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端解锁方法和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终端解锁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79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4W1080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50437.2
申请日:2014-10-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建军
授权公告日:2017-10-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曲颖
参审员:王效维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G06F21/31G06F2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两者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10550437.2,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13日。专利权人为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终端锁定状态下,通过预设应用程序接收终端解锁信息,其中,所述预设应用程序为具备解锁信息识别功能的应用程序;
根据所述终端解锁信息,对所述终端进行解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预设应用程序接收终端解锁信息包括:
通过预设应用程序接收用户输入信息;
从所述用户输入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所述用户输入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信息包括:
从包含生物特征信息的所述用户输入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生物特征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包含生物特征信息的所述用户输入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生物特征信息包括:
从用户输入的语音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声纹信息;
和/或,从用户输入的图像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脸部特征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所述用户输入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信息包括:
从用户手写输入的文本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笔迹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预设应用程序接收终端解锁信息包括:
当所述预设应用程序具有九宫格界面时,通过所述九宫格界面接 收终端解锁轨迹。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意一项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输出解锁提示信息,所述解锁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通过所述预设应用程序对所述终端进行解锁。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预设应用程序具有九宫格界面时,所述解锁提示信息包括显示在所述九宫格界面上的解锁预告线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输出解锁确认信息以确认是否对所述终端进行解锁。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输出解锁成功提示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终端锁定状态下运行预设应用程序。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终端锁定状态下运行预设应用程序包括:
在终端锁定状态下接收程序运行指令;
运行与所述程序运行指令对应的预设应用程序。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预设应用程序中输入与所述程序运行指令对应的预设内容。
14. 一种终端解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在终端锁定状态下,通过预设应用程序接收终端解锁信息,其中,所述预设应用程序为具备解锁信息识别功能的应用程序;
解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终端解锁信息,对所述终端进行解锁。”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建军(以下称为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共又专利权人之一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单方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2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7日补充提交了无效理由和证据,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14中特征“预设应用程序”“如何实现对终端解锁信息的接收”“预设应用程序如何实现对终端解锁信息识别”都没有具体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4中包含“所述从包含生物特征信息的所述用户输入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生物特征信息包括:从用户输入的语音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声纹信息;和从用户输入的图像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脸部特征信息”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预设应用程序”不属于本领域通用技术术语,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1-13、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预设内容”不属于本领域通用技术术语,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预设应用程序”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保护三种并列技术方案中的一种未记载在说明书中也不能概括得出,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14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在终端锁定状态下,直接启动某些特定的应用程序,在启动的应用程序中直接接收终端解锁信息”,