滤芯及其成形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滤芯及其成形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00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4W108830
优先权日:2015-04-09
申请(专利)号:201510177780.1
申请日:2015-04-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唐纳森(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8-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淳靖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锴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B01D4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一项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不应仅限于说明书明确记载的技术效果,还应包含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毫无疑义确认的内容。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滤芯的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以下步骤:
结合波浪状分离材及平面分离材:用以分离悬浮污染物的波浪状分离材具有多个波峰、相对的一出口侧及一入口侧以及相对的一第一侧面及一第二侧面,于波浪状分离材的第一侧面涂布一结合胶层及一第一端面密封胶层,第一端面密封胶层沿着出口侧涂布,并且与出口侧间隔设置;接着将用以分离悬浮污染物的平面分离材贴合于波浪状分离材的第一侧面上,两分离材通过结合胶层及第一端面密封胶层相黏合;
挤压两分离材:从波浪状分离材的第二侧面,沿着波浪状分离材的出口侧,并自出口侧至部分的第一端面密封胶层,来压合波浪状分离材而形成一第一压合部,第一压合部的波峰向同一侧倾倒;
卷绕两分离材:于波浪状分离材的第二侧面沿着入口侧涂布一第二端面密封胶层,接着卷绕两分离材并使两分离材通过第二端面密封胶层黏合固定成卷绕后的形状;
装设滤芯框:将滤芯框装设于卷绕后的两分离材上,以形成滤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芯的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于所述挤压两分离材的步骤中,波浪状分离材的第二侧面,除第一压合部外的其余部分也被压合而形成一第二压合部,第二压合部的波峰与第一压合部的波峰向同一侧倾倒,第一压合部的高度小于第二压合部的高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滤芯的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于所述挤压两分离材的步骤中,是使两分离材通过两压轮之间来进行压合,而至少其中一压轮为导热材质。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滤芯的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于所述挤压两分离材及所述卷绕两分离材的步骤之间,进一步包含有一切割两分离材步骤;
切割两分离材:于出口侧及第一端面密封胶层之间,沿着出口侧切割两分离材。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滤芯的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于所述结合波浪状分离材及平面分离材的步骤中,结合胶层包含有多个结合胶点,该多个结合胶点设于波浪状分离材的第一侧面的多个波峰上,且该多个结合胶点相互间隔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滤芯的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于所述结合波浪状分离材及平面分离材的步骤中,使一静止轮及一转动轮平行且相互贴靠,并于静止轮及转动轮的外壁面之间设有两间隔的立板,并于静止轮及转动轮的外壁面及该两间隔立板之间倒入胶体,最后再以一刮刀件设于静止轮、转动轮及该两间隔立板之间,以刮除并形成出至少一条状胶体于转动轮的外壁面上,而使该至少一条状胶体附着于波浪状分离材的第一侧面的波峰上以形成前述的结合胶层。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滤芯的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于所述卷绕两分离材及所述装设滤芯框的步骤之间,进一步包含有一倒置两分离材的步骤;
倒置两分离材:两分离材卷绕完成后,迅速将两分离材以波浪状分离材的入口侧朝下地放置,让尚未凝固的第二端面密封胶层向下流动,待第二端面密封胶层凝固后,第二端面密封胶层的轴向外侧面与波浪状分离材的入口侧切齐。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滤芯的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于所述倒置两分离材的步骤中,两分离材倒置时,于两分离材的顶面放置重物。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滤芯的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于所述倒置两分离材的步骤中,两分离材倒置前,先于两分离材外套设工具,以固定两分离材的形状,之后才连同工具倒置两分离材。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滤芯的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于所述装设滤芯框的步骤中,滤芯框包含有一第一框架及一弹性体;第一框架包含有一环绕部及多个结合片,环绕部套设固定于两分离材上,该多个结合片突出成形于环绕部相对两分离材的轴向另一侧面,并且该多个结合片环绕间隔设置;弹性体成形于该多个结合片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滤芯的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于所述装设滤芯框的步骤中,滤芯框的第一框架的结合片的外端有一向内弯折的延伸部,延伸部的外端有一朝向两分离材弯折的钩部;弹性体环绕包覆延伸部及钩部。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滤芯的成形方法,其特征在于,于所述结 合波浪状分离材及平面分离材的步骤中,波浪状分离材及平面分离材上皆成形有轴向间隔设置的多个楞,波浪状分离材的楞与平面分离材的楞于数量、形状及位置皆相对应,波浪状分离材的波峰的延伸方向与楞的延伸方向垂直。
