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材上下料装置及手机玻璃加工中心-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板材上下料装置及手机玻璃加工中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60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5W1169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396790.X
申请日:2015-06-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1、聂召敏
授权公告日:2015-10-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B44B1/06(2006.01);B44B3/06(2006.01);B24B41/00(2006.01);C03B33/0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另一现有技术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则另一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0月21日授权公告、名称为“板材上下料装置及手机玻璃加工中心”、专利号为201520396790.X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0日,专利权人原为“肖衍盛”,后变更为“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板材上下料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将板材竖立排列放置且待加工板材与已加工板材共用的料槽,具有转动杆的转动机构,用于承载转动机构在板材排列方向和上下方向运动的第一驱动机构,及安装在所述转动杆上的转动块,转动块的前后两侧均安装有用于取放板材的取放部,转动机构安装在第一驱动机构上且转动块位于料槽上方,位于板材排列方向上设有用于对板材做进一步处理的加工台。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材上下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放部为吸盘组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材上下料装置,其特征在于,转动杆上安装有至少两个转动块,每个转动块下方对应设置一个料槽,每个料槽在板材排列方向对应设置一个加工台。
4.手机玻璃加工中心,其特征在于,包括上述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板材上下料装置,还包括位于加工台上方的加工机头,及用于承载加工机头相对于加工台在X、Y、Z轴方向上运动的第二驱动机构。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机玻璃加工中心,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放部为吸盘组件。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机玻璃加工中心,其特征在于,转动杆上安装有至少两个转动块,每个转动块下方对应一个料槽,每个料槽前方设有一个加工台,每个加工台上对应一个加工机头。
7.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机玻璃加工中心,其特征在于,第一驱动机构包括位于料槽左侧或右侧且沿板材排列方向设置的第一导轨,第一导轨上设有第一滑台和第一驱动电机,第一驱动电机驱动第一滑台在第一导轨上滑动,第一滑台上固定有沿上下方向设置的第二导轨,第二导轨上设有第二滑台和第二驱动电机,第二驱动电机驱动第二滑台在第二导轨上滑动,第二滑台上安装该转动机构,转动机构的转动杆向料槽的另一侧延伸。
8.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机玻璃加工中心,其特征在于,转动块在上下两侧安装有雾化喷头。
9.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机玻璃加工中心,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固定料槽的活动托架及承接台,承接台设置有沿板材排列方向的托架导杆,活动托架可在该托架导杆上带动料槽滑动。
10.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机玻璃加工中心,其特征在于,加工台为方形加工台,在方形加工台远离料槽的一侧的一角设有沿直角边向上凸起的直角定位块。
11.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机玻璃加工中心,其特征在于,第二驱动机构通过一机头固定座固定该加工机头,且加工机头在板材排列方向上安装在机构固定座靠近加工台一侧的侧壁上,在机头固定座的下部设有开口朝向加工台的清洁吹气杆。
12.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机玻璃加工中心,其特征在于,第二驱动机构包括基座,固定在基座上的X轴向导轨、Y轴向导轨,X轴向导轨上设有X轴向滑台及X轴向驱动电机,X轴向滑台受到X轴向驱动电机的驱动在X轴向导轨上滑动,加工台设置在Y轴向导轨上并受到一Y轴向驱动电机驱动在该Y轴向导轨上滑动,X轴向滑台上设有Z轴向导轨及Z轴向驱动电机,加工机头通过机头固定座安装在该Z轴向导轨上,机头固定座受到Z轴向驱动电机的驱动在Z轴向导轨上滑动。”

