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层加热超高压气体成型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48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5W1170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194254.3
申请日:2011-06-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力峰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4-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林志祥
主审员:李奉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张滢滢
国际分类号:B30B11/00(2006.01);B30B15/00(2006.01);B30B15/0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已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可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结合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20194254.3,申请日为2011年06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4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层加热超高压气体成型设备,包括上模,上模驱动装置,下模和活动设于下模上并位于上下模之间的工件加工平台;所述上模驱动装置可伸缩连接上模;工件夹持在所述工件加工平台的中部和顶部之间;所述上模还弹性连接工件加工平台的顶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双层铝制远红外线加热系统和储压式快速空气加压系统;所述双层铝制远红外线加热系统活动设于下模上;所述工件加工平台的顶部和中部还同时夹持在所述双层铝制远红外线加热系统的内部;所述储压式快速空气加压系统管道连接于上模和下模之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加热超高压气体成型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层铝制远红外线加热系统包括上层发热单元和下层发热单元;所述工件加工平台的顶部和中部同时夹持在上下层发热单元的发热面之间。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层加热超高压气体成型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层发热单元与下层发热单元之间的距离为80mm。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层加热超高压气体成型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层发热单元或下层发热单元包括铝板,发热器和远红外线涂料层;所述铝板由多个扁条状铝条组成,所述发热器内置于所述铝板中,所述远红外线涂料层设置在铝板表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加热超高压气体成型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储压式快速空气加压系统包括依次管道相连的超高压空气压缩机,高压减压阀和蓄压桶和进气阀;所述进气阀还管道连接于所述上模和下模之间。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加热超高压气体成型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模驱动装置为一进油下压式油压系统;所述进油下压式油压系统包括油箱,油压主缸,溢满阀开关和四支辅助缸;所述油箱通过溢满阀开关活动连通所述油压主缸;所述油压主缸上半部可伸缩连接油压主缸下半部;所述油压主缸下半部还连接所述上模顶部;并且,其中两支辅助缸的一端均固定连接油压主缸上半部左侧,另一端均可伸缩连接上模的左侧;另外两支辅助缸的一端均固定连接油压主缸上半部右侧,另一端均可伸缩连接上模的右侧。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加热超高压气体成型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件加工平台顶部为一盖板,中部为一支撑板;所述盖板后端沿横向设有一腰孔,对应地所述支撑板后端沿横向设有一转动轴;所述转动轴转动连接所述腰孔;并且所述转动轴可沿腰孔的长度方向滑动。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双层加热超高压气体成型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所述工件加工平台底部活动设于下模上;所述工件加工平台底部还通过弹簧装置弹性连接支撑板底部。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双层加热超高压气体成型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顶部通过钢索弹性连接上模底部。
10. 如权利要求1-9任何一项所述的双层加热超高压气体成型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保温罩;所述保温罩与所述双层铝制远红外线加热系统相匹配。”
针对本专利,东莞市力峰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8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159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公告日为1991年01月11日,公告号为TW149794的中国台湾专利说明书公告本的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2009年03月16日,公开号为TW200911534A的中国台湾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2009年05月20日,公开号为CN1014373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0034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6:公开日为2010年05月01日,公开号为TW201017781A1的中国台湾发明说明书公开本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及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及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及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及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及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局于2019年04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于2019年10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2仅供参考,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主张与书面意见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进行过修改,故本决定以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3-6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3-6的真实性未提出过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6予以采信。