13. 一种滤芯,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芯材,其包含有用以分离悬浮污染物的一波浪状分离材及一平面分离材,波浪状分离材具有多个波峰、相对的一出口侧及一入口侧以及相对的一第一侧面及一第二侧面,波浪状分离材的第一侧面涂布有一结合胶层及一第一端面密封胶层,第一端面密封胶层沿着出口侧涂布;波浪状分离材的第二侧面沿着入口侧涂布有一第二端面密封胶层;平面分离材贴合于波浪状分离材的第一侧面上,两分离材通过结合胶层及第一端面密封胶层相黏合;两分离材交错层叠地卷绕,并通过第二端面密封胶层相黏合;波浪状分离材的第二侧面设有一第一压合部,第一压合部沿着波浪状分离材的出口侧延伸,并且自出口侧延伸至部分的第一端面密封胶层处,第一压合部的波峰被下压而共同朝顺时钟方向或逆时钟方向倾倒;
一滤芯框,其设于卷绕后的两分离材上。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滤芯,其特征在于,芯材的波浪状分离材的第二侧面,除第一压合部外的其余部分形成有一第二压合部,第二压合部的波峰与第一压合部的波峰共同朝顺时钟方向或逆时钟方向倾倒,第一压合部的高度小于第二压合部的高度。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滤芯,其特征在于,芯材的结合胶层包含有多个结合胶点,该多个结合胶点设于波浪状分离材的第一侧面的多个波峰上,且该多个结合胶点相互间隔设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滤芯,其特征在于,芯材的第二端面密封胶层的轴向外侧面与波浪状分离材的入口侧切齐。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滤芯,其特征在于,滤芯框包含有一第一框架及一弹性体;第一框架包含有一环绕部及多个结合片,环绕部套设固定于芯材的一轴向端面上,该多个结合片突出成形于环绕部相对芯材的轴向另一侧面,并且该多个结合片环绕间隔设置;弹性体成形于该多个结合片上。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滤芯,其特征在于,滤芯框的第一框架的结合片的外端有一向内弯折的延伸部,延伸部的外端有一朝向芯材弯折的钩部; 弹性体环绕包覆延伸部及钩部。
19.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滤芯,其特征在于,芯材的波浪状分离材及平面分离材上皆成形有轴向间隔设置的多个楞,波浪状分离材的楞与平面分离材的楞于数量、形状及位置皆相对应,波浪状分离材的波峰的延伸方向与楞的延伸方向垂直。”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5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后又于2019年6月6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9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678383A;
证据2:JP特开2001-310402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US7713324B2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4:CN1100776A;
证据5:TW201427762A;
证据6:JP昭63-122617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7:CN1341035A;
证据8:JP昭60-71018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公证处(2019)沪徐证经字第2843号《公证书》;
证据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公证处(2019)沪徐证经字第2845号《公证书》;
证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公证处(2019)沪徐证经字第3878号《公证书》;
证据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公证处(2019)沪徐证经字第2844号《公证书》;
证据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公证处(2019)沪徐证经字第4294号《公证书》;
证据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公证处(2019)沪徐证经字第2846号《公证书》。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9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请求人又于2019年8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方专利代理师吴龙瑛、徐伊迪和委托代理人王朝晖,专利权人方专利代理师梁挥、郭海彬和委托代理人李柏翰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公开性、涉及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对证据9-1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因证据14中部分页无页码、且这些页中出现的日期晚于公证日期而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书面意见相同。
3、双方就证据9-14封存的相关样品进行了现场拆解,并发表各自意见。
口审后,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作出。
(二)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1-13的真实性,证据1-8的公开性、涉及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亦予以认可。
关于证据14,专利权人因其中部分页无页码、且这些页中出现的日期晚于公证日期而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请求人则认为无页码部分为邮件附件的打印件,且这些页中的日期也并未晚于公证员最终打印日期。对此,合议组经核实后认为:证据14本身装订完好,并无明显拆解改动的痕迹,且该证据也记载了“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截图及文档打印件,系本处工作人员王颖亮对现场取证所得截图及文档进行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相关页上显示日期也并未晚于最终公证书最终出具的日期(2019年5月28日),请求人的解释合理。鉴于此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三)关于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第6-11段列举了现有技术滤芯的六个问题,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13无法解决其中第四和第六个问题,因此这两项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权利要求1中“第一压合部的波峰向同一侧倾倒”中的“同一侧”不清楚;