无效宣告请求一(案件编号第5W116907号)
针对本专利,聂召敏(下称请求人一)于2019年0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57206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1.2: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62280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1.3: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3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46059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一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转动杆至少能转动18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1、证据1.2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13日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5月1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专利权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1-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在先的第35297号无效决定已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了审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无效宣告请求二(案件编号第5W117153号)
针对本专利,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二)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3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4890422B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二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与证据2.1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25日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5月1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2.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所涉及的理由和事实充分陈述了意见。

无效宣告请求三(案件编号第5W117311号)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二于2019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部分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31712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2: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57206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3: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68818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二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或者证据3.1与证据3.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1或证据3.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3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的技术特征被证据3.3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1或证据3.2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3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1公开,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20日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7月1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3.1-3.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所涉及的理由和事实充分陈述了意见。
请求人二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一、请求人二提交的证据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1.1-1.3、证据3.1-3.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2.1为与本专利同一专利权人同日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用于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1-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9条
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请求人二认为:证据2.1与本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的规定,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具体到本案,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2.1的权利要求1比对可知,证据2.1的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整盘料槽内的板材全部加工完毕,可将装有毛坯的整盘料槽更换”,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1的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同,进一步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与证据2.1的权利要求1-12相互比对,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中的任一项与证据2.1的权利要求1-12中的任一项,保护范围均不相同,因此,本专利与证据2.1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一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转动杆至少能转动180°”的必要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规定,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针对请求人一主张的上述无效理由,在先作出的第352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2-12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转动角度180度”以及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过审理并作出了认定。请求人一在无效宣告请求一中提出与在先决定中相同的无效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相关规定,本无效决定不再对上述无效理由进行审理。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1请求保护一种板材上下料装置。
证据3.1公开了一种四轴机械手,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包括支撑台1、两相互平行设置于所述支撑台1上的X轴向导轨2、两相互平行且分别垂直设置于所述X轴向导轨2上的支撑柱3、一固定于所述的两支撑柱3上端的Z轴向导轨4、一竖向垂直设置于所述Z轴向导轨4上的Y轴向导轨5及可上下滑动的设置于所述Y轴向导轨5的U轴向机械手6。具体地,所述两支撑柱3底部都设有滑块,使得所述两支撑柱3分别由各自X轴向导轨2的电机驱动并通过各自的滑块配合,以实现可在各自的X轴向导轨2上左右滑动;所述Y轴向导轨5连接所述Z轴向导轨4的一侧也设有滑块,以使所述Y轴向导轨5由所述Z轴向导轨4的电机驱动并通过自己的滑块配合,以实现可在所述Z轴向导轨4上前后滑动;且所述Y轴向导轨5的长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设置。更具体的,所述机械手6包括一横向旋转支架61及一直角吸盘托架62,所述横向旋转支架61包括横向基架611及吸盘支架612,所述横向基架611的一端设有滑块,以使所述机械手6由Y轴向导轨5的电机驱动并通过所述横向基架611的滑块配合,以实现在所述Y轴向导轨5上上下滑动;所述横向基架611的另一端通过轴承与所述吸盘支架612可转动连接,以实现吸盘支架612可进行360°旋转;且所述直角吸盘托架62固定连接于所述吸盘支架612。所述直角吸盘托架62包括两相互垂直且固定连接的吸盘固定架,每个所述的吸盘固定架上均设有吸盘安装孔,在作业时,可以分别在每个吸盘固定架上安装一个吸盘。同时,该实施例的四轴机械手的支撑台1上还设置有一用于竖向放置毛批及成品的料盒7。结合上述该实施例的整体结构而知,在实际操作中,打开安装于该四轴机械手的控制器8后,该四轴机械手通过外部传感器感测数控机床动作及位置,来配合数控机床作业,首先通过X轴向导轨2、Z轴向导轨4及Y轴向导轨5和U轴向机械手相互配合操作,横向基架611通过轴承驱动吸盘支架612旋转,其中一个安装在直角吸盘托架62上的吸盘旋转到竖直方向时即可吸起竖置于料盒7里的毛批,接着机械手6到达数控机床工作台,控制吸盘支架612旋转,使另一个吸盘的角度刚好吸取住工作台上的成品,然后再将吸盘支架612进行旋转,使吸有毛批的吸盘的角度刚好可以放置毛批于工作台上,接着,该装置会自动配合来移动位置将吸盘上的成品放置料盒后,旋转吸盘支架612到一定位置后即可使吸盘吸取料盒7里的毛批,如此周而复始的工作,该结构的四轴机械手不仅可以克服现有技术的数控机床机械手不能取放竖置的毛批及成品的不足,还可以实现一次性自动完成取毛批放成品的操作(参见证据3.1的说明书第0017-0022段、附图1)。

