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袋装物料自动码包装车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57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4W1087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70631.1
申请日:2016-05-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绵阳蓝奥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9-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祁轶军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郑明
国际分类号:B65G57/3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9条第1款,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能够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610370631.1、发明名称为“袋装物料自动码包装车机构”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5月30日,专利权人为“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袋装物料自动码包装车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分包框架以及与所述分包框架相连的落包框架,其中所述分包框架底部设有用于运输袋装物料的过渡皮带机,所述过渡皮带机的上方设有导向装置,袋装物料通过所述导向装置进入第一转向皮带机或者第二转向皮带机,其中所述第一转向皮带机的上方设有第一推包机构,所述第二转向皮带机的上方设有第二推包机构,袋装物料通过所述第一推包机构或者所述第二推包机构进入所述落包框架;所述落包框架上设有落包机构,所述落包机构的上方设有用于调整所述袋装物料落料位置的第一拨包机构与第二拨包机构,所述第一拨包机构包括均固定在所述落包框架上的拨包气缸、拨包滑轨以及拨包挡板,其中所述拨包气缸的活塞杆与拨包板固定连接,所述拨包滑轨上设有沿所述拨包滑轨移动的拨包滑块,且所述拨包滑块与所述拨包板相连,所述拨包板与所述拨包挡板相互平行,所述第二推包机构和所述第一推包机构的结构相同,对称安装在所述分包框架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袋装物料自动码包装车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装置包括与导向气缸相连接的导向板以及固定在所述分包框架上的V型挡板,所述导向气缸的伸缩带动所述导向板的运动使袋装物料进入所述第一转向皮带机或者所述第二转向皮带机,所述V型挡板使袋装物料运输至所述第一推包机构或者第二推包机构的位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袋装物料自动码包装车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气缸通过第一气缸安装座铰接固定在所述分包框架上,所述导向板通过导向板安装轴承与所述分包框架铰接固定。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袋装物料自动码包装车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推包机构包括均固定在所述分包框架上的推包气缸和推包滑轨,其中所述推包气缸的活塞杆与固定推包板连接,所述推包滑轨上设有沿所述推包滑轨移动的推包滑块,且所述固定推包板与所述推包滑块相连。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袋装物料自动码包装车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推包板上设有横向气缸以及横向移动滑轨,所述横向气缸的活塞杆与活动推包板相连,所述横向移动滑轨上设有沿所述横向移动滑轨移动的横向移动滑块,且所述横向气缸的活塞杆与所述横向移动滑块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袋装物料自动码包装车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拨包机构与所述第一拨包机构的结构相同,对称安装在所述落包框架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袋装物料自动码包装车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落包机构包括均固定在所述落包框架上的落包气缸和落包滑轨以及与所述落包框架下端铰接的托包板,其中所述落包滑轨上设有沿所述落包滑轨移动的落包滑块,所述落包气缸的活塞杆与所述落包滑块相连,且所述落包滑块与连杆的一端铰接,所述连杆的另一端与所述托包板铰接。
8.根据权利要求1或7所述的袋装物料自动码包装车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落包框架上与所述分包框架相对的方向设有输送孔。”
