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分切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分切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70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4W1091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54272.9
申请日:2016-01-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正诺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6-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豪盛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B26D7/32(2006.01);B26D7/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既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610054272.9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6月2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切机,包括有机架、分切机构和纸张输送机构,所述纸张输送机构设置在分切机构的后方,所述纸张输送机构包括有上输送带和下输送带,所述纸张输送机构设置在移动车上,所述移动车与动力源连接,机架上设置有供移动车水平移动的轨道,所述上输送带设置在上传动轮上,所述下输送带设置在下传动轮上,在分切机构维护工况时,所述移动车带动纸张输送机构远离分切机构,所述纸张输送机构与分切机构之间具有维护空间,其特征在于所述下输送带的输出端设置有剔废机构,所述剔废机构包括有后输送带、过纸板二及将废纸导向排废通道的排废辊,所述后输送带与下输送带处于同一水平面,所述过纸板二设置在后输送带的前方,所述过纸板二和下输送带之间具有排废通道,所述上输送带覆盖下输送带、过纸板二及后输送带三者的衔接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传动轮和下传动轮均包括有前传动轮、后传动轮、张紧轮及联动轮,所述张紧轮设置在前传动轮和联动轮之间,所述前传动轮和联动轮安装在移动车上,所述后传动轮和张紧轮安装在机架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轨道包括有上轨道和下轨道,所述移动车上设置有滑轮,所述滑轮设置在上轨道和下轨道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车配设有限位装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分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装置包括有限位块A和限位块B,所述限位块A安装在机架上,所述限位块B安装在移动车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纸张输送装置包括有过纸板,所述过纸板安装在移动车上,且所述过纸板设置在上输送带和下输送带的前方。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排废辊设置在上输送带的上方,且所述排废辊与下输送带输出端的传动轮对应设置,所述排废辊与带动其升降的动力源二连接,在排废工况时,所述排废辊向下移动与该传动轮配合,所述上输送带与下输送带的输送方向向下倾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分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所述动力源二为气缸。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7所述的分切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排废辊的直径大于30mm且小于45mm。”

针对本专利,浙江正诺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3月19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64005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9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18424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下输送带的输出端设置有剔废机构,所述剔废机构包括有后输送带、过纸板二及将废纸导向排废通道的排废辊,所述后输送带与下输送带处于同一水平面,所述过纸板二设置在后输送带的前方,所述过纸板二和下输送带之间具有排废通道,所述上输送带覆盖下输送带、过纸板二及后输送带三者的衔接处”,该区别特征中大部分被证据2公开,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5、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陈述的意见与请求书中的意见基本上相同。