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2、11-12、14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4、11-12、14相对于证据2或者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11-12、14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7)权利要求1、14相对于证据1-5中任一个与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5与证据1-4中任何一个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5中任一个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2-4中任何一个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2、3、6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5、8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者证据8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0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其中,提交的证据为:
证据1:公开号为CN1O2393805A的中国发明专利。
证据2:公开号为CN1O1667234A的中国发明专利。
证据3:公开号为CN1O3186793A的中国发明专利。
证据4:公开号为CN1O3309615A的中国发明专利。
证据5:公开号为CN1O39O22O5A的中国发明专利。
证据6:公开号为CN1O3531200A的中国发明专利。
证据7:公开号为CN1O2722328A的中国发明专利。
证据8:公开号为CN1O38O99O6A的中国发明专利。
证据9:公开号为CN1O3927106A的中国发明专利。
证据10:公告号为CN1221101C的中国发明专利。
证据11:公开号为CN1O4035685A的中国发明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4日将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及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将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3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删除原权利要求1中特征“通过预设应用程序接收终端解锁信息”,同时将原权利要求2、12中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6、14,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为:
“1. 一种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终端锁定状态下,接收程序运行指令,运行与所述程序运行指令对应的预设应用程序,
通过预设应用程序接收用户输入信息,从所述用户输入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信息,其中,所述预设应用程序为具备解锁信息识别功能的应用程序;根据所述终端解锁信息,对所述终端进行解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所述从所述用户输入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信息包括:从包含生物特征信息的所述用户输入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生物特征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包含生物特征信息的所述用户输入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生物特征信息包括: 从用户输入的语音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声纹信息;和/或,从用户输入的图像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脸部特征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所述用户输入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信息包括:从用户手写输入的文本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笔迹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一项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输出解锁提示信息,所述解锁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通过所述预设应用程序对所述终端进行解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预设应用程序具有九宫格界面时,所述解锁提示信息包括显示在所述九宫格界面上的解锁预告线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输出解锁确认信息以确认是否对所述终端进行解锁。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输出解锁成功提示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预设应用程序中输入与所述程序运行指令对应的预设内容。”
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认为,(1)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证据1-5中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中1特征“在终端锁定状态下,接收程序运行指令,运行与所述程序运行指令对应的预设应用程序”“通过预设应用程序接收用户输入信息,从所述用户输入信息中获取终端解锁信息,其中,所述预设应用程序为具备解锁信息识别功能的应用程序”,权利要求1-5具备新颖性;该区别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分别与公知常识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5与证据1-4中任一篇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将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委托的公民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方的出庭人员仅有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授权,没有共有专利权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的授权,对专利权人的出庭人员的资格有异议;2019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仅有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的盖章,而没有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的授权,不认可该修改,即使另行提交对修改的授权委托,修改也超出了时机,同样不认可该修改;(2)合议组当庭宣布,鉴于请求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有异议,择日再次口头审理。