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产蛋箱防污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产蛋箱防污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78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5W1176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466076.3
申请日:2015-06-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金巢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0-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李玉娟
国际分类号:A01K31/16(2006.01);A01K3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的存在是否使得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466076.3,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产蛋箱防污装置,其落蛋槽(2)固定在箱体(1)前下端,小滑轮(11)设置在箱体(1)上筋槽的内中部,拉绳(8)一端通过小滑轮(6)和活动产蛋床(3)上顶端连接,另一端活动置于传动孔(7)内,其特征是:支板(11)设置在落蛋槽(2)上端,驱鸡踏板(12)覆盖在支板(11)上,尼龙套(13)紧固在销轴(9)上,销轴(9)用螺母紧固在箱体(1)两侧前内下部,活动产蛋床(3)下倾斜端设置旋转定位板(10),旋转定位板(10)的开口式卡槽(15)活动置于尼龙套(13)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产蛋箱防污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驱鸡踏板(12)为台阶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产蛋箱防污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活动产蛋床(3)设置在支轴(5)上,支轴(5)固定在箱体(1)后下部,小草式透孔垫(4)置于活动产蛋床(3)上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产蛋箱防污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活动产蛋床(3)斜置在箱体(1)内底部,活动产蛋床(3)与箱体(1)底水平面倾斜8-1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产蛋箱防污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箱体(1)前侧等距设置遮帘(14)。”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31387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3月1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39679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4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52353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4:摘自中国养殖网的文章:《鼓励母鸡使用产蛋箱,减少地面蛋和棚架蛋》的打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2364280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1007311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5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30578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7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73524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9: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3月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60948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10: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2月2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22192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7-10择一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7-10择一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证据2-6择一和证据7-10择一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6择一和证据7-10择一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6择一公开、或被证据1和证据2-6择一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小滑轮(11)设置在箱体(1)上筋槽的内中部与小滑轮(6)在图中位置不一致;小滑轮(6)、传动孔(7)相对于箱体(1)缺乏位置关系;驱鸡踏板(12)实现驱鸡功能不清楚,无法实现;螺母是如何紧固销轴(9),该功能不清楚,无法实现;仅仅旋转定位板(10)下端开口卡槽无法解决鸡粪可通过活动产蛋床和箱体的间隙落下,旋转不一定有间隙,说明书中解决该问题是开口式旋转定位板(而不是旋转定位板(10)),但没有给出其具体结构”,由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不清楚、缺必要技术特征,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中的“台阶式的驱鸡踏板(12)不是解决鸡不能停留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由此无法实现,没有给出解决该方案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6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在删除权利要求1的同时将权利要求2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自动产蛋箱防污装置,其落蛋槽(2)固定在箱体(1)前下端,小滑轮(11)设置在箱体(1)上筋槽的内中部,拉绳(8)一端通过小滑轮(6)和活动产蛋床(3)上顶端连接,另一端活动置于传动孔(7)内,其特征是:支板(11)设置在落蛋槽(2)上端,驱鸡踏板(12)覆盖在支板(11)上,的驱鸡踏板(12)为台阶式,尼龙套(13)紧固在销轴(9)上,销轴(9)用螺母紧固在箱体(1)两侧前内下部,活动产蛋床(3)下倾斜端设置旋转定位板(10),旋转定位板(10)的开口式卡槽(15)活动置于尼龙套(13)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产蛋箱防污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活动产蛋床(3)设置在支轴(5)上,支轴(5)固定在箱体(1)后下部,小草式透孔垫(4)置于活动产蛋床(3)上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产蛋箱防污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活动产蛋床(3)斜置在箱体(1)内底部,活动产蛋床(3)与箱体(1)底水平面倾斜8-1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产蛋箱防污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箱体(1)前侧等距设置遮帘(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6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9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7月19日发送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替换页转发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当庭明确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双方对此无异议。