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及废水净化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及废水净化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65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4W1089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331013.0
申请日:2017-05-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道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C02F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3款
决定要点
:判断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则不能认为显而易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10331013.0,申请日为2017年5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1月18日,专利权人为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包括净化罐、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泵机的进水端连接有进水管,所述进水管上连通有混凝剂罐,所述泵机的出水端通过进料弯管与混合罐连通;所述混合罐出料端设有导管,导管上设有节流阀,所述导管切向连通有混流管,所述混流管与净化罐的侧壁底端切向连接;所述净化罐内设有顶端开口的收集腔,所述净化罐的内壁与收集腔的外壁之间设有环形空腔,所述收集腔底端连通有储存腔,所述储存腔底部设有沉淀物出口;所述净化罐顶端设有净水出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净化罐内设有过滤件,净化罐顶部设有抑制网,所述抑制网四周与净化罐内壁贴合,所述抑制网下侧设有冲洗组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件为球形过滤件,所述球形过滤件的比重小于1,球形过滤件的数量不少于1个。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冲洗组件包括冲洗管和端口,所述端口为蘑菇型端口,所述蘑菇型端口数量不少于1个。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冲洗管通过回流管与储存腔连通。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流管数量不少于1根,所述回流管上设有清洗口和阀门,所述清洗口设有清洗阀门,所述清洗口置于其中一根回流管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凝剂罐包括混凝剂罐一和混凝剂罐二,所述混料罐内设有混料球,所述混料球为陶瓷球。
8. 一种高浊度废水净化方法,具体步骤为:
(1)预混合:向高浊度废水中添加混凝剂,掺有混凝剂的高浊度废水通过泵机送入进料弯管,之后进入混合罐进行预混合,导管与混流管采用切向连接,混流管与净化罐采用切向连接,混合之后的高浊度废水沿净化罐罐壁的切向方向进入净化罐;
(2)过滤:具有一定流速和水压的废水在净化罐内低速旋转,在混凝剂的作用下,废水中的悬浮颗粒相互作用形成较大颗粒的絮凝物,絮凝物克服自身重力上升,在收集腔顶端附近聚集,形成由絮凝物组成的过滤区,所述过滤区的絮凝物在循环液流作用下进入收集腔,并在重力作用下落入储存腔;
(3)净水通过净化罐顶端的净水出口排出并收集,储存腔内的沉淀物通过其底端的出口排出。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高浊度废水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二级过滤,具体步骤为:位于净化罐顶端的多个悬浮的球形过滤件组成第二过滤层,穿过过滤区的小颗粒悬浮物在此处被球形过滤件吸附,净化装置停止运行后,利用冲洗组件中的清水对球形过滤件进行冲洗,小颗粒悬浮物脱离球形过滤件,在重力作用下落入储存腔;所述储存腔中的液体通过回流管回流至第二过滤层,液体中所含颗粒在自重下落入储存腔。”

针对上述专利权,山东道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无效范围为权利要求1-9,其提交的附件为:
附件1:公开日为2002年3月19日,公开号为US6358407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译文;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093330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3:公开日为1967年4月11日,公开号为US331372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译文;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86049Y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5:公告日为1992年1月29日,公告号为CN2094546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3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76937Y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7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253762B的发明专利;
附件8:《滤头滤帽》,于2011年9月21日上传于《豆丁网》网站;
附件9:孙晓霞主编,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实用阀门技术问答》,2016年6月第三版第4次印刷;
附件10: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803150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6月18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本专利的说明书,及石城公证处做出的公证书,主张使用该公证书证明附件8的公开时间为2011年9月21日。
请求人于2019年6月13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11日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5月30日及6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11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的修改页,认为请求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包括净化罐、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泵机的进水端连接有进水管,所述进水管上连通有混凝剂罐,所述泵机的出水端通过进料弯管与混合罐连通;所述混合罐出料端设有导管,导管上设有节流阀,所述导管切向连通有混流管,所述混流管与净化罐的侧壁底端切向连接;所述净化罐内设有顶端开口的收集腔,所述净化罐的内壁与收集腔的外壁之间设有环形空腔,所述收集腔底端连通有储存腔,所述储存腔底部设有沉淀物出口;所述净化罐顶端设有净水出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净化罐内设有过滤件,净化罐顶部设有抑制网,所述抑制网四周与净化罐内壁贴合,所述抑制网下侧设有冲洗组件;所述过滤件为球形过滤件,所述球形过滤件的比重小于1,球形过滤件的数量不少于1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净化罐内设有过滤件,净化罐顶部设有抑制网,所述抑制网四周与净化罐内壁贴合,所述抑制网下侧设有冲洗组件;所述冲洗组件包括冲洗管和端口,所述端口为蘑菇型端口,所述蘑菇型端口数量不少于1个。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冲洗管通过回流管与储存腔连通;所述回流管数量不少于1根,所述回流管上设有清洗口和阀门,所述清洗口设有清洗阀门,所述清洗口置于其中一根回流管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凝剂罐包括混凝剂罐一和混凝剂罐二,所述混料罐内设有混料球,所述混料球为陶瓷球。
