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质金属构筑成形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异质金属构筑成形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99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4W108621
优先权日:2015-03-26
申请(专利)号:201511027403.6
申请日:2015-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北大学
授权公告日:2019-01-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田丽莉
国际分类号:B21J5/00(2006.01);B21J5/08(2006.01);B21J1/04(2006.01);B21J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在创造性的判断中不能孤立、零散的考量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而应该将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从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要达到的技术效果等体现本专利发明构思的各方面整体考量这些特征在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是否能体现出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在这些区别特征体现出了本专利的发明构思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足够的技术启示,则不能直接认定这些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1511027403.6,名称为“异质金属构筑成形方法”的中国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15年03月26日,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1日,专利权人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异质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制备多个基元,所述多个基元包括由第一材料制成的至少一个第一基元和由第二材料制成的多个第二基元;
将多个基元堆垛成预定形状;
将堆垛成预定形状的多个基元封装成预制坯;
通过锻焊使得多个基元之间的界面焊合以将预制坯制成毛坯;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多个基元的表面加工平整;
清洗被加工平整的多个基元的表面的清洗;
使得在封装之后的多个基元之间的界面为清洁的并且保持真空状态;
将毛坯锻造成形至最终锻件尺寸;
将预制坯锻焊成毛坯的步骤包括加热预制坯的步骤,加热温度范围在0.8-0.9Tm之间,Tm为熔点较低材料的熔点,单位为℃;
将加热后的预制坯放置于锻压机操作平台上锻压预制坯使得预制坯变形,按顺序在垂直于界面的方向上使得预制坯变形,首次变形的方向为垂直于具有最多界面的方向,再次变形的方向为垂直于具有次多界面的方向,变形量为预制坯在变形方向上总长度的10%-2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基元为铸坯、锻坯或轧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多个基元的表面加工平整的步骤包括采用角磨、钢刷打磨金属坯表面、去除氧化皮或采用铣床加工表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使用有机溶剂清洗被加工平整的多个基元的表面的清洗步骤。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清洗步骤之后对清洗后的表面进行表面覆盖保护的步骤。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基元堆垛成的预定形状的高宽比不超过3∶1。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形状为长方体形状或圆柱体形状。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多个基元堆垛成预定形状的步骤包括:
将第一基元堆放成长方体形状,并且将所述多个第二基元中的两个放置在所述长方体的顶端和底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所述多个第二基元中的其他第二基元布置到所述长方体的至少一个侧面,从而获得具有预定尺寸的预制坯。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多个基元堆垛成预定形状的步骤包括:
将至少一个第一基元和多个第二基元放置在真空室中,将多个第二基元分别地设置在顶端和底端并且至少一个第一基元设置在中间,然后焊接成预制坯。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多个基元堆垛成预定形状的步骤包括:
将至少一个第一基元和多个第二基元放置在真空室中,将多个第二基元设置为将至少一个第一基元包围在中间,然后焊接成预制坯。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堆垛的多个基元封装成预制坯的步骤通过真空电子束焊接完成。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堆垛的多个基元封装成预制坯的步骤通过整体封装成箱体实现。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温度为0.85Tm。”
针对本专利,东北大学(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5905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对比文件2:“多向锻造技术研究进展”,郭强、严红革、陈振华、张辉,《材料导报》2007年2月第21卷第2期第106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锻间保温”的步骤,“锻间保温”可以保障通过高温扩散,是变形时微观上仍存在的显微孔洞完全愈合,是解决如何提高复合界面的结合强度以制备出优质大型金属器件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限定了表面覆盖保护的步骤,但说明书不包含该步骤,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09年05月2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43934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2(下称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07年09月1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03279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3(下称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12月2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46889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附件4(下称证据4):“多向锻造技术研究进展”,郭强、严红革、陈振华、张辉,《材料导报》2007年2月第21卷第2期第106-108页,复印件;
