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31
决定日:2019-10-26
委内编号:5W1174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619934.3
申请日:2015-08-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东方龙翔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2-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孙远志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李隽
参审员:佟仲明
国际分类号:A24F4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被本领域中其他现有技术证据相应地公开了,其余部分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现有技术证据整体给出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619934.3,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包括上壳,壳体和枪头杆, 其特征在于上壳侧壁面连接有烟嘴,上壳通过上活接与壳体相连,壳体通过下活接与枪头杆相连,枪头杆与连接杆通过螺纹相连,连接杆与电池杆通过螺纹相连,壳体内部设置有储液室,储液室和壳体相接触部位设置有注液管,缠绕在导油绳上的电阻丝一部分侵泡在储液室内,一部分露在壳体内部,壳体内部的气泵贯穿储液室,电池杆内部设置有电池,电池杆下端设置有充电座,电池杆侧壁面设置有按钮开关;气泵通过导线分别与电阻丝,按钮开关和壳体相连,电池通过导线分别与按钮开关,充电座和电池杆相连。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其特征在于上壳为圆形。”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东方龙翔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92814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8月01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102423145B的中国发明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9月18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2831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05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302592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26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124898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6月03日。
其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证据2、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证据4、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本专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其中关于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
(1)证据1为同时发烟和出温,而本专利只出烟,且本专利适用于火灾探测器点型感烟类探头,而证据1是喷淋,工作环境也不同,因而证据1中的设备并不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2)证据1中的外壳12包含了所有结构和特征,而本专利壳体指的是中间部位,是技术方案的一部分,因此结构不同,本专利上壳上有烟嘴,证据1只是一个密封壳体,因此,顶盖2不相当于上壳;(3)证据1中的延长杆16只是为了增加高度的物理杆子,本专利的枪头杆内部有导线,有电学特性,因此,证据1中延长杆16不相当于本专利枪头杆,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4)密闭油壶5虽然设置在内部,但是整体机构却不同,证据1油捻13只有一端浸泡在密闭油壶内,而本专利导油绳两端均浸泡在储液室内,本专利导油能力要比证据l雾化、吸油效果好:(5)本专利出风口在储液室中心穿过储液室,证据l出风口设置在油壶一侧,油捻上的电阻丝加热升温后,液体蒸发转为气态,蒸发后的气体在烟雾传输管内遇冷结成雾状水珠液体,水珠液体会顺烟雾传输管流到电风机和其它的电器元件上,导致电风机或其它电器元件损坏,本专利在储液室上端的导油绳,经电阻丝加热升温后,使雾化芯上的液体蒸发后转为气态,蒸发后的气体在枪体内遇冷结成雾状水珠,雾状水珠在本专利中可沿着壳体内壁流回导油绳上,液体可重复使用;(6)证据1中的排气口3不相当于烟嘴,而且整体结构不一样,发烟效果不一样,本专利是在上壳上,证据l是设在外壳上;(7)证据5中喷头1不相当于上壳,二者外形不同,本专利是圆形设计,证据5为弯管设计,从二者附图可以看出结构完全不同;(8)证据5中枪头2不相当于壳体,证据5枪头内为明火棒香发烟方式,发出的烟带有烟灰和烟油,对探测器有二次污染,本专利是无明火电子雾化发烟方式,发出的烟无烟灰和烟油,对探测器无二次污染,二者的发烟方式不同。