针对本专利,绵阳蓝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8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文简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作为本案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057944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2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03938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8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11210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9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4192586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2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77201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9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5836478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3页(本专利)。
请求人认为: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6和8不具备新颖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①所述第一拨包机构包括拨包滑轨、沿拨包滑轨移动的拨包滑块,且所述拨包滑块与拨包板相连;
②所述拨包板与拨包挡板相互平行。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拨包板与气缸的活塞杆连接而且还与滑轨滑块组件连接”的结构和证据1中“拨包板与气缸的活塞杆连接”的结构均是实现直线推动物料包的功能,此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②,证据1中刮板与机架的结构用于限制包装物位置,其中刮板与机架的部分工作面平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拨包板与拨包挡板相互平行”的技术特征同样是实现限制包装物位置这一功能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仅仅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在证据1公开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对部分技术特征进行了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6和8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明确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隐含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和8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①所述第一拨包机构包括拨包滑轨、沿拨包滑轨移动的拨包滑块,且所述拨包滑块与拨包板相连;②所述拨包板与拨包挡板相互平行。
证据2完全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拨包机构的结构,同时也公开了拨包板与拨包挡板相互平行的技术内容,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中实现物料直线限位推移的技术方案实现物料的位置转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8
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8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3中出现的“铰接固定”为表述不清楚的措辞,导致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的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且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仅为“所述第二推包机构和所述第一推包机构的结构相同,对称安装在所述分包框架上”。而证据5的上述技术方案中包含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因此,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所涉及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6月11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7月1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原定于2019年06月11日举行的口头审理因故取消。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①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6属于重复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6和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2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②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③请求人放弃将证据4作为本案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2、3和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证据1、2、3和5予以采信。
