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动力RTG电气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混合动力RTG电气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47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5W1169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55738.7
申请日:2009-1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杨
授权公告日:2010-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州基腾电气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姿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B66C13/12(2006.01);B66C13/2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混合动力RTG电气系统”、专利号为200920255738.7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11月26日,专利权人为常州基腾电气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混合动力RTG电气系统,具有发电机(1)和连接发电机(1)的整流装置(2),整流装置(2)把交流电源转变为直流电源,通过直流母线将直流电源提供给变频装置(3),其特征在于:直流母线上设置有能量交换装置,能量交换装置包括可编程控制器(41)、设置在直流母线上的升压控制器(42)、连接在升压控制器(42)与变频装置(3)之间直流母线上的充放电控制器(43)和连接在充放电控制器(43)上的蓄电池系统(44),可编程控制器(41)通过现场总线与升压控制器(42)、充放电控制器(43)和蓄电池系统(44)进行数据交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合动力RTG电气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蓄电池系统(44)上设置监视电池数据的监视器(4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合动力RTG电气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蓄电池系统(44)包括蓄电池、状态传感器、保护电路、冷却通风装置和蓄电池管理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混合动力RTG电气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蓄电池为NiHM电池。 ”

针对本专利,张杨(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作为本案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4457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8年12月31日,公开号为CN10133546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2002年10月02日,公开号为CN13723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2日,公开号为CN10121095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4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7281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6:公开日为2009年02月18日,公开号为CN1013696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7:公开日为2006年11月08日,公开号为CN185896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8:公开日为1996年12月18日,公开号为CN113839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8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93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10:公开日为2009年01月21日,公开号为CN10135042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11:公开日为2005年06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63012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12:公开日为2008年04月30日,公开号为CN10116842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4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仅列举出蓄电池系统包括蓄电池、状态传感器、保护电路、冷却通风装置和蓄电池管理器五个模块,但是,本专利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中并没有详细说明或限定这五个模块的各自功能、工作过程及技术效果,例如,本领域普通技术根据状态传感器无法确定其用于检测哪些状态信息,如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本专利的说明书无法确定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范围。故而,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未被说明书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未被说明书充分公开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未被说明书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设置在直流母线上的升压控制器(42)、连接在升压控制器(42)与变频装置(3)之间直流母线上的充放电控制器(43),可编程控制器(41)通过现场总线与升压控制器(42)、充放电控制器(43)和蓄电池系统(44)进行数据交换。其中证据2公开了“在直流母线上的连接升压转换器控制发电机连接的直流母线供应的电压”的技术方案,证据3公开了用于控制蓄电池充放电的充放电控制器,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以证据1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设置在直流母线上的升压控制器(42);证据2公开了“在直流母线上的连接升压转换器控制发电机连接的直流母线供应的电压”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的公开内容及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在发电机(1)通过整流装置(2)后的直流母线上设置升压控制器(42),并通过可编程控制器(41)控制升压控制器(42)来控制发电机(1)的电压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8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1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5月2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明确表示不能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专利权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至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权利要求3中蓄电池的结构组成及其功能、连接关系均是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充放电控制器是充放电的变流装置,通过对直流母线的电压监控,根据电压的高低控制蓄电池的充放电。充放电控制器本身和其控制方法不是现有技术。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要求专利权人针对技术特征“通过直流母线将直流电源提供给变频装置,控制器为可编程控制器,可编程控制器通过现场总线与升压控制器、充放电控制器和蓄电池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是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2容易想到的或者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附件A、B,其中附件A为内容涉及超级电容和RTG的专题综述的复印件,附件B为带有“水运科学研究(2006年12月第4期)”字样的标题为《轮胎式集装箱式门式起重机节能研究》一文的复印件。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实质性创新点之一是采用了可快速充放电的NiHM电池。证据2在说明书中所述的蓄电池是泛指意义的蓄电池,证据2重点说明的是电容作为储能元件的可行性和创新点,因其具备快充快放的特点,可以满足RTG的快速储能要求。