内部结构也不同;(9)证据5中控制杆不相当于枪头杆,本专利枪头杆为内含导线的且与连接杆相连,而证据5控制杆内部可以通过附图看出含有控制开关;(10)证据5中的连接杆2与本专利的连接杆内部结构不同,本专利连接杆内只有一条正极电源线,负极设在管壁上;(11)本专利电池杆与证据5中的控制杆、电池杆内置布线连接方式也不同;(12)证据5中喷头1作为燃气、烟、火焰和温度的出口,以丝扣的方式固定在枪嘴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上壳通过上活接与壳体相连的连接方式不同;(13)证据2中伸入到储液室的导体是导线,通电后不能加热,本专利伸入到储液室的电阻丝主要是为了加热后能够在储液室内产生一定的压力,便于导油,并且证据2中发热丝全部位于储油腔外的壳体上,并非中间段;(14)证据2中的小钢管6不相当于气泵的输送管道,从图中可以看出,小钢管有二个作用,一个是通气,另一个是为负极提供通道,而本专利负极为壳体(俗称搭铁),气泵贯穿储液室唯一的作用就是通气。二者所起到作用不同,因而证据2未公开气泵贯穿储液室;(15)证据2的气流是通过人工吸气产生,而本利是通过气泵通电后产生,二者产生的气流方式不同;(16)证据1的电连接关系与本专利有所不同,开关虽然都是控制电路的发烟装置和发热装置,但开关控制方式不同,证据l是在伸长杆外壳的上端,工作时一直处在电路闭合状态,也就是说发烟装置和发热装置一直处于工作状态,不能任意控制。而本专利按钮开关在本装置的最下端,可以任意控制电路的开和关,有利于节省电池和发烟液的消耗。其二,打开开关后,证据l同时控制发烟装置和发热装置,而本专利只控制发烟装置。其三,电池的位置也不同,证据l的电池在上端,本专利的电池在最下端,便于移动电源补充供电;(17)证据2与本专利电路控制方式不同,其一,证据2为电子开关,联通电源必须要有一个空气负压才能打开电源,而本专利开关是机械开关,用手按压开关就可以打开电源。其二,电路连接后,二者的气源也不同,证据2是靠人工吸气产生气流,并控制开关,而本专利,电路连接后气源来自于气泵;(18)证据5要想达到控制风扇的启动,必须通过拨动功能开关才能实现在风扇的带动下烟才能从喷头排出。而本专利,按钮开关不通过任何转换直接控制气泵和电阻丝,将烟雾排出。其二,证据5的烟源是用棒香点燃后发烟,不通过任何电路控制。而本专利发烟是通过电阻丝加热后形成;(19)证据3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20)证据3中铝盒容器4不相当于储液室,本专利储液室是与外壳一体的储液结构,而D3中的是一个铝盒容器,固定在壳体上,是二个单元的结合,并且结合图1,可以看出铝盒容器4位于绝缘壳体3内部;(21)证据3中烟雾传输管2不相当于上壳,证据3的烟雾传输管2为伸缩的绝缘管;(22)证据3中烟雾传输管2的底端可旋接在壳体3的顶端的连接方式不同于本专利通过上活接连接的方式;(23)证据2中发热丝11缠绕于导油棉8的中间段不能相当于电阻丝缠绕在导油绳上,因为证据2的导油棉嵌配在陶瓷座条槽上,而本专利的导油绳在储液室的上端,导油绳是悬空状态,连接的方向不同,吸油效果也不同:(24)证据4与本专利二者通气管道结构不同。不相当于壳体内部的气泵贯穿储液室。本专利壳体内部的气泵贯穿储液室,而证据4气泵的出气管连通烟气发生腔。证据4是通过电池带动气泵触发盖板,进而打通发烟通道,本专利发烟通道不受任何限制。本专利为电源控制气泵将电阻丝上产生的烟吹出;(25)不认可请求人提出的所有涉及本专利中的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论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8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6月1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做出了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至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17日和2019年08月19日两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内容实质相同。其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并且请求人的论点也没有理论和事实的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李小波及公民代理人王一童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放弃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全部无效理由,以及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无效理由中涉及“壳体内部的气泵贯穿储液室”、“气泵通过导丝分别与电阻丝,按钮开关和壳体连接,电池通过导丝分别与按钮开关、充电座和电池杆相连”的无效理由,确定其无效理由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在说明书中未对涉及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如何将储液室内产生的烟排出封闭的储液室进行任何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未放弃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表示其具体意见同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的书面意见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5份证据,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5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可以确认证据1-5的真实性。证据1-5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火灾喷淋报警器的探测试验装置。
