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双音多频编解码功能的集成对讲芯片及集成对讲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双音多频编解码功能的集成对讲芯片及集成对讲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69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4W1091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10225396.1
申请日:2010-07-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6-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李佳
国际分类号:H04B1/40;H04B1/30;H04Q5/24;H03L7/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亦无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10225396.1,名称为“具有双音多频编解码功能的集成对讲芯片及集成对讲系统”,申请日为2010年07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0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具有双音多频编解码功能的集成对讲芯片,其特征在于,包括对讲处理部分、数字接口控制部分和双音多频编解码器,所述对讲处理部分用于实现对讲信号收发处理,所述数字接口控制部分与所述双音多频编解码器相连,所述双音多频编解码器与所述对讲处理部分相连,所述数字接口控制部分控制所述对讲处理部分的工作状态和参数,所述双音多频编解码器用于进行语音信号的双音多频编解码;所述双音多频编解码器、对讲处理部分和数字接口控制部分采用数字信号技术并通过CMOS工艺集成在一片芯片上;
所述对讲处理部分包含射频接收部分、射频发射部分和基带信号处理部分;所述射频接收部分用于接收射频信号并解调输出语音信号和信令信号到基带信号处理部分;所述基带信号处理部分用于对所述解调输出的语音信号和信令信号进行基带处理后输出,还用于把发送语音信号和信令信号进行基带处理后输出到所述射频发射部分;所述射频发射部分为直接锁相环频率综合形式的发射电路,该电路包括:调频深度调节器、小数锁相环频率综合器和功率放大器,所述调频深度调节器用于对输入的语音信号和信令信号进行调频深度调节;所述小数锁相环频率综合器用于对调频深度调节器调节后输出的信号完成数字直接调频调制,产生射频调制载波信号;所述功率放大器用于对所述射频调制载波信号进行功率放大后输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对讲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对讲处理部分和双音多频编解码器共用一个晶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集成对讲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射频接收部分为低中频形式的接收电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集成对讲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低中频形式的接收电路包括:低噪声放大器、正交混频器、两路中频信号处理单元、数字调频解调器;所述低噪声放大器用于对接收的射频信号进行低噪声放大并分两路输出到所述正交混频器;所述正交混频器用于混频变换出两路正交中频信号分别输出到两路中频信号处理单元;所述两路中频信号处理单元分别对输入的中频信号进行处理,输出中频数字信号;所述数字调频解调器用于对输入的两路中频数字信号进行解调,分别输出语音信号和信令信号。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集成对讲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带信号处理部分包括接收语音处理单元、发送语音处理单元、信令信号处理单元;所述信令信号处理单元用于对接收或发送的信令信号进行滤波整形处理;所述接收语音处理单元用于对所述射频接收部分输出的语音信号进行数模转换和滤波放大处理后输出;所述发送语音处理单元用于对外界输入的发送语音信号依次进行滤波、数模转换和放大后输出到射频发射部分。
6. 一种含有如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集成对讲芯片的集成对讲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中央处理部分,用于接受或发送信令信号,实现对所述集成对讲芯片的控制。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集成对讲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处理部分为DSP内核。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集成对讲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GPS模块,所述GPS模块与所述中央处理部分相连。”
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100562143C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18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双音多频编解码板的设计与应用”,王德强,《山东电子》,请求人声称其发表时间为1999年03月20日;
附件3:本专利授权文本。
请求人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常设计,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理由同无效请求书。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利用合议组提供的电脑当庭演示对比文件2的获取过程:打开百度浏览器,进入百度,搜索“中国知网”并点开带“官方”字样的“中国知网”,在中国知网网页搜索栏输入对比文件2题名“双音多频编解码板的设计与应用”,出现网页显示题名为“双音多频编解码板的设计与应用”、作者为王德强、发表时间为1999年03月20日的链接,点击该链接进入,点击PDF下载,下载文件并打开该文件得到对比文件2。专利权人当庭核实该下载文件和对比文件2,对对比文件2以及网页下载文件和对比文件2的内容一致性、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对比文件2的公开时间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过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采信。
