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废旧冰箱回收总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17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5W1174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1005051.X
申请日:2015-12-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联冠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6-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胡建英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郑明
国际分类号:B09B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利用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6月15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521005051.X,名称为“一种废旧冰箱回收总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7日,专利权人为“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废旧冰箱回收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废旧冰箱回收总成包括:
拆解工作台(1),所述拆解工作台(1)用于拆解废旧冰箱;
冷媒回收装置(2),所述冷媒回收装置(2)用于回收废旧冰箱内的制冷剂;
压缩机切割装置(3),所述压缩机切割装置(3)用于切割压缩机;
双轴撕碎机(4),所述双轴撕碎机(4)用于对压缩机箱体进行机械粗碎;
立式破碎机(5),所述立式破碎机(5)用于对经过所述双轴撕碎机(4)进行机械粗碎后的压缩机箱体进行细碎;
风力风选装置(6),所述风力风选装置(6)用于对金属、塑料以及聚氨酯泡沫进行风选,从而风选出部分聚氨酯泡沫,风选后的金属、塑料以及聚氨酯泡沫称为一级物料;
振动给料机(7),所述振动给料机(7)用于将一级物料进行振动运输;
封闭式悬持式除铁器(8),所述封闭式悬持式除铁器(8)用于进行一级除铁,从而将一级物料分成铁料以及不含铁的二级物料;
涡电流分选机(9),所述涡电流分选机(9)用于将二级物料进行分选,从而将所述物料分选成有色金属物料、泡沫以及塑料物料;
细碎机(10),所述细碎机(10)用于将风力风选装置(6)风选出的部分聚氨酯泡沫以及涡电流分选机(9)分选处的泡沫以及塑料物料进行细碎,从而形成细碎后的三级物料;
空气分离器(11),所述空气分离器(11)用于对三级物料进行分选,从而形成塑料以及泡沫;
泡沫压缩机(12),所述泡沫压缩机(12)用于将泡沫进行减容压缩;
输送系统,所述输送系统包括多个输送皮带(13),所述输送皮带(13)用于分别将拆解工作台(1)、冷媒回收装置(2)、压缩机切割装置(3)、双轴撕碎机(4)、立式破碎机(5)、风力风选装置(6)、振动给料机(7)、封闭式悬持式除铁器(8)、涡电流分选机(9)、细碎机(10)、空气分离器(11)以及泡沫压缩机(12)通过输送皮带(13)相互连通,从而形成一条自所述拆解工作台(1)起,依次经过冷媒回收装置(2)、压缩机切割装置(3)、双轴撕碎机(4)、立式破碎机(5)、风力风选装置(6)、振动给料机(7)、封闭式悬持式除铁器(8)、涡电流分选机(9)、细碎机(10)、空气分离器(11),并至泡沫压缩机(12)止的输送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旧冰箱回收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给料机(7)与所述封闭式悬持式除铁器(8)之间的输送皮带为带磁滚输送机。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废旧冰箱回收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各个输送皮带均为封闭式输送带。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废旧冰箱回收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废旧冰箱回收总成进一步包括:
PSA制氮防火系统(14),所述PSA制氮防火系统(14)分别设置在双轴撕碎机(4)、细碎机(10)以及泡沫压缩机(12)中,用于向所述双轴撕碎机(4)、细碎机(10)以及泡沫压缩机进行喷氮作业。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废旧冰箱回收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废旧冰箱回收总成进一步包括:多个喷淋点,所述喷淋点分别设置在各个封闭式输送带、立式破碎机(5)、细碎机(10)以及泡沫压缩机(12)上,用于向各个所述封闭式输送带、立式破碎机(5)、细碎机(10)以及泡沫压缩机(12)进行喷淋减温处理。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旧冰箱回收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废旧冰箱回收总成进一步包括:
生产线保护系统,所述生产线保护系统包括:振动传感器,所述振动传感器分别设置在双轴撕碎机(4)以及立式破碎机(5)上,用于检测双轴撕碎机(4)的主轴以及立式破碎机(5)的主轴的振动频率;