附件5(下称证据5):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5月1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70418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附件6(下称证据6):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2日,公开号为CN1015905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7(下称证据7):在http://www.jfe-steel.co.jp/ec/research/report/005/index.html公布的JFE技术报告,2005年3月,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附件8(下称证据8):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2月1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56766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附件9(下称证据9):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9月1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17940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附件10(下称证据10):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0558495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11(下称证据11):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8月0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23121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附件12(下称证据12):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3月30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99234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附件13(下称证据13):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9日,公开号为CN10121474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14(下称证据14):申请公布日为2008年10月2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28887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附件15(下称证据15):申请公布日为2009年02月1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36214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附件16(下称证据16):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CN102069289B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
附件17(下称证据17):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1月1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87309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附件18(下称证据18):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2月1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92281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附件19(下称证据19):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9月10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02855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附件20(下称证据20):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2月1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20932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附件2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2(下称证据21):《极厚符合钢板实验研究》,东北大学学位论文,胡兆辉,论文答辩日期2008年06月;
附件23(下称证据22):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7月1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77393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附件24(下称证据23):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4月0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69216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附件25:本专利审查阶段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附件26:针对本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权利要求修改页及意见陈述;
附件27:本专利审查阶段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附件28:针对本专利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权利要求修改页及意见陈述;
附件29:本专利审查阶段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附件30:针对本专利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权利要求修改页及意见陈述。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缺少“锻间保温”的步骤,且未记载“锻间保温”后的变形量为40%的多项锻造,因此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限定了“使得封装之后的多个基元之间的截面为清洁的并且保持真空状态”,即多个界面之间保持真空状态,但实施例2、8、9并未记载保持多个基元截面之间为真空状态。权利要求1限定的“首次变形的方向为垂直于最多界面的方向,再次变形的方向为垂直于具有次多界面的方向”未记载在说明书中。权利要求1限定了“变形量为预制坯在变形方向上总长度的10%-20%”,在说明书中仅有10%,没有关于10-20%以及20%的实施例,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5限定了“还包括在清洗步骤之后对清洗后的表面进行表面覆盖保护的步骤”,然而该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2限定“将堆垛的多个基元封装成预制坯的步骤通过真空电子束焊接完成”,然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针对不同类型钢种进行真空电子束焊接的关键工艺参数,因此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4基于引用关系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7限定了多个基元堆垛成的预定形状可以是圆柱体形状,权利要求7引用的权利要求1里限定的多向锻造,但圆柱体无法多向锻造,因此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5中一项或几项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6与证据1-5中一项或多项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5)附件25-30供参考。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意见,其中合议组明确记录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当庭删除权利要求5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当庭签收,对专利权人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
2)请求人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中的所有内容,以其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为准;
3)请求人当庭表示仅使用证据1、2、3、6、9、11、12,放弃其他证据,其他证据仅供合议组参考;
4)专利权人对证据1、2、3、6、9、11、1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认可;
5)请求人表示无效宣告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放弃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和说明书相应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的理由,放弃权利要求7不清楚的理由。
6)请求人放弃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中有关“锻间保温变形量为40%的多向锻造”的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第1、2点理由,仅保留关于具体数值范围的理由;
7)请求人表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6(原权利要求2、3、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原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1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9(原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9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10(原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2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原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原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原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8)专利权人确认“锻间保温”对应实施例中的高温扩散,是锻造工艺中常用的技术手段;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制造毛坯过程中的预制坯多个方向上的变形量为10%-20%的锻压其目的是为了利用小变形量实现多个界面的结合,不是说明书中记载的“多向锻造”,“多向锻造”的目的是组织的均匀化。本专利的“锻间保温”和“多向锻造”并不包含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当中。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口审代理词,鉴于其意见与口头审理中的意见基本相同,故合议组对此不再予以转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3日口审当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5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了调整,形成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经审查,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权利要求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异质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制备多个基元,所述多个基元包括由第一材料制成的至少一个第一基元和由第二材料制成的多个第二基元;
将多个基元堆垛成预定形状;