2)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证据4、9和10,放弃关于实用性的无效理由。其中,除创造性以外的具体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因缺乏小滑轮、传动孔相对于箱体的位置关系,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以及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驱鸡踏板如何实现驱鸡功能不清楚,螺母如何紧固销轴(9)的功能不清楚,旋转定位板如何实现鸡粪通过活动产蛋床和箱体的间隙落下不清楚,均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6条第3款;台阶式的驱鸡踏板不是解决鸡不能停留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7、8择一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7、8择一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证据2、3、5、6择一和证据7、8择一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3、5、6择一和证据7、8择一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5-8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在删除权利要求1的同时将权利要求2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以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5-8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同时由于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3、5-8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乏小滑轮、传动孔相对于箱体的位置关系,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以及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小滑轮和传动孔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且根据说明书记载可知本专利并不改进小滑轮和传动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知晓小滑轮和传动孔的位置关系只要满足权利要求1所记载拉绳的穿设方式即可以解决传动的技术问题,无需作出更具体的限定,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驱鸡踏板如何实现驱鸡功能不清楚,螺母如何紧固销轴的功能不清楚,旋转定位板如何实现鸡粪通过活动产蛋床和箱体的间隙落下不清楚,上述均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限定即可知晓,驱鸡踏板和活动产蛋床配合使用实现驱鸡功能;销轴上具有螺纹即可与螺母配合实现紧固;旋转定位板设置在产蛋床下倾斜端,只要保证旋转时与箱体之间留有间隙即可以实现鸡粪的落下。综上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知晓且能实现和概括得到的,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请求人认为,台阶式的驱鸡踏板不是解决鸡不能停留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台阶式的驱鸡踏板相对于平面的踏板一定程度上给鸡造成了停留上的困难,是可以实现的。此外,踏板的宽窄的限制会进一步造成停留的困难,但不能因为没有限定踏板的宽窄就认为没有驱鸡的功能,不能停留的技术效果要看相对的技术效果。由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壁挂式自动产蛋箱(参见说明书0007、0009、0011以及附图1、2),包括活动产蛋床2通过小轴承11和传动机构、支杆12斜置在箱体1内底部,蛋道槽3设置在箱体1前下侧,挂座21设置在箱体1上部两侧,且通过调节架22及拉钩连接紧固在墙壁24上的挂钩23上,支轮20设置在箱体1后部两侧上下端。传动机构的小滑轮9设置在箱体1上筋板的前内端,转向滑轮8设置在箱体1的后顶部,驱动滑轮7设置在滑轮座6内,且设置在箱体1的后上外端两侧,主传动轴5活动置于驱动滑轮7上,拉绳14一端固定在活动产蛋床2后下部,另一端且通过小滑轮9、转向滑轮8和设置在主传动轴5上的拉环10连接。拉绳14用塑料保护套束裹在一起,活动置于箱体1上后端两侧的活动孔内。蛋道槽3内侧设置弹性材料17,橡胶百叶帘18设置在蛋道盒盖板16一侧,且活动置于蛋道槽3上部。
证据7公开了一种快速诊断水泥漏粪板(参见说明书0016段以及附图1),包括漏粪板体1,所述漏粪板体1的一侧设有卡槽2,另一侧设有与所述卡槽2间隙配合使用的凸棱3。
证据8公开了一种新型产蛋箱(参见说明书0016段以及附图3-5),可翻起的活动产蛋床4其前沿二侧分别具有短轴6,短轴活动的、可方便拆卸的置于凹形轴承7内,从而可使产蛋床定期方便的从框架内凹形轴承7上取下进行清洗。凹形轴承7具有可转动挡板17,凹形轴承7固定于隔舍板前端底部。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尼龙套(13)紧固在销轴(9)上,销轴(9)用螺母紧固在箱体(1)两侧前内下部,活动产蛋床(3)下倾斜端设置旋转定位板(10),旋转定位板(10)的开口式卡槽(15)活动置于尼龙套(13)上”(下称技术特征A)和“驱鸡踏板为台阶式” (下称技术特征B),证据7、8分别公开了技术特征A,证据2、3、5、6分别公开了技术特征B,并认为上述特征是公知常识。
合议组经审理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产蛋箱防污装置,技术特征A通过旋转定位板上的开口式卡槽将活动产蛋床活动连接在销轴上,以方便蛋床的取出和清理。证据7公开的漏粪板上的卡槽和凸棱是为了实现板的连接,没有公开本专利的销轴和卡槽;证据8公开的短轴和轴承虽然可以实现蛋床的取出和清理,但短轴的轴承的安装方式与本专利的销轴和卡槽不同。此外,证据7、8也没有公开技术特征A中的其他特征,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技术特征A是公知常识,由此请求人关于技术特征A的主张不成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目前的证据具有实质性特点。请求人使用证据2、3、5、6证明技术特征B的公开,在请求人因关于技术特征A的主张不成立导致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合议组在此不再对证据2、3、5、6进行评述。
基于引用关系,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2019年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20152046607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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