总控制器,所述总控制器与所述振动传感器连接,所述总控制器用于接收所述振动传感器的数据,并与其自身内部的数据进行对比,从而向生产线发 出控制信号。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废旧冰箱回收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废旧冰箱回收总成进一步包括:
尾气处理装置,所述尾气处理装置包括多个尾气收集管道,各个尾气收集管道设置在所述输送线中,用于收集所述输送线中的尾气,并对所述尾气进行尾气净化及排出。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废旧冰箱回收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尾气处理装置包括除尘器以及卧式尾气塔(16)。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旧冰箱回收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废旧冰箱回收总成进一步包括:报警系统,所述报警系统设置在立式破碎机(5)以及泡沫压缩机(12)处,用于检测所述立式破碎机(5)以及泡沫压缩机(12)处的气体浓度,当所述气体浓度超过预定阈值时进行报警。
10.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废旧冰箱回收总成,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封闭式输送带上均设置有观察口、检修口。”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广州市联冠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作为本案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10年03月17日,公开号为CN10167035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23页;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5月1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60743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5、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26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10年03月17日,公开号为CN10167035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23页;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5月1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60743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06186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01843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4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9208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3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6381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7:公开日为2008年05月21日,公开号为CN10118171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证据8: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7月09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90900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1、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结合证据8和公知常识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7月0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请求人当庭放弃将证据7和证据8作为本案证据,并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使用方式为: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1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1和证据5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1和证据5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放弃除上述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之外的其他无效理由。
