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灵活的上行链路控制信道配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93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4W107573
优先权日:2010-02-12,2010-04-07,2010-12-13
申请(专利)号:201180008896.2
申请日:2011-0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9-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柴瑾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吴卫民
国际分类号:H04W72/04,H04L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根据优先权文本中记载的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则二者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可以享有优先权。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最早优先权日为2010年02月12日、申请日为2011年02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9月21日、名称为“灵活的上行链路控制信道配置”的201180008896.2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估计多个下行链路载波的信道质量信息;
确定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的激活载波的数量;
利用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的激活载波的数量而选择的编码方案来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同时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恒定的反馈周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包括: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一数量的激活载波时,在传输时间间隔的一部分中重复码字。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包括:
响应于所述重复而降低移动设备发送所述上行链路控制信道的功率。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包括: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一数量的激活载波时,将第一载波的信道质量信息编码到第一码字中,并且将第二载波的信道质量信息编码到第二码字中;并且
聚合所述第一码字和所述第二码字以便在传输时间间隔中进行传输。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还包括: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二数量的载波激活时,将第一载波的信道质量信息聚合到第三码字中;并且
在所述传输时间间隔中重复所述第三码字。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包括: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一数量的激活载波时,使用第一码字对针对第一载波和第二载波的确认信息进行编码,并且使用第二码字对针对第三载波和第四载波的确认信息进行编码;并且
聚合所述第一码字和第二码字以便在传输时间间隔的时隙中进行传输。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还包括: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二数量的载波激活时,使用第三码字来对针对一个或多个载波的确认信息进行编码;并且
在所述传输时间间隔的所述时隙中重复所述第三码字。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包括: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三个激活载波时,使用第一码字对针对第一载波和第二载波的确认信息进行编码,并且使用第二码字对针对第三载波的确认信息进行编码;并且
聚合所述第一码字和所述第二码字以便在传输时间间隔的时隙中进行传输。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包括:
使用第一码字对针对一个或多个载波的确认信息进行编码以便在传输时间间隔的半个时隙中进行传输。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还包括: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的一个或多个是否是用MIMO来配置的来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还包括: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一数量的激活载波时,对传输时间间隔的一部分使用第一扩频因子;并且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二数量的激活载波时,对该部分的传输时间间隔使用第二扩频因子,所述第二数量与所述第一数量不同。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还包括: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的一个或多个激活载波存在不连续传输时,使用表示不连续传输的码字来对针对所述一个或多个载波的确认信息进行编码。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还包括: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一数量的激活载波时,将第一载波映射到传输时间间隔的第一部分;并且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二数量的激活载波时,将所述第一载波映射到传输时间间隔的第二部分,所述第二数量与所述第一数量不同。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还包括:
确定至少四个载波,所述四个载波与一个逻辑次序相关联;
确定所述至少四个载波中的一个的去激活;并且
在所述上行链路控制信道上保持其余活动载波的逻辑次序。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还包括:
确定第一数量的载波的激活;
确定其他载波的激活;并且
响应于所述其他载波的激活,改变所述上行链路控制信道的配置。
16.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移动终端,包括:
信道质量信息测量模块,其被配置为估计多个下行链路载波的信道质量信息;
载波检测模块,配置为确定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的激活载波的数量;以及
反馈编码器模块,其可通信地与所述信道质量信息测量模块耦合,并且被配置为利用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的激活载波的数量而选择的编码方案来修改上行链路控制信道,同时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恒定的反馈周期。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中,为了修改所述上行链路控制信道,所述反馈编码器模块被配置为: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一数量的激活载波时,在传输时间间隔的一部分中重复码字;并且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二数量的激活载波时,在该部分的传输时间间隔中使用变化的码字,其中所述第二数量与所述第一数量不同。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中,为了修改所述上行链路控制信道,所述反馈编码器模块被配置为:
在传输时间间隔中重复码字;并且
响应于所述重复降低所述移动终端中的发射功率。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中,为了修改所述上行链路控制信道,所述反馈编码器模块被配置为: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一数量的载波被激活时,将第一载波的信道质量信息聚合到第一码字中;并且
在传输时间间隔的一部分中重复所述码字。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移动终端,其中,为了修改所述上行链路控制信道,所述反馈编码器模块被配置为: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二数量的激活载波时,将第一载波的信道质量信息编码到第二码字中并且将第二载波的信道质量信息编码到第三码字中;并且