证据1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3-11段、第3页第1段、说明书附图1):在实际对火灾喷淋报警器进行探测和试验时,只要将本装置开机后放置在自动喷淋头下或烟雾传感器的下方就可以测出报警器的灵敏效果。该便携式火灾喷淋报警器的探测试验装置,它包括外壳12、顶盖2、发热装置17、发烟装置18、送风机7、控制电路和控制开关8构成,所述发热装置17固定在外壳12的上部,发烟装置18设置在发热装置17的下方,在外壳12的顶部设有顶盖2,在顶盖2下方的外壳12上设置有排气口3,所述送风机7设置在发烟装置18的下方外壳12内,其送风机7下部的外壳12上设置有进气孔9,在外壳12的下部设置有电池仓10,在电池仓10的下方,外壳12的底部设置有连接口11。所述外壳12底部连接口11上设置有延长杆16。所述发烟装置18包括有密闭油壶5、发烟剂6、油捻13、发烟加热头14,发烟剂6放置在密闭油壶5内,油捻13的一端放置在密闭油壶5内,其油捻13的另一端放置在密闭油壶5外侧发烟加热头14的上方,所述发烟加热头14与控口电路和控制开关8相连。所述发热装置固定在外壳的上部,发烟装置设置在发热装置的下方,在外壳的顶部设有顶盖,在顶盖下方的外壳上设置有排气口。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中采用了4节1号镍镉充电电池作为工作电源,送风机与两个电热丝并联,打开开关后送风机转动,在风的作用下,发烟装置18中的烟和发热装置17中的热气会被吹至顶盖2,从旁边的排气口3中冒出。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便携式火灾喷淋报警器的探测试验装置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外壳12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壳体,顶盖2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上壳,延长杆16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枪头杆,密闭油壶5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储液室,排气口3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烟嘴,油捻13与本专利导油绳也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喷淋式报警器是本领域中用于检测火灾的一种常见的报警器形式,根据证据1说明书的记载,将证据1中的装置设置在自动喷淋头或烟雾传感器的下方就可以测出报警器的灵敏效果,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试验装置利用其可发烟的特性来触发烟雾传感器进而实现测出报警器灵敏度,二者领域、功能、总体结构近似,虽二者具体结构有所区别,证据1能够同时感烟和感温,本专利只感烟,这并不能影响在创造性对比时证据1感烟结构部分对本专利感烟结构给予启示,故从保护主题上看二者可以认为相当;其次,证据1中外壳12包含了发热装置、发烟装置、送风机构、控制机构、电池装置等,在顶盖下方的外壳上部设置排气口,而本专利壳体指的是中间部位,内部由导油绳、电阻丝、储液室、气泵等组成,本专利壳体上方与上壳通过上活接相连,下方通过下活接与枪头杆相连,上壳侧壁面连接有烟嘴,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排气口与本专利的烟嘴都是起到上方排烟的作用,二者等同;虽然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的枪头杆内部有导线通过,而证据1的延长杆只是简单的一个杆子,然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枪头杆的具体结构,说明书也未详细描述,由于火灾探测器通常位于建筑物的天花板处,证据1中的延长杆与本专利的枪头杆均是为了将测试装置送到接近探测器位置周边而设计的,因而证据1的延长杆可以相当于本专利的枪头杆;虽然本专利的壳体4与证据1的外壳12内设置的机构有所区别,但本专利的壳体4与上壳1通过上活接连接形成的容纳壳结构,它与证据1中的外壳12和顶盖1形成的容纳壳结构均起到容纳密封作用,均是简单的壳结构,排气口或烟嘴设置位置虽然也有细微区别,但总体上都位于容纳壳结构上方,基本也类似,因此,本专利的壳体4与上壳1通过上活接连接形成的容纳壳结构与证据1中的外壳12和顶盖1形成的容纳壳结构虽然在具体位置对应关系上有所差异,但不影响其整体上等同,最后,从位置均位于探测实验装置的容纳壳结构中并起到存储发烟剂作用来看,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在壳体内部设置有储液室与证据1中位于外壳12内的密闭油壶二者实质上等同。最后,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导油绳是否两端都浸泡在储液室内进行限定,因而可以认定证据1中的油捻与导油绳相当。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上壳侧壁面连接有烟嘴,上壳通过上活接与壳体相连,壳体通过下活接与枪头杆相连,枪头杆与连接杆通过螺纹相连,连接杆与电池杆通过螺纹相连;(2)储液室和壳体相接触的部位设有注液管,缠绕在导油绳上的电阻丝一部分浸泡在储液室内,一部分露在壳体内部;(3)壳体内部的气泵贯穿储液室,气泵通过导线分别与电阻丝,按钮开关和壳体相连;(4)电池杆下端设置有充电座,电池杆侧壁面设置有按钮开关,电池通过导线分别与按钮开关,充电座和电池杆相连。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电加热产生的烟排出,以及如何使整个装置拆卸更加灵活,便于更换部件。然而,如上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排气口,其作用与本专利中的烟嘴相同,都是为了将电加热产生的烟排出装置,二者仅仅是设置位置有所不同,而排气口的具体设置位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来确定的,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证据1已经公开了在试验装置外壳内设有电池仓,并且在整个装置最下方具有延长杆,在此基础上,为了使装置的部件拆卸更加方便,将装置本身化整为零,彼此间通过螺纹连接等本领域中常规的机械连接方式来连接,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存在技术障碍,是很容易想到的。