对比文件2是中国知网下载的期刊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在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合议组亦认可中国知网网页上记载的发表时间1999年03月20日作为其公开时间。
综上,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对比文件1-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双音多频编解码功能的集成对讲芯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集成对讲模块,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6、7):所述集成对讲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对讲处理部分)包含射频接收部分(1)、射频发射部分(2)和基带信号处理部分(3);所述射频接收部分(1)用于接收射频信号并解调输出语音信号和信令信号到基带信号处理部分(3);所述基带信号处理部分(3)用于对所述解调输出的语音信号和信令信号进行基带处理后输出,还用于把发送语音信号和信令信号进行基带处理后输出到所述射频发射部分(2);所述射频发射部分(2)为直接锁相环频率综合形成的发射电路,该电路包括:调频深度调解器(21)、小数锁相环频率综合器(22)和功率放大器(23),所述调频深度调节器(21)用于对输入的语音信号和信令信号进行调频深度调节;所述小数锁相环频率综合器(22)用于对调频深度调节器(21)调节后输出的信号完成数字直接调频调制,产生射频调制载波信号;所述功率放大器(23)用于对所述射频调制载波信号进行功率放大后输出。所述射频接收部分(1)、射频发射部分(2)和基带信号处理部分(3)采用数字信号处理技术并通过CMOS工艺集成在一块芯片上。所述集成对讲模块的集成对讲系统包括中央处理部分(5)、数字接口控制部分(4),所述数字接口控制部分(4)与所述中央处理部分(5)相连,用于控制射频接收部分(1)、射频发射部分(2)和基带信号处理部分(3)的工作状态和参数。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该对讲芯片还包括双音多频编解码器,所述数字接口控制部分与所述双音多频编解码器相连,所述双音多频编解码器与所述对讲处理部分相连,所述双音多频编解码器用于进行语音信号的双音多频编解码;所述双音多频编解码器也通过CMOS工艺与对讲处理部分、数字接口控制部分采用数字信号技术集成在一片芯片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CMOS工艺在芯片中增加一个双音多频编解码器,并使得该双音多频编解码器如何与哪些部件连接。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双音多频编解码板的设计与应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1、2、2.2、2.3、3.1节、图1):“由于双音多频信号具有速度快、可靠性高和便于语音信道传输的优点,双音多频编解码技术已经成为现代通信系统中广泛应用的信令方式”;“双音多频编解码板电路如图1所示。由微机接口电路、编码电路和解码电路三部分组成。微机接口电路与PC机的62芯总线相连,实现接口扩展和编解码的控制;编解码电路接收来自接口电路的发射数据,实现双音多频编码;解码电路接收双音多频信号输入实现解码,并将解码结果送个微机的接口。微机接口电路由并行接口芯片INTEL8255、数据缓冲器74LS 254 及地址译码电路组成。编码电路由双音多频编码芯片MK5087和4 x 4模拟开关芯片CSC22100及相应外围电路组成。MK5087外接3.57 95 M H z 晶振双音多频信号由16 脚输出。解码电路由双音多频解码芯片MT8870、3.5796MHz晶振及其它外围电路组成。从对比文件2的上述公开内容可以看出,所述微机接口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字接口部分,对比文件2中的双音多频编解码器的作用与涉案专利中所述双音多频编解码器用途相同,都是用于进行语音信号的双音多频编解码,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数字接口控制部分与所述双音多频编解码器相连,双音多频编解码器用于进行语音信号的双音多频编解码”;但是,对比文件2的编码电路和解码电路使用了不同的芯片,并不在一个芯片上,因此对比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该对讲芯片所包括的双音多频编解码器与所述对讲处理部分相连;所述双音多频编解码器也通过CMOS工艺与对讲处理部分、数字接口控制部分通过数字信号技术集成在一片芯片上”,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本发明的集成对讲芯片,采用数字信号处理技术并通过CMOS工艺将对讲收发、双音多频(DTMF)编解码等电路都集成在一片芯片内,仅需极少的外围器件即可完成对讲功能,具有集成度高,整机成本低廉的技术效果;不仅解决了传统模拟对讲系统技术电路结构分化复杂、分立元器件多、生产成本高的问题,而且获得了极大地改善了产品的技术参数和稳定性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含有如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集成对讲芯片的集成对讲系统,包括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集成对讲芯片,在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无效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10225396.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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