附件A和附件B可证明证据2中采用了电容器作为储能元件的混合动力系统为公知技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至证据12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至证据12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至12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A为涉及超级电容和RTG的专题综述的复印件,附件B为印有“水运科学研究(2006年12月第4期)”字样的标题为《轮胎式集装箱式门式起重机节能研究》一文的复印件,专利权人未提交相关的佐证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其是否处于公开状态、何时处于公开状态等,故本案合议组对附件A和附件B不予采信。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混合动力RTG电气系统。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混合电源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7页第3行-第11页第3行、附图1):“本发明的混合电源装置用来在轮胎式集装箱龙门式起重机或轮胎固定式悬臂起重机等机械中,给卷扬机或横向移动装置等的作业用传动器供应电力,如图1所示,符号A表示从混合电源装置供应电力的作业用传动器。 还有,在下面虽然将说明作业用传动器A具有马达等的电动机 M、逆变器I的例子,但是逆变器I既可以设置于电动机M和下述的 直流母线La之间,也可以内置在混合电源装置10中。在上述直流母线La上,通过二极管变频器12、升压转换器13来连接本实施方式混合电源装置10的发动机驱动型发电机11。发动机驱动型发电机11用来产生交流电力,具有自动电压调整器(AVR),并且输出电压的变动较少。该发动机驱动型发电机11的构成为,可以将由二极管变频器12所产生的交流电力变换为直流电力,供应给升压转换器13。还有,发动机驱动型发电机11可以采用具备涡轮增压器等增压机构的柴油发电机,但只要是产生交流电力的发动机驱动型发电机,就没有特别限定。再者还有,将由发动机驱动型发电机所产生的交流电力变换为直流电力的设备不限于二极管变频器。其构成为,由二极管变频器12变换后的直流电力通过升压转换器13供应给直流母线La。该升压转换器13具有对由二极管变频器12变换后的直流电力电压(下面,称为发动机方电压)进行升压并输出的功能,根据来自控制部17的指令进行动作。具体而言,根据来自控制部17的指令,升压转换器13控制从二极管变频器12向直流母线La供应的电流量,通过控制该电流量,来调整对直流母线La供应的直流电力量、供应直流电力的时间及定时。 因此,只要控制升压转换器13,就可以按希望的定时只在希望的时间内,换言之按希望的定时只以希望的量,将其电压比发动机方电压更高的直流电力供应给直流母线La。另外,如图1所示,在上述直流母线La上,通过升降压转换器 16,连接可进行充放电的蓄电池或电容器等的电容器15,使之和上述发动机驱动型发电机11并联。也就是说,电容器15也可以通过升降压转换器16,并经过直流母线La给作业用传动器A供应电力。升降压转换器16具有对从电容器15供应的直流电力电压(下面,称为电容器方电压)进行升压并输出或者进行降压将其减低的功能, 和升压转换器13相同,根据来自控制部17的指令进行动作。具体而言,根据来自控制部17的指令,升降压转换器16通过升压控制来控制从电容器15向直流母线La供应的电流量,通过控制该电流量,来调整对直流母线La供应的直流电流,以便直流母线La的电压(电解电容器18的端子间电压)不下降。 另外,升降压转换器16还具有下述功能,即通过进行降压控制来给电容器15从直流母线La供应直流电流,使直流母线La的电压不上升。控制部17具有下述功能,该功能为,控制升压转换 器13及升降压转换器16的动作,调整发动机驱动型发电机11及电 容器15负担的电力。给该控制部17,输入直流母线La的电压信息或对作业用传动器A的逆变器I流动的电流信息、电容器15的充电量信息等,根据这些信息来调整发动机驱动型发电机11及电容器15 负担的电力。
根据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实质上也是一种混合动力RTG电气系统,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2中混合电源装置与本专利的混合动力RTG电气系统均是通过使得直流母线电压保持规定的设定电压,来调整发电机和蓄电池的电力输出。其中证据2中“发动机驱动型发电机11”对应于本专利的“发电机”,证据2中“二极管变频器12”对应于本专利的“整流装置”,证据2中“直流母线La” 对应于本专利的“直流母线”,证据2中“控制器17对应于本专利的“可编程控制器”,证据2中“升压转换器13”对应于本专利的“升压控制器”、证据2中连接在升压转换器13与作业用传动器A之间直流母线上的升降压转换器16,通过升压控制来控制从电容器15向直流母线La供应的电流量,通过控制该电流量,来调整对直流母线La供应的直流电流,以便直流母线La的电压不下降。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也明确本专利充放电控制器是通过对直流母线的电压监控,根据电压的高低控制蓄电池的充放电,因此证据2中的升降压转换器16从功能、设置的位置上对应于本专利“充放电控制器”,证据2中“充放电的蓄电池或电容器等的电容器15”对应于本专利的“蓄电池系统”。
由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实质上在于:
(1)本专利直流母线的直流电源先提供给变频器,而证据2中直流母线的输出电源给作业用传动器A,传动器A具有马达等的电动机 M、逆变器I,并明确公开在直流母线上设置变频器的技术内容。
(2)本专利的控制器为可编程控制器,可编程控制器(41)通过现场总线与升压控制器(42)、充放电控制器(43)和蓄电池系统(44)进行数据交换,而证据2则未明确公开有关控制器的具体类型的技术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案合议组认为:出于节能环保等因素的考虑,在相应的电力输出段设置变频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或常规设计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设置变频器也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采用可编程控制器作为总控制器以及采用现场总线与相应的分控制进行数据交换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要求和实际需要可以做出的简单的常规设计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该常规设计选择也并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蓄电池系统(44)上设置监视电池数据的监视器(45)。”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明确公开了给控制部17,输入直流母线La的电压信息或对作业用传动器A的逆变器I流动的电流信息、电容器15(或蓄电池)的充电量信息等,根据这些信息来调整发动机驱动型发电机11及电容器15 负担的电力(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2段)。证据4公开了蓄电池系统中设置蓄电池监视装置,用于测定和监视蓄电池的充电状态,蓄电池监视装置具有相关数据测定单元和通信单元(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及对电池状态进行监控方面的需求,有理由和动机将证据4中的蓄电池监视装置应用于证据2中,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蓄电池系统(44)包括蓄电池、状态传感器、保护电路、冷却通风装置和蓄电池管理器。”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证据8分别披露了在蓄电池上可设有蓄电池保护电路、冷却通风装置、充放电集成管理器、状态管理系统等设置(具体参见证据5-8的说明书全文)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控制需要或设计要求,将上述功能设备应用到蓄电池系统中,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专利权人也承认上述功能设备均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蓄电池为NiHM电池。”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证据9-证据11中均披露了镍氢电池(具体参见证据9-11的说明书全文),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应用中的电容量以及充放次数多等方面的考虑,选择容量大以及寿命长的镍氢电池作为证据2中的蓄电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简单的常规设计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这种简单的常规设计选择也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虽然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的NiHM蓄电池是新技术,但是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本专利采用的NiHM蓄电池与现有技术的镍氢电池的在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方面有何不同、能够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显然,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缺少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根据上述证据和理由已能够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25573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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