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次性真空采血回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11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5W1176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060660.8
申请日:2017-01-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千禧光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1-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锦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佟仲明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刘颖杰
国际分类号:A61B50/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获得的,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次性真空采血回收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1720060660.8,授权公告号是CN206836968U,申请日是2017年1月17日,专利权人是上海锦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一次性真空采血回收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持针器,所述持针器的内壁设有第一弹性卡件,持针器的顶端设有向下延伸的环状凸起;
固定卡扣,所述固定卡扣的内部为中空结构,采血针固定在中空结构内;所述固定卡扣的外部设有第二弹性卡件,所述持针器内壁上设有向内凸出的锁点,所述第二弹性卡件卡装在锁点上,使固定卡扣安装于持针器的顶部;
真空回收管,所述真空回收管的顶端开口处设有环状连接件,所述环状连接件设有向内凸出的第一内侧凸起以及向外凸出的第一外侧凸起,所述第一外侧凸起与持针器的第一弹性卡件适配,在真空回收管安插至持针器内部时,第一弹性卡件能够被第一外侧凸起卡住,将真空回收管和持针器固定;
激发装置,所述激发装置的底端设有密封件,所述密封件与真空回收管的内壁紧密连接,密封件与真空回收管的底部之间的空间为负压状态;所述激发装置的顶端设有第三弹性卡件,所述第三弹性卡件设有向内凸出的第二内侧凸起以及向外凸出的第二外侧凸起,所述第二外侧凸起抵在真空回收管的第一内侧凸起上,阻止激发装置在负压的作用下完全进入真空回收管;所述持针器的环状凸起与第二外侧凸起适配,所述第二内侧凸起与第二弹性卡件适配;
在第一弹性卡件被第一外侧凸起卡住的同时,持针器的环状凸起向内挤压第二外侧凸起,使第二外侧凸起不再被真空回收管的第一内侧凸起抵住,同时第二内侧凸起与固定卡扣的第二弹性卡件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性真空采血回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弹性卡件为向上且向内倾斜的弹性挂臂;所述第二弹性卡件向外向上倾斜的弹性挂臂;所述第三弹性卡件向外扩张的弹性挂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性真空采血回收器,其特征在于,固定卡扣的中空结构的尺寸与采血针的固定部的尺寸相适配,所述中空结构上设有内螺纹,所述采血针的固定部上设有与所述内螺纹适配的外螺纹;所述采血针的针管部分从持针器的顶端探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性真空采血回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发装置的底部设有限位凸块,所述密封件上设有限位槽,所述限位凸块卡装在限位槽内。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次性真空采血回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件为碗状的硅胶件,所述硅胶件的尺寸由顶端至底端逐渐减小,且硅胶件的最大直径大于真空回收管的内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性真空采血回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回收管包括真空回收内管和起保护套作用的真空回收外管,所述真空回收内管固定在真空回收外管的内部,且真空回收内管与真空回收外管无缝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次性真空采血回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回收外管的外壁设有向外凸出的、便于真空回收管插入持针器内部的操作部。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一次性真空采血回收器,其特征在于,所真空回收外管的底部设有便于组装的排气孔。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性真空采血回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弹性卡件为两块向上向外倾斜的弹性卡板,两个弹性卡板对称的分 布在固定卡扣的两侧;每块弹性卡板上均设有两个凸点,两个凸点之间构成能够分别与持针器的锁点以及第三弹性卡件的第二内侧凸起适配的卡位。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性真空采血回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弹性卡件为八个向上向外倾斜的弹性挂臂,八个弹性挂臂均匀的布置在圆周方向。”
