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58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5W1170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383259.9
申请日:2015-06-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阳谷洁星玻璃工艺制品厂
授权公告日:2015-1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文奎
主审员:张曦
合议组组长:刘丽伟
参审员:赵劼
国际分类号:A47G19/22,A47G19/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方案存在区别,其他现有技术也未给出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的教导和启示,且该区别能够带来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2月0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383259.9,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8日,专利权人为王文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包括上盖、下盖、双层杯体、杯内隔离装置组件四大部分,其特征在于,杯体由两支不同直径的等长玻璃管在两端经高温压合螺纹口而成,上盖和下盖分别与双层杯体两螺纹口活动密封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其特征在于双层杯体内胆下部压制有一环形凹槽,其内壁与一玻璃密封片烧结在一起,玻璃密封片上下分别设置有陶瓷密封片和金属过滤片;玻璃密封片与陶瓷密封片上均开有同心的中心孔和4个等径且对应的过水孔;陶瓷密封片与穿过玻璃密封片中心孔的传动轴通过螺帽紧固连接,并通过套装在传动轴上的弹簧弹力与玻璃密封片形成紧密配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其特征在于:下盖由盖体、与盖体活动连接的可360°转动的旋转底座及多个密封件组成。旋转底座上端有一方形凹槽,该凹槽与隔离组件中的传动轴底部的方形端头形成嵌入式配合,并可带动固定在传动轴上端的陶瓷密封片旋转。
4. 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其特征在于:上盖由盖体、密封垫圈及排气阀组件组成,按压排气阀按钮可开启释放杯内气压,放手则可回弹关闭。”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山东阳谷洁星玻璃工艺制品厂(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313785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8月21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62443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0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328017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13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305916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7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450020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9日。
结合以上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1或5公开了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证据5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5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也无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1)环形凹槽通过压制形成,密封片材质为陶瓷,(2)环形凹槽内壁与一玻璃密封片烧结在一起,玻璃密封片上下分别设置有陶瓷密封片和金属过滤片,(3)玻璃密封片与陶瓷密封片上均开有同心的中心孔和4个等径且对应的过水孔,(4)陶瓷密封片与穿过玻璃密封片中心孔的传动轴通过螺帽紧固连接,并通过套装在传动轴上的弹簧弹力与玻璃密封片形成紧密配合。区别(1)通过压制形成凹槽属于公知常识,为了避免腐蚀而将证据1的金属密封片替换为陶瓷密封片是容易想到的。