6. 一种高浊度废水净化方法,具体步骤为:
(1)预混合:向高浊度废水中添加混凝剂,掺有混凝剂的高浊度废水通过泵机送入进料弯管,之后进入混合罐进行预混合,导管与混流管采用切向连接,混流管与净化罐采用切向连接,混合之后的高浊度废水沿净化罐罐壁的切向方向进入净化罐;
(2)过滤:具有一定流速和水压的废水在净化罐内低速旋转,在混凝剂的作用下,废水中的悬浮颗粒相互作用形成较大颗粒的絮凝物,絮凝物克服自身重力上升,在收集腔顶端附近聚集,形成由絮凝物组成的过滤区,所述过滤区的絮凝物 在循环液流作用下进入收集腔,并在重力作用下落入储存腔;
(3)净水通过净化罐顶端的净水出口排出并收集,储存腔内的沉淀物通过其底端的出口排出。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高浊度废水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二级过滤,具体步骤为:位于净化罐顶端的多个悬浮的球形过滤件组成第二过滤层,穿过过滤区的小颗粒悬浮物在此处被球形过滤件吸附,净化装置停止运行后,利用冲洗组件中的清水对球形过滤件进行冲洗,小颗粒悬浮物脱离球形过滤件,在重力作用下落入储存腔;所述储存腔中的液体通过回流管回流至第二过滤层,液体中所含颗粒在自重下落入储存腔。”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1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10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于2019年7月3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31日做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9年8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12日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8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证据使用方式与其意见陈述书相同。合议组当庭明确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17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双方对此无异议。专利权人对附件1-10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没有异议,对附件1、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双方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等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17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相当于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和5,因此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相关规定。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10,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10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故附件1、3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则不能认为显而易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或附件1、2、3或附件1、2、4或附件1、2、3、4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存在4个区别,其中区别1为导管切向连通有混流管,认为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高浊度废水净化系统,其中包括有废水源储存器50、混凝剂52、泵45、混合管54、弯曲部56、第一混合容器58、阀24、输入管道14、中心腔16、容器12、收集器腔32、污泥储存腔35、回流管道42、球形组件38、抑制筛网40、清洁水体11等(参见附件1的附图及译文)。经对比,双方当事人确认附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导管切向连通有混流管”。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混合器及混合装置,其中中间管道4接入混合器5时确实是切向流入的。请求人认为这种设计在与附件1结合时可以用在附件1的第一混合容器58出口的弯曲部分。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的结构表明在中间管道4将流体送入混合器5时,可以采用切向送入的方式,由此可以形成螺旋流动,提高扰动,从而实现充分混合。显然附件1本身也正是得利用了这种原理进行的设计,即在输入管道14将流体送入中心腔16时即采用相切的角度连接到中心腔壁18(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1段第5-6行)。同时提到如果混合容器58用于在进入容器12之前帮助混合混凝剂和固体,则相同的切向连通最好用于混合容器58与流体回路相通。显然附件1、2所公开的均是流路与容器之间的切向流入增加混合,均没有提到在连接管路上在管与管之间实现切向连通,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就是在混合罐出口的导管与净化罐入口的混流管之间再次实现切向连通。由此可见,附件1中第一混合容器58出口到中心腔16之间管路仅提供连通作用,附件2的技术手段已在附件1的其它部位实现,附件1、2不能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动机将附件2中的技术应用于附件1的第一混合容器58出口的弯曲部位从而得到上述区别,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还使用了附件3、4。对此,附件3公开了一种澄清水的装置和方法,请求人用其证明输入管道与净化罐侧壁底端连接的特征被公开。附件4公开了一种高浊度水和废水的过滤净化系统,请求人用其证明进入管上连通有混凝剂罐的特征被公开。显然,请求人使用附件3、4也不能证明上述区别1被公开并容易想到,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附件1、2、4附件1、2、3、4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同样不能成立。
请求人使用附件5-10所涉及的均是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不能用来证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
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5.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保护的是一种高浊度废水净化方法,请求人使用的证据包括附件1、2。对应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中同样包含“导管切向连通有混流管”这一区别。基于相同的评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6以及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17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维持201710331013.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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