针对上述专利权,千禧光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4564732U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8月19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5880256A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8月24日;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2264433A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11月30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1585991U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9月22日。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阐述了具体理由,其中在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情况下,请求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公开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即使存在微小差别,也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至证据4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5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2019年6月24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订于2019年9月10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刘迎春、王楠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
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并补充认为:根据证据1附图以及说明书第[0034]及[0040]段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有关锁点和第二弹性卡件卡装的方式;第一弹性卡件为弹性挂件在证据1说明书[0061]中记载;硅胶件的最大直径大于真空回收管的内径是公知常识;引导构件24与回收管20的外表面接触,表明其属于无缝连接,无缝连接也是公知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了四份证据,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以及公开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证据1-4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鉴于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一次性真空采血回收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针头回收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7]-[0074]段,附图1-18):针头回收装置包括持针器组件1和回收管组件2。持针器组件 1包括用于固定采血针3的接头10和中空的持针器筒11以及形成在持针器筒11的一端用于可分离地固定接头的接头座12。回收管组件2包括能够装进持针器筒11中的回收管20和活塞组件21。回收管20包括开口端部201和封闭端部202。活塞组件21包括活塞杆构件22和能够在回收管20内滑动的活塞 23。活塞杆构件22包括能够可分离地固定在回收管20的开口端部 201的第一端部221和位于回收管20内的第二端部222。活塞23形成在活塞杆构件22的第二端部222。活塞23与回收管20气密接触以在活塞23和回收管20的封闭端部202之间形成真空的气密空间 203。在气密空间203中形成真空的工艺。接头10包括位于中间的用于安装采血针的安装部100和围绕着安装部100的装配部101。安装部100的具体形状和构造取决于待安装的采血针。装配部101 用于与持针器筒11的接头座12配合,以可分离的方式固定于接头座12。这种可分离的固定方式可以是在接头10的装配部101 的外周面与接头座12的内表面之间的凸-凹配合。接头 10安装在接头座12中时,片状构件104朝向后端伸出在接头座12外面。在片状构件104的超过接头座12的部分上形成卡合构件105。卡合构件105包括朝向后端的楔形的引导面106和朝向前端的卡合面107。活塞杆构件22包括第一端部221, 第一端部221为环形壁223的形式。参见图10,环形壁223的内周面的前端形成有楔形的引导面224,在其后端形成有卡合面225。引导面224和卡合面225(或者环形壁223的内周面部分)构成了活塞杆构件22的卡合构件226。在回收采血针时,回收管20插进持针器筒11内,随着回收管20在持针器筒11内靠近接头10,活塞杆构件22 的卡合构件226的引导面224与接头10的卡合构件105的引导面106接触并引导两个卡合构件相互越过,使得两个卡合构件的卡合面 225、107彼此面对而卡合在一起,同时也使得接头10和活塞杆构件 22固定在一起。于是,接头10以及其上的采血针3能够随着活塞杆构件22一起被拉进回收管20内。环形壁223的外周面的后端形成肩228。在回收管20的开口端202一侧的内表面上形成了台阶204。活塞杆构件22的环形壁223的外径大于回收管20 的内径,当活塞杆构件22在回收管20上安装就位时,环形壁223的肩228靠在回收管20内的台阶204上,从而阻止回收管20内的真空将活塞杆构件22拉进回收管20内。在回收采血针时,随着回收管20靠近接头11,持针器筒11的分离构件14的尖端141插进环形壁223外周面与回收管20之间,使得分离构件14的分离面142与环形壁 223的分离面229接合,随后通过楔形面之间的挤压,环形壁223发生变形而外径减少,从而使其外周面后端的肩228与回收管20内 的台阶204分离。这时,活塞杆构件22在真空作用下进入到回收管 20内。在持针器筒11的前端侧的内表面上形成有卡合构件15。卡合构件15可以是从持针器筒11的内表面向内突出的凸缘,凸缘可以是沿周向分布的若干段的形式,其包括面向后端的楔形的引导面151和面向前端的卡合面152。在回收管20的开口端部201一侧形成有卡合构件205。卡合构件205可以是在回收管20的外表面上向外突出的凸缘,凸缘可以一个整圈或者沿周向分布的若干段的形式,其包括面向后端的卡合 面206和面向前端的楔形的引导面207。在回收采血针时,随着回收管20靠近持针器筒11的接头座12,持针器筒11的卡合构件15和回收管20的卡合构件205 接合,两者的楔形引导面151和207相互接触并引导两个卡合构件相互越过,之后,两个卡合构件的卡合面152和206彼此相对而卡合在一起,从而实现了持针器筒11和回收管20的固定。
