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出料弯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出料弯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78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5W1172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1120503.2
申请日:2018-07-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平潭弘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2-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龙岩亿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胡建英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于文波
国际分类号:B02C23/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821120503.2,名称为“一种出料弯头”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8年07月12日,专利权人为“龙岩亿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出料弯头,其特征在于:包括弯头本体,所述弯头本体的出口与入口之间的夹角为45°,所述弯头本体上部侧壁上设置有电机安装座,所述安装座中部设置有与弯管本体内部相连通的通道,所述通道内嵌有穿过弯头本体进入分级轮的耐磨隔离管,电机输出轴从通道进入穿过耐磨隔离管进入分级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出料弯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弯头本体出口与入口的连接处圆角处理,使连接处角度平缓顺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出料弯头,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若干个连接安装座底部、通道外侧壁和弯头本体外侧壁的加强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出料弯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弯头本体入口处设置有轴承座,所述耐磨隔离管下部安装在轴承座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出料弯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弯头本体上设置有观察粉体流动的观察窗。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出料弯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弯头本体上设置有注油孔,该注油孔通过注油管与耐磨隔离管相连通。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出料弯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注油孔上旋接有堵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出料弯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弯头本体、安装座、通道和加强筋采用球墨铸铁一体铸造成型。”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平潭弘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材料作为本案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89994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58368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58335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耐磨隔离管的具体结构以及材质进行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耐磨隔音管如何实现耐磨与隔离的作用,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4中可知,轴承座6是设置于弯头本体1的外侧壁上,耐磨隔离管61的下部并没有安装在轴承座6上,与权利要求4的描述不一致,故权利要求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和证据3用于说明将弯头本体出口与入口的夹角设置为45°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24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5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6861828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1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534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故本专利权利要求5和6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还包括特征“所述通道内嵌有穿过弯头本体进入分级轮的耐磨隔离管”,该特征可以为本专利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证据1-3均未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9月1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证据1公开了耐磨隔离管,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和证据3用于说明将弯头本体出口与入口的夹角设置为45°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3)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相关证据和理由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5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和5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和5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和5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出料弯头。