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委托书,委托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本案相关事宜,同意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和意见陈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7日举行第二次口头审理;同时,将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共有专利权人,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权利要求修改并未获得全体专利权人的授权,修改不应被接受;(2)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01月14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截止期限为2019年02月28日,即使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对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权利要求修改予以认可,其追认的时间已经超出了答辩期限,仍不应当予以认可;(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专利权人。
第二次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委托的公民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身份核实阶段,(1)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代理权限是公民代理;该代理人陈述,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委托的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王达佐、付乐)不出席口头审理,出庭人员仅有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委托,出庭人员没有收到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的委托,但是专利审查指南没有规定无效阶段专利权人的委托事项,专利法第15条关于共有专利权人形式的规定不适用本案,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是共有专利权人之一,共有专利权人之一出具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具有到庭参与口审的权利,请求给予手续补正的时间,对继续开庭审理有异议;(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为共同专利权人,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为公民代理,没有全体共同专利权人的委托,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资格有异议;(3)合议组当庭告知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的出庭人员,在第一次口头审理后给予了当事人补充委托手续的机会和时间,至本次口头庭审仍不能出具共同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仍不具备代表专利权人出庭的资格。
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对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有异议;请求人认为,提交修改文本的是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不是全体专利权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超出了答辩期限,并且其委托书没有当事人签章、签字,委托手续不合格,至第二次口头审理仍未出示合格委托手续,即使后期提交亦属于超期意见,不予认可;(2)请求人放弃2018年11月09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坚持2018年12月07日提交的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01月14日转送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书,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15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等规定,不予接受,具体理由如下:
(1)上述修改包括删除原权利要求1中特征“通过预设应用程序接收终端解锁信息”,同时将原权利要求2、12中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方式不属于上述情况,其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2)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属于共同专利权人,共有人对共有的专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体现共有人的意志,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例如委托专利代理、转让或赠与专利权、放弃专利权等,均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在文件上签字、盖章,2019年02月27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书删除或者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的处分仅有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签章,不符合上述规定;2019年03月19日的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一方仅有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委托的本公司员工及其他公司员工出庭,出庭人员不能出示共同专利权人的委托手续,委托手续不符合规定,至此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修改的时机已超出2019年01月14日转文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且请求人对专利权人超期限办理相关事务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理由,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关于未允许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委托的个人出席口头审理的意见