证据1、3-6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3-6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层加热超高压气体成型设备。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压空成型机(参见说明书第6-11页,图1-10),尤其涉及一种以高压空气直吹而制造产品的压空成型机,包括具有入料端和出料端的机架,机架中设有送料装置20、成型装置40、加热装置60及冷却装置70,成型装置40设于送料装置20的路径上靠近该机架出料端的部分,成型装置40包括一上模座41、一下模座45及一模具调整装置50。上模座41位于送料装置20的上方,该送料装置20的一对链条21之间,其是四边形立方体并在顶面连接一上压缸42,上压缸42接设于机架顶部,通过四角的导臂43可沿导柱431上下移动。上模座41设有多个垂直贯穿的气孔411,各气孔411上端接设一管路连接气压源,该气压源可以是储气筒90。下模座45位于送料装置20之下,连接下压缸46,下模座通过四角的导臂47沿导柱431上下移动。下模座45中设有气孔451,各气孔451的下端接设一管路,连接气压源储气筒。模具调整装置50包括承板51、驱动马达52及一组螺杆组53,螺杆组53通过数支螺杆531垂直螺合在下模座45。加热装置60位于机体入料端与成型装置之间,可参阅图1、图6,设有一上加热板61、下加热板63、一对连结臂65及压缸66。上加热板61是一四边形板体并在底面设有电热线,其设于该送料装置20一对链条21之间的上方,其在相对该机架入料口及出料口的两侧各设有一导轮62,各导轮62结合于一导轨,该导轨设于该机架上,上述下加热板63是一四边形板体并在顶面设有电热线,其相对该上加热板61设于该送料装置20一对链条21之间的下方,其在相对该机架入料口、出料口两侧各设有一导轮64,各导轮64结合于一导轨,该导轨设于该机架上。该机架入料口端的送料装置20的夹具24夹住料皮81两端而向成型装置40方向持续不断输送料皮81,当料皮81继续向前输送经过加热装置60,该加热装置60以其上加热板61及下加热板63加热烘软料皮81。该加热装置60设有连接该连结臂65的压缸66,请参阅图6,以该压缸66可使上加热板61及下加热板63移出或移入加热料皮81的位置。料皮81输送至该成型装置40时,本实用新型以该成型装置40 将已烘软的料皮81成型,请参阅图7至图9。上模座41与下模座45相互靠近,以上气密框44和该下气密框 48各自的自由端对合,夹住料皮81并形成气密,此时由该上模座4 1的气孔411向下吹出高压空气,利用空气压力将烘软的料皮81设于该下模座45的模具491A的模穴492紧密贴靠而成型,而该模穴492的气孔493此时向外排出原位于该模穴491A中的气体。
经比对,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加工薄型工件的双层加热的高压气体成型设备,其包括具有双层加热板的加热装置60,证据1上模座41、上压缸42、下模座45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上模、上模驱动装置和下模,上气密框44、下气密框48以及夹具24上下夹持待加工料皮,对应于本专利的工件加工平台,证据1中连接上模和下模的气压源储气筒、管路以及气缸对应于本专利的储压式快速空气加压系统。尽管证据1公开的是高压气体,未提及超高压,然而本专利中并未对超高压进行任何具体说明,二者措辞不同并未构成实质性差别。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证据1未公开特征“双层铝制远红外线加热系统活动设于下模上,所述工件加工平台的顶部和中部还同时夹持在所述双层铝制远红外加热系统的内部”。即,证据1中加热软化工件的双层板加热装置与成型装置并列布置,工件依次经过加热装置和成型装置,而本专利中工件配合模具的开合动作进入上模和下模之间,双层铝制远红外加热系统也配合夹持或撤离工件加工平台。(2)证据1未公开“上模弹性连接工件加工平台的顶部”。
又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薄膜成型设备及薄膜成型方法(参见说明书第5、10-16页,图4-图12),尤其是一种用以对薄膜先加热再进行高压成型的薄膜成型设备及成型方法,该薄膜成型设备2包括机台21、上模单元22、下模单元23、动力单元(图未示)、预压装置25、加热单元26及高压气体供应单元24。上模单元22包括设置在机台21顶部下方的上模座221以及设置在上模座221下方的上压模222,上压模222底部形成有上成型部,在本实施例中该上成型部为一凹穴223。下模单元23设置在上模单元22下方,下模单元23包括下模座231、一可弹性设置在下模座231上的模垫232以及设置在下模座231上并介于下模座与模垫之间的下压模233,下压模顶部设有下成型部。动力单元为设置在机台21上的油压设备,也可为其他普遍的动力设备,用于驱动下模座231相对于上模座221上升下降,使下压模233往上与上压模222相接合或远离。加热单元26可为一电热板、陶瓷加热板或热风及红外线加热器等已知的加热元件或加热设备,该加热单元26可搭配一前后方向延伸且位在机台21后方的滑轨机构(图未示),并且透过动力单元的油压设备驱动而沿着滑轨机构往前进入至上模单元22与下模单元23之间,或往后退出上模单元22与下模单元23之间。当塑料薄膜200压制定位在模垫232上而夹置在模垫232与预压元件252之间后,加热单元26受驱动往前移入机台21并对塑料薄膜200进行加热,加热一段时间后便受驱动后退出机台21而回到图6的位置。下模单元23以及预压元件252整个受动力单元的驱动而往上邻近上模单元22,上压模222、下压模233与预压元件252相叠合,期间高压气体供应单元24由上压模222朝向薄膜200吹出高压气体,完成成型作业。
由此可知,证据3同样公开了一种加热高压气体成型设备,与本专利及证据1均属相同技术领域,其加热单元26可为红外线加热器,且其通过滑轨机构活动设置在机台后方,可被驱动进入或后退出上、下模之间对工件进行加热。并且,证据3中的成型设备中下模单元23受驱动向上靠近上模单元,同时下模单元弹性连接模垫(对应于本专利的工件加工平台)。因此,在证据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并容易实现将证据1中的双层加热板活动设置于下模上并使其配合进入或撤离工件加工平台,以及将上模弹性连接工件加工平台的底部,同时铝制远红外加热元件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及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双层铝制远红外线加热系统包括上层发热单元和下层发热单元;所述工件加工平台的顶部和中部同时夹持在上下层发热单元的发热面之间。”
证据1则公开了加热装置60具有上加热板61和下加热板63,工件加工平台位于上下加热板的加热面之间,而铝制远红外加热元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上层发热单元与下层发热单元之间的距离为80mm。”