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添加发烟液体以及如何发烟。首先,本专利与证据1中的装置均采用电加热的方式使得发烟液体气化从而实现发烟的效果,证据1中的密闭油壶容积有限,当其内部的发烟液体全部挥发后,为了继续使用,必须要往密闭油壶内部继续灌注发烟液体,而在密闭油壶和外壳结合处开设注液管,这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会为本专利带来创造性。此外,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子雾化香烟,其与本专利和证据1相同,也是一种可通过电加热发烟液体从而实现发烟的装置,证据2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8]-[0021]段,说明书附图1):一种电子雾化香烟,包括有壳体1、电池2、发热丝11及电子开关4,壳体1依直线将内腔分割成控制室la、储油室lb及雾化室1c,储油室lb与雾化室1c之间配有陶瓷座10,电池腔la与储油室lb之间配有带孔密封塞5;陶瓷座10内侧插配有小钢管6,陶瓷座10壁制有条槽体,条槽体上嵌配有导油棉8,且导油棉8成U形对折设置。发热丝11缠绕于导油棉8的中间段,发热丝11工作后产生的热量加载于导油棉8上,所产生雾气飘扬至雾化室1c内。虽然专利权人强调证据2中的导油棉和发热丝的设置位置与本专利中的导油绳设置位置不同,导油及发热效果也不同,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其强调的上述内容加以限定,证据2中的导油棉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中的导油棉并无不同,并且证据2中的导油棉一部分位于储油室1b内,一部分位于陶瓷座10内,其上也缠绕有发热丝,也就是说,发热丝未全部浸泡在储油室内。即,证据2中的导油棉及发热丝的设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导油绳及电阻丝的设置方式实质相同。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3)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电加热产生的烟导出。如上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采用送风机将电加热产生的烟吹至排气口冒出,即证据1中的送风机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气泵。为了将电加热产生的烟吹送到排气口,气泵通常应位于发烟部件的下方,就像本专利和证据1中的气泵均是如此,并且为了能将烟吹至排气口,从气泵吹出的气体需要有可供气体流通的气体通路,证据1中的密闭油壶侧面有可供气体通过的通路,而本专利中底部的气泵及其气体通路贯穿储液室,但无论是何种设置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为解决将电加热产生的烟导出技术问题而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本专利并没有因此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区别并不会为本专利带来创造性,因此,从证据1公开的气泵设置位置容易想到将气泵设置成位于壳体内部并贯穿储液室。此外,证据2公开了使用者通过吸烟动作,气流先从烟帽进入,从控制室进入电池腔,再经过五金件中孔进入与五金件相连的小钢管内,小钢管与陶瓷座较小端连接,气流通过小钢管到达发热丝下方,经过发热雾化进入人的口中,尽管证据2是通过使用者吸烟动作而不是本专利的气泵推动作用来给气流提供动力源,但二者都是气流动力源,证据2实质上公开了气流贯穿储液室进入发热丝下方,从而实现相似的烟雾吹出效果和避免专利权人声称的防止油捻上蒸发气体遇冷凝回流到电器元件上导致损坏的问题,至于是通过气泵还是吸烟动作都并无实质不同,结合证据1与证据2更容易想到将气泵设置成位于壳体内部并贯穿储液室。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4)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整个装置供电。如上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通过充电电池给整个装置供电,并且具有开关,在此基础上,在装置中设置充电座以实现给充电电池充电、电池通过导线与按钮开关和电池杆连接以及按钮开关的具体设置位置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很容易想到,专利权人声称的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在控制方式上的有益效果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
因此,在证据1、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壳为圆形”。然而,上壳设为圆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上壳的具体形状,并且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中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得知将上壳设为圆形会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宣告无效。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本案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520619934.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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