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隔离式泡茶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26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5W1176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147396.2
申请日:2015-03-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茶之恋杯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7-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明坤
主审员:周小祥
合议组组长:刘丽伟
参审员:范明瑞
国际分类号:A47G19/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均未在证据中公开或给出启示,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述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上述技术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无论证据如何组合,均不能破坏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7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隔离式泡茶杯”的20152014739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5年3月16日,专利权人为刘明坤。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隔离式泡茶杯,包括上杯盖、双层玻璃杯体和下杯盖,上杯盖通过螺纹与杯体上端开口连接,下杯盖通过螺纹与杯体下端开口连接,其特征在于,杯体内中下部内壁上设置有向内凸起的凸环,凸环的上端卡接有下挡片,下挡片的上方设置有上挡片;凸环的下端卡接有过滤网;上挡片、下挡片和过滤网的中心都设置有中心孔,中心杆穿过中心孔连接上挡片和下杯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离式泡茶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杯盖包括内杯盖和外杯盖,内杯盖通过螺纹与杯体下端开口连接,内杯盖的中心处设置有中心孔,外杯盖设置在内杯盖的下方外侧,外杯盖的中心设置有旋转座,外杯盖通过旋转座与内杯盖的中心孔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隔离式泡茶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旋转座的上端开有矩形孔,矩形孔与中心杆的下端配合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隔离式泡茶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杯盖的旋转座与内杯盖的中心孔连接处设置有橡胶密封垫圈。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隔离式泡茶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心杆的上半段为圆柱体,下半段为立方体,上半段圆柱体的截面圆形外接下半段立方体的截面正方形;中心杆的上半段圆柱体的表面设置有螺纹,中心杆的上半段圆柱体的顶端设置有螺钉孔,螺钉孔与压紧螺钉配合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隔离式泡茶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挡片上开有2-4个流水通孔,其底面设置有向下的柱形滑块;下挡片上开有与上挡片对应的2-4个流水通孔,下挡片的上表面设置有弧形滑槽,滑槽与上挡片的滑块配合;下挡片的底面中心孔外设置有连接筒,连接筒的表面设置有螺纹,连接筒穿过过滤网的中心孔,锁紧螺母通过螺纹与连接筒连接,并压紧过滤网。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隔离式泡茶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筒的底端设置有锁紧螺帽,锁紧螺帽通过螺纹与中心杆连接,连接筒内设置有压紧弹簧。”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山东茶之恋杯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CN20328017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13日;
附件3:CN20162443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0日;
附件4:CN203137859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8月21日;
附件5:CN20231186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7月11日。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7均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因为:权利要求1没限定上、下挡片的具体结构形状及其间配合关系,也没限定上挡片与下杯盖的配合关系,故权利要求1不仅概括了旋转式隔离方案,还包括按压式隔离方案及其他可实施或不能实施的方案,权利要求2-5均没进一步限定上下挡片的形状结构及其间配合关系,同样存在不合理地概括了较大范围的问题;权利要求6对应方案没限定下杯盖的结构,因此包括了下杯盖为单层结构的方案,而该方案没在说明书中公开,故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存在同样的问题;2)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为本专利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茶具很难实现边饮茶边浸泡茶叶的问题,而提出一种解决方案,既能分离茶叶和茶汤,又能同时进行浸泡茶叶而不影响继续饮用。然而,权利要求1仅记载上下挡片的位置关系及上挡片与下杯盖的连接关系,没限定上下挡片的具体结构形状及其间配合关系,也没限定上挡片与下杯盖之间的配合关系,从而对于上述方案来说,只能实现上下腔体的隔离,不能实现上下腔体的连通,因此不能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将茶叶与茶水有效分离,避免茶叶长时间浸泡在水中的问题。