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手帕纸包装机的虚切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38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5W1173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64660.0
申请日:2009-05-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南信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王滢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陈旭暄
国际分类号:B65B6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
:虽然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多项区别特征,但其中部分区别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而对于其余区别特征,另查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了实质上相同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将该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相关的区别特征并不能使该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920064660.0、名称为“一种手帕纸包装机的虚切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05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2日,专利权人为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手帕纸包装机的虚切装置,主要包含机座、刀辊、刀辊轴、对顶辊、滚筒组及调节机构,其主要特征是:机座与手帕纸包装机的底板连接,带月牙形刃口的刀辊固定在刀辊轴上,刀辊轴通过轴承和轴承套安装到机座上,刀辊轴一端有同步带轮,另一端有齿轮,对顶辊通过轴承座安装到机座两端的U形槽中,对顶辊一端有齿轮与刀辊轴同侧的齿轮啮合,轴承座下部的楔形块和丝杆机构调节刀辊与对顶辊之间的间隙,滚筒组确定薄膜的方向和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手帕纸包装机的虚切装置,其主要特征是:刀辊齿轮齿数Z1×对顶辊直径D2=对顶辊齿轮齿数Z2×刀辊直径D1,且Z1≠Z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手帕纸包装机的虚切装置,其主要特征是:调节机构(5)通过支座(503)和支座(510)安装在机座1上,蜗轮(501)安装在轴(504)上,轴(4)分别穿过支座(503)和支座(510),滚筒(509)在轴(504)上同轴转动,两个摆杆(507)的一端与轴(4)抱紧,另一端安装滚筒(508),蜗杆轴(505)安装在支座(503)内并与蜗轮(501)啮合,蜗杆轴上部有手柄(506),盖板(502)安装在支座(503)上,转动手柄(506),摆杆(507)连同滚筒(508)同时绕轴(504)摆动。”
针对本专利,湖南信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02月12日,授权公告号CN224717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5月19日,授权公告号CN23194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明确如何通过楔形块3的左右移动以实现对刀辊与对顶辊之间的间隙的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明确得出调节机构如何对虚切线位置进行调节,因而说明书公开不充分;(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利用楔形块和丝杆机构对刀辊与对顶辊之间的间隙进行调节,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3)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除利用说明书记载的调节机构5的结构外,利用其他的调节机构能否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4)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设计,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9年05月17日,请求人针对其于2019年04月17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8月02日,授权公告号CN28016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5月19日,授权公告号CN23194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8月11日,授权公告号CN26316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2003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号CN146063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3限定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4、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4、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设计,针对权利要求3,证据4给出了通过包括滚筒、安装滚筒的轴以及两个摆杆的调解机构调整运输薄膜状材料运动轨迹的技术启示,因而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以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附件1与本专利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刃口设计体现了本专利与附件1的巨大差别,基于完全不同的技术要求,附件1不能够作为本专利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并且附件1所采用的通过摩擦力来带动两滚印轮进行转动的方案是本专利所要摒弃的方案,其实际上与本专利存在着相反的技术启示,即便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的部分技术特征,将附件2与附件1相结合也不能够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2019年06月11