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料盘夹紧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86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5W1178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899926.9
申请日:2015-11-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黎杨艳
授权公告日:2016-03-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泰州市犇源商贸有限公司
主审员:郑明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B65h49/3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技术效果基本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3月30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520899926.9、名称为“料盘夹紧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2日,专利权人为“泰州市犇源商贸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料盘夹紧结构,包括一支撑环(1)和一料盘(4),所述的料盘(4)包括一中心圆筒(41)和两个挡环(42),所述的两个挡环(42)分别与所述的中心圆筒(41)的两端固定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料盘夹紧结构还包括两个固定卡接装置(2)和一个活动卡接装置(3),所述的两个固定卡接装置(2)和一个活动卡接装置(3)沿所述的支撑环(1)的中心轴均匀分布且与所述的支撑环(1)螺栓连接;
所述的固定卡接装置(2)为“U”形结构,其内部形成一固定卡槽(21);
所述的活动卡接装置(3)包括一活动块(31)和一调节螺栓(32),所述的调节螺栓(32)的一端与所述的活动块(31)相连接、另一端与所述的活动卡接装置(3)螺纹连接;
所述的活动块(31)与所述的活动卡接装置(3)之间形成一活动卡槽(33);
所述的挡环(42)卡在所述的固定卡槽(21)及所述的活动卡槽(33)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盘夹紧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挡环(42)的边缘设置有一固定突起(421);所述的固定突起(421)的宽度与所述的固定卡槽(21)及所述的活动卡槽(33)的宽度相等。”
针对本专利,黎杨艳(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3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19509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6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8年09月03日、公开号为CN10125619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2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2951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故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3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布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10月15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被证据3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公开,同时请求人还阐明所述常规技术手段为“所述挡环的边缘设置有一固定突起”。请求人就其无效的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过程中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3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技术效果基本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料盘夹紧装置。