证据3.2公开了一种板材加工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图中所示的装置是重复进行如下动作的装置:利用装料器4将收纳于上部敞开的收纳壳体C的玻璃基板W搬入加工机1,加工机1对搬入的基板进行周缘加工,然后装料器4将加工完成基板返回原来的收纳壳体,在储料器3上搭载有两个收纳壳体,在储料器3的一侧以背靠背的配置方式设有两台加工机1a、1b,所述两台加工机1a、1b对收纳于各自的一侧的收纳壳体的工件进行加工。如图1所示,储料器3俯视呈矩形,在其一个侧面中央与储料器3的基座一体地设有支承两台加工机1(1a、1b)的构成部件的背面板11。在储料器3的上表面设有用于固定两个收纳壳体C(Ca、Cb)的锁定装置(未图示)。收纳壳体C是用于集中地处理大量的基板的容器,基板W(W1、W2、W3...)在以表面垂直的方式沿与表面成直角的方向以狭窄的间隔排列的状态下收纳于收纳壳体C。基板一般基本为矩形的形状,并以其长边侧处于装置的宽度方向,短边侧处于上下方向地被收纳。加工机1具备:竖直方向的主轴12,其支承基板使其回转;和两根磨具轴13、14,它们与所述主轴平行。在主轴12的上端固定有工作台15,所述工作台15以水平姿势吸附并保持被搬入的基板。主轴12由伺服马达16驱动旋转,保持在工作台15上的基板随着主轴12的旋转而绕中心回转。在工作台15的斜上方设有检测置于工作台的基板的边缘的摄像机17。在背面板11的垂直的面设有水平方向(X轴方向)的直线导向件21和进给丝杠22,并且设有进给台23,该进给台23与进给丝杠22螺合并随着进给丝杠22的旋转而沿直线导向件21移动。进给丝杠22由伺服马达24驱动而向正方向和反方向旋转。在进给台23设有两个升降台25、26,在各个升降台轴支承旋转磨具轴13、14。磨具轴13、14在下端具备磨具保持器,在远离主轴12的一侧的磨具轴13装配外周磨具27,在靠近主轴12的一侧的磨具轴14装配内周磨具28。工作台15上的基板的周缘通过根据在控制器5中登记的关系式将主轴12的旋转角和进给台23的移动位置相关联地进行控制,从而由旋转磨具27、28磨削加工成预期形状。另外,图中的标号51、52是伺服放大器。主轴12和两根磨具轴13、14的中心轴线位于与直线导向件21平行的竖直面上,搭载于储料器3的基板W的中心也位于该竖直面上。后述的装料器以使基板的中心通过该竖直面内的方式在收纳壳体C和加工机1之间搬送基板。如上所述,加工机1a、1b夹着背面板11对称地设有两台,各加工机以搭载于储料器上的各侧的收纳壳体C所收纳的基板W不受另一方的加工机和装料器的动作的影响的方式独立动作。在储料器3中,在搭载的收纳壳体的上方的位置架设有X轴方向的导引臂41。在导引臂41内设有由电动机42旋转驱动的进给丝杠,沿导引臂41行进的行进台43与该进给丝杠螺合。在行进台43,经由内置有缸的升降机44和与X轴正交的水平方向的支轴45装配有绕该支轴转动(摆动)90度的搬送机械手46。搬送机械手46在从支轴45向下方垂下的竖直姿势和从支轴45向加工机1侧延伸的水平姿势之间摆动。搬送机械手46在其两侧,即处于水平姿势时的上侧和下侧这两侧具备作为基板的保持器的多个吸盘47、48。对于通过真空压力的作用保持基板的这些吸盘47、48,一侧的吸盘47和另一侧的吸盘48分别经由不同的切换阀与真空源连通,基板W在由多个吸盘吸附的状态下被搬送。在各加工机1的工作台15的上方设有通过未图示的缸升降的升降架36,在该升降架装配有朝向下方的吸盘37。为了避免与沿X轴方向移动的磨具27、28的干涉,升降架36和装配于该升降架36的吸盘37配置在磨具27、28的移动区域的两侧,或者设置成在工件加工时从工作台15的上方向储料器3侧退避的结构。在储料器3上的收纳壳体C和加工机1之间设有清洗台32和临时放置台33,所述清洗台32和临时放置台33具备保持器31,所述保持器31对从上方以表面垂直的方式插入的基板以该姿势进行保持。临时放置台33用于临时性地储存从收纳壳体C搬送到加工机1的基板。另一方面,清洗台32具备空气喷嘴34,所述空气喷嘴34从上方朝向由保持器31支承的基板的两面喷射空气,从而该清洗台32将附着于加工完成基板的清洗液和切屑吹散来进行清洗。接下来,参考图4至图13,对具备上述结构的玻璃基板的周缘加工装置的动作进行说明。在利用吸盘47、48对玻璃基板W进行吸附和释放时,为了避免吸盘与玻璃基板的滑动摩擦而进行如下动作:在吸附基板时,在刚要吸附前使机械手46稍稍向基板侧移动,并且在释放时,在刚释放后使机械手46稍稍离开基板,但是,下面的说明中的基板的吸附和释放的动作是在包括该机械手的微小的移动动作的意思下应用的。并且,机械手的上侧和下侧意味着搬送机械手处于水平姿势时的上侧和下侧。在将收纳加工前基板的收纳壳体C安装于储料器3而开始运转后,机械手46以朝下姿势向壳体侧移动并下降,在下侧(下侧的吸盘,以下相同)吸附第一基板W1,然后搬送到临时放置台33并释放。接着,机械手46在上升后向壳体侧移动并下降,吸附第二基板W2并向临时放置台33侧移动,在将第一基板W1吸附于上侧(上侧的吸盘,以下相同)47后将第二基板W2释放到临时放置台33。接着,机械手46上升,成为水平姿势并向加工机1侧移动,使第一基板W1与升降架36对置。在该状态下将第一基板W1从机械手的上侧交接至升降架36,在机械手46从工作台15上退避后,升降架36下降而将第一基板W1安装于工作台15,然后升降架36退避。在对搭载于工作台15的第一基板W1进行周缘加工期间,机械手46成为向下姿势向壳体C侧移动并下降,由此,吸附第三基板W3,然后向临时放置台33移动并在上侧吸附第二基板W2,并且释放第三基板W3而将其置于临时放置台33,然后上升并成为水平姿势,等待第一基板W1的加工结束。在加工结束后,将机械手46移动到工作台15上,将加工完成的第一基板W1吸附在机械手的下侧48,将上侧47的第二基板W2交接到升降架36,然后从工作台15上退避。在该退避后,升降架36下降,将第二基板W2交接到工作台15后退避,加工机开始对第二基板W2进行加工。