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带吸水罩的电动通水滚动式洗车洗刷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30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4W108709
优先权日:2011-12-05
申请(专利)号:201210129323.1
申请日:2012-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必胜益康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6-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国行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蓝正乐
国际分类号:B60S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具有类似功能的结构存在较为复杂的问题时,有动机对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上述结构进行改进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10129323.1,优先权日为2011年12月05日,申请日为2012年04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6月1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吸水罩的电动通水滚动式洗车洗刷器,包括吸水罩(1)、设置在吸水罩(1)内的刷头(2)、连接在吸水罩(1)上的手柄(3)、进水管(4)和驱动刷头(2)的电机(5);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3)设有一与所述吸水罩(1)连通的吸水吸尘通道(301),吸水吸尘通道(301)的另一端与一吸尘吸水机连接;所述刷头(2)为滚刷;在所述进水管(4)出口上设有水喷头;吸水罩(1)内腔的前后距离大于刷头(2)的直径,形成位于刷头(2)前部的给水室和位于刷头(2)后背部的吸除污水室;在所述吸水罩(1)上至少设有一个防吸附进气口(10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车洗刷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吸水罩(1)的沿口设有弹性软圈(10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洗车洗刷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软圈(102)在所述吸水罩(1)两侧部分短于前后部分。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洗车洗刷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刷头(2)中设有垂直于刷头枢轴的环形凹槽(202);所述水喷头包括指向刷毛(201)的雾化水喷头(402)和嵌插在所述环形凹槽(202)并指向洗刷表面的球形水喷头(403)。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洗车洗刷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管(4)包括连接于所述球形水喷头(403)的一段弹性软水管(405)。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洗车洗刷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刷头(2)的刷毛(201)至少包括一对成对的两部分,该两部分的刷毛(201)呈互为相反的螺旋排列。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洗车洗刷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刷头(2)的刷毛(201)至少包括一对成对的两部分,该两部分的刷毛(201)呈互为相反的螺旋排列。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洗车洗刷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刷头(2)的刷毛(201)至少包括一对成对的两部分,该两部分的刷毛(201)呈互为相反的螺旋排列。”
针对本专利,必胜益康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9年07月08日、公开号为WO99/33388A1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1997年08月12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9-206259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3:公开日为1989年10月26日、公开号为DE3802256A1的德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4:公开日为2001年02月14日、公开号为CN128397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公告日为2007年06月06日、公告号为JP 3926378B1的日本特许公报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4或证据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证据1、5的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并再次陈述了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具体理由。