本专利属于专利法第15条规定的共有专利权的情况,同时涉及专利法第19条规定的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专利事务的情况。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针对本专利的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1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19年02月14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于2019年03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单独委托潘俊林、梁喜燕、张蕾、梁小容等四人以公民代理身份出庭,上述四人均没有全体共有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请求人对专权人出庭人员的资格提出异议。为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告知当事人“鉴于专利权方四位出庭人员仅获得了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而未获得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的委托,并且请求人对对方人员的资格有异议,本次口头审理休庭,择日重新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8日再次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7日再次举行口头审理,并在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口头审理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当事人的委托,无效理由、证据等”。第二次口头审理时,潘俊林、梁喜燕、张蕾等三人以个人身份、作为公民代理,在未获得新的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出席,仍然没有提供全体共同专利权人的委托书以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的委托机构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转委托手续,请求人对其资格仍然有异议。同时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一方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鉴于已经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时间补办委托手续、共有专利权的部分权利人委托公民代理出席口头审理、对方当事人对其出席人员资格有异议,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方出庭人员未拿到共同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因此不具备代表专利权人出庭的资格。依据专利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专利权涉及的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为外国企业,依据专利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中第3节规定的“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19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基于上述理由,不允许广州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委托的公民代理出席口头审理。
3.证据认定
证据1-11为专利文献,经过核实,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瑕疵,证据1-11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1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4.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两者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给出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4.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终端解锁方法,证据2(参见说明书第3-6页)公开了一种锁定状态转换方法,适用于一电子装置,而该方法包含下列步骤:该电子装置处于一锁定状态下,接收对应该电子装置的一功能的一操作输入时,提取一第一生物特征数据(例如:指纹数据、语音数据、掌纹数据、虹膜数据或脸部数据)、判断该第一生物特征数据与一特定生物特征数据是否相符;以及当该第一生物特征数据一与该特定生物特征数据被判定相符时,解除该电子装置的该锁定状态,并控制该电子装置执行该功功能;举例来说,该电子装置可为一声控手机,当该手机处于锁定状态下,且使用者利用声音来操控该手机以执行例如拨打电话的功能(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预设应用程序)时,手机便会利用一语音提取模块从该使用者提取一语音数据(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预设应用程序具备解锁信息识别功能),并与预存于手机中的一特定语音数据进行比对;若两者相符,手机便会解除该锁定状态(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解锁),并执行拨打电话的功能;反之,若两者不相符,手机将继续处于该锁定状态,并且不执行拨打电话功能。经过对比可以知道,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2权利要求2
证据2(参见说明书第3-6页)公开了一种锁定状态转换方法,适用于一电子装置,该电子装置处于一锁定状态下,接收对应该电子装置的一功能的一操作输入时,从该使用者提取一生物特征数据,例如:指纹数据、语音数据、掌纹数据、虹膜数据或脸部数据,该生物特征数据与一特定生物数据相符时,接触该电子装置的锁定状态,解除该电子装置的锁定状态可以是解除该电子装置的所有被锁定功能的锁定。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3权利要求3、4
证据2(参见说明书第3-6页)公开了:电子装置处于锁定状态下,接收对应该电子装置的一功能的操作输入时,从该使用者提取一生物特征数据,例如:指纹数据、语音数据、掌纹数据、虹膜数据或脸部数据,将该生物数据与特定生物数据进行比对,以判断两者是否相符,判断相符时,接触该电子装置的锁定状态,并控制该电子装置执行该功能。证据2公开了通过获取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进行解锁,并且公开了采用指纹数据、声音数据、脸部数据等,公开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4权利要求5
证据7(参见说明书第1-4页)公开了用于电子装置的解锁方法及电子装置,具有触摸屏和显示屏作为人机界面的电子装置,如手机或平板电板在锁定状态下,用户使用时须进行解锁操作,首先在触摸屏上产生解锁界面,该解锁界面包括一签名输入区,以接收用户的签名输入;签名对比模块用于对提取的签名笔迹等签名特征信息和预存签名的签名笔迹等签名特征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二者匹配,则通知操作模块解锁。证据7和证据2都是应用于手机的解锁方法,证据7公开了通过笔迹信息解锁的方式,并且在解锁方法中采用预设信息与输入信息一致进行解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5权利要求6