聚合所述第二码字和所述第三码字以便在该部分的传输时间间隔中进行传输。
21.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中,为了修改所述上行链路控制信道,所述反馈编码器模块被配置为: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一数量的激活载波时,使用第一码字对针对第一载波和第二载波的确认信息进行编码,并且使用第二码字对针对第三载波和第四载波的确认信息进行编码;并且
聚合所述第一码字和所述第二码字以便在传输时间间隔的时隙中进行传输。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中,为了修改所述上行链路控制信道,所述反馈编码器模块被配置为: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二数量的激活载波时,使用第三码字对针对两个载波的确认信息进行编码;并且
在所述传输时间间隔的所述时隙中重复所述第三码字。
23.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中,为了修改所述上行链路控制信道,所述反馈编码器模块被配置为: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三个激活载波时,使用第一码字对针对第一载波和第二载波的确认信息进行编码,并且使用第二码字对针对第三载波的确认信息进行编码;并且
聚合所述第一码字和所述第二码字以便在传输时间间隔的时隙中进行传输。
24.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中,为了修改所述上行链路控制信道,所述反馈编码器模块被配置为:
使用第一码字对针对一个或多个载波的确认信息进行编码以便在传输时间间隔的半个时隙中进行传输。
25.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中,为了修改所述上行链路控制信道,所述反馈编码器模块被配置为: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一数量的激活载波时,使用表示不连续传输的码字来对针对所述一个或多个激活载波的确认信息进行编码。
26.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中,为了修改所述上行链路控制信道,所述反馈编码器模块被配置为: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的一个或多个是否是用MIMO来配置的来修改上行链路控制信道。
2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中,为了修改所述上行链路控制信道,所述反馈编码器模块被配置为: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一数量的激活载波时,对传输时间间隔的一部分使用第一扩频因子;并且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二数量的激活载波时,对该部分的传输时间间隔使用第二扩频因子,所述第二数量与所述第一数量不同。
2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中,为了修改所述上行链路控制信道,所述反馈编码器模块被配置为: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一数量的激活载波时,将第一载波映射到传输时间间隔的第一部分;并且
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二数量的激活载波时,将所述第一载波映射到传输时间间隔的第二部分,所述第二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不同。
2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中:
至少四个载波被激活,所述四个载波与一个逻辑次序相关联;并且
当所述至少四个载波中的一个被去激活时,在所述上行链路控制信道上保持其余活动载波的逻辑次序。
3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中,
所述信道质量信息测量模块还被配置为:
确定第一数量的载波;以及
确定其他载波的激活;并且
所述反馈编码器模块还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其他载波的激活,改变所述上行链路控制信道的配置。
31.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设备,包括:
用于估计多个下行链路载波的信道质量信息的单元;
用于确定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的激活载波的数量的单元;以及
用于利用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的激活载波的数量而选择的编码方案来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同时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恒定的反馈周期的单元。
32. 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设备,其中,用于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的单元包括:
用于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一数量的激活载波时,在传输时间间隔的一部分中重复码字的单元。
33. 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设备,其中,用于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的单元包括:
用于响应于所述重复而降低移动设备发送所述上行链路控制信道的功率的单元。
34. 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设备,其中,用于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的单元包括:
用于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的一个或多个是否是用MIMO来配置的来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的单元。”
针对上述专利权,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以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7、11、13、15、17、19-22、25、27-28、30、3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16-17、31-3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及其实质审查相关档案;
证据2:第一优先权US61/304,315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第二优先权US61/321,858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4:本专利的美国同族9,059,819的审查历史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5:公开号为CN10199758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09年08月17日,公开日为2011年03月30日(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6:Rl-100981“Carrier Mapping in HS-DPCCH Design for 4-carrier HSDPA”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6日(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7:Rl-101328“HS-DPCCH Design for 4C-HSDPA:Open Issues”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8:公开号为WO2010/035103A1的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0年04月01日(下称对比文件4);
证据9:公开号为WO2009/132246A2的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9日(下称对比文件5);
证据10:Rl-100147 “Considerations on CQI feedback cycle in DC-HSDPA and MIMO operation”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10年01月12日(下称对比文件6);
证据11:Rl-101323“CQI/PCI feedback cycle in DC-HSDPA MIMO operation”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7日(下称对比文件7);
