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万向回转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90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5W1177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666781.3
申请日:2014-1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4-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华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E21B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部分技术特征未被任一现有技术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01日、名称为“一种万向回转装置”的201420666781.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万向回转装置,用于钻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回转器,包括第一回转器装置(4)以及第二回转器装置(5),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以及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均包括固定部以及可转动地设置在固定部上的转动部;
双向升降油缸,一端的活塞杆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另一端的活塞杆用于顶紧巷道顶板;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的固定部连接在所述双向升降油缸的缸体上,转动部用于连接钻机主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万向回转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向升降油缸包括至少两个顶紧油缸(2)以及一个升降油缸(3),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所述顶紧油缸(2)的缸体远离其自身活塞杆的一端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所述顶紧油缸(2)的活塞杆与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朝向相反,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高于所述升降油缸(3),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的固定部与所述升降油缸(3)的缸体固连并可滑动地设置在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的缸体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万向回转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位于所述升降油缸(3)的两侧。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万向回转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的两端以及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远离自身缸体的一端均设置有柱帽(1),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的缸体以及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均通过所述柱帽(1)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万向回转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向升降油缸包括至少两个升降油缸(3)以及一个顶紧油缸(2),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所述顶紧油缸(2)的活塞杆与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朝向相反用于与巷道顶板抵触顶紧,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的缸体与所述顶紧油缸(2)的缸体固连。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万向回转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位于所述顶紧油缸(2)的两侧。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万向回转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以及所述顶紧油缸(2)的活塞杆远离自身缸体的一端均设置有柱帽(1),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通过所述柱帽(1)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相连。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万向回转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向升降油缸包括沿缸体长度方向设置的第一腔体(17)以及第二腔体(14),第一活塞(16)与所述第一腔体(17)配合,第一活塞杆(18)一端与所述第一活塞(16)连接,另一端伸出所述第一腔体(17)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第二活塞(15)与所述第二腔体(14)配合,第二活塞杆(13)一端与所述第二活塞(15)相连,另一端伸出所述第二腔体(14)用于顶紧巷道顶板。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万向回转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腔体(17)与所述第二腔体(14)同轴。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万向回转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活塞杆(18)远离第一活塞(16)的一端以及所述第二活塞杆(13)远离第二活塞(15)的一端均设置有柱帽(1)。”
针对本专利,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O423462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2月24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O304686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4月17日;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O311481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5月22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3642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2月16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4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新提交了上述证据1-4,并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5:申请公布号为CN1O32770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9月04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4269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4月18日;