然而,该距离设置是薄型工件加工的常规参数选择,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 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上层发热单元或下层发热单元包括铝板,发热器和远红外线涂料层;所述铝板由多个扁条状铝条组成,所述发热器内置于所述铝板中,所述远红外线涂料层设置在铝板表面。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电加热片(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2),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很好的远红外线放射效果的电加热片,包括一对绝缘的薄膜基层2,夹设在薄膜基层之间的多张直条状的发热片1,用于将这些发热片1与外界电源相点连接的接电排线3,夹在发热片1的与接电排线3之间的铝箔导电体5,从图2中可看出该铝箔导电体5呈扁条状,还包括贴在薄膜基层2外表面上的两块长条状的薄膜密封层6以及涂在整个薄膜基层2以及密封层外表面上的远红外线涂层7。可见,证据4公开了与本专利类似的铝制远红外发热装置,而发热体、铝材、远红外线涂层的具体选取形式及位置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常规选择,将此种形式的发热单元应用于证据1公开的双层板式加热装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能够想到且容易实现的,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 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储压式快速空气加压系统包括依次管道相连的超高压空气压缩机,高压减压阀和蓄压桶和进气阀;所述进气阀还管道连接于所述上模和下模之间。”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可调恒压精密气源装置(参见说明书第3-5页,图1-2),利用空压机(对应于本专利的超高压空气压缩机)产生的压力气体为气源输入IN,经空气过滤器101过滤去除杂质,气体过滤器101、限压减压装置和缓冲稳压装置依次通过管路连接,限压减压装置包含分别与气体过滤器101通过管路连接的限压释放阀102和减压阀103(对应于本专利的高压减压阀),缓冲稳压装置包括依次通过管路连接中间储气罐104(对应于本专利的蓄压桶)和定值阀105,该中间储气罐104起到储存气体和缓冲的作用,最后气体经过定值阀105(对应于本专利的进气阀),进行高精度调整稳定控制,并最终输出OUT。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证据5公开的空气加压系统应用于证据1的压空成型机并将进气阀管道连接于上模和下模之间是能够想到且容易实现的,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 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上模驱动装置为一进油下压式油压系统;所述进油下压式油压系统包括油箱,油压主缸,溢满阀开关和四支辅助缸;所述油箱通过溢满阀开关活动连通所述油压主缸;所述油压主缸上半部可伸缩连接油压主缸下半部;所述油压主缸下半部还连接所述上模顶部;并且,其中两支辅助缸的一端均固定连接油压主缸上半部左侧,另一端均可伸缩连接上模的左侧;另外两支辅助缸的一端均固定连接油压主缸上半部右侧,另一端均可伸缩连接上模的右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及公知常识所公开,在证据1公开内容基础上,将一个上压缸的驱动力分散为由一个主压缸和四支辅助缸提供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其余与油压系统的相应设置也是常规配置。
经查,证据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7页,图1-4):上模座41由上压缸42(对应于本专利的油压主缸)驱动,上压缸42接设于该机架顶部,该上模座41侧面四角落分别设有一导臂43,各导臂43各枢穿一导柱431,各导柱431是圆柱并垂直设于该机架顶面与底面之间呈四边形排列。在证据1中驱动上模座41运动的动力源仅是上压缸,导柱与导臂在证据1所起的作用是引导上模座平稳地上下运动,而本专利中油压主缸与辅助缸共同构成上模运动的驱动部件,证据1中上模四角的导柱与导臂与本专利上模四角的辅助缸作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证据1中四角的导柱与导臂变成辅助缸的技术动机,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设置辅助缸及油压系统相关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基于请求人目前的主张,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 权利要求7-9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工件加工平台顶部为一盖板,中部为一支撑板;所述盖板后端沿横向设有一腰孔,对应地所述支撑板后端沿横向设有一转动轴;所述转动轴转动连接所述腰孔;并且所述转动轴可沿腰孔的长度方向滑动。”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及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经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压缩成形方法及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4-18页、23-30页,附图1-5):关于模开关手段12,设有将上下配置的金属模具5、6分别开关的模开关机构13、与被上下配置的金属模具5、6分别闭模的基板2厚度对应地进行调整的厚度调整机构14。模开关调整机构13包括侧齿条15和16,以及在侧齿条15、16之间卡合的小齿轮17。小齿轮17与旋转机构28之间设有轴承部29,其包含厚度调整机构14。厚度调整机构14设有设于轴承部29之轴承部本体31、支承旋转轴27之轴承部的滑动体(滑件)32、使滑动体32上下滑动之轴承部本体的滑动孔33。由此可知,证据6公开了一种通过齿轮齿条机构、滑动体与滑动孔相配合的厚度调整机构,而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限定的通过转动轴与腰孔来调节工件加工平台支撑板与盖板之间距离的技术手段,同时请求人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基于请求人目前的主张,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其的权利要求8、9同样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8 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9中的任一项,其还包括一保温罩,该保温罩与所述双层铝制远红外线加热系统相匹配。
为保证在加工过程中加热系统能更好地保持温度而设置保温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且易于实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引用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9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引用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194254.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6-9以及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6-9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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