(3)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8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相关证据和理由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9:2007年04月发表于《江苏环境科技》期刊第20卷第2期中的论文“涡电流分选机理及应用”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细碎机与证据2撕碎机的物料对象和来源是完全相同的,本专利中无论是关于冰箱的基础物料分选线路以及对上述物料中的泡沫进一步的分选的组合,或者是在线路中加入如冷媒回收装置等设备的组合,均是相互之间不具备协同效果的技术方案的相互叠加,故不应当按照整体来进行评价。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8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8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8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8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9系请求人在其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新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及《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节的规定,合议组对证据9不予考虑。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利用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
证据1公开了一种废旧电冰箱无害化处理与资源高效回收的方法及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
“废旧电冰箱无害化处理与资源高效回收的生产线设备,包括手动拆解工位台1、冷媒回收装置2、依次连接的上料装置3、带压料装置的双轴撕碎机4、第一皮带输送机5、辊轮破碎机6、第二皮带输送机7、第一振动给料器、筒式除铁器、第二振动给料器、涡电流分选机9;双轴撕碎机、第一皮带输送机和辊轮破碎机三者合起来可采用混合破碎机替代;在辊轮破碎 机或混合破碎机区域还配套安装有旋风收集器10、除尘器11及风机12,旋风收集器的输入吸收管道与辊轮破碎机或混合破碎机顶部及下料口顶部法兰连接连通,除尘器的输入吸收管道则与旋风收集器的输出管道相连接连通,紧贴第二皮带输送机上面安装有永磁自卸式除铁器13;上述上料装置至涡电流分选机的生产线设备全部安装在一个封闭式一体化防爆除尘工作间14内。
处理过程:首先在前端拆解工位对废旧电冰箱进行手动拆解,拆除手工 易拆卸的塑料件(如冰箱顶盖、抽屉、隔板等)、电线、玻璃、线路板,然 后在抽氟工位对压缩机内的制冷剂回收,接着在后端拆解工位手动拆除不宜 用破碎机破碎的压缩机、冷凝器,经此工序可得到高纯度的铁、铜、铝、塑 料等材料,余下的箱体及门体(因它们是由彩钢板、塑料内胆、聚氨酯保温 层及部分冷凝管组成并全部连成一体,用手工拆解无法分离)首先由上料装 置将其送入双轴撕碎机进行初级破碎,分割成200~600mm(长)X40mm(宽) X40mm(厚)长条状物料,然后由皮带输送机将初级破碎后的物料自动输送至 辊轮破碎机内进行第二级破碎,经过二级破碎后,铁、铜、铝、塑料及聚氨 酯泡沫各物料实现了完全分离,完全分离后的物料先进行风力分选,在旋风 收集器处收集粒径较小的聚氨酯泡沫,尾气经除尘器除尘后达标排放,其余 物料落入皮带输送机,在其自动输送过程中由永磁自卸式除铁器先将大块黑 色金属铁分离出来,然后物料继续经皮带输送至振动给料器,振动给料器再 将物料连续均匀地送入筒式除铁器,筒式除铁器将余下的小块铁全部分离出 并落入接料车,余下的物料经筒式除铁器另一下料斗落入振动给料器,通过 振动给料器连续均匀地将物料送入涡电流分选机,将贵金属铜、铝、塑料及 粗聚氨酯泡沫分离出来并分别落入不同的接料车。废旧电冰箱经过以上流程 后可实现98%以上的资源回收再生利用,真正实现变废为宝。”
证据2公开了一种冰箱拆解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
“冰箱拆解设备,包括预先对冰箱进行处理的预处理系 统1,对冰箱零部件进行破碎的破碎机4,对物料进行输送的输送机构,起连通作用的管路,用于物料分选的分选机8,用于分离杂质的旋风机,以及用于除尘的除尘器21。
如图2所示,输送机构具体包括第一输送机3和第二输送机6,第一输送机3设置于预处理系统1及破碎机4之间,第二输送机6设置于破碎机4与分选机8之间。对于管路,具体包括第一管路24、第二管路25及第三管路26,而旋风机则包括第一旋风机11、第二旋风机18及第三旋风机19,第一管路24设置于破碎机4与第三旋风机19之间,第二管路25设置于第二输送机6与第二旋风机18之间,而除尘器21则通过管道与第三旋风机19连通。为方便对从冰箱上拆解下来的泡沫进行压缩,冰箱拆解设备还包括泡沫压缩机14,第一旋风机11与泡沫压缩机14连通。
上述技术方案中,具体而言,如图3所示,预处理系统1包括水平设置的传递带,传送带的一侧或两侧设有多个工作台,每个工作台上可配备一个或多个拆解人员,传送带的右端与第一输送机3的左端连接或搭接,传送带上的物料可顺利传送至第一输送机3上。而破碎机4则设置于第一输送机3的右端,破碎机4上设有料斗,第一输送机3的右端可置于料斗上方,物料可从第一输送机3上顺利进入料斗中,并进行破碎。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预处理工序,主要是对废旧冰箱进行人工拆解,可从冰箱箱体上拆卸下塑料件、电器盒、电线、玻璃、抽屉、隔板、冰箱压缩机271等物料。拆解后,把冰箱剩余部分置于传送带上,进入破碎工序进行破碎。