证据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权利要求2的一种理解方式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对权利要求2的另一种理解方式相对于证据6、2、3的结合,证据2、6、3的结合,证据2、5、3的结合,证据6、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4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10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表示本次补充意见陈述书覆盖以前的证据和理由。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在于:将原权利要求1、2删除,将原权利要求4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3中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5中引入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修改后形成独立权利要求2;并修改了原权利要求6-10的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7项权利要求。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分别转送给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在上次意见陈述书的基础上补充认为:专利权人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及其他证据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柱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柱帽端面到底是否设置有柱帽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5-7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万向回转装置,用于钻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回转器,包括第一回转器装置(4)以及第二回转器装置(5),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以及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均包括固定部以及可转动地设置在固定部上的转动部;
双向升降油缸,一端的活塞杆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另一端的活塞杆用于顶紧巷道顶板;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的固定部连接在所述双向升降油缸的缸体上,转动部用于连接钻机主机;所述双向升降油缸包括至少两个顶紧油缸(2)以及一个升降油缸(3),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所述顶紧油缸(2)的缸体远离其自身活塞杆的一端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所述顶紧油缸(2)的活塞杆与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朝向相反,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高于所述升降油缸(3),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的固定部与所述升降油缸(3)的缸体固连并可滑动地设置在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的缸体上;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位于所述升降油缸(3)的两侧;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的两端以及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远离自身缸体的一端均设置有柱帽(1),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的缸体以及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均通过所述柱帽(1)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
2. 一种万向回转装置,用于钻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回转器,包括第一回转器装置(4)以及第二回转器装置(5),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以及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均包括固定部以及可转动地设置在固定部上的转动部;
双向升降油缸,一端的活塞杆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另一端的活塞杆用于顶紧巷道顶板;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的固定部连接在所述双向升降油缸的缸体上,转动部用于连接钻机主机;所述双向升降油缸包括至少两个升降油缸(3)以及一个顶紧油缸(2),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所述顶紧油缸(2) 的活塞杆与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朝向相反用于与巷道顶板抵触顶紧,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的缸体与所述顶紧油缸(2)的缸体固连。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万向回转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位于所述顶紧油缸(2)的两侧。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万向回转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以及所述顶紧油缸(2)的活塞杆远离自身缸体的一端均设置有柱帽(1),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通过所述柱帽(1)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相连。”