将堆垛成预定形状的多个基元封装成预制坯;
通过锻焊使得多个基元之间的界面焊合以将预制坯制成毛坯;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多个基元的表面加工平整;
清洗被加工平整的多个基元的表面的清洗;
使得在封装之后的多个基元之间的界面为清洁的并且保持真空状态;
将毛坯锻造成形至最终锻件尺寸;
将预制坯锻焊成毛坯的步骤包括加热预制坯的步骤,加热温度范围在0.8-0.9Tm之间,Tm为熔点较低材料的熔点,单位为℃;
将加热后的预制坯放置于锻压机操作平台上锻压预制坯使得预制坯变形,按顺序在垂直于界面的方向上使得预制坯变形,首次变形的方向为垂直于具有最多界面的方向,再次变形的方向为垂直于具有次多界面的方向,变形量为预制坯在变形方向上总长度的10%-2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基元为铸坯、锻坯或轧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多个基元的表面加工平整的步骤包括采用角磨、钢刷打磨金属坯表面、去除氧化皮或采用铣床加工表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使用有机溶剂清洗被加工平整的多个基元的表面的清洗步骤。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基元堆垛成的预定形状的高宽比不超过3∶1。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形状为长方体形状或圆柱体形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多个基元堆垛成预定形状的步骤包括:
将第一基元堆放成长方体形状,并且将所述多个第二基元中的两个放置在所述长方体的顶端和底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所述多个第二基元中的其他第二基元布置到所述长方体的至少一个侧面,从而获得具有预定尺寸的预制坯。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多个基元堆垛成预定形状的步骤包括:
将至少一个第一基元和多个第二基元放置在真空室中,将多个第二基元分别地设置在顶端和底端并且至少一个第一基元设置在中间,然后焊接成预制坯。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多个基元堆垛成预定形状的步骤包括:
将至少一个第一基元和多个第二基元放置在真空室中,将多个第二基元设置为将至少一个第一基元包围在中间,然后焊接成预制坯。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堆垛的多个基元封装成预制坯的步骤通过真空电子束焊接完成。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堆垛的多个基元封装成预制坯的步骤通过整体封装成箱体实现。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加热温度为0.85Tm。”
2.关于证据
证据1、2、3、6、9、11、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2、3、6、9、11、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证据1、2、3、6、9、11、12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复合界面的结合强度以制备出优质的大型金属器件。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采用包含“锻间保温”的锻焊工艺来使之前鐓粗锻造步骤形成的闭合孔洞进一步愈合,进而提高界面的结合强度,因此“锻间保温”是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并没有记载该特征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专利背景技术中记载,传统的爆炸复合方式由于在常温下压力复合,界面上存在显微缺陷,已难以满足要求,需要开发更可靠、更加安全的新的金属复合方法,为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本专利解决提供复合界面强度高的优质大型金属构件的技术问题。
其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9-0032段的记载,本专利通过采用多块体积更小的金属作为构筑基元,通过真空封装和锻造方式使复合界面间的孔洞进行闭合,再通过“锻间保温”和“多向锻造”将复合界面的孔洞焊合,从而使得复合界面上的孔洞缺陷完全愈合形成复合界面强度高的优质大型金属构件。本专利说明书第0031段记载复合界面孔洞的愈合过程包括孔洞的闭合与闭合表面的焊合两个部分,闭合是指孔洞表面在应力应变的作用下实现物理接触,焊合是指闭合表面在一定温度、接触压力以及保温条件下通过扩散、再结晶等方式实现冶金结合。其中闭合是实现焊合的前提,在保证复合界面孔洞的闭合前提下通过“锻间保温”和“多向锻造”才能将复合界面的孔洞充分愈合。而“锻间保温”是锻造工艺中消除锻件毛坯温差,使毛坯组织均匀化以利于锻件均匀变形的常规技术手段,锻造时是否需要锻间保温与锻件的材料、尺寸、以及失温速度有关,并不是本专利实现发明目的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同时通过大变形量的锻造使材料界面组织均匀化同样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33-0039段的记载,本专利采用多块体积更小的金属坯作为构筑基元,从而具有改进成分均匀性、凝固速度更快、成本更低等优点。
可见,本专利的发明构思体现在采用多个金属基元组成的堆垛以及利用小变形量的锻造使复合界面孔洞物理闭合。而体现上述发明构思的技术多段,即“将多个基元堆垛成预定形状”以及“将加热后的预制坯放置于锻压机操作平台上锻压预制坯使得预制坯变形,按顺序在垂直于界面的方向上使得预制坯变形,首次变形的方向为垂直于具有最多界面的方向,再次变形的方向为垂直于具有次多界面的方向,变形量为预制坯在变形方向上总长度的10%-20%”已经记载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当中,因此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锻压的“变形量为预制坯在变形方向上总长度的10%-20%”,说明书中未记载数值为20%的实施例,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引用关系,从属权利要求2-13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概括是否恰当,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测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则认为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如前所述,“变形量为预制坯在变形方向上总长度的10%-20%”是制作毛坯过程中使复合界面孔洞闭合的技术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应力应变作用实现物理接触,而并非通过接触压力和保温条件实现冶金结合的孔洞闭合表面的焊合过程,相对于焊合过程的大变形量(如说明书记载的变形量为40%的鐓粗变形),闭合过程中要实现较小的变形量以达到孔洞物理闭合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上述数值范围均能实现物理接触闭合的相较于焊合过程的小变形, 