3、权利要求6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在彼此接触的“静止轮”和“转动轮的外壁面”设置两个间隔的立板,以及如何将“刮刀件设于静止轮及两间隔立板之间”;
4、权利要求10、17中,“轴向另一侧面”不清楚是哪个侧面;
5、权利要求11、18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其中的“结合片的外端”、“延伸部的外端”是哪一端,也无法判断“向内弯折”的方向;
6、权利要求13中“两分离材交错层叠地卷绕”不清楚是波浪状分离材和平面分离材依次叠加还是相邻波浪状分离材的波峰要彼此错开。
综上,权利要求1、1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且基于上述权利要求不清楚、以及其余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权利要求1-19均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专利法、细则、指南中均未规定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需解决发明中提到的全部技术问题;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13记载的技术特征,已经足以解决背景技术提到的多个技术问题,并且也能够区别于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不能成立。
2、首先,“第一压合部的波峰向同一侧倾倒”限定了波峰向相同的一侧倾倒,该限定本身是清楚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附图也能清楚地知晓同一侧的含义。
3、静止轮、转动轮的外周面均为圆周面,即便二者在某点相互接触,仍有空间用于设置其它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专利附图能清楚知晓立板等构件如何设置;
4、结合本专利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轴向另一侧面”指代的含义为,两分离材及结合部分别位于环绕部沿着两分离材轴向的相对两侧面。
5、结合本专利整体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结合片的外端”指的是结合片相对环绕部一方而言的另一端,“延伸部的外端”指的是相对结合片一方而言的另一端,“向内弯折”指的是朝向环绕部的中心弯折。
6、结合本专利整体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两分离材交错层叠地卷绕”是波浪状分离材和平面分离材依次叠加的含义。
综上,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专利包含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和13。
请求人主要采用两组证据用于评述本专利创造性:1、出版物证据;2、使用公开证据。本决定如下对这两组证据分别进行评述:
1、出版物证据
请求人使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证据1、4或5。
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及附图)一种过滤介体构造及其制造工艺,其中的Z-过滤介体结构包括波纹薄板和非波纹薄板,两者互相固定在一起;一般地说,是将非波纹薄板68和有槽的波纹薄板66贴合起来而形成介体板71,折叠过程是在工位70处进行而使介体板的中间处形成被折叠部分72;介体板中央折叠工艺也可用于进行边缘折叠,折叠过程包括把槽68的峰顶80倒过来并且把倒过来的峰顶80压靠(折叠)到平板64上而形成中间折叠部分72。
证据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及附图)一种滤清元件,由作为第一过滤材料31b和第三过滤材料31a的长形平面过滤材料31,以及作为第二过滤材料的长形波纹形过滤材料32一张一张地叠起来;如图1和4所示,进口通道14在下游端79用粘结剂4b封闭成接近平面的形状。
证据5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及附图)一种复合芯材及其成形方法,包含有波浪状分离材10和平面分离材20;第一注胶枪于波浪状分离材10之第一侧面的第一端处涂布第一道端面密封胶层40,平面分离材20通过紧压轮65后与已涂布端面密封胶层40及轴向密封胶层30的波浪状分离材10相贴合。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13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特征仅在于:权利要求1、13的第一压合部的波峰向同一侧倾倒,而证据1的压合方式与此不同。证据2公开了一种波纹硬纸板的制造方法,公开了波纹纸板的外侧将波峰向同一方向按压以形成压合部;证据3公开了一种过滤器,图3-5中包含有波峰向同一侧倾倒的内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3结合至证据1,此外该区别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此外,以证据4、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也存在该区别特征,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13也不具备创造性。