证据12:Rl-O83961“Single Code HS-DPCCH ACK/NACK Design for DC-HSDPA”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6日(下称对比文件8);
证据13:3GPP TS 25.212 V9.1.0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9年12月14日(下称对比文件9);
证据14:“从固定周期到自适应发送——HSDPA的信道反馈技术的演进”,杨玉东、李方伟,《广东通信技术》,2006年01月(下称对比文件10)。
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附图17、18、19相关的实施例如何实现三种不同的反馈周期,例如,如何得出载波3的CQI反馈周期为1.5;(2)权利要求2、4-7、11、13、15、17、19-22、25、27-28、30、3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6、11、13、15、17、19、21、25、27、28、30、32中的技术特征“第一数量”的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5、7、11、13、17、20、22、27、28中的技术特征“第二数量”的含义也不清楚,且不清楚“第一数量”与“第二数量”的关系;(3)本专利所有的权利要求中均包含技术特征“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恒定的反馈周期”,而上述内容仅在第二优先权US61/321,858中进行了定义,在第一优先权US61/304,315中没有记载,因此本专利不能享有第一优先权日2010年02月12日;(4)权利要求1-2、16-17、31-3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3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17、32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新颖性,其中对比文件1为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当本专利的第一优先权不成立时,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均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5)权利要求1-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2-5不具备新颖性,因而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2-5、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9之一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7与对比文件2-5、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9之一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8与对比文件2-5、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10之一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9与对比文件2-5、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10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3、1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6-9、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公开,权利要求10、12、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9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15的对应关系,权利要求16-30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3、11的对应关系,权利要求31-34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当本专利的第一优先权不成立时,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7均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又于2018年08月20日提交了针对无效请求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其中补充了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及证据,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15:授权公告号为CN100407588C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告日为2008年07月30日(下称对比文件11);
证据16:公开号为CN15312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4年09月22日(下称对比文件12)。
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4、6-9、11、14、19、21-24、26、29、3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4、6-9、14、19、21-24、29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26、34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3、13、18、28、3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3、18、3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公开,权利要求13、2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19日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上述无效请求补充意见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且认为译文有误,但未提交具体的译文异议意见。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11日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0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专利权人针对2018年09月19日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8年11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并指出权利要求16-30与权利要求1-15,权利要求31-34与权利要求1-3、11并非完全对应,因此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16-34提出的新颖性、创造性理由不正确。另外,专利权人还提交了对比文件3-9以及证据2、4的译文异议及相应的译文替换页。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8日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1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给了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1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2018年11月08日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对专利权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并对专利权人的译文异议提出了异议。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所有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还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另外,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用于说明优先权的判断标准(编号续前):
证据17:《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的封面、版权、第121-127页的复印件。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3日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4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实:
(1)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对比文件10的馆藏证明,并提交了如下证据用于证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6-9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编号续前):
证据18: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第(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8736号公证书;
证据1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第(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8737号公证书;
证据2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第(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4237号公证书。
其中,证据18、证据19公证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6-9从3GPP网站上的下载过程,证据20公证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从ETSI网站上的下载过程。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如下反证用于证明ETSI的公开日期和3GPP的FTP服务器上的公开日期不一定一致,因此对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6-9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不予认可:
反证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第(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278号公证书。
请求人同意仅以3GPP FTP服务器上公开的日期为准,基于3GPP FTP服务器上的公开时间,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应为2010年02月16日,对比文件7的公开日应为2010年02月18日,对比文件9的公开日应为2009年12月16日。至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8的公开日期与请求书中记载的一致。
当以3GPP FTP服务器公开日期为准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6-9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无异议。
专利权人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5、对比文件10-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亦无异议。
(2)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于2018年11月05日提交的译文异议替换页已经过了译文异议的指定期限,合议组不予接受。但如果译文中有明显错误,专利权人可以当庭提出,合议组认定后可以接受。
专利权人当庭指出:第一优先权译文第1段多翻译了“码本”,第55段最后一行的“次序”应替换为“命令”,第69段的“等级”应替换为“秩”,第74段“指派给……控制通信”替换为“用来控制……通信”;
对比文件3:译文第3节第4行漏翻译了“其它”,提议1中应该翻译成“码字包含10个符号”,译文4/9页F1和F2应译为频率,该页中“UE承认此命令”应翻译为“UE确认此命令”,第5节漏译了“之间的立方度量比较”;
对比文件4:译文第56页倒数第4段“之间是”应翻译成“之间的”;
对比文件5:译文第46段“标准”应该翻译成“载波”,第49段“和/或”应翻译为“或”;
对比文件6:译文第4页最后一段“UE向CQI/PCI上报频率可能会更高”应翻译为“UE可以以更高频率上报CQI/PCI”,图2、图3漏译了“吞吐量”;
对比文件7:译文第2节倒数第4-5行漏译了两个“周期”,第3节整节的译文都存在问题,坚持专利权人的翻译;
对比文件9:译文第4.7.1概述里面的第4部分应该翻译成“激活不为0”,第80页第1行“字节”应翻译成“位”,接下来一段最后一句应翻译为“因此这对于HARQ-ACK流和对于复合PCI/CQI报告流是并行进行的”,第4.7.2.1以及第4.7.3.1“字节”应翻译成“位”,第4.7.3.2节中“应支持两种B类”应翻译为“应仅支持B类”,第85页倒数第4行第4.7.3A.2.1节应翻译为“对应CQI1的信道质量指示位”,第86页第4.7.3B.1中的“字节”应翻译成“位”,倒数第2段“一次流”应翻译成“主流”,“二次流”应翻译成“辅流”;
对于其他中文译文无异议。
请求人认可上述修改。因此所有证据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叠加专利权人当庭指出的译文异议为准。
(3)双方当事人在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请求人当庭明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涉及权利要求1-34。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恒定的反馈周期”的理解,以及在此不同理解基础上第一优先权是否能够成立的问题。关于新颖性,请求人选取了对比文件2进行重点评述;关于创造性,请求人选取了对比文件6结合对比文件3进行重点评述,另外,还对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8或对比文件9的结合进行了适当说明。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2、关于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所有的权利要求中均包含技术特征“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恒定的反馈周期”,而上述内容仅在第二优先权US61/321,858中进行了定义,在第一优先权US61/304,315中没有记载,也没有给出相关教导,因此本专利不能享有第一优先权日2010年02月12日。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需要明确“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恒定的反馈周期”的含义。本专利说明书第94段记载了如下内容:“在下文的各种实例中,可能会有2个、3个或4个下行链路载波被同时激活。该载波可以全部、部分或没有一个是用MIMO来配置的。上行链路控制信道的配置可以根据激活载波的数量以及这些载波中用MIMO配置的载波的数量而变化。可以使用各种扩频因子(例如,128或256)。在一个实例中,不管配置是什么(2个、3个还是4个载波,每个都是用MIMO配置还是不是用MIMO配置的),反馈周期保持恒定。反馈周期标识一个载波的每个CQI传输之间的TTI的数量”,由上述内容,尤其是“反馈周期标识一个载波的每个CQI传输之间的TTI的数量”可知,“反馈周期”是关于CQI信息的反馈周期,且针对的是各(激活)载波自身的反馈周期。在此理解的基础上,“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恒定的反馈周期”指的是针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各(激活)载波自身的反馈周期始终维持恒定。另外,本专利说明书第122-124段及相关附图还公开了:“对于全部 3个载波1、2和3,CQI反馈周期可以是1”;“对于载波2和3,CQI反馈周期可以是2,而对于载波1,CQI反馈周期可以是1”;“针对全部3个载波的CQI反馈周期可以是1.5”。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具体的CQI反馈周期数值可以是1、1.5或2等,且一组载波中各载波之间的CQI反馈周期数值可以不同,即“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恒定的反馈周期”并非是请求人所主张的不管是几个载波,2个、3个还是4个,反馈周期都为一个固定值,具体为第二优先权附图6-10所对应实施例中的2个TTI。
基于上文对“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恒定的反馈周期”的理解,对第一优先权公开的内容进行分析。请求人同意专利权人对第一优先权中文译文的四处修订,因此第一优先权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叠加专利权人当庭指出的译文异议为准。