证据2公开的泡茶器中,控制杆相当于传动轴,第一隔板相当于玻璃密封片,第二隔板相当于陶瓷密封片,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相当于过水孔,控制杆旋转第二隔板使得隔板两侧水成为流通或隔离状态,证据2给出了使用旋转方式对应或错位过水孔以使茶水分离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的茶水分离方式替换证据1的分离方式,内壁与密封片烧结是常规选择,其他区别也是常规选择。证据3也公开了通过旋转来对应或错位过水孔来实现通过或隔离的技术方案并给出了相应的启示,其他区别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旋转底座及其上凹槽和与凹槽配合的结构,在证据2或证据3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下,在传动轴一端设置旋转底座与传动轴配合,以实现过水孔错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排气阀组件的特征,证据4给出了在盖上设置排气阀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证据4基础上省去排气阀旋转设计,仅通过按压实现排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3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6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04月19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方式是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和4的编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包括上盖、下盖、双层杯体、杯内隔离装置组件四大部分,其特征在于,杯体由两支不同直径的等长玻璃管在两端经高温压合螺纹口而成,上盖和下盖分别与双层杯体两螺纹口活动密封连接;所述双层杯体内胆下部压制有一环形凹槽,其内壁与一玻璃密封片烧结在一起;玻璃密封片上下分别设置有陶瓷密封片和金属过滤片;玻璃密封片与陶瓷密封片上均开有同心的中心孔和4个等径且对应的过水孔;陶瓷密封片与穿过玻璃密封片中心孔的传动轴通过螺帽紧固连接,并通过套装在传动轴上的弹簧弹力与玻璃密封片形成紧密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其特征在于:下盖由盖体、与盖体活动连接的可360°转动的旋转底座及多个密封件组成。旋转底座上端有一方形凹槽,该凹槽与隔离组件中的传动轴底部的方形端头形成嵌入式配合,并可带动固定在传动轴上端的陶瓷密封片旋转。
3. 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其特征在于:上盖由盖体、密封垫圈及排气阀组件组成,按压排气阀按钮可开启释放杯内气压,放手则可回弹关闭。”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环形凹槽、玻璃密封片及其上方设置的陶瓷密封片、四个等径过水孔的特征,因此具备新颖性。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压制形成的环形凹槽、陶瓷密封片且二者烧结固定在一起,玻璃密封片和陶瓷密封片上均开有同心中心孔和四个等径过水孔,陶瓷密封片与穿过玻璃密封片中心孔的传动轴通过螺帽紧固连接,并通过套状在传动轴上的弹簧弹力与玻璃密封片形成紧密配合的特征。本专利使得上下密封片完全密封,弹簧对上密封片施加向下拉力,不会增加二者间隙,烧结固定保证下密封片与杯体之间不存在缝隙,保证密封性。证据2和证据3的隔板与杯体内壁不具有绝对密封的可能性;在隔离状态后,泡茶仓的水仍然浸泡茶叶,起不到避免过度浸泡的作用;两隔板紧密贴合,反复旋转间隙变大,隔离作用减弱。证据2和证据3均未公开如何保证第一隔板和第二隔板之间密封性的特征,该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证据2和证据3的控制杆或连结杆向上延伸,并分别与挡止部或捏环固结或连为一体,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旋转底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徐长乐,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樊培伟、王清亮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新颖性,放弃证据1评价新颖性以及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双层杯体内胆下部压制有一环形凹槽,内壁与玻璃密封片烧结在一起的特征是否能够为本专利带来创造性。对此,请求人认为高温压制过程中玻璃片自然烧结,属于公知常识,证据2采用过度配合实现不漏水,证据1和证据2均不涉及烧结,没有必要有凹槽,证据2是杯体,需要活动连接,而证据1有两个开口,可以实现将控制水流的片固定在内壁上,并采用高温压合。专利权人认为虽然烧结是现有手段,但是为了解决密封和不渗水的问题并不是现有的,本专利通过烧结形成良好密封和整体一致的效果,而证据2的密封效果比较差,证据1与证据2没有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此外,专利权人认可证据2控制水流的原理与本专利相同,但是认为证据2并非杯子,并且本专利通过底部旋转的方式省力、密封性好。