证据1、2、3和5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已明确放弃将证据4作为本案证据,故本决定不再对证据4予以评述。
3.关于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出现的“铰接固定”为一种连接方式不清楚的表达方式,导致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
对于某一技术用语的理解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其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义,而应当结合具体的技术方案、语言环境及该技术用语在相关技术方案中的功能、作用等加以综合考虑。
对于本案而言,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袋装物料自动码包装车机构,其包括分包框架10以及与所述分包框架相连的落包框架20,其中所述分包框架10底部设有用于运输袋装物料的过渡皮带机11,所述过渡皮带机11的上方设有导向装置12,所述导向装置12包括与导向气缸12A相连接的导向板12B以及固定在所述分包框架10上的V型挡板12C,所述导向气缸12A的伸缩带动所述导向板12B的运动使袋装物料进入所述第一转向皮带机13或者所述第二转向皮带机14。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31]段的记载“所述导向气缸12A通过第一气缸安装座12D铰接固定在所述分包框架10上,所述导向板12B通过导向板安装轴承12E与所述分包框架10铰接固定。当所述导向气缸12A的活塞杆伸出时,所述导向板12B顺时针旋转,袋装物料沿所述过渡皮带机11右侧进入所述第一转向皮带机13;当所述导向气缸12A的活塞杆缩回时,所述导向板12B逆时针旋转,袋装物料沿所述过渡皮带机11左侧进入所述第二转向皮带机14。所述V型挡板12C的设计可以使袋装物料运输至所述第一推包机构15或者第二推包机构16的位置。具体地,当所述导向气缸12A的活塞杆伸出时,所述袋装物料沿所述V型挡板12C运输至所述第一推包机构15的位置;当所述导向气缸12A的活塞杆缩回时,所述袋装物料沿所述V型挡板12C运输至所述第二推包机构16的位置”,导向气缸12A的一端通过第一气缸安装座12D以铰接的方式安装在分包框架10上,导向气缸12A的活塞杆则与导向板12B相连接,而第一气缸安装座12D则固定在分包框架10上,由此,使导向气缸12A的一端能够以第一气缸安装座12D为铰轴,由该导向气缸的活塞杆带动导向板12B在一定范围内回转或摆动,因此,虽然权利要求3中出现了“铰接固定”的措辞,而“铰接”和“固定”本身亦具有通常的技术含义,但综合考虑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方案及导向气缸在该技术方案中起到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及其与导向板、分包框架等其他部件的配合关系,导向气缸不应当以不能相对移动的方式固定在分包框架上。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权利要求3的记载能够理解“铰接固定”应当是指“铰接”或“用铰链连接”。
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清楚、明确,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6是否属于重复授权
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中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时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仅为“所述第二推包机构和所述第一推包机构的结构相同,对称安装在所述分包框架上”。而证据5的上述技术方案中包含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因此,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所涉及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袋装物料自动码包装车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分包框架以及与所述分包框架相连的落包框架,其中所述分包框架底部设有用于运输袋装物料的过渡皮带机,所述过渡皮带机的上方设有导向装置,袋装物料通过所述导向装置进入第一转向皮带机或者第二转向皮带机,其中所述第一转向皮带机的上方设有第一推包机构,所述第二转向皮带机的上方设有第二推包机构,袋装物料通过所述第一推包机构或者所述第二推包机构进入所述落包框架;所述落包框架上设有落包机构,所述落包机构的上方设有用于调整所述袋装物料落料位置的第一拨包机构与第二拨包机构,所述第一拨包机构包括均固定在所述落包框架上的拨包气缸、拨包滑轨以及拨包挡板,其中所述拨包气缸的活塞杆与拨包板固定连接,所述拨包滑轨上设有沿所述拨包滑轨移动的拨包滑块,且所述拨包滑块与所述拨包板相连,所述拨包板与所述拨包挡板相互平行,所述第二推包机构和所述第一推包机构的结构相同,对称安装在所述分包框架上;
所述第二拨包机构与所述第一拨包机构的结构相同,对称安装在所述落包框架上。
