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水冷液压潜水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56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5W1152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792074.2
申请日:2017-07-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平潭弘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洋
合议组组长:刘铭
参审员:刘丽伟
国际分类号:F04D13/04,F04D29/58,F04D29/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某一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720792074.2、名称为“水冷液压潜水泵”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07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2月06日,专利权人为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冷液压潜水泵,包括出水段、叶轮、液压马达、传动轴、导叶体和进水段,所述出水段和进水段分别与导叶体相连,所述导叶体通过轴座与传动轴相连,所述叶轮与传动轴相连,所述液压马达与安装在所述导叶体的马达安装座相连,其特征在于:所述液压马达外部安装了带有进水口和出水口的导流罩,用以对液压马达的散热,所述液压马达通过圆管穿过导流罩与出水段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冷液压潜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流罩、马达安装座和导叶体均开有相对应的若干螺纹孔,并通过螺栓与螺纹孔固定连接在一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冷液压潜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叶体包括有外壳体和内腔体,所述外壳体加工有若干个孔位,并通过螺栓与出水段和进水段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水冷液压潜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圆管为金属液压管,所述金属液压管通过紧固件与出水段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冷液压潜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轴的两端大小不一,较大一端为梅花母头,较小一端为螺纹连接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水冷液压潜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通过螺母与传动轴连接。”
针对本专利,平潭弘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8年0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CN20210047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2年01月04日。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CN2009963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07年12月26日。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CN20225090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2年05月30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09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完整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的说明书对本实用新型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同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液压与气压传动”第二版,姜继海等,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120、124-126页以及封底页复印件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5月第2版。
反证2:标称为“镇江大力液压马达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说明书”复印件。
反证3:标称为“林德液压厂产品说明书”复印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9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8年11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2018年10月15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不认同专利权人所陈述的意见,同时首次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放弃其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此次无效宣告程序中未修改其专利文件,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3均系中国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合议组经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予以确认。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期即授权公告日均在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经审查,合议组对反证1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予以确认。反证1的公开时间即出版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封面注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高等学校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系列教材”等信息,属于本领域教科书的范畴,可作为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请求人不认可反证2和反证3的真实性,且主张其公开时间亦无法确认,也无法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当庭放弃将二者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该款规定,判断某一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
本案中,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背景技术中的“液压马达完全置于液压马达座内,内部呈一个密闭空间,无法通过水流对液压马达进行有效散热”,“增加了水泵内腔实体体积,增大了水泵的圆周直径”;而本专利“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的液压马达散热差及水泵整体体积较大的问题,通过设计一种水冷导流罩,可有效地利用水流对液压马达进行散热并且对水流进行导流”,“另外,液压马达直接通过圆管与出水段连接,缩小了水泵内腔的实体体积”(参见本专利说明书[0003]、[0004]、[0011]段)。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液压马达外部安装了带有进水口和出水口的导流罩”以及“所述液压马达通过圆管穿过导流罩与出水段相连”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可以合理地认定包含上述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已经从整体上反映了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在液压马达外部设置了导流罩必然增大液压马达的外部的体积;权利要求1也未记载能够使该导流罩的体积小于背景技术中液压马达座体积的技术方案,因此不能保证相对于背景技术体积更小;背景技术中的液压马达也通过油管与液压站相连。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在液压马达外部设置导流罩替代了背景技术中将液压马达完全置于液压马达座,并设置液压马达通过圆管穿过导流罩与出水段相连。内部组件及其空间位置的变换,使得“缩小潜水泵整体体积”这一目标具备了技术工艺上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地认定权利要求1已经从整体上反映了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无需对体积、尺寸等具体指标及其与背景技术的参数比对作出进一步的详述。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公开充分。