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只是单纯的接纸机,没有公开分切机构以及纸张输送机构设置在分切机构后方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剔废机构有后输送带、过纸板板二及将废纸导向排废通道的排废辊,所述过纸板二设置在后输送带的前方,过纸板二和下输送带之间具有排废通道,所述上输送带覆盖下输送带,过纸板二及后输送带的衔接处。证据2虽然公开了两相邻输送带之间具有剔废装置,也有压辊,但证据2中排废通道设置的区域并没有被上输送带覆盖,这样,就要加长分切机的整体长度,造成用于放置该机时占地面积的增加及整机造价过高的弊端,其次,证据2中由于该机没有上输送带的覆盖,因此,剔废时必须要对输送过来的废纸分别对每张纸进行下压,才可以使纸张顺利进入剔废口,否则会堵在剔废辊处,无法实现连续剔废效果。证据2中根本没有公开上输送带覆盖下输送带、过纸板二及后输送带的衔接处的技术特征,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说剔废装置可以和同时有上下输送带的输送装置进行衔接,来减少缩短整机长度的技术问题。并且上述技术特征也并非常规技术手段。证据1根本就不需要剔废,只是进行维修调刀,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看到证据2,也不会想到将剔废的功能加到证据1中去。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表示该意见陈述书的内容与其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一致。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合议组将在口头审理结束后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与其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核对,如两者内容相同,则不再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同意,并表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提交书面意见。
(2)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于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3)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5、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对此表示认可。双方当事人均结合证据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经合议组核实,专利权人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与其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一致,故合议组不再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2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予以采信。
作为公开出版物,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2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证据公开的内容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切纸机的接纸机,具体公开了下列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5-0033段以及附图1-8):
“请参照图1至图8,为本发明的第一实施例的一种用于切纸机的接纸机100,包括一固定装置10、一设置在该固定装置10内的活动装置50、连接该固定装置10及活动装置50的上部分的上传输带91、及连接该固定装置10及活动装置50的下部分的下传输带92。各图中箭头A的方向为同一方向,在本实施例中为水平向右的方向。
所述固定装置10包括二固定墙板11、连接该二固定墙板11的上固定导辊组12及下固定导辊组13、及分别固定在每一固定墙板11内侧的齿条14。所述固定墙板11呈竖直、平行相对放置。该上固定导辊组12包括若干水平设置在固定墙板11的后端的固定导辊125、及设置在固定墙板11的前端的调节导辊128。该下固定导辊组13包括若干水平设置在固定墙板11的后端的固定导辊135、及设置在固定墙板11的前端的调节导辊138。所述固定导辊125、135的两端均通过轴承连接所述二固定墙板11,使得固定导辊125、135可绕自身轴心转动。每一调节导辊128、138的两端分别通过轴承及螺钉固定在调节座129、139上,该调节座129、139上设有水平前后延伸的滑槽,通过调节螺钉相对在滑槽内的位置,从而调节所述调节导辊128、138相对固定墙板11的前后位置。每一齿条14固定在对应的固定墙板11内侧的中部,呈前后纵长设置。该齿条14的底部设有前后延伸的直齿16,该齿条14的顶部设有滑轨17。在其他实施方式中,该齿条14可以是与固定墙板11一体制成,即在固定墙板11的内侧中部加工出前后延伸设置的直齿16及滑轨17即可。