双方还就其他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9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并对权利要求3和4的编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形成从属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和3。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无异议。经审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并且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五份中国专利文献作为证据,合议组确认其真实性,其中证据1-4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5的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分别早于和晚于本专利申请日,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作为潜在的抵触申请文件,仅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证据5同样公开了一种隔离式泡茶杯(参见证据5说明书全文和附图1-4),其包括上杯盖1、内杯盖12、双层玻璃杯体2以及由上挡片5、下挡片6、凸环7、过滤网8、连接筒9、锁紧螺母10、锁紧螺帽11等构成的隔离杯体上下空间的隔离装置组件四大部分,其中杯体同样为双层玻璃制成,内外层直径不同,长度趋同,从其材质和结构来看,应为玻璃烧结压制形成的密封双层结构,或为其它与烧结压制类似的惯用手段形成,不会带来与本专利方案的实质差异并且上杯盖和内杯盖分别与杯体螺纹连接,起到控制水流通断作用的上、下挡片均开设有流水通孔,但根据证据5说明书第0022段的记载和附图1的显示,下挡片通过过滤网、连接筒、锁紧螺母配合与过滤网一起被固定在凸环上下两侧,而上挡片被压紧螺钉压紧到中心杆内,而中心杆外螺纹连接锁紧螺帽,连接筒内设有压簧,由此依靠压簧的弹力使得上挡片靠紧下挡片,在泡茶室冲泡之后,旋转外杯盖带动中心杆和上挡片旋转,上下挡片上可以开设多个通孔,如四个,其等径与否均不妨碍实现水流联通,使冲泡好的茶水从而进入茶汤室,不会带来方案的实质不同,这两个挡片是可相对靠近并旋转的,且均是独立于杯体的部件,证据5未提及两个挡片的材质,但是其应用于茶具中,通常应为耐热且安全的金属、玻璃或树脂等材质,或其它类似的惯用材料制成,同理过滤网的材质也应如此,材质的选择不会带来与本专利方案的实质差异。由此可见,其杯体结构与本专利相同,但是在隔离装置组件的具体构成上与本专利存在区别,包括本专利对应证据5上下挡片功能的陶瓷密封片和玻璃密封片,其中的玻璃密封片是与杯体内壁的环形凹槽烧结在一起的,二者在结构上是固定且为一体的,而非活动连接的,由此导致两个方案在产品结构、加工制造和装配使用上均存在不同,而在技术效果上,本专利玻璃密封片与内壁烧结固连,而证据5的下密封片通过锁紧螺母压紧在凸环上,对于玻璃材质来说,其硬度较大,仅仅通过压紧或过盈的方式来实现密封效果显然不如烧结固连,因此从上下室隔离的密封效果来说,比证据5减少了一道可能存在密封不严问题的线接触或面接触结构关系,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技术方案不同、效果不同,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5同样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或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参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和附图1),包括上盖、底盖、杯体三大部分,杯体由不同直径的等长玻璃管两端压合螺纹口而成,杯体内层下部压制环形凹槽,环形凹槽上下分别设置金属密封片和金属过滤片,其中密封片通过螺帽与金属顶杆固定联接,顶杆穿过过滤片,并且过滤片下的顶杆部分套装弹簧,底盖由盖体、出水按键组件及密封件组成,出水按键具有按压一次使顶杆上升,重按复位的功能,使用时使旋下底盖将茶叶放置于泡茶室,按压一次出水按键,密封片上升,泡茶室与上部杯体连通,旋下上盖注入热水,泡好后倒置杯体,泡茶室茶水流到另一墙体,再次按压出水按键使密封片复位,茶叶和茶水完全分离。
根据以上内容可知,证据1产品所要实现的茶、水分离的功能与本专利是一致的,而且公开了本专利的双层杯体具体结构、上盖和下盖以及杯体内胆下部压制的环形凹槽,但是在杯内具体实现隔离的结构是不同的:本专利具有两个密封片,并且其中的玻璃密封片与内壁环形凹槽烧结固定在一起,依靠弹力使陶瓷密封片压紧玻璃密封片来实现密封,并通过二者相互旋转使两密封片上的过水孔存在重叠而联通上下两个杯体空间,而证据1仅有一个金属密封片,依靠弹力使密封片压在玻璃内胆环形凹槽上实现密封,且密封片上无开孔,通过按压底盖上的进出水按键推动顶杆将密封片顶起而联通上下两个杯体空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隔离装置的特征均未被证据1公开。隔离结构和驱动密封片方式的改变,解决了证据1装入水后按压按键的方式费力以及操作时必须要将口杯整体拿起而不便于操作的问题,特别是证据1在上部空间倒满了热水之后,拿起杯体和按压按键都会变得更为困难,产生了相应的有益效果,而且证据1的密封片与杯体内壁为活动连接而存在密封片与玻璃杯体接触密封不严的问题。
