是隐含公开的,在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开关固定架结构的情况下,证据1隐含公开的内容可认为是一种广义的架体结构,相当于开关固定架。在本体30的第一端部32处,侧壁350在外壁360和内部管道310之间延伸,侧壁350至少部分地限定流体入口320(侧壁350相当于后盖)。侧壁350具有径向间隔开的卡扣配合件354,期从侧壁的内表面350a延伸出,且接合设置在内部端壁314中的孔318(由此可见,公开了本体30与侧壁350相互卡接固定,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身外壳的一端与后盖相互卡接固定)。手柄20具有外部壁200(相当于手柄外壳),其从本体30朝向手柄远端24延伸。内部线路将PCB 75电连接到加热器80和风扇单元70以及电缆50。风扇单元70包括风扇(相当于风叶)和电机,设置在主流体入口40的上游,由附图2可以看出,风扇单元设置在手柄20内部。手柄20中的主流体入口40包括第一孔42和第二孔46,由附图1可以看出,包括第一孔42和第二孔46的主流体入口40构成进风口罩(相当于进风口罩)。电缆50穿过端部壁210并大体设置在端部壁210的中部中,从手柄20的中心延伸,从附图1、2可以看出电缆外部具有防护套(相当于护线套),电缆从防护套中心穿过并在手柄的中心延伸。证据1的上述内容除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部件外,也公开了这些部件之间相应的安装位置和连接关系,特别是附图1-2整体上体现了这些安装位置和连接关系(出处同前)。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还包括温度控制器,设置在加热装置上;
(2)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为无刷电机,无刷电机设置在电机防震件内,无刷电机上设置有隔断板和护线板,证据1未公开电机的具体类型,也不具有电机防震件以及隔断板和护线板;
(3)权利要求1中机身外壳的另一端安装有吹风头,吹风头的边缘设置有磁铁圈;
(4)权利要求1中的手柄外壳内设置有第一手柄固定件和第二手柄固定件,第一手柄固定件和第二手柄固定件相互卡接固定,证据1仅公开了干发器具有手柄且手柄外部具有手柄外壳,而未记载手柄的内部结构;
(5)第一手柄固定件和第二手柄固定件下方安装有第一隔尘网和第二隔尘网,且第一隔尘网和第二隔尘网位于进风口罩内。
上述区别特征(2)-(5)对应于请求人认定的区别特征(a)-(f),请求人主张区别特征(a)-(e)或被证据2公开,或在证据2给出的启示下容易得到,区别特征(f)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并且被证据3公开。专利权人认为这些技术特征在吹风机中不常见。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4)是否被证据2公开或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应首先明确这些区别特征之间的关系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再判断是否被证据2公开或存在技术启示。对此,合议组认为:
区别特征(2)限定了电机的类型和固定安装方式,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a)是选择合适的电机并减弱噪音和振动,以便保护电机和线缆;区别特征(3)限定了吹风头及磁铁圈,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b)是改变出风口处气流的分布和速度;区别特征(4)限定了手柄的内部构造及装配方式,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c)是方便在手柄内安装各种部件。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干发器,其中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及其附图):干发器包括手柄20和体部30,手柄20包括外壁200(相当于手柄外壳)和位于外壁内部的内壁220,为了装配干发器的内部部件,入口舱门222被提供在手柄20的内壁220中,这能使风扇单元70(包括风扇和马达)被定位且将风扇单元70、加热器80、控制按钮62、64和PCB 75连接到电缆50的接线被简单且相对快速地连接。该舱门222必须具有足够大的尺寸以使得能将接线连接到电气部件且可在绕手柄的任何位置处,该舱门可延伸内壁220的整个长度,且可绕内壁220以任何取向定位(参见说明书第[0173]、[0175]段)。在内壁220内,材料隔离层212被提供,该隔离层是泡沫或毡,且将手柄与由风扇单元产生的噪音、由干发器的操作产生的热量、由风扇单元产生的振动以及干发器内由流体流动穿过主流体流动路径产生的噪音隔离。具有用于改变从干发器输出的流体的参数的附件600安装在体部30的第二端部34处,在附件600的外壁660的上游端部660a处提供磁性材料环662。干发器10包括磁体364提供在主体30的第二端部34处,可替代地,干发器10的端部可包括磁性材料环,附件通过磁性材料环与干发器体部30连接。
分析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的附件600相当于吹风头,且其通过磁性材料环与干发器主体相连接,可见,证据2公开了区别特征(3),且该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b)相同。证据2的手柄内壁220和舱门222分别相当于第一手柄固定件和第二手柄固定件,如证据2所述,舱门222可延伸内壁220的整个长度,此时,舱门222和内壁220即构成了大小基本相同的第一手柄固定件和第二手柄固定件,二者相互固定后形成完整的手柄内部结构,其作用与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c)相同。可见,证据2公开了区别特征(4)的大部分特征,虽然证据2未公开舱门222与内壁220相互卡接固定,但是卡接是本技术领域安装连接相互扣合的两个部分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了舱门222和内壁220的结构基础上,容易想到二者通过卡接的方式相互连接固定。证据2的隔离材料层相当于电机防震件,其作用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a)相同,而无刷电机是本技术领域常用的一种电机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2均公开了在手柄内设置包括风扇和马达的风扇单元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选择无刷电机作为风扇单元的马达,与此相应的,为了安装和固定马达并使线缆穿过,在电机上设置隔断板和护线板也是容易想到的。