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上料搅拌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上料搅拌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73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5W1178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850817.1
申请日:2018-06-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谭秋兰
授权公告日:2019-03-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莱州双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源
合议组组长:张凯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B28C5/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已被现有技术公开,且该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自动上料搅拌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可移动的车体,所述车体上设有水平的转盘,所述转盘可以以自身竖直轴线为中心旋转,所述转盘上固定有底座;
所述底座上设有搅拌罐和驾驶室,所述搅拌罐和驾驶室随所述底座同步旋转,所述搅拌罐的一端设有安装于底座上、用于支撑并驱动所述搅拌罐以自身轴线为中心旋转的动力机构,所述底座上还安装有支撑所述搅拌罐另一端的滚轮;
所述底座上还铰接有上下升降的大臂,所述大臂的末端安装有用于向搅拌罐内上料的上料斗,所述大臂、上料斗随所述底座同步旋转。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上料搅拌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与大臂的中间部位之间铰接有第一油缸,所述第一油缸驱动所述大臂的升降,所述大臂的末端铰接连接于所述上料斗的底部;
所述大臂的中间部位还固定有位于一侧的侧杆,所述侧杆上铰接有摇臂,所述底座与摇臂的中间部位之间铰接有拉杆,所述摇臂的末端与所述上料斗的上部之间铰接有第二油缸。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上料搅拌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罐的一端开口,所述开口处设有位于其下方的卸料斗,所述卸料斗的尺寸由上往下逐渐减小,所述卸料斗的上部开口与搅拌罐的开口形状相适配,所述卸料斗通过左右对称的两根支撑柱固定于所述底座上;
所述卸料斗的上方还设有伸入所述搅拌罐内的进料斗,所述进料斗与卸料斗之间通过左右对称的两根支撑杆以及中间的支撑板连接固定,所述大臂抬升至极限位置后,所述上料斗位于所述进料斗的上方。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上料搅拌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卸料斗的下端固定有倾斜向下延伸的固定导料槽,所述固定导料槽的横截面呈“凹”形,所述固定导料槽的外壁上固定有形状与其适配的限位板,所述限位板与固定导料槽之间形成“凹”形的滑道;
所述固定导料槽的下方设置有形状与其适配的活动导料槽,所述活动导料槽贯穿在所述滑道内并与其间隙配合,所述活动导料槽沿固定导料槽的延伸方向往复直线运动。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动上料搅拌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导料槽的前端和后端均固定有向下延伸的挡边,两个所述的挡边将所述活动导料槽限位在所述滑道内。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上料搅拌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导料槽的末端开有贯穿其侧壁的第一通孔,所述限位板上开有位置与所述第一通孔相对应的第二通孔,所述第二通孔内设有穿入第一通孔、用于固定所述活动导料槽的限位销。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上料搅拌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料斗的前部和后部开口,后部开口呈弧形,后部开口处还设有形状与其适配、用于封闭其的弧形料门,所述弧形料门的两侧对称固定有铰接臂,所述铰接臂的末端铰接在所述上料斗上,所述铰接臂、上料斗的铰接点与后部开口、弧形料门的圆心重合;
所述上料斗的上表面还设有上料油缸,所述上料油缸的一端铰接在上料斗的上表面上,另一端铰接在弧形料门上,所述上料油缸驱动弧形料门转动实现后部开口的开闭。”
请求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 CN207027885U;
证据2: CN204525789U;
证据3: CN204914229U;
证据4: CN207156140U;
证据5: CN204450878U。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及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及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被证据2、证据5及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其专利代理师赵祖武及委托代理人杜兰英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与请求书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进行审查。
(二)证据认定
证据1-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已被现有技术公开,且该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上料搅拌机。
经查,证据1涉及一种驾驶室能够回转的搅拌车,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及图1):该搅拌车包括车体1(相当于本专利中可移动的车体),所述车体1上安装有转盘2(相当于本专利中水平的转盘),转盘2能够实现一定角度的转动,转盘2的顶部可转动的支持有固定板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底座),固定板3上安装有能够改变搅拌罐6倾斜角度的起罐装置,所述起罐装置的一端设有支撑搅拌罐6的托轮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滚轮),另一端安装有减速机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动力机构),所述起罐装置上还设有倾斜放置的搅拌罐6,所述搅拌罐6与卸料口相对的一端与减速机11的输出轴连接并由减速机11驱动绕其输出轴的轴线转动,所述固定板3上位于搅拌罐6的一侧设有驾驶室5。将驾驶室5安装在固定板3上,使驾驶室能够在转盘2的带动下随固定板3一同转动,将搅拌罐和驾驶室共同旋转180°。证据1隐含公开了减速机11作为动力机构支撑搅拌罐并驱动搅拌罐以自身轴线为中心旋转。
证据2涉及一种全自动上料搅拌车,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及图1-3):所述搅拌罐2的两侧对称设有大臂4,所述大臂4的一端铰接于所述车体1上,所述大臂4的另一端连接有料斗5并对称铰接于所述料斗5的两侧,所述大臂4的下方设有用于抬升所述料斗5的抬升气缸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油缸)。
