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67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5W1166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490838.2
申请日:2017-05-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名流餐处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2-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华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B65G33/32(2006.01);B65G65/4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不能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17年05月0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08日、名称为“一种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装置”的201720490838.2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装置,包括投料斗壳体(3),投料斗壳体(3)顶部设置高压进水管(2),投料斗壳体(3)下侧面设置出料口(5),投料斗壳体(3)内部竖直方向设置过滤网(4),过滤网(4)上设置滤水孔,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无轴螺旋绞龙(6)和驱动器(9),无轴螺旋绞龙(6)设置在投料斗壳体(3)的内部,无轴螺旋绞龙(6)通过设置滑动轴承(7)与过滤网(4)固定连接,无轴螺旋绞龙(6)与过滤网(4)平行设置且保留缝隙,驱动器(9)设置在投料斗壳体(3)的外部,无轴螺旋绞龙(6)的一端与外部的驱动器(9)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网(4)设置卡槽,滑动轴承(7)安装在卡槽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投料斗壳体(3)顶部设置上盖(1)。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短轴(8),所述无轴螺旋绞龙(6)的一端通过在投料斗壳体(3)的对应位置上设置短轴(8)与外部的驱动器(9)固定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联轴器(10),所述短轴(8)的一端与无轴螺旋绞龙(6)的一端固定连接,另一端通过联轴器(10)与驱动器(9)固定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短轴(8)与联轴器(10)之间设置滚动轴承(11),滚动轴承(11)上设置轴承压盖(12)。”

(一)无效宣告请求一(5W116613)
针对本专利,山东名流餐处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授权公告号为CN204056898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表示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6,专利权人还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8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授权公告号为CN105057305B,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6月23日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于2019年04月08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其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的证据1.2属于超期证据,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不予考虑,请求人对此无异议;(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删除权利要求6之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专利权人应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内容与其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口头审理当庭确认的修改方式一致,即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6。

(二)无效宣告请求二(5W117278)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简要的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授权公告号为CN204056898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2:授权公告号为CN105057305B,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6月23日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于2019年06月20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明确其在本案中也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与5W116613案中相同的修改,即删除权利要求6,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删除权利要求6之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专利权人应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其提交的证据2.2授权公告文本的公开日期晚于本专利申请日,请求人表示证据2.2的申请公布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并要求庭后补充提交证据2.2的申请公布文本,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如申请公布文本与授权公告文本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一致,合议组将不予接受;(4)专利权人对证据2.1-2.2的真实性无异议;(5)双方就各自的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证据2.2的申请公布文本的复印件。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内容与其于口头审理当庭确认的修改方式一致,即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6。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装置,包括投料斗壳体(3),投料斗壳体(3)顶部设置高压进水管(2),投料斗壳体(3)下侧面设置出料口(5),投料斗壳体(3)内部竖直方向设置过滤网(4),过滤网(4)上设置滤水孔,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无轴螺旋绞龙(6)和驱动器(9),无轴螺旋绞龙(6)设置在投料斗壳体(3)的内部,无轴螺旋绞龙(6)通过设置滑动轴承(7)与过滤网(4)固定连接,无轴螺旋绞龙(6)与过滤网(4)平行设置且保留缝隙,驱动器(9)设置在投料斗壳体(3)的外部,无轴螺旋绞龙(6)的一端与外部的驱动器(9)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网(4)设置卡槽,滑动轴承(7)安装在卡槽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投料斗壳体(3)顶部设置上盖(1)。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短轴(8),所述无轴螺旋绞龙(6)的一端通过在投料斗壳体(3)的对应位置上设置短轴(8)与外部的驱动器(9)固定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联轴器(10),所述短轴(8)的一端与无轴螺旋绞龙(6)的一端固定连接,另一端通过联轴器(10)与驱动器(9)固定连接。”