预处理系统1还包括抽切装置27,抽切装置27包括抽控台273和设置于抽控台273一侧的切割机274,抽切装置27上还设有夹紧装置272,夹紧装置272用于夹紧物料。抽切装置27可用于对预处理工序拆卸下的物料,如冰箱压缩机271进行处理,处理时,把冰箱压缩机271置于夹紧装置272上,并通过切割机274进行切割,通过抽控台273进行油水分离,并分离出冰箱压缩机271内的铜和铁等物料。为方便对切割、抽腔等动作进行控制,预处理系统1还包括电控柜275,电控柜275上可设置多个按钮和仪表,通过相应按钮,可控制相应的动作。
废旧冰箱经破碎后,会产生泡沫、塑料、铁、铜及铝等多种物料,对于铁、 铜及铝等相对较重的物料,从破碎机4的出料口流出至第二输送机6的左端,第二输送机6上部设有用于除铁的除铁器7,除铁器7具体为悬挂式除铁器,当铁、铜及铝等物料从除铁器7的下方经过时,物料中的铁质物料会被除铁器 7吸住,实现对铁质物料的分选。而对于铜、铝等物料,则会经第二输送机6 输送至分选机8进行分选,分选机8具体为涡电流分选机,并且分选机8的右端还设有用于出料的出料带9,出料带9为铜铝出料带,用于供铜和铝出料。
上述技术方案中,冰箱拆解设备还包括第一风机5和撕碎机17,而第二旋风机18通过管道把破碎机4的机腔与撕碎机17连通,第一风机5设置于破碎机4与撕碎机17之间的管道上,当破碎机4破碎冰箱时,在破碎机4的机腔内,必然产生大量的泡沫和塑料,在第一风机5和第二旋风机18的作用下,泡沫和塑料可通过管道进入撕碎机17内,并再次进行撕碎。而对于经过磁选的物料,为便于分选,进一步除去其中泡沫及塑料等材料,第二输送机6的右端还通过第二管路25与第二旋风机18连通,在第二旋风机18的作用下,第二输送机6上的泡沫和塑料可通过第二管路25进入撕碎机17内,进一步进行撕碎处理。
为方便对撕碎机17撕碎后的物料进行输送,冰箱拆解设备上还设有第三输 送机15、第四输送机16、分离器13及第二风机12,第四输送机16的左端与撕碎机17的出料口连通,经撕碎机17出料口流出的泡沫和塑料等物料经第四输送机16进行输送,第三输送机15的一端设置与分离器13的出料口连通,第四输送机16上的物料可进入第三输送机15上,分离器13用于分离泡沫和塑料, 分离器13具体为Z形分离器,第一旋风机11与分离器13连通,第一旋风机 11设置于第三输送机15与泡沫压缩机14之间,而第二风机12则具体通过第三管路26与泡沫压缩机14连通。工作过程中,在第二风机12及第一旋风机11的作用下,第四输送机16上的泡沫会被分离出来,并输送至泡沫压缩机14上进行压缩。
上述技术方案中,第四输送机16主要用于输送泡沫和塑料,可称之为泡沫塑料输送机,而第三输送机15主要用于输送塑料,因此,可称之为塑料输送机。 而为了方便输送经泡沫压缩机14压缩过的泡沫,泡沫压缩机14的一侧,即出料口处还设有用于输送泡沫的压缩带10,泡沫经压缩带10输送出来后,进行打包处理。”
3.2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废旧冰箱回收总成。
经比对,可获知:
证据1与本专利均涉及对废旧电冰箱的回收,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的“手动拆解工作台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拆解工作台”,证据1中的“冷媒回收装置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冷媒回收装置”,证据1中的“双轴撕碎机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双轴撕碎机”,证据1中的“风机1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风力风选装置”,证据1中的“振动给料器”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振动给料机”,证据1中的“涡电流分选机”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涡电流分选机”。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是否设置有压缩机切割装置,本专利设置有压缩机切割装置,而证据1中没有记载有压缩机切割装置;(2)对从双轴撕碎机出来的物料进行细碎的设备类型不同,本专利中对从双轴撕碎机出来的物料进行细碎的设备是立式破碎机,而证据1中是辊轮破碎机;(3)除铁设备类型不同,本专利中的除铁设备是封闭式悬持式除铁器,而证据1中是筒式除铁器;(4)是否设置有细碎机,本专利中设有用于将风力风选装置风选出的部分聚氨酯泡沫以及涡电流分选机分选出的泡沫以及塑料物料进行细碎的细碎机,而证据1中没有记载有完成类似工序的细碎机;(5)是否设置有空气分离器,本专利中设有用于对三级物料进行分选的空气分离器,而证据1中没有记载有完成类似工序的空气分离器;(6)是否设置有泡沫压缩机,本专利中设有用于将泡沫进行减容压缩的泡沫压缩机,而证据1中没有记载有完成类似工序的泡沫压缩机;(7)输送系统不同,本专利的输送系统包括多个输送皮带,所述输送皮带用于分别将拆解工作台、冷媒回收装置、压缩机切割装置、双轴撕碎机、立式破碎机、风力风选装置、振动给料机、封闭式悬持式除铁器、涡电流分选机、细碎机、空气分离器以及泡沫压缩机通过输送皮带相互连通,从而形成一条自所述拆解工作台起,依次经过冷媒回收装置、压缩机切割装置、双轴撕碎机、立式破碎机、风力风选装置、振动给料机、封闭式悬持式除铁器、涡电流分选机、细碎机、空气分离器,并至泡沫压缩机止的输送线,而证据1中仅记载了从双轴撕碎机到辊轮破碎机、从风力风选机到振动给料器之间设置有皮带输送机。
