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袋(雀香)-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袋(雀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40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6W1130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30084938.5
申请日:2018-03-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5-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云南雀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审员:钟华
合议组组长:张霞
参审员:张聪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正面的区别为局部细微差异,背面的区别仅为条形码和说明性文字排列位置的不同以及质量许可标识的有无,且涉案专利的条形码及说明性文字的排列方式较为常见,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1日授权公告的201830084938.5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包装袋(雀香)”,申请日为2018年03月07日,专利权人为云南雀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166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2:商标号为15615939的商标注册证明及初步审定公告打印件;
证据3:商标号为G1202045的商标注册证明和国际公告打印件及中文译文;
证据4:商标号为G1206213的商标注册证明和国际公告打印件及中文译文;
证据5: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证书第13-18页是爆料人“种种种子”于2017年08月15日在“什么值得买”官网推荐的“雀巢咖啡1 2原味”,该推荐信息中产品图片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证据1公证书第34-40页是在微博官网首页搜索“雀巢 原味速溶咖啡单条 15克”的微博,其中微博网友“多多返钱ok8293”在2017年09月26日,微博网友“贴心猫咖啡”在2017年06月23日,微博网友“Kairmens”在2017年03月18日,微博网友“剁手族的_春天”在2016年01月19日分别发布了微博,上述微博图片的发布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因此可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上述现有设计均与涉案专利所属产品相同,设计要素相同,因此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涉案专利与上述现有设计相比无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涉案专利使用了与证据2至证据4近似的商标,证据5可以佐证涉案专利与上述商标权相冲突,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在上述指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进行答复。
2019年08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以证据1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以证据2至证据5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提交了证据1公证书原件,出示了证据2至5的原件。并指认证据1第13页的图片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认为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以图片右侧的更新时间2017-08-15为公开时间。同时指认第40页的图片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以图片下方的2016年01月19日为公开日,认为涉案专利与上述对比设计相比实质相同或者没有明显区别。同时,请求人坚持涉案专利与证据2至证据4所示商标权相冲突,证据5用以佐证商标权冲突。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166号公证书,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原件。经合议组核实,证据1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1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证据1公证书记载,在新浪微博官网首页搜索“雀巢 原味速溶咖啡单条 15克”所得到的结果,其中第36页最后一条微博网友“剁手族的_春天”在2016年01月19日发布的,第40页图片为该条微博所附图片。由于新浪微博内容及图片发布后不能修改、只能删除,且一般公众能通过搜索关键词等方式查找到,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新浪微博的发布日可认为是其公开日。上述发布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18年03月07日,因此上述图片所示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下称对比设计),能用以评述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涉案专利的产品名称是“包装袋(雀香)”,对比设计也是一项包装袋的设计,所属产品种类相同,可以将两者作如下对比:
涉案专利由主、后视图和展开平面图表示。简要说明未请求保护色彩。如图所示,涉案专利整体为长条形。其正面左边三分之二为深底色上有浅色“NQXCAFE”、“雀香咖啡”等字体,靠近左端有一竖向排列的说明性文字,正面右边三分之一为倒圆角杯子,杯内有咖啡、上方冒着热气,杯子中下部周围散布有几颗咖啡豆,左右交界处有竖向排列的“1 2原味”等说明性文字;其后视图有条形码及若干说明性文字。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由1张照片表示。如图所示,对比设计整体为长条形。其正面左边三分之二为深底色内有浅色“NESCAFE”、“雀巢咖啡”等字体,靠近左端有一竖向排列的说明性文字,正面右边三分之一为倒圆角杯子,杯内有咖啡、上方冒着热气,杯子中下部周围散布有几颗咖啡豆,左右交界处有竖向排列的“ 2原味”等说明性文字;其后视图有条形码、质量许可标识及若干说明性文字。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相同点在于:整体形状相同,正面的构图和主要图案十分接近,背面均有条形码和若干说明性文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两者正面的文字和图案有局部细微的不同;(2)两者背面的条形码和说明性文字的排列位置不同,涉案专利背面有质量许可表示,对比设计没有。
对此,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正面的局部细微差异,难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产品的背面处于正常使用时较不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的部位,且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背面的区别仅为条形码和说明性文字排列位置的不同以及质量许可标识的有无,且涉案专利的条形码及说明性文字的排列方式较为常见,因此两者背面的区别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也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评述已经得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830084938.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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