证据5中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时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袋装物料自动码包装车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分包框架以及与所述分包框架相连的落包框架,其中所述分包框架底部设有用于运输袋装物料的过渡皮带机,所述过渡皮带机的上方设有导向装置,袋装物料通过所述导向装置进入第一转向皮带机或者第二转向皮带机,其中所述第一转向皮带机的上方设有第一推包机构,所述第二转向皮带机的上方设有第二推包机构,袋装物料通过所述第一推包机构或者所述第二推包机构进入所述落包框架;所述落包框架上设有落包机构,所述落包机构的上方设有用于调整所述袋装物料落料位置的第一拨包机构与第二拨包机构;
所述第一拨包机构包括均固定在所述落包框架上的拨包气缸、拨包滑轨以及拨包挡板,其中所述拨包气缸的活塞杆与拨包板固定连接,所述拨包滑轨上设有沿所述拨包滑轨移动的拨包滑块,且所述拨包滑块与所述拨包板相连,所述拨包板与所述拨包挡板相互平行;
所述第二拨包机构与所述第一拨包机构的结构相同,对称安装在所述落包框架上。
将上述两个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可获知二者的区别为:本专利明确限定“所述第二推包机构和所述第一推包机构的结构相同,对称安装在所述分包框架上”,而证据5则未明确限定第一推包机构与第二推包机构的结构是否相同,是否对称安装在分包框架上。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对于本案而言,由于上述两个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此使上述两个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实质上不同,因此,二者不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本专利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能够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袋装物料自动码包装车机构。
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双线码垛机,由入口输送机1、斜坡输送机2、自动分路器3、左路码垛流程作业线4、右路码垛流程作业线5、滑门6、升降机7、托盘仓8、托盘输送机9、垛盘输送机10、高架平台11、扶梯12、电控柜13构成。
所述的左路码垛流程作业线4由左棘辊输送机41、左缓停输送机42、左转包输送机43、左转包机44、左码垛编组机45、左推包机46组成,左棘辊输送机41、左缓停输送机42、左转包输送机43、左码垛编组机45由进口至出口方向依次设置,左转包机44安装在左转包输送机43上,左推包机46安装在左码垛编组机45上。
所述的右路码垛流程作业线5由右棘辊输送机51、右缓停输送机52、右转包输送机53、右转包机54、右码垛编组机55、右推包机56组成,右棘辊输送机51、右缓停输送机52、右转包输送机53、右码垛编组机55由进口至出口方向依次设置,右转包机54安装在右转包输送机53上,右推包机56安装在右码垛编组机55上。
所述的左路码垛流程作业线4和右路码垛流程作业线5在高架平台11上左右对称布置安装。置于高架平台11底部的盘托仓8内的托盘通过盘托输送机9逐个输送至安装在左右二条码垛流程作业线之间的滑门6下方,托盘接收从左右两侧的推包机出来的物品,满垛托盘再通过升降机7移至垛盘输送机10。
本发明采用的各种输送机、滑门的控制方式、升降机、盘托仓及其输送方式均采用现有技术。
本发明所述的入口输送机1是皮带输送机,是整台码垛机与前端生产线包装输送机连接的过渡输送功能单元,布置于安装平面上,它主要由机架、主从动辊筒、张紧调节装置、减速电机、皮带构成。可根据码垛机的控制要求,在此设置缓停等待功能,或对包装物实施加速输送。若其前端生产线输送过来的是立包,还可在此增加倒袋机,将包装物推倒并使袋口朝一个固定方向向前端输送。
本发明所述的斜坡输送机2是皮带输送机,其前端与入口输送机1连接,也可直接与前端生产线直接连接,其主要功能是将码垛包装物从低位输送至高位的功能单元,主体布置于安装平面上,主要由机架、主从动辊筒、托辊、张紧调节装置、减速电机、皮带构成。
所述的入口输送机1和斜坡输送机2均属主路输送机的传输部件,主路输送机后面连接自动分路器3。
自动分路器3安装在斜坡输送机2之后,进口与斜坡输送机2连接,出口分别与左路码垛流程作业线4和右路码垛流程作业线5连接。达到将斜坡输送机输送过来的包装物改变前进方向,按既定程序自动分到左路码垛流程作业线4和右路码垛流程作业线5上按不同方向分别输送,同时进行码垛作业的目的。
本发明采用的自动分路器3包括分路输送机31、分路导板32、导板定位座33、导板驱动装置34、支撑架35,所述的分路输送机31是皮带输送机。为了有效减小包装物在分路转向过程中的摩擦力,使分路更加顺畅,所述的分路输送机31的皮带尽可能选用工作面光滑的皮带。分路输送机31的工作面可以是水平面,也可以是进口至出口方向朝下倾斜与水平面成小于60°的夹角。
支撑架35安装于分路输送机31上,导板定位座33和导板驱动装置34安装于支撑架35上,分路导板32的中后部通过导板定位轴322安装于导板定位座33上,分路导板32的后部设有驱动轴323,驱动轴323与导板驱动装置34的推动轴经万向节连接,通过导板驱动装置34驱动分路导板32按设定的角度进行左右摆动。所述的分路导板32的框架321上垂直均匀安装有若干个无动力辊筒324,这样可以有效减小在分路过程中包装物与分路导板32的摩擦力;无动力辊筒324的高度略高于包装物的高度。
为了实现对自动分路器3的自动控制,在分路输送机31的前端或斜坡输送机2上安装传感器36,可将主路输送机输送过来的包装物来包情况通过信号传输到控制系统,控制系统控制分路导板32按设定程序左右摆动,实现包装物向左路码垛流程作业线4和右路码垛流程作业线4自动分路输送。