其中,证据1中的持针器筒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持针器,其内壁上的卡合构件15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弹性卡件,分离构件14为从顶端向下延伸的环状凸起;接头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卡扣,其中有用于固定采血针的中空结构;片状构件104以及其上的卡合构件105总体相当于第二弹性卡件;回收管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真空回收管,其开口端部结构构成环状连接件,其中台阶204相当于第一内侧凸起,卡合构件205相当于第一外侧凸起,卡合构件205可以与卡合构件15构成一对卡合构件,从而能将回收管和持针器筒相互固定;活塞杆组件22相当于激发装置,其底端设置的活塞23相当于密封件,回收管内为真空,其实质上也是负压状态,而为了保持该真空状态活塞必然与回收管内壁之间紧密连接以实现气密封;活塞杆组件上的环形臂223以及其上结构构成第三弹性卡件,卡合面225以及引导面224组成了第二内侧凸起,分离面229以及肩228组成了第二外侧凸起,肩228会抵在台阶上,其作用也是阻止活塞杆组件进入回收管;持针器筒上的分离构件可以与分离面229相互作用,即两者相适配,卡合面225会与接头上的卡合构件构成一对卡合构件,即两者相适配。证据1中在回收管相持针器筒内推入后,针器筒11的卡合构件15和回收管20的卡合构件205 接合,随着回收管20靠近接头11,持针器筒11的分离构件14的尖端141插进环形壁223外周面与回收管20之间,使得分离构件14的分离面142与环形壁 223的分离面229接合,随后通过楔形面之间的挤压,环形壁223发生变形而外径减少,从而使其外周面后端的肩228与回收管20内 的台阶204分离,随着回收管20在持针器筒11内靠近接头10,活塞杆构件22 的卡合构件226的引导面224与接头10的卡合构件105的引导面106接触并引导两个卡合构件相互越过,使得两个卡合构件的卡合面 225、107彼此面对而卡合在一起,同时也使得接头10和活塞杆构件 22固定在一起。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持针器内壁上设有向内凸出的锁点,第二弹性卡件卡装在锁点上,使固定卡扣安装于持针器的顶部,而证据1仅公开了通过凹凸配合可以将接头固定在持针器顶部,但并未公开锁点和片状构件104以及其上的卡合构件105卡装。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其作用在于提供固定卡扣与持针器连接的具体手段,然而,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持针器筒和接头具体结构并提出其可以采用凹凸配合的方式相对固定的情况下,进一步想到在持针器内壁上设有向内凸出的锁点,第二弹性卡件卡装在锁点上,从而使固定卡扣安装于持针器的顶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完成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0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第一、第二、第三弹性卡件的结构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61]段,附图1、6-7、9-10),其中,当卡合构件15为沿轴向分布的若干段形式时,其即弹性挂臂,而附图中已经明确示出了与第二、第三弹性卡件相同的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关于采血针与固定卡扣连接方式的进一步限定,然而,从证据1附图可见,其接头10中空部分中具有螺纹,为了安装采血针,采血针上必然存在内螺纹,两者必须尺寸相适配才能安装,证据1第[0034]段也记载了接头10的安装部100的具体形状和构造取决于待安装的采血针。而且,为了能够插入人体采血,其针管部分也需要从持针器顶端探出,因此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激发装置的底部设有限位凸块,所述密封件上设有限位槽,所述限位凸块卡装在限位槽内。然而,证据1中公开的活塞杆构件22包括第二端部222,其相当于激发装置底部设置的限位凸块,且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其活塞上具有容纳限位凸块的空间,即限位槽。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于密封件材质、形状和尺寸的进一步限定,然而证据1附图1可以看出其活塞形状大体为碗状,从顶端至底端逐渐减小,而采用硅胶制造采血装置中的活塞部件属于公知常识,此外,过盈配合用于气密密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使得硅胶件的最大直径大于真空回收管的内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6或7,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于真空回收管的进一步限定,然而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70]-[0072]段,附图11-12):可以在回收管20外表面后部形成引导构件24,引导构件24为筒状,包括与回收管的外表面接触的内表面240和在其外表面沿周向分布的若干沿纵向延伸的肋241,引导件24可以是与回收管20分开形成的构件,其中引导构件24与回收管20实际形成了内外套管结构,肋241相当于操作部,至于无缝连接和便于组装的排气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根据需要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于第二弹性卡件的进一步限定,然而证据1中公开了其接头10具有两组片状构件104与卡合构件105的组合,附图1中可以看出其延伸方向,且从附图5可以看出其分布在接头两侧,从附图7可看出其上有两个凸点,其中卡合构件105能够与肩228适配的卡位,而在证据1公开了凹凸配合的方式来固定持针器筒与接头的情况下,使另一个卡点与持针器筒内壁上的锁点相匹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弹性卡件为八个向上向外倾斜的弹性挂臂,八个弹性挂臂均匀的布置在圆周方向。然而,证据1中示出了其环形壁223的分别方式以及延伸方向,虽然证据1中未记载具体数量,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所示结构将其选择为8个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宣告无效,本决定中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以及证据组合方式加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20060660.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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