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鉴于请求人仅主张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2-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在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3同样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生产特厚板的工艺方法(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实施例1),利用普通连铸坯生产100mm特厚钢板(100mm*2500mm*10000mm),材质:Q235B。 将连铸坯定尺切割为:两块板坯(相当于本专利的多个基元)尺寸均为270mm*2100mm*2400mm;采用龙门铣床分别将两块坯料单个平面加工平整并清洁,去除氧化层(也可用刨床或喷丸去除);将两块坯料加工面相对叠和在一起,按装于台车夹具上(可平放或竖立对正夹紧),送入真空电子束焊机真空室中;找正后关闭室门;抽真空到3*10-2Pa,对坯块结合面四周边进行电子束焊接,熔深50mm;焊接完成后相邻坯块结合面四周边焊接致密、不透气,中间空隙形成真空(相当于本专利封装并保持真空状态);打开进气阀充入空气,开仓门运出焊合后的厚板坯;焊接后组合坯装入加热炉,加热至1200℃保温2h(相当于本专利加热预制坯温度为0.8-0.9Tm);出炉后高压水除鳞;中厚板轧机横轧展宽至所需宽度;控制温度在 850-1180℃复合轧制,分道次纵轧至要求厚度100mm,总压缩比5.4;精整后切割定尺为:100mm*2500mm*10000mm,检验合格后入库。其它未详述的工艺与现有技术相同。对于由两块以上的钢板坯块组合体,位于中部的坯块相对的两个结合面均需要表面加工,各叠合相邻结合面进行同样焊接。除此之外与两块钢板坯块组合体工艺相同。
可见,证据1涉及同质金属的成形,其仅将两块同样材质的板坯叠置在一起,真空电子束焊接后直接进行大变形量的轧制,并没有包括利用小变形量的锻造使各复合界面的孔洞进行充分物理闭合的步骤。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专利为一种异质金属构筑成形方法; 2)制备多个基元,所述多个基元包括由第一材料制成的至少一个第一基元和由第二材料制成的多个第二基元;3)Tm为熔点较低材料的温度;4)将加热后的预制坯放置于锻压机操作平台上锻压预制坯使得预制坯变形,按顺序在垂直于界面的方向上使得预制坯变形,首次变形的方向为垂直于具有最多界面的方向,再次变形的方向为垂直于具有次多界面的方向,变形量为预制坯在变形方向上总长度的10%-20%;5)将毛坯锻造成形至最终锻件尺寸。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双复合刀刃的刃具钢板的制造方法(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1-23行),1.取长度相等的刀身钢矩形钢板和刀刃钢矩形钢板,刀刃钢矩形钢板的 宽度是刀身钢矩形钢板宽度的30%~35%,刀刃钢矩形钢板的厚度是刀身钢矩形钢板厚度的30%~50%; 2.对刀刃钢矩形钢板的下表面进行除锈,除油、除杂表面处理,得到处理刀刃钢钢板;3.在刀身钢矩形钢板的上面、沿中线方向刨出深度与刀刃钢矩形钢板的 厚度相等、槽底宽度与刀刃钢矩形钢板的宽度相等的截面是梯形的槽,槽口的宽度比槽底的宽度大6~10毫米,把刀刃钢矩形钢板的下面放在梯形槽底,把刀刃钢矩形钢板的两个侧面分别与梯形槽的两个侧面焊在一起,得到镶嵌坯板;4.把镶嵌坯板加热到共晶温度,用锻压机对镶嵌制坯板进行锻压焊接,使镶嵌制坯板的厚度变形率为15%~20%,得到锻压焊接板;5.把锻压焊接板加热到1100~1200℃,用轧钢机对锻压焊接板进行压延焊合,使锻压焊接板的厚度变形率为70%~90%,得到压延焊合板;6.把压延焊合板沿中线剖开,得到两块双复合刀刃的刃具钢板产品。刀刃钢是强度较高、硬度较高,韧性较好,防锈性能较好的综合 机械性能优异的钢材,刀刃钢可以是已有钢材牌号中强度较高、硬度较高,韧性较好,防锈性能较好的综合机械性能优异的钢材,特别是淬火后硬度HRC ≥55的钢,如含碳量大于0.6%的优质碳素结构钢、碳素工具钢、合金工具钢, 弹簧钢、轴承钢等,也有用独有的、密不传人的特殊刀刃钢。刀身钢可以选用普通碳素钢,为了防锈和美观,刀身钢也可以选用不锈钢。刃具用双复合刀刃的刃具钢板可以是上述刀刃钢钢板和刀身钢钢板的多种组合。
请求人主张:针对区别特征1)、2),证据2公开了异质金属构筑成形方法。针对区别特征3),异质故必然存在熔点较低的温度,选择熔点较低的温度作为加热温度的基准时容易想到的。针对区别特征4),证据2公开了用锻压机进行锻压焊接,使镶嵌制坯板的厚度变形率为15%-20%,证据2与本专利都是采用不同材质的基元堆垛锻压成型以实现金属器件的结构功能一体化。至于从多个方向进行锻造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区别特征5),将毛坯锻造成型至最终尺寸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特征2)限定出本专利采用多个不同材料的基元进行堆垛,区别特征4)限定出本专利在对复合界面进行封装后对各个方向的复合界面孔洞进行物理闭合的过程,上述区别特征2)、4)并非孤立的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恰恰体现了本专利的发明构思,即采用多个金属基元组成的堆垛以及利用小变形量的锻造使各个方向的复合界面孔洞物理闭合以获得复合界面强度高的大型优质金属器件。由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2涉及双复合刀刃的刀具钢板的制造方法,其将刀刃钢板镶嵌在刀身钢板的槽中焊接形成坯板后对坯板进行厚度方向上的单方向锻焊,证据2并非用于构筑大型金属器件,其利用镶嵌形成预定形状,并非将多个基元堆垛成预定形状,其仅从厚度方向对坯版锻焊并非将堆垛中各个方向的复合界面孔洞物理闭合,因此证据2并没有给出利用多个金属基元组成的堆垛以及利用小变形量的锻造使各个方向的复合界面孔洞物理闭合以获得复合界面强度高的大型优质金属器件的技术启示。此外,在没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将体现本专利发明构思的上述区别特征2)、4)直接认定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1-2尚不足以否定本专利的创造性。
在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1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同样不能成立。
鉴于请求人仅主张证据3、6、9、11、12来评价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故合议组对于上述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11027403.6号发明专利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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