请再次参阅图3及图4,所述活动装置50设置在固定装置10内部并架设在所述齿条14的滑轨17上,可沿该滑轨17前后水平移动。该活动装置50包括二活动墙板51、设置在每一活动墙板51的外侧的二滑轮52、设置在二活动墙板51之间的驱动装置60、上活动导辊组70、及下活动导辊组80。
所述二活动墙板51呈对称设置。所述二滑轮52同时抵靠在所述齿条14的滑轨17上,并且支撑整个活动装置50在固定装置10的内部沿滑轨17前后移动。所述驱动装置60用于驱动活动装置50相对固定装置10运动。该驱动装置60包括连接二活动墙板51的固定架61、设置在固定架61上的电机62、设置在活动墙板51外侧的二齿轮63、及连接电机62及齿轮63的转轴64。可以理解地,所述电机62与转轴64之间可以通过变速箱内的齿轮实现变速及转向的效果。所述齿轮63与所述齿条14的直齿16啮合。当电机62工作带动齿轮63转动时,齿轮63与直齿16的不断啮合促使整个活动装置50相对固定装置10前后移动。在本实施例中,滑轮52与齿轮63分别上下夹设该齿条14,使得活动装置50不容易从固定装置10上脱离。可以理解地,在其他实施例中,该驱动装置60也可以通过皮带传动、丝杆传动等其他方式实现驱动该活动装置50相对固定装置10沿水平方向的前后移动。
请再次参阅图5至图8,所述上活动导辊组70包括一后活动导辊71及一前接纸装置72。所述后活动导辊71的两端通过轴承连接所述二活动墙板51,使得后活动导辊71可绕自身轴心转动。该后活动导辊71位于所述上固定导辊组12的中部,即该后活动导辊71位于该固定导辊125与调节导辊128之间。该前接纸装置72包括一枢接在每一活动墙板51内侧的调节条73、与调节条73的前端枢接的上接纸辊74及下接纸辊75、及设置在该调节条73后端的调节器76。该上接纸辊74的轴心位置高于所述下接纸辊75的轴心位置,使得前接纸装置72的前端形成一导入口以方便接收纸张。所述调节条73的中部通过一枢轴与活动墙板51连接,该调节器76通过对调节条73的后端的移动,使得调节条73绕该枢轴转动从而带动上接纸辊74及下接纸辊75与水平方向的仰角,方便纸张达到最佳的进入效果。该上接纸辊74及下接纸辊75及后活动导辊71分别位于所述固定装置10的调节导辊128的前后两侧,即上接纸辊74及下接纸辊75位于调节导辊128的前侧,后活动导辊71位于调节导辊128的后侧。调节导辊128、后活动导辊71、上接纸辊74、下接纸辊75在竖直方向上依次自下而上排列(如图7所示)。该前接纸装置72还包括一辅助辊77。
所述下活动导辊组80包括一后活动导辊81及一前接纸辊82,该后活动导辊81及前接纸辊82的两端通过轴承连接所述二活动墙板51,使得后活动导辊81可绕自身轴心转动。该后活动导辊81位于所述下固定导辊组13的中部,即该后活动导辊81位于该固定导辊135与调节导辊138之间。该后活动导辊81及前接纸辊82分别位于调节导辊138的前后两侧,并且在竖直方向上调节导辊138、后活动导辊81、及前接纸辊82依次自下而上排列。所述前接纸辊82对应设置在所述上接纸辊74的下方,以配合该上接纸辊74及下接纸辊75形成纸张进入的接纸口78。
该活动装置50还包括一设置于前端的接纸板55,该接纸板55水平设置于前接纸辊82的前方。该接纸板55底部设有一压缩气体腔550,该压缩气体腔550的背后设有连接头551以连接外界压缩气体,该压缩气体腔550的顶部设有若干出气孔,以通过吹出的气体对接纸板55上方的纸张提供向上的浮力。
所述上传输带91绕设在固定装置10的固定导辊125及调节导辊128的外侧、然后绕至活动装置50的后活动导辊71的内侧、接着绕到上接纸辊74的外侧、最后连接到固定导辊125的外侧以形成一上循环路径。其中,下接纸辊75及辅助辊77的外侧也对上传输带91起到一定的撑开作用。所述下传输带92绕设在固定装置10的固定导辊135及调节导辊138的外侧、然后绕至活动装置50的后活动导辊81的内侧,接着绕到前接纸辊82的外侧、最后连接到固定导辊135的外侧以形成一下循环路径。可以理解地,该固定装置10上可设置动力源驱动其中一个固定导辊125以驱动上传输带91转动;同理,固定装置10上可设置动力源驱动其中一个固定导辊135以驱动下传输带92转动,其中下传输带92的转动方向与上传输带91的转动方向相反。
工作时,所述上传输带91逆时针转动、下传输带92顺时针转动,切纸机切出的纸张通过接纸板55进入至上传输带91与下传输带92之间,通过上传输带91与下传输带92之间的通道从接纸机100的后端传输出去。当出现卡纸、更换纸型、或者切纸机的裁切刀具的时候、需要移动接纸机100的前端位置时,活动装置50的驱动装置60的电机62驱动两端的齿轮63转动,由于齿条14固定在固定装置10上,齿轮63转动时反向推动整个活动装置50沿滑轨17往后水平移动。其中活动装置50与上传输带91及下传输带92连接的各个辊均往后移动,其中后活动导辊71、81相对调节导辊128、138的距离增大,上接纸辊74、前接纸辊82与调节导辊128、138的距离同步变小,使得上传输带91与下传输带92各自的总周长不变,从而无需拆卸上传输带91与下传输带92的情况下即可调节活动装置50的位置,方便快捷。完成修理或者调节后,反向移动活动装置50到合适位置即可继续接纸生产。”
证据2公开了一种纸张滚切机的纸张输送机构,具体公开了下列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8-0009段以及附图):
“如图1所示给出了一种纸张滚切机的纸张输送机构,包括机体1,所述的机体1上装设有至少两条输送带2,所述的多条输送带2在纸张输送方向上呈线性排布,两相邻输送带2之间设置有一剔废装置3,所述的剔废装置3包括气缸31、摆臂32、压臂33和压辊34,所述的气缸31装设于机体1上,且气缸31输出轴的伸缩方向与所述输送带2的纸张输送方向在同一直线上,所述摆臂32的下端与气缸31输出轴固定,所述摆臂32的上端与压臂33的上端连接固定,压臂33的中部铰接固定于机体1上,所述压辊34固装于所述压臂33的下端端部上,且所述压辊34位于两相邻输送带2之间间隙的上方,所述两相邻输送带2之间间隙的下方还设置有一废纸袋4。
