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扫描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43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4W1087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10093009.0
申请日:2009-09-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11-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效维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G06K9/24,G06K9/22,H04N1/0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利用该区别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公开,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910093009.0、名称为“扫描笔”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09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扫描笔,包括壳体、位于壳体上端的主电路板和位于壳体下端的图像传感器板,所述图像传感器板上装配有图像传感器和镜头;其特征在于,该扫描笔还包括板间联接座,用于联接所述主电路板和所述图像传感器板,使得在扫描笔进行扫描时,图像传感器与被扫描的介质是平行或近似平行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电路板上装配有:
数字信号处理器;
用于通过USB线连接数字信号处理器和计算机的USB接口座;
用于供扫描笔使用者操作的功能按键,与数字信号处理器连接;
用于在扫描笔工作时产生工作信号的触发开关,与数字信号处理器连接;
用于产生照射到被扫描介质上的光路照明LED,与数字信号处理器连接。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所述触发开关位于所述主电路板的侧边。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触发管脚和弹簧,用于当扫描笔工作时,触发管脚受力并推挤弹簧和触发开关,触发开关产生信号并送入数字信号处理器中。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光路照明LED位于所述主电路板的下端。
6. 如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所述镜头用于将被扫描介质反射的光路汇聚到所述的图像传感器上。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扫描笔工作时,主电路板垂直或近似垂直于纸面的文字。
8. 如权利要求1或7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图像传感器产生的信号由所述板间联接座传输到数字信号处理器。”
针对上述专利权,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时)、7-8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CN130350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1年07月11日;
附件2:公开号为US2009/0084857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发明名称、摘要、第[667]-[670]、[673]、[677]-[679]、[682]-[683]、[686]-[689]、[712]-[715]、[717]-[721]段、图69的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9年04月02日;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12336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06日;
附件4:公开号为CN122889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1999年09月15日;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0131536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23日;
附件6:公开号为CN152538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4年09月01日;
附件7:公开号为CN164169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5年07月20日;
附件8:授权公告号为CN258626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12日;
附件9:公开号为CN10148935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请求理由为: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1)权利要求1“板间联接座”仅描述了功能和效果,没有清楚描述如何实施,因此保护范围不清楚;
(2)说明书中仅描述了“板间联接座”包括母座和公座以及母座、公座的具体安装方式,没有描述其他替代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概括为“板间联接座”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2-8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1-8均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时)、7-8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知常识用附件8、9证明)、或附件1与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附件6、或附件7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附件6、或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附件6、或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结合附件5公开。
(2)以附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3与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结合公知常识、或附件6、或附件7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或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附件6、或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
(3)以附件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4与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或附件7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或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
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2日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对附件2的中文译文第682、683、712段提出异议,同时提交以下翻译件:
翻译件1:附件2第[0039]、[0574]-[0581]、[0679]段的中文译文,用于辅助理解附件2公开的方案;
翻译件2:针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的译文异议部分,专利权人的译文。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款和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对于合议组的转文,双方当事人均已收到。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9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将附件8-9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关于附件2的中文译文,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一致意见:专利权人提出译文异议的部分以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为准,其他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另外,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在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翻译件1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为了使扫描更清楚,在扫描笔进行扫描时,使图像传感器与被扫描的介质平行或近似平行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中的弹簧与簧片的作用相同,因此用弹簧替换簧片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中扫描笔工作时,在附件1的基础上进行微调,使得主电路板垂直或近似垂直于纸面文字是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此均不认可。
(4)双方当事人除坚持书面意见外,针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附件1、5、6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附件1、5、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5、6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利用该区别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公开,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扫描笔。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在信息载体上通过使信息成象记录可利用信息的设备(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10页第2段、图1-3、6),该信息借助于带有二维传感器表面的光感应传感器被成象,其特征在于该设备在第一操作模式和第二操作模式之间是可调节的。使用者首先可以在第一模式下使用该设备用于记录文本中的一个句子并且随后将它调到第二模式并将它用于半页说明的快速记录。在图1中表示的根据本发明设备的实施例中,它包括一个具有大概与传统的强光笔同样形状的外壳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一种扫描笔,包括壳体)。外壳的一个短边具有一个窗2,它要被引导到一个区域上使用者要成象的信息载体上。该信息载体可以由,比如,一页纸或者由其使用者要以字符或图像的格式记录信息的一些其它类型的存储介质所组成。外壳1基本上包含一个光学部件3,一个电子电路部件4及一个电源部件5。光学部件3包括共同构成指示装置的4个发光二极管6,但其中只有二个在图中是可见的,以及一个可调节的透镜系统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镜头)和构成与电子电路部件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电路板)的接口的一个光感应传感器8。透镜系统7的其它任务是要在光感应传感器8上使由设备指示的区域尽可能准确地成象。在这个例子中,光感应传感器8包括带有一个内装A/D转换器的二维,方形CCD单元。这样的传感器可在市场上购买。在这种情况下,传感器8被装在它自己的印刷电路板11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图像传感器板上装配有图像传感器)。另外根据图1可以看出,电子电路部件4位于壳体上端,印刷电路板11位于壳体下端,并且镜头装配在印刷电路板11上。
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1中的光感应传感器8和电子电路部件4装配在同一块呈夹角的板上,因此附件1没有公开扫描笔包括主电路板和图像传感器板;(2)附件1也没有公开印刷电路板上装配镜头。
对此合议组认为:(1)附件1第7页第2段明确记载了“传感器8被装在它自己的印刷电路板11上”,可见附件1公开了印刷电路板11与电子电路部件4相互独立、属于两块板的情况,公开了主电路板和图像传感器板。(2)附件1第6页倒数第2段记载了透镜系统7要在光感应传感器8上尽可能准确地成象,可见透镜系统7需要与光感应传感器8装配在一起,并且由附件1的图1也可以确定,透镜系统7装配在印刷电路板11上,也即公开了图像传感器板上装配有镜头。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该扫描笔还包括板间联接座,用于联接所述主电路板和所述图像传感器板,使得在扫描笔进行扫描时,图像传感器与被扫描的介质是平行或近似平行的。据此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连接两块电路板,以及使得扫描时成像更清晰。
附件5公开了一种电路板连接器,包括(参见说明书上标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上标第4页最后一段、图1、3):目前,许多电子产品内设置有若干电路板,每个电路板上设置有用于两电路板之间信号传输的排针,电路板之间通过线缆连接在两电路板的排针上,从而达成信号传输的目的。上述目前的电路板之间的信号连接方式不仅成本高,而且不方便组合和分离电路板。本实用新型电路板连接器一插座连接器及一插头连接器。插座连接器包括一插座本体及若干母端子。插头连接器包括一插头本体及若干公端子。所述母端子的夹持部夹持公端子并置于公端子的两侧。综上所述,电路板之间的信号传输通过本实用新型电路板连接器100的插头连接器20插设在插座连接器10上实现,因而方便组合和分离电路板(插头连接器20、插座连接器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板间联接座)。由此可见,附件5公开了使用板间联接座来连接两个电路板的技术特征,并且该特征在附件5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同,均在于通过中间部件将两块电路板进行组合连接。因此附件5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于附件1中以解决主电路板和图像传感器板的连接问题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中,为了使得扫描时成像更清晰,通常会尽可能将成像部件如镜头、图像传感器等正对被扫描介质,在附件1与附件5结合的基础上,在扫描笔进行扫描时,使得图像传感器与被扫描介质平行或近似平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主要争议为:(1)附件5仅涉及通用电路板的设置,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2)附件1要求手持笔时要与被扫描介质有距离,不能保证传感器与介质平行,并且该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1)虽然附件5不涉及具体的扫描笔领域,但属于电路板的连接技术领域,本专利的扫描笔中主要部件也包括电路板,就电路板的连接而言,附件5属于相关技术领域。