如前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一种车体可旋转的搅拌车,驾驶室和搅拌罐均可随转盘共同旋转,可见,证据1中车体的主要结构与本专利基本一致,且同样可以实现混凝土卸料范围的扩大,即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近似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大臂及上料斗,而本专利的底座上还铰接有上下升降的大臂,大臂的末端安装有用于向搅拌罐内上料的上料斗,所述大臂、上料斗随所述底座同步旋转。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2公开的自动上料搅拌车也为混凝土设备领域,其公开了搅拌罐的两侧对称设置有大臂,大臂一端铰接在车体上,一端铰接在料斗两侧,此处的料斗即相当于本专利中向搅拌罐上料的上料斗,且由证据2的图1-2可以看出大臂可以上下升降,以实现对搅拌罐的上料进料,大臂4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大臂及料斗的作用相同,即证据2给出了在证据1的车体上设置大臂即料斗上料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满足证据1中搅拌罐和驾驶室随底座同步旋转过程中上料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大臂铰接于底座上,此时,当底座旋转时大臂、料斗均会随底座同步旋转。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大臂的具体设置方式作了进一步限定。
如前所述,证据2公开的抬升气缸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油缸,并公开了由其驱动大臂的升降,且证据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0027]段):所述料斗5由连杆机构驱动,所述连杆机构包括依次首尾铰接的第一拉杆7(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侧杆)、第二拉杆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摇臂)和卸料油缸9(相当于第二油缸),第二拉杆8的中间位置交接与大臂4上,第一拉缸7的末端铰接于车体1上,卸料油缸9的末端铰接于料斗5上。可见证据2已经公开了主要结构及驱动关系与本专利基本一致的大臂结构,且同样实现了大臂的升降上料操作,区别仅在于个别部件设置存在细微差别,但将第一拉杆的位置设在大臂的中部、在车体底座和大臂的中间位置之间铰接拉杆也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联动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上述方式进行大臂的联动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卸料斗的设置作了进一步限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及证据3公开,其中,证据2中的伸缩支撑杆13和后支撑杆14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支撑杆,支撑杆和支撑板是本领域常规的固定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进料斗和卸料斗之间通过左右对称的两根支撑杆以及中间的支撑板连接固定。证据3的进料桶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进料斗,出料槽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卸料斗。
经查,证据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9]段及图1、2、4):所述搅拌罐2的最高端为进料口,所述进料口处设有进料斗3,所述进料口的正下方设有放料斗12,所述伸缩支撑杆13的一端铰接于所述车体1上,另一端铰接支撑与所述放料斗前部下表面上,所述放料斗12的下方还设有后支撑杆14,所述后支撑杆14的一端连接于所述车体1上,另一端铰接于所述放料斗12的后部下表面上。
证据3涉及一种移动自装载式混凝土搅拌车,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及图1):混凝土搅拌机构包括搅拌筒5,位于搅拌筒上方的进料通7(相当于进料斗)、位于搅拌筒一端下方的出料槽8,位于出料槽的出料口下方的导料槽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卸料斗),且由图1可以看出放料斗12的尺寸为由上往下逐渐减小,卸料都的上部开口与搅拌罐的开口形状相适配。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2公开了伸缩支撑杆13和后支撑杆14,但上述支撑杆中伸缩支撑一段铰接在车体上,另一端铰接在放料斗下表面,放料斗的下方还设有后支撑杆,可见上述支撑杆并非支撑在进料斗和卸料斗之间的,由图1、2、4也无法看出其为左右对称设置,而本专利则是在进料斗和卸料斗之间通过左右对称的两根支撑杆以及中间的支撑板连接固定,由此可见,证据2中支撑杆的设置位置及方式均与本专利不同,且证据2也未公开支撑板,证据3也未涉及本专利中支撑杆及支撑板等支撑结构,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在进料斗和卸料斗之间设置左右对称的支撑杆以及中间支撑板进行固定是本领域的常规固定方式,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此外,证据4仅涉及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不涉及本专利中支撑杆及支撑板等支撑结构,在此不再予以评述。
4、关于权利要求4-6
权利要求4-6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3,同理,权利要求4-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5、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对上料斗的具体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证据5公开了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中,由证据2的图3可以看出料门呈弧形,斗体的后部开口呈弧形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将铰接臂、斗体的铰接点与后部开口、弧形料门的圆心重合也是一种常规选择。
经查,证据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29]段及图3):所述料斗5的后端为可开合的料门10,所述料斗5上设有用于控制所述料门10的油缸11,利用油缸11控制料门10的开合,由图3可以看出料门呈弧形。
证据5涉及一种搅拌车上料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在料门4的上端分别固定有位于其两侧位置的侧耳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铰接臂),侧耳6铰接于上料箱的两侧,在上料箱3的上表面上还设有开合油缸7,开合油缸7的一端铰接于上料箱3的前端,开合油缸7的另一端铰接于料门4的上端。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说明书[0023]段明确记载了“弧形料门能够充分地、无障碍地进行旋转,而且旋转过程中能够始终与后部开口保持贴合,保证卸料的精确”,由此可见,本专利中通过弧形料门与弧形后部开口的配合设置实现了防止物料泄漏,精确控制卸料的技术效果。而从证据2的图3虽然可以看出料门10为弧形,但证据2说明书中缺少对料斗后部开口形状的文字记载,从附图上也难以确定后部开口的具体形状,并且请求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弧形的后部开口及与其适配的弧形料门,以及将铰接臂、斗体的铰接点与后部开口、弧形料门的圆心重合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820850817.1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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