在第二基板W2的加工过程中,机械手46成为向下姿势,将第一基板W1置于清洗台32后上升,然后向壳体C侧移动并吸附第四基板W4。清洗台32从喷嘴34喷射空气而利用从喷嘴34喷射出的空气流将附着于第一基板W1的加工液(水)和切屑吹散并对基板W1进行干燥。吸附有第四基板W4的机械手46向临时放置台33移动并将第三基板W3吸附于上侧47,然后将第四基板W4置于临时放置台33后上升,然后成为水平姿势等待第二基板的加工结束。在第二基板的加工结束后,将机械手46插入到工作台15上方,将加工完成的第二基板W2吸附于机械手的下侧48,并且将上侧47的第四基板W4交接至升降架36。机械手从工作台15上退避,在通过升降架36对搭载于工作台15的第三基板W3进行加工时,机械手46成为向下姿势并在清洗台32和临时放置台33之间移动,将清洗后的第一基板W1吸附于上侧,将第二基板W2置于清洗台32并上升,然后向壳体C侧移动将第一基板W1返回第一收纳部C1,并在下侧吸附第五基板W5。机械手46在笔直地上升后,向临时放置台33侧移动并下降,在上侧吸附第四基板后,将第五基板置于临时放置台33并成为水平姿势,等待第三基板W3的加工结束。在加工结束后,将机械手46插入工作台15的上方,从工作台15将加工完成的第三基板W3吸附在下侧,将上侧的第五基板交接至升降架36然后退避。在工作台15从升降架接收第五基板W5并进行加工期间,机械手46成为向下姿势并下降至清洗台32和临时放置台33之间,将清洗完成的第二基板吸附在上侧并向加工机侧稍稍移动,然后使第三基板在清洗台上升并向壳体C侧移动,然后笔直地下降到第一基板W1和第六基板W6之间。接着,将第二基板W2置于第二收纳部C2,将第六基板W6吸附在下侧然后笔直地上升而向临时放置台33移动。通过重复以上的动作,对收纳于壳体C的所有的基板进行周缘加工(参见证据3.2的说明书第0066-0083段,图1-13)。

本专利与证据3.1均涉及一种板材加工自动上下料装置,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就工作方式而言,证据3.1通过吸盘固定架的两个吸盘分别吸附加工成品和待加工毛批,并通过转动机构驱动吸盘固定架,实现待加工毛批和已加工成品在工作台上仅需一定角度的旋转即可实现换料,因此两者的整体工作方式相似。经具体对比可知,证据3.1中料盒7、机械手6、旋转支架61、吸盘固定架、吸盘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料槽、转动机构、转动杆、转动块、取放部,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3.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在证据3.1中,料盒7用于将待加工的毛批竖立排列放置,且待加工的毛批与已加工的成品共用料盒7,因此,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用于将板材竖立排列放置且待加工板材与已加工板材共用的料槽”;在证据3.1中,控制器8能够控制机械手6沿板材排列方向,即沿Z导轨,以及沿上下方向,即Y导轨,进行自由运动,机械手6安装在驱动机构上,吸盘固定架位于料盒7上方,因此,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用于承载转动机构在板材排列方向和上下方向运动的第一驱动机构,转动机构安装在第一驱动机构上且转动块位于料槽上方”;此外,由于证据3.1在说明书的0023段公开了四轴机械手用于数控机床的上下料自动拿取,因此,公开了用于对板材进行加工的加工台。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转动块的前后两侧均安装有用于取放板材的取放部,而证据3.1采用两个相互垂直的吸盘固定架,在每个吸盘固定架的一侧设置吸盘;(2)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加工台位于板材排列方向上,而证据3.1未公开加工台的位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转动块的结构。由上述证据3.2公开的技术内容并结合附图可知,证据3.2公开了一种板材加工装置,与本专利和证据3.1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在其公开的机械手46上,在机械手的单个基板的前后两侧分别设置有吸盘47、48,前后两侧的吸盘分别经由不同的切换阀与真空源连通,以实现两侧吸盘分别对于待加工板材和已加工板材的吸放操作。因此,证据3.2明确给出了可在单个基板的前后两侧设置吸盘以分别实现吸放待加工板材和已加工板材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1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有动机根据上述技术启示将两个分别设置吸盘的吸盘固定架改进为单个吸盘固定架并相应地在其前后两侧设置吸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增加上料的路径和时间。由证据3.2公开内容并结合附图2可知,穿过排成一列的大量板材W的中心的线与加工机的工作台的中心一致。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2公开,并且其在证据3.2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能够实现上料时沿中心线即可上料而避免增加路径和时间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证据3.1。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取放部为吸盘组件”。