3)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因为,关于权利要求1:如分别以附件2或附件3作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3均具有区别:①双层杯体结构,②双杯盖结构;③杯体内中下部内壁上设置有向内凸起的凸环,过滤网卡接在凸环下端;④杯盖通过螺纹与杯口连接,而上述区别或在附4中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3与附件4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如以附件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有区别:卡接在凸环上端的下挡片,上挡片设置在下挡片的上方,但上述区别为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2-7: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5中公开,即便有部分技术特征未在附件5中公开,其也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或附件3中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4中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9年6月20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6:CN203860928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8日;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的意见除同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外,还补充指出,对于权利要求1,以附件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的区别如前所述为卡接在凸环上端的下挡片,上挡片设置在下挡片的上方,上述区别在附件6中公开,即便有部分区别没在附件6中公开,其也为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与附件6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4、附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附件6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具有区别:①本专利为双开口和双杯盖结构,双层玻璃杯体结构及杯体与杯盖间的螺纹连接结构;②下挡片卡接在凸环上端;③设置有中心孔、并卡接在凸环下端的过滤网;上述区别或在附件4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与附件4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6结合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附本转给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 年08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的专利代理师王海吉和刘丽,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徐长乐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对于附件1-6,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双方作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其中,关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重点陈述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附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表示其他组合方式均同书面意见。请求人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有区别:本专利权1明确限定了设置在凸环上部的密封为双挡片结构,其中的下挡片卡接在凸环上端,上挡片设置在下挡片的上方,而附件4设置在凹槽上部的金属密封片为单密封片结构,但附件6给出了通过上下挡片相互旋转的操作方式使得水杯下部空间与上部空间相互连通或相互隔离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附件6的上述操作方式应用到附件4中,并对附件4中的结构作适应性调整,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附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除了具有上述区别外,还有区别:凸环的上端卡接有下挡片,凸环的下端卡接有过滤网,且附件4是按压结构,而附件6是旋转结构,两者没任何结合的动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附件
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至附件6,其中附件1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2至附件6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附件2至附件6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2至附件6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没限定上、下挡片的具体结构形状及其配合关系,也没限定上挡片与下杯盖的配合关系,故权利要求1不仅概括了旋转式隔离方案,还包括按压式隔离方案及其他可实施或不能实施的方案,权利要求2-5均没进一步限定上下挡片的形状结构及其配合关系,同样存在不合理地概括了较大范围的问题;权利要求6对应方案没限定下杯盖的结构,因此包括了下杯盖为单层结构的方案,而该方案没在说明书中公开,故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存在同样的问题。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