证据2公开了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泡茶器(参见证据2说明书全文和附图1-6),其包括具有一容置空间的杯体10、杯盖20、控制杆30、设置在杯体10内的第一隔板40和相对于第一隔板40紧密贴合设置的第二隔板50,两隔板分别设有相对应的多个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控制杆30穿过杯盖20上的连接孔21并且与两隔板连接,第一隔板40与杯体10口径相同,并且大于第二隔板50,因此第一隔板40与杯体10内表面紧密连接,第一隔板40还与控制杆30连接,使得控制杆30可通过转动第二隔板50变换第二通孔的位置,但不转动第一隔板40,维持第一通孔的位置。使用时,先将茶叶和水放入杯体内,再放入控制杆和两隔板,此时两隔板的通孔对应,呈流通状态,再旋转第二隔板,使两隔板呈隔离状态,使得隔板两侧的茶叶与茶水隔离,由此避免茶叶浸泡过久,茶水苦涩。该证据公开的产品属于泡茶器,虽可直接饮用,但杯体仅具有一个空间,通过插入控制杆和隔板可以进行空间分离,但不具备如本专利的倒置功能,也就无法使得茶水与茶叶完全分开,始终会有部分水留存于在隔板下方浸泡茶叶。在领域上,与证据1相近,在功能和效果上,与证据1的口杯存在差异,其隔离结构虽同样具有通、断两种状态,但是通过旋转来实现的状态变换。
关于证据1和证据2能否显而易见地结合并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2公开的两隔水板相对旋转实现水流通断的结构类似于本专利,但是证据2自身在结构上与本专利存在较大不同,无法实现倒置使得茶叶与水完全分开的效果,而且证据1与证据2也难以相互结合并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首先,仅从证据1出发,该产品在功能上已经实现了上下空间隔离并且使茶叶不会长时间浸泡的效果,不存在进一步对其隔离装置进行改进的动机。其次,证据2的产品使用和操作方式与证据1不同,因其仅存在一个杯体空间,不存在倒置使用的情形,冲泡、分离的操作均在杯体开口处进行,其中的隔离装置需要插入、拔出,其与证据1的杯体结构及使用方式迥然不同,因此即便看到证据2,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想到采用证据2中的技术手段对证据1加以改进。再次,不考虑上述两方面因素的情况下,即使将证据2的隔离装置应用到证据1中来替换其中的按压按键驱动隔离片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还要针对不同的问题作出诸多改进,如证据2中的两个隔板因要在使用过程中经常被取出,因此与杯体可分离,且第一隔板应是与杯体过盈配合的,应用到证据1中后,则由于杯体结构不同无需经常被取出,但杯体需要经常倒置,仍旧采用活动连接、过盈配合的方式反而会造成密封不严、固定不牢等问题,这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新的技术问题而作出结构和连接关系上调整;此外,需要将单一杯体的隔离装置结构进行变型,既实现隔离、导通、过滤的基本功能,又能够满足控制杆、过滤片与杯体相互安装连接的整体装配需求,这种变型已经超出了适应性变化的范畴,特别是本专利其中一个密封片与杯体内壁烧结,减少了安装部件的数量,并且提高了第一道密封片的密封程度,更是无法从证据1和证据2显而易见得到的结构。而本专利带有上述隔水装置的玻璃杯是针对特定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结构上的改进和优化,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为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调茶水浓度的茶杯(参见证据3说明书全文和附图1-2),包括杯盖4、杯体5、隔水版7、茶水分隔板11、连接杆2,连接杆下端相对旋转连接有茶水分隔板,茶水分隔板上方的连接杆固接有隔水板,连接杆、隔水版和茶水分隔板可以拔出并且上下调整位置,旋转连接杆可使两隔板上的通孔对准或错位,实现茶杯上下空间的联通和断开,其主体结构和使用方式均与证据2类似,基于以上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另外,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用来评价从属权利要求3的排气阀,并未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该证据公开的是手摇加热杯,并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仅有一个腔体,通过手摇发电的方式加热杯内饮料或食物,并在饮料或食物受热产生水蒸气后借助杯顶上设置的排气阀进行排气,也未公开本专利的隔离装置。
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影响独立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基础上, 维持201520383259.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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