在此基础上,附件1已经公开了扫描笔中设置两个电路板的技术内容,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只是板间联接座的设置,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板与板的连接问题,而附件5公开了通过插头连接器、插座连接器将两块板连接在一起,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板与板的连接问题,因此给出了结合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附件1的板间连接问题时,有动机将附件5的联接座的结构结合到附件1中去。(2)附件1为了使得扫描区域更大,可以使手持笔与扫描介质拉开距离,但是并未排除手持笔与被扫描介质距离较近的情况,而且将成像部件正对着介质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成像清晰,这是成像的基本原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图像传感器设置成扫描时与被扫描介质平行或近似平行。因此,专利权人的理由不成立。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附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5段-第10页第1段、图1、6):按钮27,IR收发信机26,显示器25和LED6通过处理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数字信号处理器)在控制逻辑单元中寄存器上的写和读被存取。首先,使用者想要记录文本的一部分。他通过按动按钮27启动设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触发开关),从而两个LED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光路照明LED)被接通将两个发光点投射到该页纸上。当使用者启动设备时,处理器20命令设备开始以一个预定频率,比如25Hz记录图像,因此由传感器记录的图像被存储在读/写存储器23中。当选择的文本部分已被记录时,使用者可以控制设备在显示器25上显示记录的文本或者通过IR收发信机26将文本传递到一台外部计算机。使用者也想要记录在该页纸上包含的图像。为了做到这点,他按动按钮2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功能按键),因此该设备改变模式并且处理器将一个信号发送到透镜系统7。透镜系统7从它在第一模式的位置被移动到需要的用于第二模式的位置。
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并且附件1还公开了通过IR收发信机26将扫描到的内容传递给外部计算机,而USB接口座与IR收发信机类似,均属于传递数据的常用接口。因此在附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IR收发信机用USB接口座替代,用于将扫描笔的处理器连接到计算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触发开关的位置的选择。由附件1的图1、6可以看出,按钮27位于扫描笔壳体的侧边,因而相应地也位于主电路板的侧边。另外,附件6公开了一种手持光电输入笔,包括(参见说明书上标第3页第2段-第6页第1段、图1):使位于其前端的笔尖接触到物体的表面,起动接触压力传感器,使开关接通,输出有效信号到控制电路以表明输入笔处于笔尖接触物体表面的状态,反之是悬空状态。实施例1:无线输入笔的结构如附图1所示,表明了各部件主要的安装连接关系。其中:1-笔尖;2-压力传感器可采用簧片接触式微动开关,笔尖可沿轴向适当移动,并顶在微动开关的活动触点一端,微动开关平时在簧片弹力作用下处于断开状态。由附件6图1可以看出,包括压力传感器2的引脚位于电路板10的侧边,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该特征在附件6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3中相同,也在于触发开关的位置的选择。因此附件1公开了该特征、附件6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于附件1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侧边”是触发开关在主电路板上的侧边,(2)附件6涉及光电输入笔,与本专利的扫描笔技术领域不同,因此不能与附件1结合。
对此合议组认为:(1)根据权利要求3记载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出“侧边”是指主板的侧边,而排除扫描笔空间位置上的侧边。退一步,即使将“侧边”理解为主电路板的侧边,如以上分析的,附件6的图1也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该特征。(2)附件6的光电输入笔虽然与扫描笔名称不同,但工作原理类似,均用于光学识别,均需要通过光学透镜将介质表面的信号传递到光学移动传感器中(参见附件6的图1),并且附件1公开了使用触发开关来启动设备,附件6公开了通过压力传感器的方式来具体实现触发开关,因此二者能够结合。专利权人的理由不成立。
(3.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附件6公开了(参见说明书上标第3页第2段-第5页最后一段、图1):使位于其前端的笔尖接触到物体的表面,起动接触压力传感器,使开关接通,输出有效信号到控制电路以表明输入笔处于笔尖接触物体表面的状态。2-压力传感器可采用簧片接触式微动开关,笔尖(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触发管脚)可沿轴向适当移动,并顶在微动开关的活动触点一端,微动开关平时在簧片弹力作用下处于断开状态。可见附件6公开了在笔工作时,触发管脚受力并推挤簧片和触发开关,触发开关产生信号并送入数字信号处理器。而弹簧与簧片均是本领域在设置触发开关的弹性缓冲机构时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将附件6的簧片替换为弹簧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由附件1的图6可以看出,LED6位于电子电路部件4的下端。因此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或5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附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段):透镜系统7的其它任务是要在光感应传感器8上使由设备指示的区域尽可能准确地成象。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附件1已经公开了主电路板与扫描笔的主体方向近似一致,而当扫描笔工作时,将笔垂直或近似垂直于纸面,以使得镜头正对文字,这是本领域中常见的使用方式,相应地,主电路板也会垂直或近似垂直于纸面的文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8)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在权利要求1或7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附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段):当使用者启动设备时,处理器20命令设备开始以一个预定频率,比如25Hz记录图像,因此由传感器记录的图像被存储在读/写存储器23中。图像传感器的信号必然需要传输给处理器以供读写和控制,因此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并且附件5给出了使用板间联接座将两个电路板进行通信连接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鉴于依据以上证据已经得出这些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10093009.0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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