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保护范围清楚,并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口头审理于2019年09月04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表示放弃使用证据1,证据4作为理解证据6的参考文件,证据7仅供参考;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6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6、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5、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6、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4、6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对比文件使用;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柱帽,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两处的柱帽(上、下两端的)为同一部件,而专利权人对此作出区别解释,其含义难以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钻机固定在油缸的缸体上”的技术效果为:在钻机上下位置调节时其下极限位置更加靠下,证据6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并具有同样的技术效果。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6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证据6与证据3之间没有结合启示,相对于证据2或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升降油缸并非简单倒置,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2与证据2或3之间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的缸体与所述顶紧油缸(2)的缸体固连”,与对权利要求1的陈述相同,也具备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之后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主要观点已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过,合议组不再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对方当事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均无异议;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二)证据认定
证据2-6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2-6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2-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2-6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2-6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6、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5、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6、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万向回转装置。证据2公开了一种万向旋转钻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1-60段及附图2-9):万向旋转钻机包括:底座11;固定于底座11上的立柱12;可滑动地连接于立柱12的回转器安装座13;用于驱动回转器安装座13沿立柱12上下滑动地第一驱动装置;设置于回转器安装座13的回转器装置14(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回转器装置),回转器装置14包括与回转器安装座13固定连接的外壳16,可转动地设置于壳体的蜗轮15、固定连接于蜗轮15的转盘41、与蜗轮15相啮合的蜗杆17及固定于壳体且与蜗杆17相连接的第二驱动装置;主机安装座18,主机安装座18固定连接于转盘41。如此设置,第一驱动装置可驱动回转器安装座13沿立柱12进行上下滑动,进而带动回转器装置14、主机安装座18和钻机主机36沿立柱12做竖直方向的往复运动,钻机主机36保持某一特定钻进方向时,可实现同方向平行钻孔。参考图5和图6,回转器安装座13可包括回转器安装板38和设置于回转器安装板38的第一抱箍组件20,壳体固定连接于回转器安装板38,第一抱箍组件20箍于所述立柱12。如此设置,通过第一抱箍组件20将回转器安装板38箍于立柱12上,有效提高了连接的可靠性。第一驱动装置可以为连接于底座11和回转器安装板之间的第一液压缸26(对应于本专利的升降油缸)。回转器安装板上可设有液压缸支承座27,第一液压缸26通过液压缸支承座27与回转器安装板相连接。本具体实施方式的优选方案中,还包括缸座与立柱12的顶端固定连接的第二液压缸31(对应于本专利的顶紧油缸)、与第二液压缸31的活塞杆螺纹配合的丝杆34以及设置于丝杠34的顶端的柱帽32。为了提高钻机的稳定性,第二液压缸31位置可设有第二抱箍组件35。丝杠34的顶端通过球铰的连接方式与柱帽32相铰接,且柱帽32的上端设有锥形的柱帽头33。如此设置,丝杆34一端为外螺纹与第二液压缸31相连接,另一端为球形与柱帽32通过球铰的方式相连接。柱帽32一端设有球形凹槽用于与丝杆连接,另一端安装有锥形的帽柱头33,如此,柱帽头能更好地与顶板接触且柱帽32可在一定范围内任意旋转,从而无论顶板为何种形状,该柱帽32总能与顶板有效接触,具有良好的支撑效果。
由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用于钻机的万向回转装置,其回转器装置14包括固定部以及可转动地设置在固定部上的转动部,其固定部连接在第一液压缸26上端,转动部用于连接钻机主机;其具有包括第一液压缸和第二液压缸的双向升降油缸,两个第二液压缸31上端的活塞杆用于顶紧巷道顶板,下端连接立柱12的上端,立柱下端与底座11固连;第二液压缸31和立柱的总高度高于第一液压缸26,回转器装置14的固定部与第一液压缸26固连并通过第一抱箍组件20可滑动地设置在第二液压缸31下方的立柱上,能够实现对第一液压缸26的周向限位;两个第二液压缸31和立柱位于第一液压缸26的两侧,尽管从附图3中可以看出两个第二液压缸31和第一液压缸26的纵向轴线不在一条直线上,但位于“两侧”并不包含两个第二液压缸31和第一液压缸26的纵向轴线必须在一条直线上的含义;两个第二液压缸31上端连接的丝杆上端设有柱帽。
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2之间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设有第一回转器装置(4),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包括固定部以及可转动地设置在固定部上的转动部,所述升降油缸(3)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所述顶紧油缸(2)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而证据2中不具有第一回转器装置;2)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顶紧油缸(2)的缸体远离其自身活塞杆的一端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可滑动地设置在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的缸体上,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位于所述升降油缸(3)的两侧,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高于所述升降油缸(3),而证据2中在底座和顶板之间由立柱、第一液压缸和丝杆组合来实现支撑和顶紧作用;3)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的固定部连接在所述双向升降油缸的缸体上,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而证据2中未明确第二液压缸的缸体和活塞杆分别连接在底座11和回转器装置14中的哪个部件上;4)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的两端以及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远离自身缸体的一端均设置有柱帽(1)作为连接部件,而证据2中仅记载了在两个第二液压缸31上端连接的丝杆上端设有柱帽。
