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施工机器的控制传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00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4W1087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91027.2
申请日:2004-11-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市海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摩巴自动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E02F9/26,G01S7/52,G01S15/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10091027.2,申请日为2004年11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一施工机器的控制传感器,其通过检测该控制传感器相对于一参考元件的相对位置而产生高度控制信号,该控制传感器包含:
复数个超声波传感器,用以检测该参考元件;
一控制单元,其用于驱动该等至少两个超声波传感器并产生该等高度控制信号;及
一参考单元,其包括一参考超声波传感器及一反射器,在它们之间定义一恒定参考距离,
该参考单元被配置成使该参考超声波传感器具有一不同于该等至少两个超声波传感器的发射方向的发射方向且使一参考测量能够与该距离测量大体上同时,
该控制单元可操作以基于该恒定参考距离、该参考超声波传感器的超声波发送时间及一超声波传感器的超声波发送时间而产生一用于一超声波传感器的高度信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传感器,其中该等超声波传感器被配置在一外壳内,该参考超声波传感器与该反射器被配置在该外壳处,使该等超声波传感器的该等辐射锥与该参考超声波传感器的该辐射锥不重叠。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控制传感器,其中该控制单元可操作以基于以下关系式测定该等超声波传感器之一的一高度信号:
其中:
dM=测量距离,
DR=恒定参考距离,
tM=一测量超声波传感器的超声波发送时间,且
tR=该参考超声波传感器的超声波发送时间。 ”
针对上述专利权,常州市海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及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5月7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5月2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多功能摊铺机无接触平均梁系统”,陈杰、刘胜,《筑路机械与施工机械化》第19卷(总第98期),2002年3月,第16-17页;
附件2:公开日2004年2月26日 、公开号为JP2004061120号的日本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
附件3:公开日1996年5月31日、公开号为JP08136321号的日本专利文献及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4:公开日1990年10月2日、公开号为US4961173号美国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
附件5: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6:针对本专利的第391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1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1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9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组合与2019年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相同;专利权人对附件1-4、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没异议。双方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等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4、6,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4、6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中附件1-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附件2-4为外文证据,请求人提交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其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2-4公开的内容以及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4或附件1、3、4或附件1-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大体上同时并非同时的意思,只要能避开就可以。
判断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一施工机器的控制传感器。附件1公开了一种靴式多探头超声波测距传感器,用于沥青路面使用中的摊铺机。在每个传感器组中集成了5个测距探头和1个补偿探头,所有的超声测距元件都是利用发射与回声之间的时间差来计算距离的,在靴式传感器侧壁巧妙地设置了一个校准传感器,它不断向另一侧发射超声波,而两侧壁之间的距离又是定长。这样通过计算就可以得出相同环境下超声波的校准参数,利用这个系数自动而有效地校正因风速、温度、湿度等因素变化带来的偏差(参见附件1全文、附图3)。
由附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如下特征:(1)控制单元,其用于驱动该等至少两个超声波传感器井产生该等高度控制信号,(2)该参考单元被配置成使一参考测量能够与该距离测量大体上同时,(3)该控制单元可操作以基于该恒定参考距离、该参考超声波传感器的超声波发送时间及一超声波传感器的超声波发送时间而产生一用于一超声波传感器的高度信号。对此,专利权人亦予以认可,同时也属于本专利在先生效的第39111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以下称在先决定)所认定的事实。
针对区别特征(1)和(3),附件4亦公开了一种施工机械的控制传感器,并具体公开其通过探测传感器与导向电缆的相对位置,生成高度控制信号。其中,控制传感器包含至少两个超声波传感器,其中至少一个超声波传感器充当发送器/接收器元件。此外,超声波传感器连接到用于产生高度控制信号的评估装置。评估电路7包括多个发射器/接收器电路9-13。如图1所示,传感器2-6分别与发射器/接收器电路9、10、11、12、13相接。一方面,超声波传感器的发射器/接收器电路9-13周期性地励磁以发射超声波信号,而在另一方面,测量发射超声波信号到收到各个物体回音的物体回音传输时间。物体回音由首个或其他超声波传感器2-6中的任何一个发射,并由物体反射,将相对于其与相应传感器的间距测量,并由首个或其它超声波传感器2-6中的任何一个接收(参见附件4译文及附图)。由此可见,附件1虽然公开了控制传感器及其中的传感器等的配置设计,但并未详细涉及具体控制部分。对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相应的解决方案,附件4同样公开施工机械的控制传感器,并具体公开了其中的控制单元,两者领域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两者结合。
在此基础上关于如何通过参考距离、参考超声波传感器的超声波发送时间及测距超声波传感器的超声波发送时间而产生所测距离即高度信号,首先这是本领域的常识。其次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超声波测距传感器,其中第0028段记载如下。此外,上述时间间隔测量电路130,测量驱动用压电材料138发射的超声波到达检测用压电材料140,被基准面142反射,回到该检测用压电材料140的时间间隔TO。上述计算电路132,根据上述基准距离D。、时间间隔测量电路128测得的时间间隔T、及时间间隔测量电路130测得的时间间隔TO,求取测量用超音波记录笔112的下端至被测量物118的距离D=D0XT/T0。此外,第0040、0045、0047段等分别公开由于音速V会因测量环境的温度、温度产生的变化,就这样使用的话,得到是对温度变化特别不稳定的数值。附件2的方案中超声波记录笔112、122周围的温度、湿度一致,音速V也一致。即区别3所限定的高度信号产生方法已被附件2公开。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基于以上评述,附件2同时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即两组超声波辐射锥不重叠,以及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即高度信号的计算公式。
此外附件3也公开了一种超声波距离测定装置,参见附图1及其说明,其中也公开了垂直方向上设置的两组超声波收发装置,本发明通过采用此类方法,在从第1、第2超声波收发装置同时发出超声波脉冲后,来自第1超声波收发装置的超声波脉冲将在储藏罐侧面上进行反射后,再次返回,由第1收发装置接收。来自第2超声波收发装置的超声波脉冲将从罐内物体的表面反射,该反射波同样由第2接收装置接收。在处理装置中,根据这些收发信号的时间求出各自的传输时间T1、T2,由于第1超声波收发装置与罐侧面的距离D1是已知的值,因此可以根据T2/T1与D1的值求出至物体表面的距离D2,从而不使用高速的值就可以测定物体在储藏罐内的液面高度。即附件3也公开了区别3的产生方法,并进一步公开了相关的计算原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附件3还公开了垂直两组测量同时进行的技术教导。
关于区别特征(2),专利权人认为“大体上同时”并非同时的意思,只要能相互避开就可以。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先决定中对此已给出认定,本专利的方案中可以不采用分时多工的测量,而能够使得参考测量与距离测量同时执行。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如上所述附件3已公开同时测量的技术手段。此外,两组数据的测量在时间上通常只有两种方式即同时或分时(多工)。在附件2、3公开两组辐射锥不重叠的基础上,不论同时还是分时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由于附件2已经公开测量会受到温度、湿度等环境影响,其中两组辐射锥之间又不重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意识到同时测量的优点,因此,不仅同时测量的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之内。
基于以上评述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4或附件1、3、4或附件1-4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2、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3、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有创造性。
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2、3,如前所述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2、3公开,同时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10091027.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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