证据1公开了一种送筋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5段,附图1-8):
“再者,料盘90与料盘固定板50之间通过一夹紧组件80相互夹紧固定,其中,夹紧组件80包含至少三个夹紧件(图中未标注),夹紧件沿料盘固定板50 的旋转方向分布,且相邻两夹紧件之间的弧均为劣弧,以防止料盘90从相邻两 夹紧件之间脱离出来,结构更为安全可靠,每一夹紧件设于料盘90及料盘固定板50中的一者并抵触夹持于料盘90及料盘固定板50中的另一者,夹紧件中的 至少一者呈活动的设置,从而实现料盘90可拆离的固定安装于料盘固定板50。 优先地,在本实施例中,所有的夹紧件均设于料盘固定板50,所有的夹紧件朝 相互聚拢的方向抵触夹持住料盘90,从而将料盘90牢固可靠的夹紧固定于料盘固定板50上,结构更为合理牢靠;但,并不以此为限,在其它实施例中,所有的夹紧件还可以设于料盘90并对应的抵触夹持住料盘固定板50,一样能实现将料盘90固定安装于料盘固定板50的结构,在此不再赘述。具体地,夹紧件中呈固定设置的为固定夹紧81,夹紧件中呈活动设置的为活动夹紧件82,活动夹紧件82及固定夹紧件81沿料盘固定板50的旋转方向均匀分布于料盘固定板 50,即,活动夹紧件82及固定夹紧件81沿圆周方向分布于垂直于水平轴心线的同一平面内;至少一个活动夹紧件82脱离于对料盘90的抵触夹持,则允许料盘90从料盘固定板50上拆离,从而实现料盘90拆离操作,且操作极为简单方便。更具体地,在本实施例中,料盘固定板50设置有有两个固定夹紧架及一个活动夹紧件82,以简化结构,且两个固定夹紧架及一个活动夹紧件82沿料盘 固定板50的旋转方向均匀分布于料盘固定板50,以更稳定牢靠的抵触夹持住料盘90,避免料盘90从料盘固定板50上脱离,结构更为简单合理。但,固定夹紧架及活动夹紧件82的具体设置数量的选择并不以此为限,还可以根据实际的使用情况而灵活选择,且相邻两固定夹紧件81也可以合并为一体化的结构,一 样能实现对料盘90的固定安装,总之,只要对料盘90的抵触夹持点超过三个,即可实现料盘90的固定安装于料盘固定板50,且,均在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内,在此不再赘述。
再者,料盘90具有呈圆环装的环形挡板91,且,料盘90的两端均具有环形挡板91,以阻挡卷绕于料盘90的环筋从料盘90的两端脱离出来。固定夹紧件81开设有开口朝向料盘固定板50中部的夹紧凹槽811(如图2、图3及图7 所示),环形挡板91的外圆部911卡合于夹紧凹槽811内,活动夹紧件82开设 有开口朝向料盘固定板50中部的夹紧抵触槽821(如图2、图3及图8所示), 环形挡板91的外圆部911卡合于夹紧抵触槽821内。即,通过固定夹紧件81 的夹紧凹槽811及活动夹紧件82的夹紧抵触槽821相互配合的朝相互聚拢方向对环形挡板91的外圆部911的圆周侧壁911a及该圆周侧壁911a左右两端的端 面911b进行抵触夹持固定,以实现料盘90固定安装于料盘固定板50。
请参阅图1至图6及图8,活动夹紧件82沿料盘固定板50的旋转方向的径向滑动设于一安装座83,安装座83固定安装于料盘固定板50,安装座83沿平行于活动夹紧件82的滑动方向枢接有一螺杆84,螺杆84螺纹连接于活动夹紧 件82,则通过枢转螺杆84即可驱使活动夹紧件82朝靠近或远离环形挡板91的方向移动,从而实现对环形挡板91的夹紧及松开,即是实现对料盘90的安装 或拆卸的操作,操作极为简单方便。较优是,在本实施例中,安装座83沿平行于活动夹紧件82的滑动方向开设有一燕尾槽831,活动夹紧件82滑动设于燕尾槽831内,通过燕尾槽831的槽壁的阻挡作用来防止活动夹紧件82在料盘90 的顶推下从燕尾槽831中沿水平方向脱离出来,结构更为安全牢靠。值得注意者,在本实施例中,环形挡板91的外圆部911卡合于夹紧抵触槽821内且还抵触于安装座83的侧壁上,以简化夹紧抵触槽821结构,方便加工,但,并不以此为限,在此不再赘述。
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送筋装置100的工作原理作详细说明:
首先,驱使料盘固定板50转动到使活动夹紧件82位于两固定夹紧件81之间的正上方或其附近的位置,再枢转安装座83上的螺杆84,使活动夹紧件82 朝远离料盘固定板50中部的方向滑动,以提供给料盘90足够的安装空间。接着,再将承载卷绕有环筋的料盘90一侧的环形挡板91的外圆部911之下侧放 置到两固定夹紧件81的夹紧凹槽811内,并朝靠近料盘固定板50的方向顶推料盘90另一侧的环形挡板91,使得料盘90靠近于料盘固定板50的环形挡板 91抵触于安装座83的侧壁,再枢转螺杆84,使得活动夹紧件82朝靠近料盘固定板50中部的方向滑动,直至活动夹紧件82上的夹紧抵触槽821抵触夹持住 料盘90靠近于料盘固定板50的环形挡板91的外圆部911的至上侧,从而将料盘90夹紧固定于料盘固定板50,即可完成料盘90的安装操作。