从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中的“切割机27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压缩机切割装置”,证据2中的“悬挂式除铁器”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封闭式悬持式除铁器”,证据2中的“撕碎机17”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细碎机”,证据2中的“分离器1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空气分离器”,证据2中的“泡沫压缩机1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泡沫压缩机”。从以上对比可知,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4)、(5)和(6),而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2给出了使用切割装置对冰箱压缩机箱体进行切割、利用撕碎机对分选出的塑料和泡沫混合物进行进一步粉碎并利用分离器进行分离以及对分离出的泡沫利用泡沫压缩机进行压缩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与证据1进行结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7),立式破碎机和辊轮破碎机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破碎机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设计需要来选择立式破碎机代替证据1中的辊轮破碎机,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输送系统的构成,在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从双轴撕碎机到辊轮破碎机、从风力风选机到振动给料器之间使用皮带输送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他设备之间也选择使用皮带输送机,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2中撕碎机17入口端的物料来自“破碎机4破碎后的泡沫和塑料”以及“除铁器7”除铁处理后的泡沫塑料,即大部分塑料未经撕碎机进行再次细碎处理,而是通过第三输送机也称塑料输送机15输出,而本专利的细碎机入口端的物料来自风力分选装置6风选出的部分聚氨酯泡沫以及涡电流分选机分选出的泡沫以及塑料,所有泡沫以及塑料都经细碎处理,达到细碎机设定的标准大小。因此,证据2中撕碎机17与本专利的细碎机10实际要处理的对象以及该对象的来源是不同的,故证据2中的撕碎机17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细碎机。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说明书0039段公开了“当破碎机4破碎冰箱时,在破碎机4的机腔内,必然产生大量的泡沫和塑料,在第一风机5和第二旋风机18的作用下,泡沫和塑料可通过管道进入撕碎机17内,并再次进行撕碎”,从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撕碎机17的物料来自于破碎机破碎后经风力风选装置风选出的部分泡沫和塑料。另外,证据2说明书第0039段公开了“而对于经过磁选的物料,为便于分选,进一步除去其中泡沫及塑料等材料,第二输送机6的右端还通过第二管路25与第二旋风机18连通,在第二旋风机18的作用下,第二输送机6上的泡沫和塑料可通过第二管路25进入撕碎机17内,进一步进行撕碎处理”,从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撕碎机17的物料还来自于经除铁器除铁之后并经涡电流分选机分选之前经风力风选装置风选出的泡沫和塑料,证据2与本专利的差别仅在于泡沫和塑料是在涡电流分选机分选之前还是之后进入到撕碎机,而涡电流分选机分选的对象是有色金属物料,故在涡电流分选机分选之前还是之后将泡沫和塑料分选出来均不会对有色金属物料的分选造成影响,故证据2中的撕碎机与本专利中的细碎机功能和作用均是相同的,差别仅在于输送系统连接的方式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任一种方式进行配置。
3.3 关于权利要求2-10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振动给料机(7)与所述封闭式悬持式除铁器(8)之间的输送皮带为带磁滚输送机”。
证据6公开了一种带磁辊的废旧冰箱处理输送机,其中公开了该输送机“在机架的前端装有驱动电机9、减速机10、主动滚筒11,驱动电机的出轴与减速机相连,减速机的出轴与主动滚筒11相连,机架上还安装有上托辊3、下托辊4,机架后端安装从动永磁滚筒2,皮带套装在主动滚筒、上托辊、下托辊、从动永磁滚筒上,并形成闭环结构,……当物料达到改向的永磁滚筒时,铁磁类物质受磁力作用,吸附在永磁滚筒上,与永磁滚筒一起在皮带的驱动下作圆周运动,当运动到后半部时,由于永磁滚筒失磁,铁磁类物质在离心力的作用下,离开永磁滚筒,进入铁磁类物质收集斗”(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0021和0022段)。从证据6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6公开,而且其在证据6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对铁磁类物质进行分选,即证据6给出了使用带磁滚输送机进行除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设置。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各个输送皮带均为封闭式输送带”。