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8月01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19年07月08日,专利权人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以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证据1的突起并不能够替换本专利的刃口,证据2、3领域与本专利不同,证据1中间隙调节机构并非丝杆与楔形块的配合结构,将后者结合到证据1必然要替换证据1原有的调节结构,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4以及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证据4涉及调节部分的结构与权利要求3中的调节机构在结构上存在较大差异,且二者所要实现的功能也不相同,并且本专利在结构上和功能上具有较高的紧凑性、操作简单,非常规设计,因而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
2019年07月16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针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调查:
请求人主张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以其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书面意见及证据1-4为准,放弃请求书中的各项理由及附件1、2的使用。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如下: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3限定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放弃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同书面意见。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各项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并且请求人表示庭后不再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进行书面意见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至4均是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证据1至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明确如何通过楔形块3的左右移动以实现对刀辊与对顶辊之间的间隙的调整,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也不能明确得出调节机构如何对虚切线位置进行调节,权利要求1-3限定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利用楔形块和丝杆机构对刀辊与对顶辊之间的间隙进行调节,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0017]段清楚披露了刀辊轴28通过轴承25和轴承套27水平安装到机座1上,对顶辊8通过轴承25与轴承座4定位,轴承座4再安装到机座1两端的竖直U形槽中,楔形块3安装在轴承座4下部与U形槽之间,转动穿过楔形块3内孔的丝杆15,使楔形块3左右移动来调节刀辊与对顶辊之间的间隙,以适应不同厚度的薄膜,安装在U形槽上部的板6上的螺钉11锁定轴承座4的位置。在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图1、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丝杆的旋转带动楔形块作水平运动,从而改变楔形块在U形槽内的位置,并通过楔形块与对顶辊端部的轴承座之间的配合,调整轴承座在U形槽内的安装高度,进而调整对顶辊与刀辊间的距离,上述结构并不存在不能实现之处。其次,针对调节机构,本专利说明书第[0018]、[0020]段记载了其具体结构以及工作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该方案是通过调节机构驱动滚筒508绕滚筒509轴线摆动,使得滚筒508与牵引辊23之间的薄膜长度发生变化,进而改变牵引辊、压辊的切点与刀辊刃口、对顶辊的切点之间的薄膜长度,从而调整虚切线到达包膜工位时处于手帕纸小包正面的位置,上述结构亦不存在不能实现之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已在说明书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和实施。合议组对于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2)如前文所述,根据说明书所披露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对顶辊与刀辊之间的间隙调整,而权利要求1也对刀辊、对顶辊、楔形块的安装位置以及楔形块与丝杆调节功能进行了限定,不存在不清楚之处,合议组对于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手帕纸包装机的虚切装置,证据1公开了全自动抽取式湿巾包装机的抽取口滚动式打孔机构B,在该湿巾包装机的工作台19上设有支架1,在支架1上设有上下对应排列的上刀轴2、下刀轴3,上刀轴2与下刀轴3的端部均装有互相啮合连接的齿轮4;所述的上刀轴2上设有上滚轮刀5,上滚轮刀5通过加热棒6与设在上刀轴2的另一端部的铜环7及碳刷架8(已包含有碳刷)相连,且上滚轮刀5表面具有呈抽取口纹路状的突起9;所述的下刀轴3上设有下滚轮刀10,下刀轴3通过连轴器11与伺服电机12相连,其中上滚轮刀5与下滚轮刀10之间留有缝隙以使包装膜20通过,伺服电机12装在电机座13上,电机座13又与支承板14相连;其工作原理为启动伺服电机,使下刀轴、上刀轴一起间歇滚动,此时包装湿巾用的包装膜20经打批号机构A后进入抽取口滚动式打孔机构B的上滚轮刀与下滚轮刀之间,经上滚轮刀表面的突起结构的滚动打出抽取口撕裂痕而不穿透,然后进入贴标机构C;为了能更准确地调整上滚轮刀与下滚轮刀之间的间隙,以适应不同厚度的包装膜的打孔需要,在所述的上刀轴2上可依次装有定位块16、弹簧17及弹簧座18(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2-22行,图1、2)。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主要在于:①证据1的抽取口滚动式打孔机构用于全自动抽取式湿巾包装机,而非手帕纸包装机,并且证据1也未明确公开该包装机具有用于确定薄膜方向和位置的滚筒组,以及调节机构;证据1上滚轮刀5表面具有呈抽取口纹路状的突起9,而本专利的刀辊上带有月牙形刃口;证据1中下刀轴3通过连轴器11与伺服电机12相连,而本专利的刀辊轴的一端是同步带轮结构;②证据1仅公开了上刀轴、下刀轴安装在支架1上,虽然根据证据1图2可见轴承,但本专利还限定了刀滚轴通过轴承和轴承套安装到机座上,以及对顶辊通过轴承座安装到机座两端的U形槽中;证据1调整上滚轮刀与下滚轮刀之间间隙的结构与本专利不同,本专利采用的是通过轴承座下部的楔形块和丝杆机构调节刀辊与对顶辊之间的间隙。