此外,请求人还主张证据4隐含公开了“向同一侧倾倒”的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则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13与证据1、4、5相比,除请求人指出的区别外,还存在“从波浪状分离材的第二侧面,沿着波浪状分离材的出口侧,并自出口侧至部分的第一端面密封胶层,来压合波浪状分离材而形成一第一压合部”的区别,该特征取得了提高生产效率、产生组合密封的技术效果;并且就请求人指出的上述区别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证据2-3与证据1、4、5相结合,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关于专利权人进一步指出的区别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1、4均隐含公开了该特征,理由在于:(1)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部分”的具体比例,当“部分”接近0%或100%时与现有技术已经没有区别;证据1中记载的按压宽度为1mm,而本专利第一端面密封胶层的轴向宽度为5-15mm,因此证据1的按压仅可压到部分的密封剂;并且根据公知常识,辊子按压时必然会有密封剂从出口侧延伸超过压合部;从证据1中引用的现有技术WO97/40918A的图15、16可以看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常规地将端面压合部按压在部分端面密封剂上;此外,专利权人强调的技术效果也不能成立。(2)由证据4图5可以看出,在重物5按压波峰时,粘结剂会受挤压向气流通道内侧流动,固化后必然有粘结剂伸出被压部,因此证据4也隐含公开了这一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关于证据1、4是否隐含公开了该技术特征
在理解“部分按压”这一技术特征时,应着重于其所表达的实质含义,而不应过分纠结于部分按压的比例。由本专利附图10可以看出,“部分按压”的实质含义在于按压时,仅有部分、而非全部的粘合剂被按压,这一表达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理解,这是本专利所刻意采取的按压手段,其与按压后不可避免地有粘合剂挤压至压合部内部的手段也是不同的。具体到证据1而言,其本身并未明确公开这一技术特征,并且其在说明书第12页还提及了“在某些情况下,能够较佳地形成规则的折叠形态,把波纹薄板压平到平板上,并且可以减小波纹薄板端头处或附近的密封剂面积”,由此可见,证据1主要通过折叠形态对其端面进行密封,密封剂的用量只要能满足这一密封方式即可,该密封方式与本专利主要通过密封剂进行密封的方式并不相同,因此尽管证据1公开的按压宽度为1mm,但这也并不表示其密封剂用量的宽度必然会超过1mm;此外对于证据1中提及的现有技术的图15、16而言,其与证据1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且采取了不同的按压密封方式,因此由该现有技术图15、16的内容也无法证明证据1已经隐含公开了这一特征。同理,证据4也未隐含公开这一特征。因此请求人关于证据1、4隐含公开了“部分按压”技术特征的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13与证据1、4相比,均至少存在“部分按压”和“向同一侧倾倒”的两个区别特征。
(2)关于“部分按压”和“向同一侧倾倒”的区别特征所取得的技术效果
一项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不应仅限于说明书明确记载的技术效果,还应包含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毫无疑义确认的内容。尽管本专利并未明确记载上述区别特征相对证据1、4所取得技术效果,但由本专利整体技术方案、尤其附图10的内容可以看出,本专利在压合时由于无需像证据1、4那样将端面压成接近平面的形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艺难度,并且由于本专利在端面采用了较多的密封剂实现密封,因此即便端面有一定的开胶、开裂,仍有大量凝固的密封剂可以保证密封效果,这样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技术方案可以毫无疑义确定的,因此合议组对该技术效果也予以确认。
(3)关于现有证据和公知常识是否给出了将“向同一侧倾倒”的方式结合至证据1、4的技术启示
由上述对技术效果的分析可知,由于本专利在端面采取了较多的密封剂实现密封,所以无需像证据1、4那样必须将端面压成接近平面的形状,从而实现了降低工艺难度、在端面开胶开裂时仍能保证一定密封的技术效果。证据2涉及一种波纹硬纸板的制造方法,与本专利、证据1、4的技术领域并不相同,其采取的“向同一侧倾倒”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与上述技术问题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结合至证据1、4。而证据3中(参见摘要、说明书第2栏、附图1、2、4)主要通过波纹状过滤片和平面过滤片的压花点15进行连接,说明书也提及“不需要粘合剂或其他部件的固化时间”,因此证据3并非像本专利一样通过密封剂对端面进行密封;尽管图3中的波峰向同一侧倾倒,图5中的工艺也有可能会实现波峰向同一侧倾倒的结果,但图3主要通过压花点15进行密封,图5则是通过超声波焊接的方式进行密封,在密封构思方式不同的情况下,也不能认为证据3给出了将该特征结合至证据1、4的技术启示。此外,由证据4图4也难以看出该证据隐含公开了向同一侧倾倒的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在证据1、4的基础上如此进行改变以实现上述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请求人以证据1、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为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基于类似的理由,其认为以证据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为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权利要求2-12、14-19为权利要求1、13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请求人认为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相应不能成立。
此外,证据6-8与上述区别的认定无关,本决定对其内容不再予以评述。
2、使用公开证据
请求人使用的主要证据为证据9-14。并主张唐纳森公司有三种型号的产品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通过国内公开销售的方式构成现有技术,其具体结构通过产品实物进行说明。权利要求13-19相对这些现有技术而言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关于这三种产品的主要意见在于:
(1)P615385型滤芯
在申请日前,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将某型号滤芯出售给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使用证据9中的发票证明),该发票涉及的为P615385型滤芯(通过证据12唐纳森亚太区内部财务系统的销售记录证明),具体产品实物的来源为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提供(证据9中公证的产品),该滤芯上显示的生产日期早于上述销售日期,请求人主张该滤芯因公开销售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1109D12D-010型总成
