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交叉封闭结构的双层织物及其织造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交叉封闭结构的双层织物及其织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25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4W1085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0930.6
申请日:2015-04-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尹吉玉
授权公告日:2017-0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德新
主审员:吴亚琼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D03D11/00(2006.01);A41D3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虽然本专利的方法要采用一些现有的织造工艺,但也需要根据最终织物的结构对上述现有技术作出重新设计和排列,由于其最终织物的结构是本专利的创新之所在,故不能由现有技术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的织造方法。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1月18日授权公告的201510200930.6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具有交叉封闭结构的双层织物及其织造方法”,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4日,专利权人为赵德新。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交叉封闭结构的双层织物织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织造表里两层织物时,投入表纬织上层时,里经全部下沉,不与表纬交织;投入里纬织下层时,表经全部提升,不与里纬交织;
在织造封闭层时,将表纬与里纬上下位置交换,表经与里经上下位置交换;
所述表里两层织物的经线和纬线分别按照纱线密度和经纬线比例进行合并交织形成封闭层;所述比例为1:1或2:1或1:2或1:3;
所述表层织物与里层织物分别采用平纹或方平或斜纹进行织造;所述表里两层织物采用分区穿法,表、里经各穿一区或表、里纬各穿一区;所述封闭层采用分区间断穿法,所述表里两层织物经过封闭层互相交换;每筘齿穿入数等于表里经排列比之和,或是其整数倍。
2. 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交叉封闭结构的双层织物织造方法制造的具有交叉封闭结构的双层织物,其特征在于:包括表、里两层织物,所述表层织物的部分经线和纬线与里层织物的部分经线和纬线交织在一起形成封闭层;所述封闭层与表里两层织物共同围成若干容置空间;所述封闭层为表里两层织物的经线和纬线分别按照纱线密度和经纬线比例进行合并交织而成;所述表层织物与里层织物的结构分别为平纹或方平或斜纹;所述封闭层经过两次或多次交织形成;所述容置空间容置有填充物;所述表、里两层织物经过封闭层互相交换。”
针对本专利,尹吉玉(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比例为1:1或2: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证据2公开了表里经纬纱的排列比可选择1:1或1:2或1: 3(相当于经纬线比例为1:2或1:3),同时经线与纬线按照上述比例进行交织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中所述比例为1:2或1: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其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顾平主编的《织物结构与设计学》一书的复印件,由东华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09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证据2:摘自《上海纺织科技》2001年04月第29卷第2期的文章:双层织物的组织设计研究。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并补充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引用证据1第89页第3段第4-7行、第4段第2-3行,第95页第3段第1-2行,第102页第5段第1-2行,第103页最后1行至第104页第1行,第104页第2段第2行、第3段第1-2行,第105页图6-21(e),第106页第1段第3行的内容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2,并指出证据1第105页图6-21e中的交织点与封闭层是同样的结构。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1中交织是为了形成提花,与本专利不同,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材料是专门为了羽绒服和棉服诞生的材料,需要对现有技术重新作出设计和排列。专利权人不同意请求人当庭提出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2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书籍和期刊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认定证据1、2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第6章公开了双层及多层织物,其中第89页第3段第4-7行对图6-2的双层组织构成原理图进行了说明,图6-2(a)表示第1根表纬织入时,表经按照组织要求提升一半与表纬交织形成表层组织,所有里经全部下沉不与表纬发生交织;第1根里纬织入时,所有表经全部提升不与里纬发生交织;第89页第4段第1-3行记载了制织表、里双层组织的必要条件是:(1)投入表纬织表层时,里经必须全部沉在梭口下部,不与表纬交织;(2)投入里纬织里层时,表经必须全部提升,不与里纬交织。请求人认为,上述内容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在织造表里两层织物时,投入表纬织上层时,里经全部下沉,不与表纬交织;投入里纬织下层时,表经全部提升,不与里纬交织”。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
第103页最后1行和104页第1行记载了表、里换层的双层及多层组织,是沿织物花纹轮廓处调换表、里经纬纱的位置。第105页图6-21(e)是表、里层换层双层组织结构示意图及经、纬向剖面图。请求人认为上述内容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将表纬与里纬上下位置交换,表经与里经上下位置交换”,图6-21(e)的交织点处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封闭层”。 但合议组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交织是为了形成封闭层,而是在第104页第1段公开了“在提花织物中,表、里换层双层及多层组织应用较多”,因此交织点不能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封闭层”。
6.2节涉及表里接结双层及多层组织,其中的第95页第3段第1-2行记载了确定表、里层经、纬纱排列比时,应考虑各种因素,如织物用途、织物表、里层组织、经、纬原料、线密度和密度等;6.3节涉及表里换层双层及多层组织,其中的第104页第3段第1-2行记载了在设计表、里换层的双层或多层组织时,需要两组或多组经、纬纱,其表、里经纬纱的排列比可采用1:1,2:2或2:1。请求人认为上述排列比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比例为1:l或2:1”。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
第104页第2段第2行记载了常采用的表、里层的基础组织有平纹、方平及斜纹等。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表层织物与里层织物分别采用平纹或方平或斜纹进行织造”。
第106页第1段第3行记载了表、里换层双层及多层组织上机时应采用分区穿综法,每一组经纱分别穿入一个区的综片内。请求人认为上述内容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采用分区穿法,表、里经各穿一区或表、里纬各穿一区”。但合议组认为,上述内容没有公开表、里纬各穿一区。
6.2.3节涉及表里接结双层及多层组织的上机,其中的第102页第5段第1-2行记载了筘齿穿入数主要与经纱排列比有关,一般以一个或两个排列比之和穿入一个筘齿。请求人认为上述内容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每筘齿穿入数等于表里经排列比之和,或是其整数倍”。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
证据2涉及双层织物的组织设计研究,其中2.2第10行公开了:在表里换层双层组织中,表里经纬纱的排列比可选择1:1或1:2或1:3等。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 “所述比例为1:2或1:3”。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对比,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比例为1:1或2: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中的选择性技术方案“所述比例为1:2或1:3”未被证据1公开,但这两种比例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中“比例为1:2或1: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证据1的第6章系统性地介绍了双层及多层组织,请求人引用了表里接结双层组织和表、里换层双层组织的部分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但其引用的部分没有公开具有交叉封闭结构的双层织物织造方法,即没有公开“将表纬与里纬上下位置交换,表经与里经上下位置交换”是用来织造封闭层,也没有公开表里两层织物的经线和纬线的比例为1:2或1:3、表、里纬各穿一区以及所述封闭层采用分区间断穿法,所述表里两层织物经过封闭层互相交换。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法织造的双层织物具有封闭层,封闭层与表里两层织物共同围成若干容置空间,使内充羽绒相对固定在较小的容置空间,相对于现有技术大大减少车缝工艺,是特别适用于羽绒服的面料。虽然本专利的方法要采用一些现有的织造工艺,但也需要根据最终织物的结构对上述现有技术作出重新设计和排列,由于其最终织物的结构是本专利的创新之所在,故不能由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的织造方法。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交叉封闭结构的双层织物织造方法制造的具有交叉封闭结构的双层织物,请求人引用证据1中基本相同的部分内容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双层织物,故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证据1没有公开具有交叉封闭结构的双层织物织造方法,也没有公开采用该方法织造的双层织物,该织物具有封闭层,封闭层与表里两层织物共同围成若干容置空间,使羽绒等填充物容置在容置空间,是特别适用于羽绒服的面料,不易出现跑绒、钻绒,是本专利的创新之所在。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1510200930.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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