第一优先权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1-55段公开了可以基于不同的激活载波数量及是否为MIMO载波,而使用不同的码本、扩频因子以及使用码字重复等手段对与每一载波相关联的CQI信号进行编码以灵活地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的内容。具体的如第一优先权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2-36段及相应附图10-12公开的实施例,其是具有1个MIMO载波的3个DL载波的CQI信号反馈实施方案,其中载波1和2是非MIMO,载波3是MIMO。由图10、11及相应的文字记载可知,当非MIMO载波1和2的CQI信号使用DC-HSDPA码本进行编码,MIMO载波3的CQI信号使用SC-MIMO码本进行编码,全部三个载波1、2、3的CQI反馈周期都是1。由图12及相应的文字记载可知,当非MIMO载波1的CQI信号使用SC-HSDPA码本进行编码,而非MIMO载波2和MIMO载波3的CQI信号使用DC-MIMO码本进行编码,此时用于载波2和3的CQI反馈周期是2,而用于载波1的CQI反馈周期是1。由上述实施例可知,当具有相同的激活载波数量及MIMO载波时,通过不同的编码方案可以产生不同的CQI反馈周期,即通过对CQI信息编码方案的调整可以改变反馈周期。正是由于上述技术手段的提出,使得激活载波数量发生变化时,各激活载波自身的反馈周期始终维持恒定成为可能。
例如第一优先权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书中公开了反馈周期为1个TTI的实施方式: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4、9、1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在用于HSDPA系统的HS-DPCCH信道的一个时隙的持续时间中发射用于至少一个载波的CQI反馈信号;在所述HS-DPCCH信道的第一时隙期间发射用于第一载波的第一单载波(SC)CQI码字;在所述HS-DPCCH信道的第二时隙期间发射用于第二和第三载波的第二双载波(DC)CQI码字”;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是“在用于HSDPA系统的HS-DPCCH信道的一个时隙的持续时间中发射用于至少一个载波的CQI反馈信号;在所述HS-DPCCH信道的第一时隙期间发射用于第一和第二载波的第一双载波(DC)CQI码字;在所述HS-DPCCH信道的第二时隙期间发射用于第三和第四载波的第二双载波(DC)CQI码字”;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是“在用于HSDPA系统的HS-DPCCH信道的一个时隙的持续时间中发射用于至少一个载波的CQI反馈信号;进一步包括在跟随所述一个时隙的两个时隙期间:使用扩频因子256扩展HS-DPCCH信道;以及在所述两个时隙的完整持续时间期间发射用于第一和第二载波的双载波CQI码字”。关于“1个反馈周期”的定义,参见第一优先权附图10,ACK/NAK信号占用的一个时隙、加上紧接着的CQI信号占用的两个时隙,这三个连续时隙组成的传输块长度即为1个TTI反馈周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内容可知,上述几个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公开了当激活载波数量为3个、4个或2个时,其反馈周期均为1个TTI的并列技术方案。也即说明当激活载波数量发生变化,例如4个载波中1个载波被去激活变为3个载波,或者原有2个载波、后又激活了2个载波变为4个载波时,可以通过使用不同的码本或者扩频因子来使得原有的激活载波维持其各自的反馈周期不变(仍旧为1个TTI),也即各激活载波自身的反馈周期始终保持恒定。
第一优先权中文译文说明书中还公开了其它可能的TTI周期实施方式。说明书第37-40段及相应附图13-14A记载了具有2个MIMO载波的3个DL载波的CQI信号反馈实施方案,其中载波1是非MIMO,载波2、3是MIMO。由图14A示出的发射方案可见,载波1的CQI分别在第一、第三TTI中反馈、载波2的CQI分别在第一、第二TTI中反馈,载波3的CQI分别在第二、第三TTI中反馈,即每个激活载波在3个TTI中分别被反馈了2次,相当于每个激活载波的反馈周期为1.5个TTI。说明书第41-44段及相应附图15-16A记载了具有2个MIMO载波的4个DL载波的CQI信号反馈实施方案,其中载波1、2是非MIMO,载波3、4是MIMO。由图16A示出的发射方案可见,每个激活载波在3个TTI中分别被反馈了2次,相当于每个激活载波的反馈周期为1.5个TTI。基于上述两个实施方案可知,当激活载波数量发生变化,例如16A中4个激活载波中的1个非MIMO载波被去激活变为3个载波,则可以通过14A中公开的码本方案来使得原有的激活载波维持其各自的反馈周期不变(本实施例中仍旧为1.5个TTI),也即各激活载波自身的反馈周期始终保持恒定。此外,说明书第46-48段及相应附图17-19还公开了几种在不改变扩频因子的前提下维持反馈周期恒定的手段,例如设置空字段、码字重复、填充DTX码字,上述方法可以在检测到载波去激活时维持反馈周期的恒定。
由第一优先权中文译文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第一优先权中虽然没有文字记载“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恒定的反馈周期”,但该特征是基于第一优先权公开的可以基于不同的激活载波数量及是否为MIMO载波,而使用不同的码本、扩频因子以及使用码字重复等手段对与每一载波相关联的CQI信号进行编码以灵活地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的技术内容,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的特征。各激活载波自身的反馈周期可以在确定后做到始终维持恒定,是第一优先权公开技术方案基础上客观存在的一种结果。
综上,技术特征“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恒定的反馈周期”可以由第一优先权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到,本专利可以享有第一优先权,请求人提出的该无效理由不成立。
3、证据认定
鉴于第一优先权成立,本专利能够享有第一优先权日2010年02月12日,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7的公开日均晚于该第一优先权日,因此都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下文中对上述四份证据以及相关的无效理由均不再予以评述。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8-9是3GPP文档,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明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8-9真实性的公证书;专利权人核实后明确,当以3GPP FTP服务器公开日期为准时,对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8-9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对比文件10是期刊文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对比文件10的馆藏证明,专利权人核实后对对比文件10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上述证据中,对比文件5-6、对比文件8-1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第一优先权日,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是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的中国发明专利,为本专利的抵触申请。
关于对比文件5-6、对比文件8-9的中文译文,双方当事人在口审中达成一致意见,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结合专利权人当庭指出的译文异议为准。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附图17、18、19相关的实施例如何实现三种不同的反馈周期,例如,如何得出载波3的CQI反馈周期为1.5。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本专利说明书第121-122段及附图17可知,使用DC-HSDPA CQI码本中的码字对非MIMO载波1和2的信道质量信息进行编码,使用SC-MIMO CQI 码本中的码字对MIMO载波3的信道质量信息进行编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DC-HSDPA码本例如可以是CQI(20,10),SC-MIMO码本可以是CQI(20,10),在扩频因子为128的情况下,其都可以映射到一个时隙中;具体如图17所示,进行编码后,可以在一个TTI中传输,因此全部三个载波1、2、3,CQI反馈周期都是1。
由本专利说明书第121、123段及附图18可知,使用SC-HSDPA CQI码本1815中的码字对非MIMO载波1的道质量信息进行编码,使用DC-MIMO CQI码本1820中的码字对非MIMO载波2和MIMO载波3的信道质量信息进行编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SC-HSDPA码本例如可以是CQI(20,5),DC-MIMO码本例如可以是CQI(20,5) (20,10),在扩频因子为128的情况下,SC-HSDPA码本可以映射到一个时隙中,而DC-MIMO码本则需要映射到两个时隙中,因此上述三个载波的CQI反馈信息无法在一个TTI中传输完毕。图18仅示出了第一时隙,但不是一个完整的发射方案,在未画出的接下来的一个TTI中需要传输DC-MIMO码本的另一半,因此对于载波2和3,CQI反馈周期是2,而对于载波1,CQI反馈周期是1。