(三)无效宣告请求三(5W117597)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1:申请公布号为CN1O3496562A,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1月08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3.2:授权公告号为CN204056898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3:公开号为CN1895969A,公开日为2007年01月17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4:授权公告号为CN204346056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5月2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5:授权公告号为CN202609494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6:授权公告号为CN2O5500119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2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7:授权公告号为CN2709828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7月1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无轴螺旋绞龙(6)通过设置滑动轴承(7)与过滤网(4)固定连接”,在对应的说明书中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的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和3.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3.1公开,其余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2、3.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7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5或3.6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3.6公开,其余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提交了上述证据3.1-3.7,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8:授权公告号为CN205274502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6月0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9:由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08年02月第1版,2008年03月第2次印刷的《简明机械设计手册》一书的封面、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第342页-第348页、第365页-第370页、封底的复印件,以及上述文献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共28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无轴螺旋绞龙(6)通过设置滑动轴承(7)与过滤网(4)固定连接”,在对应的说明书中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的“投料斗壳体(3)内部竖直方向设置过滤网(4)”、“无轴螺旋绞龙(6)通过设置滑动轴承(7)与过滤网(4)固定连接”表述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3.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1、3.2、3.4的结合,证据3.1、3.2、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2、3.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2、3.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2、3.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2、3.1、3.4结合,证据3.2、3.3、3.4结合,证据3.2、3.8、3.4结合,证据3.2、3.1、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2、3.3、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2、3.8、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7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1、3.2或3.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1、3.5或3.6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3.1或3.6公开,其余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投料斗壳体(3)内部竖直方向设置过滤网(4)”、“无轴螺旋绞龙(6)通过设置滑动轴承(7)与过滤网(4)固定连接”在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中已经充分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完全可以清楚理解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于2019年09月12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明确其在本案中也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与5W116613案、5W117278案中相同的修改,即删除权利要求6,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在5W117278案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并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删除权利要求6之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以其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内容为准;(3)专利权人对证据3.1-3.9的真实性无异议;(4)双方就各自的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在以证据3.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由于证据3.1中无轴螺旋叶片14机壳内壁和机壳2沿径向的间隙较大,会有大量的物料残余在机壳内,无法实现螺旋推送,因此,证据3.1与证据3.2无法结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分别于2019年04月10日、2019年06月24日针对5W116613案、5W117278案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并在2019年09月12日举行的5W117597案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对权利要求作出与5W116613案、5W117278案相同的修改,即删除权利要求6。经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以专利权人进行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均无异议;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二)证据认定