本案中,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与其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一致。因此,基于本决定的前述审查意见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中记载的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有关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实现预期效果,本专利技术方案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冷液压潜水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模块化快速装拆齿轮传动潜水贯流泵,其目的是提供一种模块结构,加工、装配简单,无过定位,密封效果好的齿轮减速潜水贯流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所述模块化快速装拆齿轮传动潜水贯流泵,包括潜水电机部件、过流筒、齿轮箱部件和水力部件,水力部件包括导叶体和叶轮,潜水电机部件连接齿轮箱部件置于过流筒(相当于本专利的出水段)内,齿轮箱部件经叶轮轴连接水力部件和导叶体(公开了本专利的导叶体)和叶轮(公开了本专利的叶轮),叶轮前端为进水区域(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水段),所述过流筒经一填料衬套连接导叶体,填料衬套一端经螺栓固定密封连接过流筒,填料衬套另一端开口套接导叶体,填料衬套与导叶体间设有一圈以上的填料,导叶体外圈套装填料压圈,填料压圈经螺栓锁紧于填料衬套另一端,填料压圈压紧一圈以上的填料实现填料衬套与导叶体间的填料密封,叶轮轴(相当于本专利的传动轴)穿过导叶体经CMS2000层状剪切式填料密封。装配时先将电机部件与齿轮箱部件、过流筒装好,再将水力部件与齿轮箱部件装好,最后将两半的填料衬套套上装好,压入盘根填料即完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03]-[0008]、[0014]、图1)。
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权利要求1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该水泵为液压泵,即使用液压马达驱动,(2)液压马达外部安装了带有进水口和出水口的导流罩,用以对液压马达的散热,(3)液压马达通过圆管穿过导流罩与出水段相连,(4)出水段和进水段分别与导叶体相连,(5)液压马达与安装在导叶体的马达安装座相连。
请求人认为,同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仅存在上述(1)-(3)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过流筒(相当于本专利的出水段)经一填料衬套连接导叶体,导叶体再与进水段相连接,虽然过流筒是经填料衬套间接连接导叶体、并非直接连接,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也并未限定相应连接仅限于直接连接。对于技术特征(5),对比文件1公开了潜水电机部件安装于齿轮箱部件上、齿轮箱部件安装于导叶体上,对比文件1的齿轮箱部件即相当于本专利的马达安装座。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技术特征(4),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用以描述液压潜水泵各部件间的连接为“相连”(例如:出水段和进水段分别与导叶体相连),“相连”的通常含义是相互连接,即直接连接;其次,从本专利说明书特别是其附图公开的信息来看,也是直接连接(参见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3);最后,专利权人亦在口头审理中主张该连接关系为直接连接。对于技术特征(5),本领域公知,齿轮箱的作用,是通过不同齿轮的配合,实现增速或减速的效果,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也记载其潜水贯流泵是“齿轮减速”(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03段]);而安装座的作用是固定所安装的部件,本专利说明书中亦记载“液压马达安装在马达安装座上,马达安装座上均分布置有标准液压马达安装位的螺纹孔,通过螺栓便于液压马达的安装与更换”(参见本专利说明书[0024]段)。可见,对比文件1的齿轮箱与本专利中的马达安装座具有不同的功能与结构,构成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仅仅因为二者均与马达或电机部件相连就认定其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因此,技术特征(4)和(5)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冷式水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该水冷式水泵包括电机14、泵体12、叶轮13,在电机外壳上固定有不锈钢套筒1,电机外壳9与不锈钢套筒1之间形成密封空腔8,空腔上的电机外壳9和与电机外壳相对应的下端盖4上开有进水孔10和回水孔3,进水孔10连通空腔8与水泵的出水端11,回水孔3连通空腔8与水泵的进水端5(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和图1)。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内置式可更换液压马达水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液压马达8通过油管与液压站连接,该油管从尾椎9底部设置的孔穿过,从出口段10的侧壁穿出,与液压站连接(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和图1)。
请求人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潜水泵采用液压马达驱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一种由液压马达驱动的潜水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中的不锈钢套筒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流罩,进水孔10和回水孔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且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如何对水泵的电机进行散热冷却,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方案结合至对比文件1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的底座相当于本专利的导流罩,油管对应于本专利的“圆管”,因此公开了“液压马达通过圆管穿过导流罩与出水段相连”的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2)被对比文件2、3公开的主张成立。但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的底座与本专利的导流罩的作用和结构均不相同,因此并未公开导流罩,故没有完全公开“液压马达通过圆管穿过导流罩与出水段相连”的技术特征。此外,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4)和(5),当前也无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且区别技术特征(4)“出水段和进水段分别与导叶体相连”和区别技术特征(5)“液压马达与安装在导叶体的马达安装座相连”与其他技术特征共同配合,使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液压潜水泵相比对比文件1-3的技术方案,取得了连接直接、结构紧凑的技术效果,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6
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据此,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079207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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