在申请日前,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将该型号总成出售给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使用证据9中的发票证明),具体产品实物的来源为请求人于2019年从马鞍山市星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回购获得(使用证据10证明),该总成中使用了P625822型号的滤芯,请求人主张该滤芯因公开销售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P608533型滤芯
在申请日前,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将某型号滤芯出售给江西骏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证据9中的发票证明),该发票涉及的为P608533型滤芯(通过证据12唐纳森亚太区内部财务系统的销售记录证明),具体产品的来源为请求人于2019年从江西骏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回购获得(使用证据11证明),请求人主张该滤芯因公开销售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该滤芯与权利要求13相比区别之一为“向同一侧倾倒”的技术特征,对于这一区别采用了证据2、3及公知常识进行评述。
专利权人主要意见在于,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现有实物产品与申请日之前销售的产品具有同一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关于P615385型滤芯
合议组经核实,证据9中的发票上并未记载所销售产品的具体型号,无法直接证明当时所售产品为P615385型滤芯。尽管请求人试图通过发票备注栏的编号与唐纳森亚太区内部财务系统销售记录的对应关系来证明这一事实,但由于这一财务记录属于唐纳森公司单方所提供,其与本案请求人一方唐纳森(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加之本案中出现的P615385型滤芯产品的来源同样也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因此合议组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9中所公证的产品与在申请日前销售给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的产品具有同一性,合议组对请求人认为该产品在申请日前通过公开销售方式成为现有技术的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1109D12D-010型总成
尽管证据9中发票显示在申请日前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曾将该型号总成出售给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但该发票并未展示出所售总成中所具体装配的滤芯型号,由于滤芯与总成的装配关系通常仅与尺寸相关,与滤芯内部结构并无直接关联,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证据10中回购产品的滤芯结构与申请日前所销售的总成中使用的滤芯结构相同,并且本案请求人与出售一方的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有紧密关联,其也未能提供进一步证据表明该型号总成与滤芯必然具备一一的对应关系,而该具体产品的出售方(马鞍山市星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产品正是申请日前由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出售给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的同一产品,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认为该具体结构的滤芯在申请日前通过公开销售方式成为现有技术的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P608533型滤芯
合议组经核实,证据9中的发票上并未记载所销售产品的具体型号,无法直接证明当时所售产品为P608533型滤芯。尽管请求人试图通过发票备注栏的编号与唐纳森亚太区内部财务系统销售记录的对应关系来证明这一事实,但由于这一财务记录属于唐纳森公司单方所提供,其与本案请求人一方唐纳森(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合议组认为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这一事实。进一步地,合议组能理解的是,相同型号的滤芯通常在尺寸上具有相同的适配性,滤芯型号相同是否能表示其内部结构也必然相同,这也是请求人一方应予以证明或说明的内容,而本案请求人与该产品的生产和出售方均有紧密关联,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表明或说明这一事实,并且该具体产品的出售方(江西骏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产品正是申请日前由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出售给其公司的同一产品,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认为该具体结构的滤芯在申请日前通过公开销售方式成为现有技术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由于该滤芯与本专利相比存在与证据1、4相同的区别特征“向同一侧倾倒”,请求人也使用了相同的证据2、3和公知常识对其予以评述,因此基于前述相同的理由,即便该滤芯构成现有技术,其认为权利要求13-1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此外,证据13-14的内容与上述焦点无直接关联,本决定对其内容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510177780.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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