由本专利说明书第124段及附图19可知,使用SC-HSDPA CQI码本1915中的码字对非MIMO载波1的CQI进行编码,同时在后续时隙中使用SC-MIMO CQI码本中的码字1920对其中一个MIMO载波(图19中的MIMO载波2)的CQI进行编码,针对其它MIMO载波(即,该实例中的MIMO载波3)的 CQI信号可以在以后的时隙中进行传输。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SC-HSDPA码本例如可以是CQI(20,5),SC-MIMO码本例如可以是CQI(20,10),在扩频因子为128的情况下,SC-HSDPA码本可以映射到TTI的一个时隙中,SC-HSDPA码本映射到TTI的另一个时隙中,由于还有载波3的CQI信号未映射,因此上述三个载波的CQI反馈信息无法在一个TTI中传输完毕。图19仅示出了第一时隙,但不是一个完整的发射方案,在未画出的接下来的一个TTI中需要传输载波3的CQI码本。所有载波的完整发射方案例如可以是第一优先权文件图14A中的情形,由该图可见,每个激活载波在3个TTI中分别被反馈了2次,相当于每个激活载波的反馈周期为1.5个TTI。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说明书记载的三种情况下如何实现三种不同的反馈周期,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本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3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故请求人提出的该无效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4、6、11、13、15、17、19、21、25、27、28、30、32中的技术特征“第一数量”的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5、7、11、13、17、20、22、27、28中的技术特征“第二数量”的含义也不清楚,且不清楚“第一数量”与“第二数量”的关系。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记载了“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一数量的激活载波时,在传输时间间隔的一部分中重复码字”,权利要求5记载了“当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有第二数量的载波激活时,将第一载波的信道质量信息聚合到第三码字中”。由上述表述可知,“第一数量”和“第二数量”均表示激活载波的数量,且“第一数量”与“第二数量”指代不同的载波数量。因此,上述特征及二者的关系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清楚的,请求人提出的该无效理由不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多载波多天线的信息反馈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8-54段,权利要求3-6,附图2、4、6):提供了一种基于多载波多天线的信息反馈方法,该方法包括:当多载波的载波数量超过两个时,为前两个载波以外的超出载波增加控制信道,其中,控制信道用于承载反馈信息;具体地,当载波数超过两个时,如果载波数为偶数,超出部分每两个载波相应的增加一条控制信道,用于承载两个载波的反馈信息;如果载波数为奇数,超出部分的其中一个载波相应的增加一条控制信道,用于承载单个载波的反馈信息,剩余的超出部分每两个载波相应的增加一条控制信道,用于承载两个载波的反馈信息;图2是根据相关技术的双载波MIMO信息反馈示意图,如图2所示,在接收方的发送主载波中用一条控制信道HS-DPCCH反馈双载波MIMO所需的反馈信息,包括混合自动重传请求(HARQ)、信道质量指示(CQI)以及预编码控制指示(PCI);两个载波上MIMO单流或双流的HARQ信息通过特定码书编码成10位数据,在每个HS-DPCCH子帧的HARQ位域传输;主载波的PCI和CQI共10位数据编码成20位数据,在HS-DPCCH连续两个子帧中的其中一个子帧的CQI/PCI位域传输;辅载波的PCI和CQI共10位数据也编码成20位数据,在HS-DPCCH连续两个子帧中的另外一个子帧的CQI/PCI位域传输;图4是根据本发明实施例2(四载波MIMO信息反馈)的示意图,如图4所示,用于四载波MIMO信息反馈;实施例2与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HS-DPCCH2上,在实施例2中,载波3和载波4上MIMO单流或双流的HARQ信息通过特定码书编码成10位数据,在每个HS-DPCCH2子帧的HARQ位域传输;载波3的PCI和CQI共10位数据编码成20位数据,在HS-DPCCH2连续两个子帧中的其中一个子帧的CQI/PCI位域传输;而载波4的PCI和CQI共10位数据也编码成20位数据,在HS-DPCCH2连续两个子帧中的另外一个子帧的CQI/PCI位域传输;图6是根据本发明实施例4(六载波MIMO信息反馈)的示意图,如图6所示,用于六载波MIMO信息反馈,实施例4与实施例2相比,增加了一条控制信道,HS-DPCCH1用于反馈其中载波1和载波2的信息,HS-DPCCH2用于反馈其中载波3和载波4的信息,HS-DPCCH3用于反馈其中载波5和载波6的信息。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及附图2、4、6可知,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当载波数量发生变化时,如果载波数量超出两个,则为前两个载波以外的超出载波增加控制信道。即其是通过单纯的增加控制信道的方法来适应载波数量的变化,并不涉及通过编码方案的选择来灵活配置控制信道,且同时维持反馈周期恒定的内容。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利用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的激活载波的数量而选择的编码方案来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同时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恒定的反馈周期。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者不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用于在移动通信网络中进行小区重选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说明书第7、46、68-70段):WTRU可以被配置成为所有其接收到的载波产生信道质量信息(CQl)报告;UTRAN可以被配置为根据从WTRU110接收到的CQI报告来确定是否要释放或暂时地禁用辅助小区,如果CQI报告的配置的数量低于配置的值,则UTRAN释放/或禁用辅助小区;在另一可替换实施方式中,CQI的新的预留值被用于向节点B指示辅助小区的质量低于阈值和/或新的扇区具有更好的值;还可以发送系统信息(SI)的特别值,或者可以将控制信息嵌入到MAC-iPDU中;以上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单独或互相结合)可以由UTRAN使用以确定是否改变辅助小区;HS-SCCH的操作类似于版本8中的双小区载波操作,其中两个不同的HS-SCCH可以通过使用不同的扰码和不同的高速下行链路共享信道(HS-DSCH)无线电临时标识(H-RNTI)而在两个小区上被发送;在一种方法中,同一H-RNTI可以被分配给两个小区,并且WTRU110可以被配置为仅监控一个H-RNTI,这需要CNRC130在WTRU110在双小区模式中操作的情况下在临近扇区或小区上预留H-RNTI;UL高速专用物理控制信道(HS-DPCCH)反馈信道通过两个信道化码而被发送,或者可以对格式进行改变从而发送两个肯定应答/否定应答(ACK/NACK)响应和两个CQI报告;知道WTRU110的信道化码和扰码之后,两种小区都能够接收HS-DPCCH上的信息。