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2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合议组又于2019年05月27日及2019年06月04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他们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放弃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证据3和证据2结合以及证据3、证据2和公知常识结合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证据结合方式;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还就各自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分别于2019年06月17日和0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鉴于上述意见与其在先发表的意见基本相同,合议组不再予以转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证据1-5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5予以采信。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1-3、5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4或证据5公开。
3.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带吸水罩的电动通水滚动式洗车洗刷器。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硬质表面的清洁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图1-5):“本发明涉及一种包含旋转驱动刷辊、清洁液输送、底部抽吸口、刷辊壳盖组件,并用于硬质表面和织物表面清洁的装置。
图中所示的清洁装置包含刷辊1,刷辊1以可旋转的方式安装在壳盖4两个侧壁2和3的水平轴线上,并通过安装在刷辊1内部的电机旋转。
开口5由环绕四周的U形截面型材条6包围并向下敞开,型材条由弹性材料(如塑料)构成,刷辊1与清洁装置放置在隆起的硬质表面上时,两个向下突出的支腿7和8可作为待清洁物的密封唇。当通过外侧支腿时,内侧支腿存在的垂直间隙9将由型材条6包围的区域与环形间隙10相连,环形间隙10位于型材条6的两个支腿7和8之间。
型材条6借此固定在框架14上。
框架14在壳盖4腹板13的后端以及其上侧在抽吸管道15的宽度上方延伸;抽吸管道15在底部开口并且穿过型材条6的顶部开口,并且环形间隙与型材条10形成沟通。抽吸管15在其中间上侧的中心管接头16上存在开口,中心管接头16又插入壳盖4后部的吸入室17内。吸入室17通过螺纹与抽吸软管18连接,抽吸软管18以传统方式连接到抽吸设备上。
在壳盖的前侧,框架14通过垂直螺栓20连接到壳盖4的下缘,从而在壳盖4的下缘和另一方面的框架14之间保留间隙21(图2和图5)。螺栓20在该空间中被螺旋弹簧22包围,螺旋弹簧22从壳盖下缘移动框架,直到移动受到螺栓20的限制为止。因此,框架14围绕突起19的支承点以可转动的方式安装在壳盖4上吸入室17上,并且可根据间隙21的尺寸在很小范围上抵抗螺旋弹簧22围绕该轴承轴线的转动。
除了吸入室17之外,与抽吸软管18延伸的管道部分24平行地借助于可松脱的卡夹固定在壳盖4上,该卡夹连接软管25,通过软管25从图中未示出的液体源供应清洁液体。管段24包含横向管段26,该横向管段26平行于在此处与吸入室17之间延伸的刷辊1轴线上安装,实际上延伸到刷辊1的整个宽度上并通过向下的开口插入喷嘴体27内。喷嘴体27采用高压喷嘴设计并向下对齐,使得液体从框架14后侧腹板13和刷辊1之间的开口5喷射到待清洁的表面。
刷辊1通过图中未标识的设备驱动旋转,并通过喷嘴体27将清洁液喷射到待清洁表面上。清洁液按着图2中的箭头A方向旋转,通过型材条6环形间隙10内的垂直立柱9旋转,并通过吸入管15与被溶解的污物一同在此处吸走。该抽吸也在装置的两侧和前端进行,以此确保壳盖4内部的液体不会泄漏到外面。壳盖内部采用密集的液体进行清洁,因此可实现无残留的清洁效果,被装置覆盖的表面在清洁完毕之后基本上处于干燥状态。
例如,高压清洁液通过喷嘴体27引导以大量的平面射流或旋转点状射流、甚至脉动射流的形式喷向待清洁的表面,使得清洁液在该区域的清洁表面进行强力作用,从而实现有效的清洁。
图1图示出壳盖4内腔的前后距离大于刷辊1的直径,图1、2图示出壳盖4内喷嘴体27在刷辊1的后部喷射清洁液,抽吸管道15处于刷辊1的后背部。”
由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公开的是用于硬质表面的清洁装置,其中壳盖4对应于本专利的吸水罩,刷辊1对应于本专利的刷头,软管25对应于本专利的进水管,刷辊内的电机对应于本专利的电机,抽吸软管18对应于本专利的吸水吸尘通道,抽吸软管18也连接抽吸设备,刷辊1也是滚刷,喷嘴体27对应于本专利的水喷头,在壳盖前侧的下缘与框架14之间有间隙21。专利权人认为间隙21并非用于防吸附进气,合议组认为:尽管证据3公开了框架可根据间隙21的尺寸在很小范围上抵抗螺旋弹簧22围绕该轴承轴线转动,保证管接头16与吸入室17之间始终保持抽吸连接,但在证据3清洁装置工作时,壳盖4借助固定在框架14上的型材条6两个支腿密封在清洁表面上,在抽吸设备的作用下,其内具有一定的负压,壳盖外的大气必然会经该间隙21进入壳盖4内,该间隙21同样起到防吸附的作用,因此,间隙21对应于本专利的防吸附进气口。