证据3.1-3.9为专利文献或公开出版的图书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3.1-3.9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3.1-3.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3.1-3.9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3.1-3.9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装置。证据3.2公开了一种餐厨弃物即时处理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9-46段及附图1-2):其中的固液分离装置5包括投料斗13、投料斗盖14、输送螺旋53、输送马达16、滤板54和废水箱101,所述投料斗13(对应于本专利的投料斗壳体)顶端一侧与投料斗盖14相铰接,底部设有滤板54(对应于本专利的过滤网),所述滤板上设有过滤孔,投料斗13内水平设有输送螺旋53,所述输送螺旋53一端经输送马达16(对应于本专利的驱动器)驱动,另一端与投料斗13壁设有的物料出口(对应于本专利的出料口)相对应,以利于驱动餐厨弃物经出料口进入下一处理工序,所述滤板54将投料斗分隔成输送腔和废水输送腔,所述输送腔经滤板54与废水输送腔相连通,所述废水输送腔底部设有废水出口。投料斗冲洗管56(对应于本专利的高压进水管)设在投料斗52上部。由证据3.2的附图1-2能够明显看出,输送螺旋53为无轴螺旋输送器,而且输送螺旋53实际上也能够起到对物料压榨推送的作用。
由证据3.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其也包括无轴螺旋物料压榨推送装置,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3.2之间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中的过滤网(4)设置在竖直方向,而证据3.2中的滤板设置在投料斗底部;2)本专利中的无轴螺旋绞龙(6)通过设置滑动轴承(7)与过滤网(4)固定连接,无轴螺旋绞龙(6)与过滤网(4)平行设置且保留缝隙;而证据3.2中未公开轴承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1),证据3.4公开了一种可用于对市政垃圾等物料的进行挤压脱水的、高效节能的螺旋挤压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0段及附图1):无轴螺旋组件3以旋转的方式带动物料在筒体1及布满孔眼的筛筒4中由进料端向出料端运动,壳体2内部的前半部分为用于承托物料的筒体1,壳体2内部的后半部分为带孔眼的筛筒4(对应于本专利的滤板),出料端设有阀板5,阀板5铰接在壳体2的尾端;当物料到达阀板5处但作用力不足以克服阀板5自重时,物料在筛筒4中蓄积,并不断受到新物料的推动挤压作用以完成脱水作业;待到一定程度,物料克服阀板5的自重,阀板5被顶开,挤压脱水后的物料通过阀板5排出设备。由证据3.4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带孔眼的筛筒4具有过滤作用,且在整个筒体高度范围内均具备过滤功能,为了提高过滤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证据3.4给出的技术启示,将证据3.2中的滤板改造成延伸到竖直方向的过滤网。
对于上述区别2),证据3.1公开了一种无轴螺旋送料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5-16段及附图1):如图1所示,管式无轴螺旋送料机包括水平架设在工作台上的中空管状机壳2,在机壳2的一端设有外置的定心轴承组件4,另一端设有外置的驱动轴承组件6,且机壳2靠近驱动轴承组件6一端的上部设有进料口8,靠近定心轴承组件4一端的下部设有出料口10,其中,同轴横向穿设于机壳2内还设有一无轴螺旋体12,优选的,在无轴螺旋体12的中间部位设有吊挂轴承28,其中吊挂轴承28一端与无轴螺旋叶片14连接,另一端固定在机壳2的内壁上。吊挂轴承28给螺旋叶片14提供支撑点,在支撑点位置将物料转动过程中产生的摩擦力转移至机壳2,解决了长距离输送物料过程中螺旋叶片14容易弯曲变形的问题。当然可以根据输送线的长度来决定放置吊挂轴承28的个数。由证据3.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3.1给出了通过设置轴承为无轴螺旋提供支撑点从而防止无轴螺旋变形的技术启示,为了给证据3.2中的无轴输送螺旋53提供支撑以防止下部的过滤网磨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证据3.1给出的技术启示,在无轴输送螺旋53下方设置轴承以防止无轴输送螺旋变形。滑动轴承是本领域常用的轴承形式,选用滑动轴承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尽管证据3.1中采用的是吊挂方式来安装轴承,但证据3.2中的投料斗上部为活动的投料斗盖14,并不适于采用吊挂方式安装轴承,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轴承固定在底部过滤网上,从而使得无轴输送螺旋53通过轴承平行支撑在底部过滤网上,并在未被轴承支撑的部分与过滤网之间形成间隙。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1、3.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轴承属于易损件,为了便于更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滑动轴承设置成可拆卸的,通过卡槽连接可拆卸部件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在过滤网上设置卡槽并将滑动轴承安装在卡槽上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如上所述,证据3.2已经公开了在投料斗13顶部设置投料斗盖14,即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3.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段及附图1):无轴螺旋体12包括螺旋叶片14和分别设在螺旋叶片14两端的短轴16,短轴16分别与定心轴承组件4、驱动轴承组件6密封配合相接;螺旋叶片14一端通过短轴16与定心轴承组件4连接,另一端通过短轴16与驱动轴承组件6连接,驱动轴承组件6的一端依次连接有联轴器20、减速机22、电机24,在电机24的带动下螺旋叶片14转动将物料从一端输送到另一端。可见证据3.1中的无轴螺旋叶片14的一端也是通过在壳体的对应位置上设置短轴与外部的驱动器固定连接,短轴的一端与无轴螺旋绞龙的一端固定连接,另一端通过联轴器与驱动器固定连接,即证据3.1公开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5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49083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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