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空调集气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空调集气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09
决定日:2019-10-29
委内编号:5W1170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112587.X
申请日:2016-02-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7-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泰州市恒立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耿萍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F24F13/00,F25B4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一种空调集气管”,专利号为201620112587.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2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7月6日,专利权人原为王树春,后变更为泰州市恒立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集气管,包括主集气管(1)、若干支集气管一(2)和支集气管二(3),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集气管(1)为主管道部(11)和波纹管部(12)一体成型构件,所述若干支集气管一(2)和支集气管二(3)连接于所述主集气管(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调集气管,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支管道部(13),所述主集气管(1)为支管道部(13)、主管道部(11)和波纹管部(12)一体成型构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所述的一种空调集气管,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集气管(1)为铜管。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空调集气管,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集气管(1)为紫铜管。
5.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所述的一种空调集气管,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集气管(1)为不锈钢管。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调集气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支集气管一(2)和支集气管二(3)为铜管。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空调集气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支集气管一(2)和支集气管二(3)为紫铜管。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一种空调集气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支集气管一(2)和支集气管二(3)连接于所述主管道部(11)。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空调集气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支集气管一(2)和支集气管二(3)焊接于所述主管道部(11)。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空调集气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支集气管一(2)和支集气管二(3)通过炉中钎焊焊接于所述主管道部(11)。”
针对本专利,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7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03615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56197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和本领域常规手段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附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选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选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附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4月1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19年6月11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9月3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3作为公知常识证据,证明一体成型是公知常识,附件3如下:
附件3:《材料力学》I第5版,刘鸿文主编,封面页、版权信息页、正文第250页,复印件,共3页。
合议组当庭将附件3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并签收。
2、请求人表示其无效理由、附件和附件使用方式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空调输出管组件和集气管实际上是结构相同的管子,只不过一个用于输入,一个用于排出,如果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文字上存在区别,那么该区别也不会带来创造性,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公开,附件3用于证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附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选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选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附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上述附件1-3的公开性、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上述空调输出管组件和集气管的解释,认可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但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基于此,权利要求3-10也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附件以及附件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附件
附件1、2均为专利文献,附件3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其创造性。附件3为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其可以作为公知常识证据。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图5公开了空调蒸发器输出管组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空调集气管,实际上二者是结构相同的管子,只不过一个用于输入,一个用于排出,该区别也不会带来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调集气管。附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制冷剂不锈钢连接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02-0028段,附图5):图5是该实用新型作为蒸发器输出管组件的结构示意图,其在不锈钢管1(相当于本专利的主集气管)的靠右端部分的管壁上设置有十个连接管2(相当于本专利的若干支集气管一和支集气管二,若干支集气管一和支集气管二连接于主集气管),其中八个为短管,两个为折弯管,其中不锈钢管1的左端部成型有不锈钢波纹管13(相当于本专利的主集气管为主管道部和波纹管部一体成型构件)。