对比文件5中的上述内容仅公开了在配置有多个下行链路载波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启用或禁用辅助载波的方案,并不涉及基于激活载波的数量来选择编码方案以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且同时维持反馈周期恒定的内容。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利用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的激活载波的数量而选择的编码方案来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同时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恒定的反馈周期。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而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二者不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独立权利要求16、31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而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6、3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7.1以对比文件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对比文件6讨论了DC-HSDPA和MIMO运行状态下影响CQI反馈周期的因素,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6中文译文第2节):CQI/PCI两个载波以TDM方式上报,最低周期为2TTI;辅载波去激活时,应重新启用图1范例中演示的R7MIMO或R5格式;然而依照当前规范要求,由更高层只配置一个CQI反馈周期值;因此,假如图1中所示情况中CQI反馈周期k设置为4ms,即使辅载波去激活,每两个TTI内UE也只能上报CQI/PCI一次;实际上UE可以以更高频率上报CQI/PCI,比如每TTI一次;系统模拟与链接模拟结果见图2和图3,同时图2和图3还显示缩短反馈周期可获得性能增益;比如,当辅载波去激活时,如果CQI反馈周期从4ms变为2ms,最多可获得8%增益;辅载波去激活的情况下,如果能够缩短CQI周期,则如之前讨论的那样,可获得明显的增益;尽管这种缩短CQI周期的机制可通过更高层重新配置来完成,但RRC信令延迟也会导致性能损失;为了在不重新配置的优化方法下调整CQI反馈周期,可考虑采取以下方法:1)针对辅载波去激活时的情况,更高层预先配置参数;只要配置DC-HSDPA&MIMO,就可以预先配置CQI反馈周期和CQI重复因子这两组参数,更高层应明确给出每种情况采用的数值;节点B和UE依据辅载波状态选择对应的参数;当辅载波激活时,可选择数值1;当辅载波去激活时,可选择数值2;当辅载波去激活或重新激活时,UE应采用合适的数值,节点B应同时采用该数值;2)物理层自动调节CQI反馈周期;物理层基机制应依据辅载波状态快速调节反馈周期,并且更高层只需要配置一组参数即可;在辅载波去激活时,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保持CQI重复因子不变,同时使CQI反馈周期减为原来的一半;这样,CQI/PCI上报可以更频繁,同时由于重复因子数值不变,因而稳定性保持不变。一旦辅载波去激活,应恢复更高层配置的数值。
首先,对比文件6整体技术方案公开的是在辅载波去激活的情况下,如何缩短CQI周期,以获得明显的增益;即对比文件6教导的是如何在激活载波数量减少的情况下缩短CQI周期,而不是如何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反馈周期的恒定。因此,当以对比文件6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创造性时,无论如何与其它对比文件结合,也很难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仍然维持恒定反馈周期的改进动机。
其次,即使仅依据请求人强调的对比文件6中记载的“然而依照当前规范要求,由更高层只配置一个CQI反馈周期值;因此,假如图1中所示情况中CQI反馈周期k设置为4ms,即使辅载波去激活,每两个TTI内UE也只能上报CQI/PCI一次”;其对应于对比文件6图1中间那幅图的情况,如图所示,该方案仅是空出了原载波2的CQI反馈信息PCI2 CQI2的位置,而并未基于激活载波的数量变化来选择编码方案配置载波1的控制信道,载波1的CQI反馈信息仍旧与载波2去激活之前相同,即该部分也并未公开基于激活载波的数量选择编码方案来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且同时维持反馈周期恒定的内容。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利用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的激活载波的数量而选择的编码方案来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同时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恒定的反馈周期。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基于激活载波的数量适应性地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的同时减少额外的网络调度。
参见上文意见6(2)可知,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8公开了DC-HSDPA之单代码HS-DPCCH ACK/NACK设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8中文译文第2、3、5节):这种基线设计涉及到双码HS-DPCCH解决方案,其中每个载波的ACK/NACK位和CQI位单独编码并在2个独立的HS-DPCCH代码中被发送;UTRAN检测到UE余量受到限制时,借助HS-SCCH命令去激活两个载波中的一个;方案1:全部重用DL MIMO所用的HS-DPCCH ACK/NACK码字;不允许出现HS-DPCCH前同步码/后同步码模式;当UE在辅服务HS-DSCH小区检测到单个已调度传输块时,重用PRE/POST码字从而分别反馈DTX+ACK和DTX+NACK;UE在单个HS-DPCCH码上使用功率2P进行传输;方案2:扩展DL MIMO HS-DPCCH ACK/NACK码本,从8个码字扩展到10个码字;允许既支持HS-DPCCH前同步码模式,也支持HS-DPCCH后同步码模式;当UE在辅服务HS-DSCH小区检测到单个已调度传输块时,添加2个码字,分别支持DTX+ACK和DTX+NACK的反馈;UE在单个HS-DPCCH码上使用功率2P进行传输;表5和表6分别总结了方案1和方案2情况下码字之间的欧氏距离,任何一种情况下:当UE调度到一个载波上,误差事件为:虚警:DTX→ACK或DTX→NACK;漏检:ACK→DTX或NACK→DTX;当UE调度到两个载波上,误差事件为:虚警:DTX→8个码字中的任何一个;漏检:8个码字中的任何一个→DTX;由于欧氏距离相对于DTX假设是最小(20P), 因此这种情况更可能发生;解码错误:8个码字中的任何一个→其它7个码字。
由对比文件8公开的上述内容及表1、表2可见,对比文件8公开的是ACK/NACK的编码方案。而由上文意见2中对特征“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恒定的反馈周期”的分析可知,“反馈周期”是关于CQI信息的反馈周期,权利要求1整体限定的都是对信道质量信息CQI的编码方案。因此,对比文件8既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9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9中文译文第4.7.1节,表15、表15B、表15C.1):如果按照MIMO模式配置UE,则测量指示包括预编码控制指示(PCI)和信道质量指示(CQI),按照MIMO模式配置UE的情况下通用编码流见下图,由于这两个流并非直接多路复用,而是在不同时间发射,因此这对于HARQ-ACK流和对于复合PCI/CQI报告流是并行进行的;表15:未按照MIMO模式配置UE且辅小区激活为0时HARQ-ACK信道编码;表15B:按照MIMO模式配置UE且辅小区激活为0时HARQ-ACK信道编码;表15C.1:未按照MIMO模式配置UE且辅小区激活不为0时HARQ-ACK信道编码。
基于请求人在请求书中引用的上述段落可知,对比文件9中的上述内容也仅公开了ACK/NACK的编码方案。
此外,请求人在口审当庭又引用了表15A、表15C及第4.7.3.2.5节的相关内容,其中公开了可以使用(20,5)码、(20,7)码与(20,10)码对CQI信息进行编码。但仅由这几个码本也无法得到基于激活载波的数量选择编码方案来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还同时能够维持反馈周期恒定的内容。
因此,对比文件9既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
综上,对比文件5、8、9都未公开该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
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基于激活载波数量灵活地配置了上行链路控制信道,且通过维持反馈周期的恒定减少了额外的网络调度。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5、8、9之一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请求人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还使用到了对比文件11、12。
对比文件11公开了CDMA系统中功率控制的信道质量反馈,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1说明书第3-4页):功率控制是此系统适合改变环境内的条件,所述环境包括但不限制于地理条件和移动速度;当变化的条件影响通信链路的质量时,调节传输参数以适应变化,此处理被称为链路自适应;需要尽可能精确且快速地跟踪系统条件的链路自适应;按照一实施例,链路自适应由通信链路的质量控制,其中链路的SNR提供用于估计链路的质量度量;在cdma2000系统中,接收机提供有效地提供信道质量指示符的按时隙功率控制机制,所述信道质量指示符诸如C/I值;每时隙功率控制机制响应于实际在话务信道上被发送的功率而被调节;功率控制机制通常是称为功率控制比特的一个一比特指示符:在一实施例中,高极性功率控制比特对应于“增加功率”指令,而低极性功率控制比特对应于“减小功率”指令。