接着,再启动电机,由电机带动主动齿轮30驱使从动齿轮40旋转,再由 从动齿轮40驱使料盘固定板50及固定于料盘固定板50的料盘90同步沿环筋 在料盘90的卷绕方向旋转,以进行输送环筋的作业。
当要将料盘90从料盘固定板50上拆离时,则先驱使料盘固定板50转动到 使活动夹紧件82位于两固定夹紧件81之间的正上方或其附近的位置,再枢转 安装座83上的螺杆84,使活动夹紧件82朝远离料盘固定板50中部的方向滑动, 直至活动夹紧件82上的夹紧抵触槽821脱离于所抵触夹持的环形挡板91,以提 供给料盘90足够的空间拆离于料盘固定板50;接着,即可将料盘90从固定夹紧件81的夹紧凹槽811内取出,从而完成料盘90的拆卸操作。接着,即可进行后续更换安装另一料盘90的操作。 ”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比对,可获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送筋装置,其具有料盘90和料盘固定板50,且两者之间通过夹紧组件80相互夹紧固定,因此,证据1也涉及一种料盘夹紧结构,与本专利涉及相同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的“料盘固定板50”对应于本专利的“支撑环1”,证据1的“料盘90”对应于本专利的“料盘4”,从附图可见,证据1的料盘90具有中心圆筒部,对应于本专利的“中心圆筒部41”,证据1的料盘90还具有两块“环形挡板91”,其与中心圆筒部固定连接形成整体料盘,对应于本专利的“挡环42”,证据1的“夹紧组件80”对应于本专利的“料盘夹紧结构”,且其“固定夹紧件81”和“安装座8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卡接装置2”和“活动卡接装置3”,证据1的“两个固定夹紧件及一个活动夹紧件82沿料盘固定板50的旋转方向均匀分布于料盘固定板50”对应于本专利的“所述的两个固定卡接装置2和一个活动卡接装置3沿所述的支撑环3的中心轴均匀分布”,结合附图7和8可获知证据1的夹紧件与料盘固定板50螺栓连接,对应于本专利的“与所属的支撑环1螺栓连接”;根据附图可见证据1的“固定夹紧件81”为U形结构,内部形成“夹紧凹槽811”,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卡槽21”;证据1的“活动夹紧件82”沿料盘固定盘50的旋转方向的径向可滑动,对应于本专利的“活动块”,证据1的“螺杆84”对应于本专利的“调节螺栓32”,根据证据1的“螺杆84螺纹连接于活动夹紧件82”、“安装座83沿平行于活动夹紧件82的滑动方向枢接有一螺杆,螺杆84即可驱使活动夹紧件82朝靠近或远离环形挡板91的方向移动”,并结合附图可获知其实质公开了本专利的“所述的调节螺栓32的一端与所述的活动块31相连接、另一端与所述的活动卡接装置3螺纹连接”的技术特征;证据1的“活动夹紧件82”与“安装座83”之间形成的“夹紧抵触槽821”对应于本专利的“活动卡槽33”,证据1的料盘90的外圆部置于夹紧凹槽811和夹紧抵触槽821内,对应于本专利的“挡环42卡在所述的固定卡槽21及所述的活动卡槽33中”。
由此可获知,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均起到相同的固定安装料盘的技术效果,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预期技术效果也基本相同。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2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挡环(42)的边缘设置有一固定突起(421);所述的固定突起(421)的宽度与所述的固定卡槽(21)及所述的活动卡槽(33)的宽度相等”
证据1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通过固定夹紧件81 的夹紧凹槽811及活动夹紧件82的夹紧抵触槽821相互配合的朝相互聚拢方向 对环形挡板91的外圆部911的圆周侧壁911a及该圆周侧壁911a左右两端的端 面911b进行抵触夹持固定,以实现料盘90固定安装于料盘固定板50”,根据“抵触夹持固定”可获知,证据1的环形挡板的外圆部的圆周侧壁的宽度与夹紧凹槽、夹紧抵触槽的宽度是相等的,在证据1已经给出了将环形挡板的外圆部的宽度设置为与凹槽宽度一致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挡环边缘设置于凹槽宽度相等的固定突起,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基于证据1已经能够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899926.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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