证据8(参见说明书第8页,附图4)公开了一种用于对移动终端解锁的方法和设备,如图4屏幕402中示出了九宫格图案,在将特定图标415移动到解锁图案手势121的开始位置422的状态中,如屏幕403中所示,用户可输入用于解锁的第一图案手势430,用户可输入相应于预定解锁图案手势121的图案手势。证据8与证据2都是可用于移动终端解锁的方法和设备,证据8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采用九宫格的界面接收终端解锁轨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6权利要求7-10
在终端解锁中,需要输入解锁信息才可以解锁,在输入解锁信息前给出提示信息引导用户根据设定的程序操作,例如给出指纹输入框、语音提示框、九宫格界面上的解锁预告线信息等,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等信息输入完成后,给出输入完成提示框,确认信息输入完成,以及解锁成功等提示信息,是终端解锁中常见的方式,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7-10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7权利要求11、12
证据2(参见说明书第3-5页)公开了锁定状态转换方法,方法适用于手机、计算机等电子装置,该电子装置处于锁定状态下,从使用者接收对应该电子装置的一功能的一操作输入时,从该使用者提取一生物特征数据,例如指纹数据、语音数据、掌纹数据、虹膜数据或脸部数据;该电子装置处于锁定状态时,可以是该电子装置的部分功能被锁定或是所有功能被锁定,该生物特征数据与特定的生物特征数据相符时,解除该电子装置的锁定状态,解除该电子装置的锁定状态可以是解除该电子装置的所有被锁定功能的锁定;举例来说,该电子装置可为一触控手机,执行例如卷动显示画面的功能时,手机便会利用光学感应器或触控屏幕从使用者提取一指纹数据,并与预存手机中的一特定指纹数据进行比对;例如执行拨打电话功能是,手机便会利用一语音提取模块共该使用者提取一语音数据,并与预存于手机中的一特定语音数据进行比对,若两者相符,手机便会解除锁定状态,并执行拨打电话的功能。在手机中执行一具体功能通常对应一具体程序,在锁屏状态下,证据2中执行拨打电话的功能所对应的程序具备语音提取功能,执行拨打电话功能中接收语音输入的过程运行了语音提取功能,即输入的信息中不仅包含了用户直接输入的、明确的操作信息,还隐含有终端解锁信息,因此证据2中公开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8权利要求13
证据5(参见说明书第3-6页)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触控信息不满足所述第一预设条件,则根据定位点与数字字符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至少一个定位点对应的至少一个数字之前,还进一步包括:根据所述触控信息中的坐标确定所述触控操作对应的触控轨迹是否连续,如果是,则将所述触控轨迹与预设的解锁图案进行匹配,如果匹配成功,则解锁所述触控显示单元。证据5的信息处理方法用于手机,证据5公开了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将其与证据2结合,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9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终端解锁装置,证据2(参见说明书第3-6页)公开了一种锁定状态转换方法、电子装置,适用于一电子装置,例如一计算机、手机、一音乐播放器、一游戏装置、一数字相机或者其他任何具有锁定功能的电子装置,电子装置包含有输入模块、判断模块、控制模块、存储模块、解锁模块,输入装置则用以接收对电子装置的操作输入以及提取一生物特征数据;解锁模块耦接于判断模块,解锁模块另提供一解锁程序;而该方法包含下列步骤:该电子装置处于一锁定状态下,接收对应该电子装置的一功能的一操作输入时,提取一第一生物特征数据(例如:指纹数据、语音数据、掌纹数据、虹膜数据或脸部数据)、判断该第一生物特征数据与一特定生物特征数据是否相符;以及当该第一生物特征数据一与该特定生物特征数据被判定相符时,解除该电子装置的该锁定状态,并控制该电子装置执行该功功能。经过对比可以知道,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给出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5.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终端解锁方法,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到[0058]段,附图2、3)公开了终端锁屏界面的操作方法及装置、终端,该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步骤S102,确定终端当前处于锁屏界面;步骤S104,响应用户通过锁屏界面上的搜索接口输入的操作请求,对用户需要的文件进行搜索操作,在步骤S102之前,可以在终端的锁屏界面上预留搜索接口,以供用户在需要进行搜索操作时直接在该预留搜索接口输入操作请求;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同时保留解锁接口,预留的搜索接口必须接收到有序的输入内容或经过确认的输入内容才能启动相关的搜索例如,使用触摸屏或键盘输入特定的内容(对应于终端解锁信息),而该内容能够在手机中对应到搜索结果时,才启动搜索操作才解锁操作,否则仍保持锁屏状态;当用户使用该预留接口进行操作时,能够直接进入搜索结果模块启动特定功能,例如对名片进行直接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对文件直接启动播放。经过比较可以知道,证据1公开了在终端的锁屏界面上预留搜索接口,通过在移动终端的锁定状态下运行搜索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当无线终端在处于锁屏界面的状态下必须先进行解锁操作才能进一步进行搜索文件的操作问题,进而达到了用户在需要进行搜索文件的操作时无须进行解锁操作而直接在搜素接口输入操作请求即可实现搜索操作与解锁操作同时执行,提高了用户体验的效果;证据1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都是在终端锁定状态下启用某个程序并解锁,其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解决问题的方法基本相同,两者区别仅在于证据1没有明确记载实现“搜索接口”是一个应用程序。基于上述区别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锁过程选择哪种方式。
证据1中“搜索接口”要实现搜索的功能,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预先在终端中安装搜索程序实现搜索功能,搜索接口作为实现功能的软件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2权利要求2
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00031]段到[0052]段)公开了:可以在终端的锁屏界面上预留搜索接口,以供用户在需要进行搜索操作时直接在该预留搜索接口输入操作请求;可以在锁屏界面上设置有搜索联系人输入区域,用户根据自己需要在搜索联系人输入区域中输入联系人的查找信息,即可直接解锁;电子装置处于锁定状态下,接收对应该电子装置的一功能的操作输入时,提取生物特征数据。例如, 当手机处于锁定状态下,用户利用声音来操作手机以执行拨打电话的功能,也即语音拨号程序手机利用语音提取模块从使用者提取语音数据。证据1公开了搜索接口输入信息进行解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3权利要求3、4