证据1公开了一种微粉磨粉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其包括磨粉机上机壳1,气流隔离圈2、鼠笼式叶片转子3、选粉机上机体座板4、选粉机上机体5、变频电机6、传动轴7、传动轴承筒8、支撑板组9和气流通道10。其中:该传动轴承筒8位于选粉机上机体5内部中心,传动轴7安装于传动轴承筒8内部;传动轴7的上部安装有变频电机6,下部安装有鼠笼式叶片转子3;选粉机上机体5固定在选粉机上机体座板4中心,选粉机上机体座板4连接磨粉机上机壳1,磨粉机上机壳1内通过支撑板组9间隔固定向上外倾的气流隔离圈2,该气流隔离圈2位于磨粉机上机壳1和鼠笼式叶片转子3之间,且气流隔离圈2上端与选粉机上机体座板4之间具有间隙;在选粉机上机体5与鼠笼式叶片转子3上端之间增加了一段位于气流隔离圈2内且位于选粉机上机体座板4下方的整流区11,该气流通道10一端延伸到鼠笼式叶片转子3上方,另一端则延伸到磨粉机上机壳1外。该选粉机上机体5可以是一体式精密铸造体,它既起到固定变频电机6和鼠笼式叶片转子3的作用,也是整个磨粉机成品粉体的流出接口,不合格的物料在离心力与重力作用下沿气流隔离圈2内壁下滑出本装置。请参阅图6,该选粉机上机体5上具有与选粉机上机体座板4的第一连接法兰51,还具有与鼠笼式叶片转子3上端的第二连接法兰52,第一法兰51和第二法兰52之间形成整流区11;该该选粉机上机体5的上端和下端分别具有上、下轴承位53、54,该第二法兰52与下轴承位54之间形成具有超细粉进口55的转子固定架12,该超细粉进口55通过气流通道10连接到超细粉出口56。

经比对,可获知:证据1与本专利均属于辊磨机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公开了一种出料弯头,证据1中的“上基体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弯头本体”,证据1中的“气流通道10”的入口和出口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弯头本体的“入口”和“出口”,证据1中的“上轴承位5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电机安装座”,从证据1的图1和图6中可以明确看出上轴承位53中部设置有与弯管本体内部相连通的通道,证据1中的“鼠笼式叶片转子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分级轮”,证据1中的“传动轴承筒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耐磨隔离管”,证据1中的“变频电机6”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电机”,证据1中的“传动轴7”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电机输出轴”。从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中可以明确看出传动轴承筒8穿过上机体5进入鼠笼式叶片转子5中,传动轴7穿过传动轴承筒8进入鼠笼式叶片转子中。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没有公开耐磨隔离管,本专利的耐磨隔离管的含义是其材料具有耐磨性,隔离是实现密封,使得电机输出轴的转动不会接触到粉末。对此,合议组认为,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之所以在传动轴7外设置传动轴承筒8,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传动轴7的密封,防止其与粉末接触,而传动轴承筒8外侧是要与粉末颗粒接触的,故其必然要具有一定的耐磨性,因此,证据1中的传动轴承筒也必然具有耐磨和隔离的作用。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弯头本体出口与入口之间的夹角不同和耐磨隔离管与所述通道的配合关系不同,本专利中弯头本体的出口与入口之间的夹角为45°,耐磨隔离管是内嵌在所述通道内的,而证据1中未明确二者之间的夹角和传动轴承筒与所述通道之间的配合关系。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
关于弯头本体出口与入口之间的夹角,虽然证据1没有明确记载二者之间的夹角,但是从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和6中可以明确看出上机体是弯头结构,气流通道的入口与出口之间的夹角也大致为45°,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弯头结构且气流通道的入口与出口之间的夹角大致为45°的情况下,在具体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中选择45°的角度来进行设计和制造使得气流达到平缓顺畅流动的作用是容易想到的,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耐磨隔离管与所述通道的配合关系,从证据1说明书附图6中可以明确看出证据1中存在与本专利的所述通道对应的结构,为了保证传动轴承筒的密封功能,选择将其内嵌在该通道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弯头本体出口与入口的连接处圆角处理,使连接处角度平缓顺畅”。从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和6中可以明确看出上机体气流通道的入口与出口的连接处是圆角过渡,故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还包括若干个连接安装座底部、通道外侧壁和弯头本体外侧壁的加强筋”。为了保证结构强度,在适当位置设置加强筋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弯头本体入口处设置有轴承座,所述耐磨隔离管下部安装在轴承座上”。从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6中可以明确看出,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6中从第一法兰51开始往下的结构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轴承座,故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弯头本体上设置有观察粉体流动的观察窗”。为了便于观察粉体的流动,在弯头本体上设置观察窗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弯头本体上设置有注油孔,该注油孔通过注油管与耐磨隔离管相连通”。证据5公开了一种特殊结构的水平涡流式选粉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5的说明书第5页第4行公开了“在主轴套15的内部设有一根内置润滑油管14,经大弯管8上部的加油口通过内置润滑油管14对分级转子24内部的转动轴承进行不停机加油”。从证据5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5给出了在弯管上设置加油口通过注油管来对需要润滑的部件进行加油润滑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有动机在证据1的上机体5上设置加油口并通过注油管与传动轴承筒连通来对传动轴的相应位置进行润滑。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5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注油孔上旋接有堵头”。为注油孔旋接堵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弯头本体、安装座、通道和加强筋采用球墨铸铁一体铸造成型”。证据1说明书第0027段记载了“该选粉机上机体5可以为是一体式精密铸造体”,而采用球墨铸铁作为选粉机上机体5的材质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主张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1120503.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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