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区别特征(2)-(4)的大部分特征,存在的区别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知的公知常识进行的适当调整和改变,因此,证据2给出了将区别特征(2)-(4)应用于证据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a)-(c)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特征(5),其限定了进风口罩内具有两个隔尘网,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d)是提高对吸入气流的过滤效果,进一步保护吹风机内部构件。请求人除主张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外,还主张其被证据3公开。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和2均公开了在手柄下方设置具有孔42的主流体入口40,即公开了本专利的进风口罩。由于空气在风扇单元的抽吸作用下从主流体入口40进入干发器并沿主流体流动路径400流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将空气中的灰尘、碎屑等杂物吸入主流体流动路径,并附着在干发器内部的构件上,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证据1的基础上发现需要对抽吸的空气进行过滤的技术问题并产生对其进行改进的动机,而在进风口罩内部设置隔尘网进行空气过滤是本技术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为了方便地将隔尘网安装在筒状的进风口罩内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隔尘网一分为二,形成第一隔尘网和第二隔尘网,从而容易地将其放置在进风口罩内部。此外,证据3也公开了:在干发器10的手柄20的内部壁220之端部220a和端部壁210之间设置泡沫块48,泡沫块48优选地为网状泡沫块且意欲防止头发侵入物和空气携带颗粒进入主流体流动路径400。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区别特征(5)中除隔尘网分为两个之外的技术特征,且其作用与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d)相同,因此,证据3给出了在证据1的进风口罩内设置隔尘网的技术启示,并且,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安装容易想到将隔尘网一分为二。
综上所述,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区别特征(2)-(5)应用于证据1以解决技术问题(a)-(d)的技术启示,这些区别特征(2)-(5)不会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3以及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关于区别特征(1),其限定了除加热装置本身外,在加热装置上还包括温度控制器。请求人主张,证据1公开了PCB 75控制加热温度,可以认为其具有温控功能,并主张其属于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专利权人主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未公开该温度控制器,其作用在于监测加热装置的温度。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证据1-3均仅公开了干发器具有加热器80,PCB 75控制加热器80的温度,均未公开加热器80上还设置有温度控制器。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及附图,温度控制器4设置在加热装置3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安装位置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温度控制器能够起到测量并控制加热装置3温度的作用,并达到为加热装置提供过热保护或者避免加热装置温度较高导致吹风机吹出的气流过热而发生烫伤的技术效果。而证据1-3中均仅包括一个加热器80,并由PCB 75进行控制,从功能和作用上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该加热器的作用在于加热流经流体路径中的流体并从干发器出口吹出适当温度的气流,但是其不具有进一步监测加热器自身温度的温度控制器。在本技术领域,干发器通常具有吹冷风(常温风)或热风的功能,通常预先设定安全温度并通过诸如控制器的装置来控制加热器的通断电或工作与否,或者由使用者根据自身感受调节吹风机工作与否,由此调节吹出气流的温度,防止气流温度过热造成烫伤,但是,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尚未有证据公开除一般控制器外,在加热器上再设置一个温度控制器来监测并控制加热器的温度或者表明其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对此不存在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基础上,无法显而易见地想到在加热装置上设置温度控制器以解决防止过热或烫伤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3及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实质性特点。并且,由于该温度控制器的存在,可以对吹风机的加热装置进行温度检测和监控,从而达到防止过热或烫伤的技术效果,因此其具有进步。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从属权利要求2-4均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以及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能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1602697.5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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