对比文件12公开了一种在无线通信系统中发送信道质量信息和功率分配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2说明书第3页):在一个示意实施例中,在正向链路上的功率分配可以被根据正向链路信道质量信息反馈而控制;该数据包可以被解码,并且在与正向链路相关的数据包中的信道质量指示符(CQI)信息可以被用于潜在地更改后续传输的功率。
显然,对比文件11、12都不涉及上述区别特征,因此,即使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11、12,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16、31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而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6、31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方式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在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16、3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5、17-30、32-3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2以对比文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参见上文意见6(2)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利用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的激活载波的数量而选择的编码方案来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同时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恒定的反馈周期。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基于激活载波的数量适应性地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的同时减少额外的网络调度。
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基于激活载波数量灵活地配置了上行链路控制信道,且通过维持反馈周期的恒定减少了额外的网络调度。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即使考虑从属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对比文件11、12,参见上文意见7.1(2)可知,对比文件11、12都不涉及上述区别特征,因此,即使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11、12,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16、31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而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6、31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方式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在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16、3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5、17-30、32-3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3分别以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9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参见上文意见7.1(1)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8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利用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多个下行链路载波中的激活载波的数量而选择的编码方案来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同时对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维持恒定的反馈周期。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基于激活载波的数量适应性地配置上行链路控制信道的同时减少额外的网络调度。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9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也至少存在该区别特征。
参见上文意见6(2)可知,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0公开了从固定周期到自适应发送——HSDPA的信道反馈技术的演进,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0第2、3节):在3GPP R5中,定义了CQI的格式,发送方式;固定周期反馈是固定的周期发送CQI,其具有实现简单,发送周期可预测性好等特点,其反馈周期WCDMA中是20ms,TD-SCDMA中是5ms或者10ms,该值也可以在高层中改变;但是它时延大,没有自适应能力,无法在低上行冲突和准确有效的反馈之间取得有效的平衡。
基于对比文件10的文字描述及其公开时间2006年01月可知,其提出的CQI反馈机制是针对3GPP R5的,即是基于单载波技术的反馈周期方案。而本专利提出的技术方案是针对多载波及MIMO技术结合的情境下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恒定的反馈周期是基于不同数量的激活载波灵活选择编码方案的前提下实现的,即由于激活载波数量的变化会导致CQI的反馈信息动态变化进而会影响到反馈周期,但本专利通过灵活选择编码方案使得反馈周期依然能保持恒定,其是适应性调整后的恒定。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0的固定周期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恒定的反馈周期,二者的运行机制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0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综上,对比文件5、10都未公开该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
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基于激活载波数量灵活地配置了上行链路控制信道,且通过维持反馈周期的恒定减少了额外的网络调度。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与对比文件5、10之一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9与对比文件5、10之一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即使考虑从属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对比文件11、12,参见上文意见7.1(2)可知,对比文件11、12都不涉及上述区别特征,因此,即使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11、12,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16、31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而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6、31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方式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在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16、3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5、17-30、32-3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请求理由均不成立,不能据此否定本专利的有效性。
三、决定
维持201180008896.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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