1)由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可知,在杯体内中下部内壁上设置有向内凸起的凸环,凸环的上端卡接有下挡片,下挡片的上方设置有上挡片,上、下挡片均呈圆形,并在两挡片上开设有相互对应的2个或3个或4个流水通孔,凸环的下端卡接有过滤网,下杯盖通过中心杆与上挡片连接,通过旋转下杯盖可带动上挡片旋转,进而上挡片相对于下挡片旋转,使得水杯底部空间与上部空间可相互连通或相互隔离。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基础上,能够预见多种上、下挡片的具体结构及其配合关系,也能够预见多种上挡片与下杯盖的配合关系,只要具有上述结构的挡片及上述配合关系可使得上下挡片相互旋转进而水杯下部空间与上部空间可相互连通或相互隔离即可。因此,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在其权利要求中对具体实施方式进行概括,即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相应地,权利要求2-5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至于权利要求6,其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3,当其引用权利要求3时,考虑到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2已明确限定了下杯盖的具体结构,故在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时,不存在请求人指出的权利要求6对应方案没限定下杯盖结构的缺陷;而当其引用权利要求1时,虽然对应方案没限定下杯盖的结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内容可合理地对说明书的具体方式进行概括,只要该概括后的方案中,通过下杯盖的旋转能够实现上下挡片间相互旋转进而使得水杯下部空间与上部空间可相互连通或相互隔离即可。因此,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在其权利要求中对具体实施方式进行概括,即权利要求6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相应地,权利要求7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因此,请求人的上述各主张均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7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限定上下挡片的具体结构形状及其间配合关系,也没限定上挡片与下杯盖间的配合关系,从而不能解决本专利指出的技术问题。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依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可知,现有技术中的茶具存在茶叶浸泡较长时间不饮用、茶汤的作用大打折扣的问题,为此,本专利提出相应解决方案,即在杯体内中下部内壁上设置有向内凸起的凸环,凸环的上端卡接有下挡片,下挡片的上方设置有上挡片,凸环的下端卡接有过滤网,下杯盖通过中心杆与上挡片连接,通过操作下杯盖可使得上下挡片相互旋转,进而使得水杯下部空间与上部空间可相互连通或相互隔离。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中已包括上述技术内容,故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至于请求人指出的前述内容,其仅是实现上述技术方案、达到发明目的的具体结构或配合关系,如前所述,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通过操作下杯盖可使得上下挡片相互旋转,进而使得水杯下部空间与上部空间可相互连通或相互隔离,并非仅能通过请求人所述的内容方能实现,因此,该内容并非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并分别以附件2、3、4、6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来进行评述,其中,在口审当庭重点陈述了附件4、附件6结合公知常识来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隔离式泡茶杯,附件4公开了一种具有茶水隔离功能的双层玻璃口杯(参见附件4的说明书全文及附图1),所述玻璃口杯包括上盖1、底盖10、杯体3三大部分;杯体3由不同直径的等长玻璃管,两端压合螺纹口而成,杯体内层下部压制有一环形凹槽,环形凹槽下设置为泡茶室,杯体内层里侧环形凹槽的上、下分别设置有金属密封片5和金属过滤片6,金属密封片5的直径略小于杯体3内层内径,通过螺帽将其与金属顶杆4固定联接,金属过滤片6开有一直径大于金属顶杆4直径的中心孔,使顶杆4穿过其中心孔,过滤片6下顶杆部分套装一弹簧7,并通过螺帽和垫圈将弹簧7压紧,使其具有一定的弹力;底盖10由盖体、出水按键组件及密封件组成,出水按键9具有按压一次顶置顶杆4上升、重按复位的功能。使用时,旋下底盖10将茶叶放置于泡茶室内,然后旋紧底盖10,并按压一次进出水按键9,使顶杆4带动金属密封片5上升,使泡茶室与杯体3上部连通,旋下上盖1向杯内注入热水,旋紧上盖1,进入泡茶状态,待泡茶合适后,杯体倒置,泡茶室的茶水就会流入到杯子另一腔体,再按一次进出水按键9,密封片5复位,即可实现茶叶与茶水的分离。
可见,附件4也公开了一种隔离式泡茶杯,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4中,上盖1、双层杯体3及底盖10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杯盖、双层玻璃杯体和下杯盖,附件4中,上盖1通过螺纹与杯体3上端开口连接,底盖10通过螺纹与杯体3下端开口连接,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杯盖通过螺纹与杯体上端开口连接,下杯盖通过螺纹与杯体下端开口连接;附件4中,杯体3中下部内壁上设置有向内凸起的凸环,凸环的上端卡接有金属密封片,凸环的下端卡接有过滤网,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杯体内中下部内壁上设置有向内凸起的凸环,凸环的下端卡接有过滤网;附件4中,金属密封片5和过滤网6的中心均设置有中心孔,顶杆穿过中心孔连接金属密封片和底盖,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过滤网的中心设置有中心孔,中心杆穿过中心孔连接下杯盖。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的区别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设置在凸环上部的密封结构为双挡片结构,其中的下挡片卡接在凸环上端,上挡片设置在下挡片的上方,并在上、下挡片的中心设置有中心孔,中心杆可穿过上述中心孔将上挡片与下杯盖相连接,由此,通过上、下挡片的配合,如相互旋转,实现使得水杯下部空间与上部空间可相互连通或相互隔离的技术效果。而附件4中设置在凸环上部的仅为单片的金属密封片结构,顶杆与其连接可使其上升或下降以实现上腔与下腔连通或隔离的目的。本专利基于上述区别,取得了使上挡片相对于下挡片旋转,进而使得水杯下部空间与上部空间可相互连通或相互隔离的效果。
