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万向轮游戏车甩尾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49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5W1173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500527.6
申请日:2014-09-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世纪风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3-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史可威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奉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蓝正乐
国际分类号:B62K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专利说明书针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给出了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并达到预期效果,则说明书公开充分。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500527.6,申请日为2014年09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3月2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万向轮游戏车甩尾装置,其特征在于:
包括支架板和安装于所述支架板端部底面的万向轮;
所述万向轮分别位于所述支架板的两端部;
所述万向轮旋转的角度在90度到180度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万向轮游戏车甩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板水平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万向轮游戏车甩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万向轮通过安装管安装于所述支架板端部的底面。”
针对本专利,深圳市世纪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支架板1设置在万向轮2的上方,尽管支架板1是板状结构并水平设置,也无法使万向轮2在旋转过程中被支架板1挡住从而限制万向轮2的旋转角度,因此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万向轮旋转角度在90度到180度之间,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地,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万向轮旋转的角度在90度到180度之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同样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明确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支架板1挡住万向轮2的旋转,将其旋转角度限制为90度到180度之间”后,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实现,例如当支架板1为板状结构时,将万向轮2的轮面高度设置为高于支架板底面,即实现了所述万向轮2在旋转过程中会被支架板1挡住。因此,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应地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5月22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并就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未对本专利进行修改,故本决定以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万向轮旋转的角度在90度到180度之间”,而依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上述方案。
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第0002、0003段的记载,本专利是针对现有的儿童车都为固定后轮式结构,局限于车速和安全而不能实现真实赛车的甩尾(即漂移)效果的背景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万向轮游戏甩尾装置,能够使儿童车实现真实感的漂移动作”。权利要求1则记载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方案:包括支架板和安装于所述支架板端部底面的万向轮,所述万向轮分别位于所述支架板的两端部,所述万向轮旋转的角度在90度到180度之间。同时,说明书记载了上述特征,并且在第0018、0019段中记载了:“由于所述支架板1是板状结构,因此所述万向轮2在旋转过程中,会被所述支架板1挡住,其在原有360度旋转的基础上则有所限制”,“所述支架板水平设置,从而使得万向轮2旋转的角度在90度到180度之间”。因此,说明书中给出了通过支架板的设置来限制万向轮转动范围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自身所掌握的机械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能力即可实现上述技术手段,达到所述万向轮可在90度到180度之间旋转的目的,解决本专利的上述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在“所述万向轮旋转的角度在90度到180度之间”特征已被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上述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相同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3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2050052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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