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是洗车的洗刷器,证据3只公开了用于硬质表面和织物表面的清洁,(2)本专利包括连接在吸水罩上的手柄,手柄设有一与所述吸水罩连通的吸水吸尘通道,证据3没有公开如何移动清洁装置,(3)本专利包括形成位于刷头前部的给水室和位于刷头后背部的吸除污水室,而证据3的喷嘴体27在刷辊1的后部喷射清洁液,污物经壳盖4开口5四周的型材条6的环形间隙最后被吸入处于刷辊后部的抽吸管道15。本专利相对于证据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实现洗刷液进出通道隔离的替代结构。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以清洁高处区域的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图1-6):“当传统的清洁设备用于清洁汽车、公共浴室和公共卫生间等时,如果在清洁过程中采用加压空气,则会导致脏水喷溅。
本发明的一个目的是提供一种清洁高处区域的装置,以解决上述问题。
该装置包括由空气压缩机(未示出)提供的高气压驱动的驱动组件20;清洁组件25,设置在驱动组件20附近,用于将清洁水喷射到待清洁的高处区域的表面24上,并通过驱动组件20清洁待清洁的表面24,并收集脏水。此外,用于清洁高处区域的装置包括多个管子15A,15B,15C,这些管子15A,15B,15C组装成一系列,其中与待清洁表面24相邻的管子15A通过铰链44连接到清洁组件25,并且远离待清洁表面24的管子15C用作握持构件6,并且空气软管1和清洁软管5穿过管子15A,15B,15C的内部,分别用于连接驱动组件20和清洁组件25。
此外,清洁组件25包括由驱动组件20操作的清洁构件29,用于清洁待清洁的表面24;喷洒构件18,用于朝向待清洁的表面24喷射水;以及远离喷洒构件18设置的收集构件3OA,3OB,用于在清洁过程完成之后收集脏水;以及罩子27,具有面向待清洁表面24的开口28,开口内设置有清洁构件29、喷洒构件18和收集构件3OA,30B。
驱动组件20包括一个与空气软管1连接的空气电机21;和由空气电机21驱动的齿轮系23,用于以减小的速度将空气电机21的驱动力传递到清洁组件25。
从开口16拉出的空气软管1与驱动组件20的空气电动机21连接,而从开口16拉出的清洁软管5与罩子27的连接构件19连接,以供应干净的水到喷洒构件18。
由空气压缩机加压的空气经由空气软管1供给空气电机21,然后空气电机21的旋转轴22开始高速旋转。旋转轴22的驱动齿轮操作齿轮系23以经由齿轮系23的轴55将具有降低旋转速度的增加的旋转力传递到容纳在罩子27中的清洁构件29。由于清洁构件29的圆柱形刷的一部分从罩子27突出,清洁构件29在待清洁的表面24上旋转。同时,清洁软管5中的水通过连接构件19传递到喷洒构件18。喷洒构件18中的水47通过喷头46喷洒至待清洁的表面24上。因此,通过旋转的清洁构件29清洁湿表面24。沿着开口28的边缘形成的擦拭器45在湿表面24上密封地接触,以去除表面24上的水,而不会将脏水48溅出罩子27之外。罩子27中的脏水朝向收集构件3OA收集,并通过排水软管31A排放到外部。
为了增强脏水的排出,可利用从空气电机21排出的空气。由于开口52,53,54形成在空气电机21的内壁56处并且在驱动组件20与清洁组件25接触的组装部分处,因此从空气电机21排出的空气进入罩子25。 当擦拭器45在表面24上密封地接触并且罩子27的内部空间趋向于处于负压状态时,另一个抽吸泵33可安装在排水软管31A处以增强容纳在罩子27中的脏水的排放。
图1、4、6图示出罩子27的内腔前后距离大于圆柱形刷的直径,图4、5图示出在罩子27内喷头46位于圆柱形刷的前部,吸除污水的腔室在罩子27内处于圆柱形刷的后背部。”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的清洁装置可用于洗车,其中罩子27对应于本专利的吸水罩,清洁构件29的圆柱形刷对应于本专利的刷头,握持构件6对应于本专利的手柄,清洁软管5对应于本专利的进水管,清洁构件29也有驱动其运动的驱动部件,排水软管31a对应于本专利的吸水吸尘通道,抽吸泵33对应于本专利的吸尘吸水机,喷头46对应于本专利的水喷头。并且,证据1的吸水罩内的给水室和吸除污水室的布置位置也与本专利相同。因此,证据1给出了另一种可以用于洗车的洗刷器的技术方案。在该证据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证据3中壳盖4及其内为隔离给水室和吸除污水室而设置的喷嘴27、型材条6、抽吸管道15、中心管接头16的复杂的结构,容易想到用证据1的罩子27及其上设置的喷洒构件18、收集构件30a替换证据3的上述部件,并且作出这种改进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证据1公开了洗车洗刷器,其中的管组件15内设置有清洁软管,操作者可以握持该管组件,证据3用于硬质表面和织物表面清洁的装置,其与证据1一样在一个罩内向清洁表面喷洒清洁液,刷子在清洁表面上转动,同时,利用抽吸装置将最终的污物经抽吸软管18吸走,两者的清洁原理相同,在证据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3的清洁装置改进成用于洗车,同时将证据3的抽吸软管18设置成能便于握持的手柄是显而易见的,并且采用这些特征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的吸水罩的沿口设有弹性软圈。但该特征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证据1、3的开口处布置的擦拭器45、型材条6均是可变形的材料,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弹性软圈(102)在所述吸水罩(1)两侧部分短于前后部分。