请求人主张附件4中的金属密封片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上挡片,并认为附件6公开了水杯中的上隔板相对于下隔板可旋转从而达到上腔室与下腔室连通或隔离的效果,给出了上述区别的相关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技术启示,可将附件6公开的结构应用到附件4中,并作相应结构上的调整,从而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方案,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附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附件6公开了一种水杯(参见附件6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10),该水杯包括杯体10、隔板组合20及旋杆30;杯体内侧中下部设有内嵌沟道110,隔板组合20包括相互堆叠并可相互转动的上隔板210和下隔板220,旋杆30与上隔板210连接并可带动上隔板210旋转,上隔板上设置有贯穿上隔板的第一过滤区S1,下隔板上设置有贯穿下隔板的且与第一过滤区S1相对应的第二过滤区S2,通过对旋杆30进行操作,可实现上隔板旋转,达到上部空间120与下部空间130相互连通或相互隔离的效果。
合议组认为:第一,本专利是通过上下挡片的配合实行旋转,而附件4中通过操作进出水按键9,可使得金属密封片5被顶起上升或被下降复位,为按压式操作,已获得了泡茶室与杯体上部空间相互连通或相互隔离的技术效果,这种实现隔离或连通的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案实现隔离或连通的方式不同,不能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相互配合的上下挡片中的其中某个挡片孤立出来并认为该挡片与证据1中的密封片相同或相当。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对其中的泡茶室与杯体上部空间相互连通或相互隔离的机械部件作改进或变动的任何动机;第二,即便将附件6中的上部空间120与下部空间130相互连通或相互隔离的相关部件即隔板组合20和旋杆30等替换附件4中的相应结构,仍要在机械连接结构或部件配合关系方面作多处改进,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比如,之前的金属密封片需要替换为双隔板或双挡片结构,之前固定隔板组件的内嵌沟道需要替换为中心杆穿过上、下挡片中心孔以将两挡片连接,再如,之前可被顶起的顶杆需要替换为旋杆,且该旋杆需要与底盖不打滑地连接,等等,而上述所有变动或改进在没有任何证据可佐证的情形下,不宜认定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请求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附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附件2公开了一种可调茶水浓度的茶杯(参见附件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2),包括杯体5、杯盖4,杯盖4中间的通孔内活动连接有连接杆2,连接杆2下端连接有分隔板11,分隔板11上开有下通水孔10,下通水孔10处密闭连接有滤网9,分隔板11上方的连接杆2固定连接有隔水板7,隔水板7与分隔板11间隙配合,隔水板7上开有上通水孔8,上通水孔8与下通水孔10相对应;杯体5内壁固定连接有竖向设置的挡条6,分隔板11的水平投影形状与杯体5的截面内轮廓相对应,分隔板11的形状为非圆表,在旋转隔水板7的过程中,分隔板11不会随之旋转。具体操作时,通过旋转连接杆2进而控制隔水板7的旋转,可达到杯体5内上部空间与下部空间连通或隔离的目的。
附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茶叶隔离功能的泡茶器(参见附件3说明书全文及附图1-5),其包含有杯体10、杯盖20、控制杆30、设置在该杯体10内的第一隔板40及相对于第一隔板40而设置并紧密贴合第一隔板40的第二隔板50,其中第一隔板40与第二隔板50分别设置有相对应的多个第一通孔41及多个第二通孔51,杯盖20上具有连接孔21以供控制杆30穿过,而控制杆30与第一隔板40及第二隔板50连接,其中,与第一隔板是通过枢接部42以螺锁的方式来连接的;第一隔板40与杯体10的口径大小相同,且第一隔板40大于第二隔板50,因此第一隔板40与该杯体10的内表面紧密连接,控制杆30可通过转动第二隔板50变换第二通孔51的位置,但不转动该第一隔板40,维持第一通孔41的位置,从而达到将杯体上部空间与下部空间连通或隔离的目的。
附件5公 开了一种旋转旅行杯(参见附件5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其上外杯6通过螺纹的方式与下杯体9连接在一起,且上外杯6的内部与下杯体9的内部相连通,为便于浸泡物品,在上外杯6的内部设有调节式滤网套件,同时在上外杯6外部设有用于导通或阻断调节式滤网套件与下杯体9之间通路的控制组件,通过对该调节式滤网组件的操作可实现上外杯6与下杯体9间的连通或隔离的目的。
可见,附件2、3、5公开的水杯中虽有可实现杯体上部空间与下部空间连通或隔离功能的相应结构,但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杯体内壁凸环上部的呈双挡片形式的密封结构,也没公开在上、下挡片的中心位置设置有中心孔,中心杆可穿过上述中心孔将上挡片与下杯盖相连。目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上述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基于上述技术特征,取得了通过下杯盖的旋转可带动上挡片相对于下挡片旋转,进而实现水杯下部空间与上部空间可相互连通或相互隔离的目的。
因此,不管以附件2、3、4、6中的哪个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不管上述证据如何结合,均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2014739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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