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1段中记载了“上述上料装置至涡电流分选机的生产线设备全部安装在一个封闭式一体化防爆除尘工作间14内”,在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为了防止废气或者废料泄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输送带设置为封闭状态,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废旧冰箱回收总成进一步包括:PSA制氮防火系统(14),所述PSA制氮防火系统(14)分别设置在双轴撕碎机(4)、细碎机(10)以及泡沫压缩机(12)中,用于向所述双轴撕碎机(4)、细碎机(10)以及泡沫压缩机进行喷氮作业”。
证据1公开了“氮气保护装置15(用于在两级破碎区域及除尘区域进行氮气保护,控制氧气含量使体积浓度低于8%,及发生危险状况时启动再次保护)”(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2段),而PSA制氮防火系统属于本领域中常用的氮气保护装置,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废旧冰箱回收总成进一步包括:多个喷淋点,所述喷淋点分别设置在各个封闭式输送带、立式破碎机(5)、细碎机(10)以及泡沫压缩机(12)上,用于向各个所述封闭式输送带、立式破碎机(5)、细碎机(10)以及泡沫压缩机(12)进行喷淋减温处理”。
证据1公开了喷雾除尘降温装置16(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相关设备上设置喷雾除尘降温装置。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废旧冰箱回收总成进一步包括:生产线保护系统,所述生产线保护系统包括:振动传感器,所述振动传感器分别设置在双轴撕碎机(4)以及立式破碎机(5)上,用于检测双轴撕碎机(4)的主轴以及立式破碎机(5)的主轴的振动频率;总控制器,所述总控制器与所述振动传感器连接,所述总控制器用于接收所述振动传感器的数据,并与其自身内部的数据进行对比,从而向生产线发 出控制信号”。
设置振动传感器对双轴撕碎机和立式破碎机的工作状态进行监控,并利用控制器来处理传感器的信号来发出控制信号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为了保证设备运行的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上述传感器和控制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废旧冰箱回收总成进一步包括:尾气处理装置,所述尾气处理装置包括多个尾气收集管道,各个尾气收集管道设置在所述输送线中,用于收集所述输送线中的尾气,并对所述尾气进行尾气净化及排出”。
证据1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2段记载了“同时配置有多级通风排风系统17(分级启动,采取大风量稀释易燃易爆的发泡剂环戊烷气体及除尘通风,实现安全生产)”,可见证据1公开了利用尾气处理装置对尾气进行处理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在输送线的合适位置配置尾气收集管道进行净化,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述尾气处理装置包括除尘器以及卧式尾气塔(16)”。
证据1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2段记载了“同时配置有多级通风排风系统17(分级启动,采取大风量稀释易燃易爆的发泡剂环戊烷气体及除尘通风,实现安全生产)”,即证据1已经公开了除尘器,而卧式尾气塔亦属于常用的尾气处理装置。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废旧冰箱回收总成进一步包括:报警系统,所述报警系统设置在立式破碎机(5)以及泡沫压缩机(12)处,用于检测所述立式破碎机(5)以及泡沫压缩机(12)处的气体浓度,当所述气体浓度超过预定阈值时进行报警”。
证据1的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2段记载了“环戊烷气体浓度在线监测及报警控制、聚氨酯粉尘浓度在线监测及报警控制、温度在线监测及报警控制、主电路合闸控制、多处设置急停按钮、报警及状态显示、风门监测及全部设备进行可靠的防静电接地等安全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可见证据1公开了对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报警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相关设置上设置相应的报警系统。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每个所述封闭式输送带上均设置有观察口、检修口”。
为了对输送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检修,在封闭的输送带上设置观察口和检修口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合适位置上设置观察口和检修口,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100505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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