证据3公开的起防吸附作用的开口形成在壳盖4的下缘与框架14之间,证据1的开口52、53、54处于空气电机21的内壁和驱动组件与清洁组件接触的组装部分处,均没有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但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表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此外,经查,证据2公开一种用于清洗楼宇等建筑物墙面的墙面清洗机,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及附图):“图1是示出本发明涉及的墙面清洗机的使用状态的图;墙面清洗机A是一种通过设置于作为楼宇B的最上部的天台R的吊下装置C自由升降地吊下并沿楼宇B的墙面B1升降来清洗墙面Bl的设备。
如图2-图4所示,墙面清洗机A具备向墙面B1喷出清洗液和清洗水的喷嘴1、通过与作为旋转手段的电动马达2联动连结来自由旋转的旋转式刷子3以及在墙面Bl侧具有长方形形状的开口部40且对所述喷嘴1和旋转刷子3进行收纳设置的箱状的壳4。
如图4所示:壳4在内部上方将清洗管11设置为水平状态,在同清洗管11中将多个喷嘴1隔开一定间隔朝向开口部40侧突出设置。42是安装清洗管11的锚栓。
另外,在清洗管11的下方将旋转式刷子3架设在左右侧壁43、44之间并使旋转式刷子3自由旋转。旋转式刷子3在刷子轴31的轴侧面植设有许多清洗用毛体30,且使旋转轴32在刷子轴31的左右两端形成为同轴状,借助环形的带33、33使电动马达2、2联动连结到同旋转轴32,所述电动马达2、2被设置为与后壁41的左右端相对的状态。
如图2-图4所示,在壳4的开口部40周缘跨整周设置飞散防止用刷子8。将壳4的底壁48形成为漏斗状,并沿同底壁48设置飞散防止用刷子8。
通过上述结构,墙面清洗机A从壳4内上方的喷嘴1向墙面81喷出清洗液和清洗水,使旋转式刷子3逆时针旋转,通过清洗用毛体30来清洗墙面Bl。如图3所示;这时从喷嘴1喷出的清洗液和清洗水的一部分也喷洒到旋转式刷子3的清洗用毛体30上,并同时对清洗了墙面Bl之后的清洗用毛体30进行清洗。
如图2所示,集水管H连通连结至形成为漏斗状的底壁48的前端部49配置于地面G的吸引泵P通过废液槽T连通连结至同集水管H。
使得由吸引泵P强制性吸引将清洗水和清洗液收纳到废液槽T中。”
证据5公开了吸引式清扫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的中文译文及图8):“在图8所示的吸引部6中配置有能够绕旋转轴16d(轴线)旋转的螺旋叶片16a(旋转体),所述旋转轴16d以与行进方向相交(例如正交)且平行于地板面F的方式存在。吸引部6中配置有收容螺旋叶片16a的壳体16b。由于通过螺旋叶片16a除去地板面F的污秽和污水,所以壳体16b朝向地板面F侧开口。而壳体16b在旋转轴16d的轴线方向的中央附近处与行进方向的另一侧的中央吸引流路2c连通,并且在行进方向的一侧具有用于引入外部空气的吸气狭缝16c。”
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的清洗机用于清洗楼宇等的墙面,在壳4内有刷子3、喷射清洁液体的喷嘴1,以及利用抽吸作用输送最终液体的集水管H,但其没有公开为了防吸附而设置的进气口;证据5也公开了清扫装置,在壳体16b上设置有引入外部空气的吸气狭缝16c,但结合图8可以看出该狭缝形成在壳体中,并非由边缘构成,因此,证据2、5也没有公开上述的附加技术特征。采用上述特征可以防止吸水罩因吸力强大而吸附于车体表面上,导致难于移动。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刷头(2)中设有垂直于刷头枢轴的环形凹槽(202);所述水喷头包括指向刷毛(201)的雾化水喷头(402)和嵌插在所述环形凹槽(202)并指向洗刷表面的球形水喷头(403)。
请求人主张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3公开的喷嘴46、1、27均布置在刷头外侧,仅公开了一种喷头,没有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也没有公开上述特征。同时,请求人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表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采用上述特征使得本专利的清洁液能从刷头中喷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难以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5、7、8
权利要求5、7、8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7、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刷头(2)的刷毛(201)至少包括一对成对的两部分,该两部分的刷毛(201)呈互为相反的螺旋排列。但上述结构的刷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可以选用该结构,并且采用上述特征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所引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能得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对于请求人主张的针对权利要求1、2的其他结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10129323.1号发明的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3-5、7、8、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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