请求人主张:区别特征①属于公知常识,区别特征②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由于证据1与本专利的包装对象和袋材均有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1的打孔方式应用于采用月牙形刃口切割的虚切装置上,虽然滚筒组、调节机构都是公知常识,但是在证据1的基础上也没有动机增加这些机构;证据3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差别较大,证据1本身具有调整上滚轮刀与下滚轮刀之间间隙的调节机构,没有动机再对其进行改进,否则将破坏证据1的完整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一)无论是手帕纸包装机,还是全自动抽取式湿巾包装机,都涉及包装袋材的输送和形成纸巾抽取开口,而具体输送的包装袋材性质和纸巾抽取开口的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并且为了适应不同的打包规格和要求,根据工位及袋材相应的方向和位置设置滚筒组、调节机构,以及选择形成撕裂口或虚切线的刃口形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此外,对于刀辊轴的动力输入选择同步带轮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区别特征①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基本的知识储备和技能要求,根据具体工况所进行的技术性调整。(二)另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气缸垫复合板辊轧机,该辊轧机采用箱式结构,由底座1和机架2构成,上轧辊18、下轧辊17上分别附有轴承座8、轴承座3和轴承挡板7、轴承挡板4,动力传动系统由电动机、减速器、变速箱、万向联轴器构成,上轧辊18的定位采用可调压力的双向作用的液压千斤顶10来顶在上轴承座8来实现的,液压系统由液压油泵站、液压管线、液压锁、千斤顶构成,上轧辊18与下轧辊17两者间的间隙采用固定在机架2上调整手轮5,再以一对伞齿轮13连接调整机构6,有手轮5转动,则通过丝杆21旋转带动楔块22作水平运动,从而改变上轧辊18和下轧辊17之间的间隙大小,而其间隙大小采用位移传感器9和数字式电子显示仪表予以自动检测(参见证据3说明书最后一段,图2、4),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下轧辊通过轴承座设置在机架上,上轧辊通过轴承座安装,并且调整二者间隙的技术手段与本专利实质上相同,都是通过转动丝杆带动楔形块作水平运动从而改变上轧辊的安装高度,至于机座两端设有U形槽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应用于证据1时为了方便安装上轧辊而容易想到的常规手段。
基于上述理由,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上述区别特征不能使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刀辊齿轮齿数Z1×对顶辊直径D2=对顶辊齿轮齿数Z2×刀辊直径D1,且Z1≠Z2”。该附加技术特征是通过让刀辊和对顶辊旋转时线速度相同从而保证二者同步运动,该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调节机构(5)通过支座(503)和支座(510)安装在机座1上,蜗轮(501)安装在轴(504)上,轴(4)分别穿过支座(503)和支座(510),滚筒(509)在轴(504)上同轴转动,两个摆杆(507)的一端与轴(4)抱紧,另一端安装滚筒(508),蜗杆轴(505)安装在支座(503)内并与蜗轮(501)啮合,蜗杆轴上部有手柄(506),盖板(502)安装在支座(503)上,转动手柄(506),摆杆(507)连同滚筒(508)同时绕轴(504)摆动”。
请求人主张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织物引导器,包括可动部5和固定部6,可动部5包括接受织物W的搬入滚筒30和排出织物W的排出滚筒31,此两个滚筒30、31在彼此有一定间隔的分离状态下,能够旋转地安装在可动部5上,织物W搭放在一对滚筒30、31上,在接触搬入滚筒30和排出滚筒31的侧面的状态下,由织物引导器2排出。图1(a)的可动部5安装得能够相对于固定部6转动,通过可动部5的转动,改变滚筒30、31相对于织物W的姿态,从而修正织物W的移送轨迹。在图2(a)、图2(b)所示,在可动部5上安装有改变可动部5姿态的轨道50,固定在可动部5上的轨道50可以是圆弧状或者是U字形,在轨道50是圆弧状的情况下,圆弧的中心O作为转动的中心,使可动部5转动,此时,轨道50弯曲地安装,向着排出滚筒31凸出。为了防止织物W上产生皱纹,转动中心O优选设定在与距离排出滚筒31相比离搬入滚筒30更近的位置。固定部6具有支持引导滚筒62的支持部60,在此支持部60上自由转动地安装着多个引导滚筒62,轨道50由上述多个引导滚筒62夹持,能够在一定的轨迹上运动,动力部M具有输入驱动可动部5所用动力的主动件,比如图2(b)动力部M的输出轴上安装的小齿轮61,与沿着轨道50安装的齿条51(从动件)咬合,通过动力部M的转动,小齿轮61转动,从而使齿条51移动,因此,可动部5以摆动中心O为中心发生摆动,使之左右摆动。控制器10由比如包括中央处理器10a和储存器10b的运算处理装置构成,在控制器10上,通过在图上未显示的接口,连接着一个以上的传感器41、动力部M和显示器7,此控制器可以基于外部控制人员的指令来控制动力部M的转动(参见证据4全文,图1-7)。
合议组认为:根据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差甚远,并且就二者的技术方案及其工作原理而言也存在较大区别:一方面,证据4中驱动可动部5转动的动力传动机构与本专利中由手柄506、蜗杆轴505、蜗轮501构成的动力传动机构完全不同;另一方面,二者的调节织物或薄膜的手段也不同,证据4的可动部5包括接受织物W的搬入滚筒30和排出织物W的排出滚筒31,该可动部是以O为中心在水平面上左右摆动,而在本专利中,滚筒509在轴504上同轴转动,摆杆507连同滚筒508绕轴504摆动,因而证据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调整织物W在两个滚筒上的横向位置,本专利则是通过滚筒508的位置变化来调整牵引辊、压辊的切点与刀辊刃口、对顶辊的切点之间的薄膜长度。由此可见,证据4尚未公开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采用本专利的调节机构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基础上也难以获得利用可动部及搬入滚筒和排出滚筒的结构来解决本专利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依据证据1、3已经得出该结论,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064660.0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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