证据3.1公开了在吸盘固定架上设置吸盘,用于拿取加工板材,因此,证据3.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且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转动杆上安装有至少两个转动块,每个转动块下方对应设置一个料槽,每个料槽在板材排列方向对应设置一个加工台”。
证据3.3公开了一种玻璃精雕机,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Y轴运动单元4连接有Z轴运动单元9,Z轴运动单元9一端设置有吸附 翻转机构10。本实施例中,基座1上设置有2组移动加工单元,每一组移动加工单元均 包括放置篮2、回收篮3、Y轴运动单元4、第一定位机构5、中转站6、玻璃 加工机构7、第二定位机构8、Z轴运动单元9和吸附翻转机构10(参见证据3.3的说明书第0032-0063段、附图1-7)。
结合证据3.3的附图1-4可知,证据3.3公开了在Z轴运动单元9上设置两个吸附翻转机构10,每个吸附翻转机构10下方设置一个放置篮2,每个放置篮2在板材排列方向设置一个加工台,由此可知,证据3.3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给出了将上述技术手段用于证据3.1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5.4、关于独立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手机玻璃加工中心。
证据3.3公开了一种玻璃精雕机,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如图1所示,图1是本实用新型玻璃精雕机实施例的吸附翻转机构吸附胚玻璃时的结构示意图。Z轴运动单元9在放置篮2上方时向下运动,吸取翻转机构10吸取放置篮2内竖向放置的胚玻璃。如图3所示,图3是本实用新型玻璃精雕机实施例的Y轴运动单元运送胚玻璃时的结构示意图。Z轴运动单元9向上运动,将胚玻璃提起,同时吸附翻转机构10将竖向放置的胚玻璃翻转为水平,在Y轴运动单元4的驱动下将胚玻璃移动至第一定位机构5上方。
……
玻璃加工机构7:玻璃加工机构7包括加工刀具701、以及驱动加工刀具701三维运动的三维驱动机构702。
……
本实用新型的玻璃精雕机具有以下优点:胚玻璃和精雕玻璃均竖向取放,避免玻璃间接触造成的玻璃刮花现象,提高了产品的合格率;利用中转站缩短了送料时间,送料时间控制在10秒以内;利用Y轴运动单元、中转站、第一定位机构和第二定位机构进行送料和定位,送料精度高,其精度可控制在±0.02毫米以内;自动化操作,避免人为因素对合格率的影响,也利于提高操作者的人身安全;产品合格率高,可达到85-95%”(参见证据3.3的说明书第0032-0063段、附图1-7)。
本专利与证据3.3均涉及一种玻璃加工中心,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经对比可知,证据3.3中玻璃加工刀具701、三维驱动机构70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加工机头、第二驱动机构,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3.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
本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了玻璃加工中心为手机玻璃加工中心,而证据3.3也公开了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的玻璃精雕机,将证据3.3的玻璃精雕机用于加工手机玻璃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
此外,如上文所述,权利要求1限定的板材上下料装置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5.5、关于权利要求5、6
参照上文针对权利要求2、3的评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
5.6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一驱动机构包括位于料槽左侧或右侧且沿板材排列方向设置的第一导轨,第一导轨上设有第一滑台和第一驱动电机,第一驱动电机驱动第一滑台在第一导轨上滑动,第一滑台上固定有沿上下方向设置的第二导轨,第二导轨上设有第二滑台和第二驱动电机,第二驱动电机驱动第二滑台在第二导轨上滑动,第二滑台上安装该转动机构,转动机构的转动杆向料槽的另一侧延伸”。
参见证据3.1的说明书第0017-0018以及附图1,可以看出,证据3.1公开了设置X导轨2、Y导轨5、Z导轨4,通过电机驱动滑块,带动机械手6在导轨上滑动,而机械手6设置在Y导轨5上,机械手6的旋转支架61向料盒7延伸,由此可知,证据3.1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和证据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而无效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二关于创造性的其他证据使用方式以及请求人一关于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396790.X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7无效,在权利要求8-1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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