证据2(参见说明书第3-6页)公开了:电子装置处于锁定状态下,接收对应该电子装置的一功能的操作输入时,从该使用者提取一生物特征数据,例如:指纹数据、语音数据、掌纹数据、虹膜数据或脸部数据,将该生物数据与特定生物数据进行比对,以判断两者是否相符,判断相符时,接触该电子装置的锁定状态,并控制该电子装置执行该功能。证据2公开了通过获取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进行解锁,并且公开了采用指纹数据、声音数据、脸部数据等,公开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与证据1都涉及解锁方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将证据2中公开的内容应用到证据1中,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4权利要求5
证据7(参见说明书第1-4页)公开了用于电子装置的解锁方法及电子装置,具有触摸屏和显示屏作为人机界面的电子装置,如手机或平板电板在锁定状态下,用户使用时须进行解锁操作,首先在触摸屏上产生解锁界面,该解锁界面包括一签名输入区,以接收用户的签名输入;签名对比模块用于对提取的签名笔迹等签名特征信息和预存签名的签名笔迹等签名特征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二者匹配,则通知操作模块解锁。证据7公开了通过笔迹信息解锁的方式,并且在解锁方法中采用预设信息与输入信息一致进行解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5权利要求6
证据8(参见说明书第8页,附图4)公开了一种用于对移动终端解锁的方法和设备,如图4屏幕402中示出了九宫格图案,在将特定图标415移动到解锁图案手势121的开始位置422的状态中,如屏幕403中所示,用户可输入用于解锁的第一图案手势430,用户可输入相应于预定解锁图案手势121的图案手势。证据8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采用九宫格的界面接收终端解锁轨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6权利要求7-10
在终端解锁中,需要输入解锁信息才可以解锁,在输入解锁信息前给出提示信息引导用户根据设定的程序操作,例如给出指纹输入框、语音提示框、九宫格界面上的解锁预告线信息等,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等信息输入完成后,给出输入完成提示框,确认信息输入完成,以及解锁成功等提示信息,是终端解锁中常见的方式,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7-10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7权利要求11
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到[0058]段,附图2、3)公开了终端锁屏界面的操作方法及装置、终端,该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步骤S102,确定终端当前处于锁屏界面;步骤S104,响应用户通过锁屏界面上的搜索接口输入的操作请求,对用户需要的文件进行搜索操作,在步骤S102之前,可以在终端的锁屏界面上预留搜索接口,以供用户在需要进行搜索操作时直接在该预留搜索接口输入操作请求;证据1公开了在终端的锁屏界面上预留搜索接口,通过在移动终端的锁定状态下运行搜索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当无线终端在处于锁屏界面的状态下必须先进行解锁操作才能进一步进行搜索文件的操作问题,进而达到了用户在需要进行搜索文件的操作时无须进行解锁操作而直接在搜素接口输入操作请求即可实现搜索操作与解锁操作同时执行,提高了用户体验的效果;证据1仅仅是没有明确记载实现“搜索接口”是一个应用程序,证据1中“搜索接口”要实现搜索的功能,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预先在终端中安装搜索程序实现搜索功能,搜索接口作为实现功能的软件一部分在终端锁定状态运行,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1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8权利要求12
证据2(参见说明书第3-5页)公开了锁定状态转换方法,方法适用于手机、计算机等电子装置,该电子装置处于锁定状态下,从使用者接收对应该电子装置的一功能的一操作输入时,从该使用者提取一生物特征数据,例如指纹数据、语音数据、掌纹数据、虹膜数据或脸部数据;该电子装置处于锁定状态时,可以是该电子装置的部分功能被锁定或是所有功能被锁定,该生物特征数据与特定的生物特征数据相符时,解除该电子装置的锁定状态,接触该电子装置的锁定状态可以是解除该电子装置的所有被锁定功能的锁定;举例来说,该电子装置可为一触控手机,执行例如卷动显示画面的功能时,手机便会利用光学感应器或触控屏幕从使用者提取一指纹数据,并与预存手机中的一特定指纹数据进行比对;例如执行拨打电话功能是,手机便会利用一语音提取模块共该使用者提取一语音数据,并与预存于手机中的一特定语音数据进行比对,若两者相符,手机便会接触锁定状态,并执行拨打电话的功能。在手机中执行一具体功能通常对应一具体程序,在锁屏状态下,证据2中执行拨打电话的功能所对应的程序具备语音提取功能,执行拨打电话功能中接收语音输入的过程运行了语音提取功能,即输入的信息中不仅包含了用户直接输入的、明确的操作信息,还隐含有终端解锁信息,因此证据2中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在权利要求12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9权利要求13
证据2(参见说明书第3-5页)公开了锁定状态转换方法,方法适用于手机、计算机等电子装置,该电子装置处于锁定状态下,从使用者接收对应该电子装置的一功能的一操作输入时,从该使用者提取一生物特征数据,例如指纹数据、语音数据、掌纹数据、虹膜数据或脸部数据;例如执行拨打电话功能是,手机便会利用一语音提取模块共该使用者提取一语音数据,并与预存于手机中的一特定语音数据进行比对,若两者相符,手机便会接触锁定状态,并执行拨打电话的功能。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而在权利要求12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10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为一种终端解锁装置,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到[0058]段,附图2、3)公开了终端锁屏界面的操作方法及装置、终端,搜索模块,可以包括判断单元,判断用户通过搜索接口输入的操作请求是否有效,执行单元连接判断单元,用于在操作请求为有效的情况下,执行与操作请求对应的搜素操作。证据2公开了相应的操作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11、12、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鉴于已经可以作出无效决定,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10550437.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