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空调集气管,而附件1图5所示实施例是一种空调蒸发器输出管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空调输出管件和集气管均是空调制冷剂连接管,只是二者分别用于空调蒸发器进口和出口,即一个用于向蒸发器分配制冷剂,一个用于收集蒸发器内的气体。当附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具体管道结构并公开了该管道为空调蒸发器输出管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装于蒸发器出口以收集蒸发器内的气体,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3-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2任一项,进一步限定了主集气管为铜管,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主集气管为紫铜管。附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集气管,并在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了目前空调器的集气管管路均采用紫铜作为材质。可见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适合空调集气管使用场合需求的管件材质。可见附件2给出了主集气管为紫铜管的技术启示。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空调集气管采用铜管或者紫铜管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2任一项,进一步限定了主集气管为不锈钢管。附件1已经公开了主集气管为不锈钢管1(参见其权利要求1-5,说明书第0005-0028段,图4、5)。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空调主集气管采用不锈钢管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6-7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分别限定了支集气管一和支集气管二为铜管或紫铜管。附件1进一步公开了连接管2(相当于本专利的若干支集气管一和支集气管二)为紫铜管(参见其权利要求1-5,说明书第0005-0028段,图4、5)。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空调支集气管采用铜管或紫铜管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8-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限定了若干支集气管一和支集气管二连接于主管道部,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限定了若干支集气管一和支集气管二焊接于主管道部。附件1已经公开了不锈钢管1的管壁上成形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通孔11,连接管2(相当于本专利的若干支集气管一和支集气管二)端部外壁与通孔11的侧壁焊接固定(参见其权利要求3,说明书第0005-0028段)。可见,附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0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限定了若干支集气管一和支集气管二通过炉中钎焊焊接于主管道部。附件2公开了主管1与各支管通过炉中钎焊相连(参见其说明书第0030段)。且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保证焊接质量可靠、美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空调集气管还包括支管道部(13),所述主集气管(1)为支管道部(13)、主管道部(11)和波纹管部(12)一体成型构件。
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附图4所示实施例公开了在不锈钢管1左端的端部焊接固定集气小管5,其相当于本专利的支管道部13,且为了增加强度在不锈钢管1上直接形成集气小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3第250页第1段用于说明上述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支管道部、主管道部和波纹管部一起成型,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的附图4以及说明书第0027段公开了集气管,其在不锈钢管1的靠左端部分的管壁上设置五个连接管2,不锈钢管1左端端部焊接固定集气小管5(相当于本专利的支管道部),不锈钢管1的右端部成型有不锈钢波纹管13,说明书第0002段说明了现有的连接管组件需要对尾端管子进行少许弯折,而碳素钢等材料韧性差无法实现弯折,若连接铜管则又成本高且弯折过程容易引起铜管弯扁,进而采取在不锈钢管1的右端部成型有不锈钢波纹管13,波纹管可以任意弯折,且不锈钢价格低廉、降低了制造成本,防止腐蚀延长使用寿命,并说明了该实用新型的突出效果是采用不锈钢管上一侧端部直接成型不锈钢波纹管,另一侧的管壁上直接焊接固定连接管(参见说明书0011-0012段)。可见,附件1中连接管和集气小管均焊接在主管道不锈钢管1上,并没有公开主管道不锈钢管1左端的集气小管5与之一体成型,且附件1公开的在不锈钢管一端直接成型不锈钢波纹管是为了解决现有材料不合适(碳素钢等材料韧性差无法实现弯折,若连接铜管则又成本高且弯折过程容易引起铜管弯扁)的技术问题,因此其没有给出为了解决焊接带来的缺陷而采用一体成型工艺的技术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空调集气管用于收集蒸发器内的气体,其中主管道上连接的多个连接管以及主管道尾端的集气小管的作用均是将蒸发器中的气体收集汇集于主管道中,在附件1明确公开主管道上连接的多个连接管以及主管道尾端的集气小管均采用焊接的方式连接到主管道上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主管道尾端的集气小管与主管道一体成型,即附件1没有给出将集气小管与主管道一体成型的技术启示。附件3第250页第1段公开了飞机、船舶、高压容器等的脆断现象也经常发生,对大量脆断事故的分析表明,在焊接、淬火、锻打等加工过程中,往往使构件形成宏观尺寸的裂纹,在一定条件下,裂纹急剧扩展就导致构件的脆断,请求人主张用其证明焊接会导致表面产生裂纹是材料领域的公知常识,认为一体成型和焊接属于不同成型方式的常规选择。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3公开了焊接加工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裂纹,但并不能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加工工艺时会摒弃焊接工艺而选择一体成型工艺,创造性的评价要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有没有动机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附件1说明书第0004段中也明确说明了当采用不锈钢管与铜管相连时存在的焊接困难、焊接强度不高、影响使用的问题,但其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第0026段)采用在连接管2上设置环形凸起22,从而加大和不锈钢管平面接触面积,进而实现焊接牢固均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附件1以及附件3中得到一体成型的技术启示,而且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空调集气管主管上的支管(比如连接管、集气小管等)均采用焊接的方式与主管道连接(参见附件1说明书全文,附件2说明书0028-0039段),没有证据证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从空调制冷剂连接管的主管道上分支出来的支管道(比如连接管、集气小管等)与主管道一体成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还使用了附件2评述权利要求3、4、9、10的附加技术特征,但并未用其评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基于此,无效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5、8-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7、以及权利要求3-5、8-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亦未使用附件2评述权利要求2,故基于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5、8-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以及权利要求3-5、8-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宣告本专利其余权利要求及技术方案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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