根据前端包装输送线布局情况,若前端输送线已经为二条并行的输送机,也可以不安装自动分路器3,将所述的左路码垛流程作业线4和右路码垛流程作业线4通过二条并行的入口输送机或斜坡输送机直接与前端二条并行的输送机连接,包装物通过入口输送机或斜坡输送机直接输送到左路码垛流程作业线4和右路码垛流程作业线5进行码垛作业。
所述的左路码垛流程作业线4和右路码垛流程作业线5在高架平台10上左右对称布置安装,功能构成和作业过程完成一样,以下以右路码垛流程作业线5为例进行说明。
所述的右棘辊输送机51主要由减速电机、棘辊、锥形棘辊、链轮、链条、机架构成,其功能是将从自动分路器3分过来的包装物过渡输送到后续的码垛功能单元,同时实现包装物的整平和转向,使包装物以平整、与后续输送机中心线重叠的状态进入下一台输送机。
所述的右缓停输送机52主要由减速电机、主从动辊筒、皮带、链轮、链条、张紧调节装置、机架构成,其主要功能是在包装物码垛工作量比较大,个别时段两袋包装物在输送机上的前后距离较短,其后置的右转包机54转包动作无法完成情况下,前一袋包装物在转包时,后一袋包装物在到达其上时,其能按控制程序要求停止运行,待上一袋包装物完成转包后,其重新启动将包装物向前输送。
所述的右转包输送机53主要由减速电机、主从动辊筒、皮带、皮带托盘、链轮、链条、张紧调节装置、机架构成,其主要功能是将前端右缓停输送机52输送过来的包装物输送到转包位置并停止,待包装物完成方向转换后启动将其继续输送至下一功能单元。为了使包装物能处在一个平面上顺利地转包,在皮带下安装有接触面光滑的皮带托盘。
所述的右转包机54主要由减速电机、旋转轴、转动架、气缸、夹袋板、支撑架构成,右转包机54的支撑架固定安装于右转包输送机53的机架上,旋转轴的一端与减速电机连接,另一端与转动架固定连接,气缸和夹袋板安装于转动架上,由减速电机驱动转动架做旋转动作,气缸驱动夹袋板做夹紧或松开动作。当右转包输送机53将包装物输送至转包位置停下后,夹袋板夹住包装物,转动架按照设定的规则和频率把包装物旋转90度、180度、或不作角度调整。
所述的右码垛编组机55主要由减速电机、主从动辊筒、皮带、皮带托盘、链轮、链条、张紧调节装置、机架构成,其主要功能是完成包装物进行推包码垛前的层编组,将完成了转包的包装物按所需数量整齐排列输送至推包位置,等待推包作业。为了能把包装物整齐地支撑于一个平面上,便于推包作业的进行,在所述的输送皮带下安装接触面光滑的皮带托盘。
所述的右推包机56主要由减速电机、链轮、链条、刮板、气缸、机架构成。所述的右推包机56安装于右码垛编组机55上方,其主要功能是将右码垛编组机55上完成编组的包装物推入滑门6的设定位置。
所述的滑门6为对称结构,主要由减速电机、链轮、链条、门板、挡包板、气缸等构成,安装于升降机的中上部。其主要功能是将完成一层编组的包装物放到托盘上完成一层的码垛,即当左码垛编组机45和右码垛编组机55完成了包装物的编组,左推包机46和右推包机56同时把包装物推入滑门6关闭的两块门板上指定位置并完成对包装物的挤压。然后,位于滑门6两侧的挡包板在气缸的作用下,相向把包装物向中间挤压固定在滑门6的中央,此时滑门6的两块门板向后打开,从包装物下方抽出,包装物落到托盘上完成一层的码垛作业。
此外,为使包装物在每一层的码垛过程中更平整、更稳固,在滑门6的上方的还设置有顶压板。顶压板由气缸驱动,当一层包装物从滑门6上放到托盘后,顶压板对包装物进行挤压,对5包一层的包装物作再次整形。
所述的升降机7主要由减速电机、链轮、链条、主轴、升降台、配重块、升降支架等组成。所述的升降支架上安装有传感器,分别安装在不同位置,用来检测升降台到位情况。当升降台上升到最高滑门6处、位于高处的传感器检测到信号时,电机制动停止,此时托盘升起至等待码垛位。滑门6开启,两块门板上的包装物落到托盘上,气缸驱动顶压板对包装物进行再次整形,然后顶压板上升,升降机带动托盘下降至一定高度。当滑门6闭合后,升降台再上升到合适位置,等待下次滑门6开启。
所述的托盘仓8主要由框架、升降气缸、托盘托、插板、插板气缸等组成。
所述的托盘输送机9主要由减速电机、动力链条、换向机构、换向气缸、导向轴等组成。托盘仓送出空托盘至托盘输送机,托盘输送机的减速电机驱动动力链条运行,空托盘前进到换向机构位置,换向机构的换向气缸带动导向轴顶起,将横向过来的托盘顶起,落到纵向托盘输送机上,继续在动力链条上向前运动,直至到达升降台上的码垛工位。
所述的垛盘输送机10主要由减速电机、动力链条、动力辊筒、无动力辊筒、机架、护栏等组成。当托盘上按设定层数码好包装物后,升降台下降到最低位置,满垛托盘便随着升降台的下降落到垛盘输送机10的动力辊筒上。垛盘输送机10的减速电机带动动力辊筒运转,动力辊筒转动将整垛的包装物输送到末端的无动力辊筒上,整个码垛过程结束。
所述的高架平台11主要由框架梁、操作通道、安全围栏等组成,主要用于安装自动分路器及左右码垛流程作业线上的转包机、码垛编组机、推包机等需要在高位工作的码垛功能单元装置。高架平台11的四周环绕布置有操作通道,供码垛机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操作监控和日常维护行走。在操作通道的外围设置安全围栏,保证操作人员的人生安全。为了操作人员上下高架平台11的方便,在高架平台与地面间还设置有扶梯12,为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扶梯12的外侧设置有安全围栏。
所述的电控柜13主要由柜体、电器元器件、工控主机、操作触摸屏等构成。其主要功能是接收设备上各功能单元传递回来的信号,按设定控制程序对各功能单元的运行进行自动控制。所述的电控柜与各功能单元是电连接(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及附图)。
证据2公开了一种连接器检测机的装料机构,包括废品卸料装置51和合格品安装装置52,所述废品卸料装置51的连接器输出口对着合格品安装装置52的输入口,所述废品卸料装置51包括连接器固定板511、固定板支架512、横向推拉装置513、垫板514、连接器支架515、连接器挡块516、连接器推板517、废品推拉气缸518、废品推拉气缸支架519、滑槽5110和废品安装箱5111,所述连接器固定板511下平面两端设有固定板支架512,右侧固定板支架512侧面连接着横向推拉装置513的横向推拉气缸安装板5132,所述连接器固定板511上设有矩形通孔,连接器固定板511上平面后端安装有垫板514,连接器固定板511上平面前端安装有连接器支架515,垫板514和连接器支架515上设有连接器,连接器两侧设有连接器挡块516,连接器挡块516与连接器固定板511固定,所述连接器挡块516下端均设有矩形通孔,连接器后端紧贴连接器推板517,连接器推板517穿过连接器挡块516下端的矩形通孔,连接器推板517连接着废品推拉气缸518的活塞杆法兰板,废品推拉气缸518固定于废品推拉气缸支架519上平面,连接器前端设有滑槽5110,滑槽5110安装于固定板支架512上,滑槽5110下端设有废品安装箱5111;