对于上述区别1),证据3公开了一种钻机回转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5-36段及附图1-4):钻机的回转装置包括底座11、设置于底座11上方且与钻机的立柱12相连接的底板13、设置于底座11和底板13之间的回转器(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回转器装置)、以及驱动回转器进行转动的驱动装置,由证据3的附图1-2可以看出立柱12为两根,回转器带动底板13以回转器的回转中心线为旋转轴线进行转动;底座11用于与巷道地面直接接触,底板13设置于底座11上,钻机的立柱12固定连接在底板13的上表面。当需要转动时,驱动装置驱动回转器进行回转运动,进而使回转器带动底板13以回转器的回转中心为中心进行转动,进而带动其上的钻机主机进行转动,进而能够使钻机主机在巷道地面上进行转动,以回转器的回转中心为中心进行不同位置的钻孔。可见,证据3公开了在底座11和底板13之间设置回转器以实现钻机水平回转的目的,在证据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得证据2中的钻机回转装置具有能够使得钻机水平回转的功能,容易想到将证据3中的相关结构结合到证据2中,获得上述区别1)所述的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2),证据2中在底座和顶板之间由立柱、第一液压缸和丝杆组合来实现支撑和顶紧作用,这种结构适用于巷道高度较高的情况,为了适应巷道高度较低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掉立柱和丝杆,而在底座和顶板之间仅用第一液压缸来实现支撑和顶紧作用,并相应改变相关部件的设置关系,从而获得上述区别2)所述的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3),将所要带动的部件安装在液压缸的缸体或是活塞杆上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广泛使用的安装方式,证据2中的回转器装置14连接在第二液压缸的上端,为了适应钻孔位置较低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回转器装置14连接到第二液压缸的缸体上,同时将第二液压缸的活塞连接到底座,以使得钻机能够在更低的位置工作,活塞与底座之间采用固定连接的方式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因此获得上述区别3)所述的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对于上述区别4),证据2中已经记载了在两个第二液压缸31上端连接的丝杆上端设有柱帽,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一、第二液压缸的下端与第一回转器装置相连接之处同样采用柱帽来实现固定连接安装,并且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2、权利要求2保护一种万向回转装置。证据6公开了一种用于转机的万向回转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及附图1-5):支撑机构1支撑于矿井巷道内,回转机构3除了可沿支撑机构上、下移动外,还可带动锚杆钻机2角向转动,实现矿井巷道全方位钻凿锚杆孔。参看图2,支撑机构由升降油缸缸体3及其活塞杆4以及升降油缸缸帽6作为支撑主体,完成巷道顶部与底面的支撑,缸帽顶部的凸台7和活塞杆下端的三爪托盘5是为了在巷道内支撑牢固可靠。在升降油缸3的缸体外设置无底的游动油缸2,它以升降油缸体3作为其活塞杆,当升降油缸通入压力油,升降油缸缸筒3向上移动,使升降油缸缸筒3和活塞杆4分别支撑在巷道的底部和顶板上,成为双固定端的简支梁,承受锚杆钻机作业时的压力。升降油缸支撑后,其缸体固定不动,也就是游动油缸的活塞杆固定了,当压力油通过游动油缸2时,其缸体沿活塞杆(升降油缸缸筒)上下移动,限位块1决定游动缸的行程。参看图3、4、5,在游动油缸缸体上加工环状柱形槽,其回转机构(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回转器装置)由带半圆的抱箍和带半圆的本体用螺栓固紧在游动缸体环形槽上,随游动缸体一起上下移动。回转机构由抱箍1、本体5、定位销6和回转体轴7和用螺钉3联接的轴端挡圈4等组成。抱箍和本体用螺栓2紧固在游动缸体8上,将定位销逆时针转动180°后,使销子的缺口对着回转体轴的圆盘9上的半圆缺口,使圆盘可以转动,转动到需要位置,将定位销顺时针转动180°,并使销子卡在圆盘的凹槽中,回转体即定位不能转动。锚杆钻机活动卡接在回转轴7的缺口槽内。
由证据6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6中公开了一种用于钻机的万向回转装置,其升降油缸(对应于本专利的顶紧油缸)用于实现巷道顶部与底面的支撑,游动油缸(对应于本专利的升降油缸)能够带动钻机上下移动,回转机构(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回转器装置)具有固定部(包括抱箍1和本体5)以及可转动的转动部(包括圆盘9),能够带动钻机绕水平轴线转动,回转机构的固定部连接在游动油缸的缸体上,转动部用于连接钻机主机。
对比可知,权利要求2与证据6之间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中还设有第一回转器装置(4),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包括固定部以及可转动地设置在固定部上的转动部;2)权利要求2中的双向升降油缸一端的活塞杆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另一端的活塞杆用于顶紧巷道顶板;所述双向升降油缸包括至少两个升降油缸(3)以及一个顶紧油缸(2),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所述顶紧油缸(2)的活塞杆与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朝向相反用于与巷道顶板抵触顶紧,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的缸体与所述顶紧油缸(2)的缸体固连。
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如上所述,证据3主要涉及能够实现钻机在巷道地面上水平转动的结构,并未记载关于顶紧及升降机构的相关内容,由证据3的附图可见,证据3的整体结构与证据6相差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将证据6与证据3相结合,也不能得出上述区别2)所涉及的两个升降油缸及一个顶紧油缸的具体设置方式,同时,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上述区别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2),本专利提供了一种不同于现有技术的钻机回转装置,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证据使用方式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为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666781.3号实用新型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2-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