采用上述结构,由于本实用新型在两相邻输送带2之间增设了剔废装置3,因此当输送带2上出现不合格纸张时,可通过气缸31输出轴的伸缩,带动摆臂32摆动,并使压臂33下压,从而使所述固装于压臂33下端端部上的压辊34将不合格纸张经两相邻输送带2之间的间隙压送到废纸袋4内,实现自动化剔废操作,无需停机处理,大大提升了纸张的输送效率,也有效地延长了整机的使用寿命。”
由证据2附图1可以看出,两相邻输送带2大致处于同一水平面。
3.2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比对,证据1中的固定装置10、裁切刀具、上传输带91、下传输带92、活动装置50、滑轨17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机架、分切机构、上输送带、下输送带、移动车、轨道,证据1中的上接纸辊74、下接纸辊75、调节导辊128、后活动辊71、固定导辊125共同对应于本专利的上传动轮,证据1中的前接纸辊82、调节导辊138、后活动辊81、固定导辊135共同对应于下传动轮。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所述下输送带的输出端设置有剔废机构,所述剔废机构包括有后输送带、过纸板二及将废纸导向排废通道的排废辊,所述后输送带与下输送带处于同一水平面,所述过纸板二设置在后输送带的前方,所述过纸板二和下输送带之间具有排废通道,所述上输送带覆盖下输送带、过纸板二及后输送带三者的衔接处。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自动进行剔废的且排纸顺畅、剔废效果好的分切机。
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记载了“现有的剔废机构是在输送过程中将废纸导出,即通过压板将输送过程中的纸张导向另一输出口输出,如此实现剔废,由于纸张处于移动状态,压板对纸张有摩擦力,因而会造成排纸不顺,出现堵纸现象”。由此可见,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是在剔废过程中,由于纸张处于移动状态,剔废机构的压板与纸张之间会存在摩擦力,从而会造成排纸不顺,出现堵纸现象。本专利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使得“上输送带覆盖下输送带、过纸板二及后输送带三者的衔接处”,从而“在排废工况时,所述排废辊6向下移动与后传动轮7配合,所述上输送带3与下输送带8的输送方向向下倾斜,即排废辊6向下移动并下压上输送带3,从而改变上输送带3与下输送带8的输送方向,使水平输送改变为斜向下输送,把废纸输送至排废通道2”,即本专利通过采用“上输送带覆盖下输送带、过纸板二及后输送带三者的衔接处”的技术手段,使得剔废辊不与废纸直接接触,而是通过剔废辊下压上输送带3,使上输送带3与废纸接触,通过改变输送方向的方式将废纸输送至排废通道,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由于剔废装置与移动的废纸之间的摩擦力导致的排纸不顺和堵纸现象。
由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自动化剔除废纸的纸张滚切机的纸张输送机构,其中压辊34和一条输送带2共同构成了剔废机构。证据2的技术方案通过其中设置的剔废装置解决了由于现有的纸张滚切机上没有设置剔废机构导致剔除废纸时需要频繁停机而引起的纸张输送效率降低且影响纸张滚切机使用寿命的问题,因此证据2给出了可以通过设置剔废装置来使得分切机能自动进行剔废的技术启示。但证据2中通过压辊34将不合格纸张压到废纸袋内,其纸张相对于压辊处于移动状态,与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所述的方案类似,在移动的纸张和压辊34之间同样存在着摩擦力,因此证据2中的剔废机构同样存在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所述的“排纸不顺,出现堵纸现象”的问题。因此,证据2虽然给出了通过设置剔废装置来使得分切机能自动进行剔废的技术启示,但证据2并未给出通过“上输送带覆盖下输送带、过纸板二及后输送带三者的衔接处”来解决剔废机构的“排纸不顺,出现堵纸现象”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鉴于证据1和证据2均未给出使得“上输送带覆盖下输送带、过纸板二及后输送带三者的衔接处”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通过“上输送带覆盖下输送带、过纸板二及后输送带三者的衔接处”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技术特征给本专利带来了排纸顺畅、剔废效果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3 关于权利要求2-9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10054272.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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