所述横向推拉装置513还包括横向推拉气缸5131、横向卡接头5133、卡接头安装板5134、横向滑块5135、横向滑轨5136、横向滑轨安装板5137、横向连接块5138和推块5139,所述横向推拉气缸安装板5132上安装有横向推拉气缸5131,横向推拉气缸5131的活塞杆连接着横向卡接头5133,横向卡接头5133卡在卡接头安装板5134的卡槽里,卡接头安装板5134侧边沿连接着横向滑块5135,横向滑块5135与横向滑轨5136配合,横向滑轨5136安装于横向滑轨安装板5137侧面,横向滑轨安装板5137固定于固定板支架512上,卡接头安装板5134上边沿连接着横向连接块5138,横向连接块5138连接着推块5139,推块5139穿过连接器固定板511上的矩形通孔,推块5139侧边沿对着连接器
所述合格品安装装置52包括连接器安装管521、安装管固定夹522、固定夹支架523、肘夹524和肘夹安装板525,所述安装管固定夹522上固定有连接器安装管521,安装管固定夹522安装于固定夹支架523上平面,安装管固定夹522侧面连接着肘夹安装板525,肘夹安装板525上安装有肘夹524。
本实用新型连接器检测机的装料机构,能够替代人工自动完成包装作业,有效提高检测效率,减低人力成本,避免资源浪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及附图)。
经比对,可获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双线码垛机,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的“自动双线码垛机”对应于本专利的“袋装物料自动码包装车机构”;证据1中“分路输送机31”安装在机架上,该机架对应于本专利的“分包框架”;证据1中的“滑门6”对应于本专利的“落包机构”,而证据1中的滑门6安装在机架上,该机架部分对应于本专利的“落包框架”;证据1中的“分路输送机31”对应于本专利的“过渡皮带机”;证据1中由“分路导板32”、“导板定位座33”、“导板驱动装置34”构成的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导向装置”;证据1中的“右推包机56”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推包机构”;证据1中的“左推包机46”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推包机构”。
由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二者的区别实质上在于:
①袋装物料的转向机构不同:本专利通过第一转向皮带机和第二转向皮带机实现袋装物料的转向;而在证据1中,待包装物通过右转包机54或左转包机44按照设定的规则和频率将包装物旋转90度、180度或不作角度调整。
②是否设置拨包机构:本专利在落包机构的上方设有用于调整袋装物料落料位置的第一拨包机构与第二拨包机构,且第一拨包机构包括均固定在所述落包框架上的拨包气缸、拨包滑轨以及拨包挡板,其中所述拨包气缸的活塞杆与拨包板固定连接,所述拨包滑轨上设有沿所述拨包滑轨移动的拨包滑块,且所述拨包滑块与所述拨包板相连,所述拨包板与所述拨包挡板相互平行;而证据1则未公开相关技术内容。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实质上不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和8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此外,证据2虽然公开了一种连接器检测机的装料机构,并具体公开了该装料机构的具体结构组成和各个部件的连接关系,但其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处理的对象亦不相同,而且证据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袋装物料自动码包装车机构上、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请求人也未提出充分的理由或提交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
另,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袋装物料通过所述导向装置进入第一转向皮带机或者第二转向皮带机实现分包功能,通过所述落包机构对袋装物料进行投递,通过所述第一拨包机构与所述第二拨包机构可以对袋装物料再次进行推动并投递到指定的位置,使整个过程完全不需要人工搬运,就可以将袋装物料进行码垛,因此自动化程度提高,大幅度提高了装车效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2关于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8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直接或间接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8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10370631.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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