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包装层压板以及由该包装层压板制成的包装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70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5W1170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685412.2
申请日:2017-06-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纷美(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0-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利乐拉瓦尔集团及财务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冬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陈玉阳
国际分类号:B32B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该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685412.2,申请日为2017年6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0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装层压板,包括包装层压板包括主体层(11),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层压板进一步包括布置在所述主体层外侧的全息膜或薄片(12),其中所述主体层(11)是纸或纸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层压板,其中所述包装层压板还包括印刷在所述全息膜上的装饰层(13)。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层压板,其中所述装饰层(13)被透明的热塑性可热封层(14)覆盖。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包装层压板,其中,在所述主体层(11)的内侧,存在通过层压层(15)层压到所述主体层(11)的阻挡层(16)。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包装层压板,其中所述包装层压板还包括在所述阻挡层(16)的内侧上的可热封层(17)。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层压板,其中所述主体层(11)还在其外表面上包括平滑层(11a)。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包装层压板,其中所述平滑层是层压或粘附到所述全息膜或薄片(12)上的粘土涂层。
8.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层压板制造的包装容器。”
纷美(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美国专利文献US6458449B1,公开日为2002年10月1日;
证据2:中国专利文献CN202055108U,公开日为2011年11月30日;
证据3:中国专利文献CN106660313A,公开日为2017年5月10日;
证据4:《包装印刷技术》,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1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复印件;
证据5:《包装设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6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原权利要求1、2,将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调整其它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包装层压板,包括包装层压板包括主体层(11),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层压板进一步包括布置在所述主体层外侧的全息膜或薄片(12),其中所述主体层(11)是纸或纸板,其中所述包装层压板还包括印刷在所述全息膜上的装饰层(13),其中所述装饰层(13)被透明的热塑性可热封层(14)覆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层压板,其中,在所述主体层(11)的内侧,存在通过层压层(15)层压到所述主体层(11)的阻挡层(16)。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层压板,其中所述包装层压板还包括在所述阻挡层(16)的内侧上的可热封层(17)。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层压板,其中所述主体层(11)还在其外表面上包括平滑层(11a)。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包装层压板,其中所述平滑层是层压或粘附到所述全息膜或薄片(12)上的粘土涂层。
6.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层压板制造的包装容器。”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6月1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3不具有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放弃使用证据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接受,故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22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证据1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该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装层压板,包括包装层压板包括主体层(11),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层压板进一步包括布置在所述主体层外侧的全息膜或薄片(12),其中所述主体层(11)是纸或纸板,其中所述包装层压板还包括印刷在所述全息膜上的装饰层(13),其中所述装饰层(13)被透明的热塑性可热封层(14)覆盖。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全息纸板,所述全息纸属于层压板,其用于进行喷墨印刷涂布,经过喷墨印刷涂布后的全息纸显然可适用于包装。所述全息纸12包括纸基底16(相当于纸或纸板的主体层)和光学可变图像层18(相当于全息膜或薄片),所述光学可变图像层18位于纸基底16的外侧,光学可变图像层18外侧设有喷墨可印刷涂层14(相当于装饰层13)(参见说明书附图1)。经对比,权利要求1和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装饰层(13)被透明的热塑性可热封层(14)覆盖,所述透明的热塑性可热封层14能够起到保护装饰层13的作用,同时有利于从包装的外部观察印刷的装饰和全息图案。
证据3公开了一种层合包装材料,具有纸或纸板主体层或芯层11,由金属化层19涂布的聚合物膜层18层合到纸板主体层11上,金属化的聚合物膜层的外侧印有油墨装饰15;为保护印刷装饰免受潮湿条件以及在包装的搬运和分配中免受磨耗或磨损,在油墨装饰15外侧进一步涂布有透明聚合物层16,最外聚合物层16是热塑性可热密封的聚合物层。可见,证据3公开了在包装材料油墨装饰层外涂布透明的热塑性可热密封的聚合物层,也即其已经公开了透明的热塑性可热封层,且两者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3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证据1的基础上进一步涂布一层透明的热塑性可热密封的聚合物层,用以保护喷墨可印刷涂层14,同时有利于从包装的外部观察印刷的装饰和全息图案。
综上,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公开的内容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在所述主体层(11)的内侧,存在通过层压层(15)层压到所述主体层(11)的阻挡层(16);其中所述包装层压板还包括在所述阻挡层(16)的内侧上的可热封层(17)。证据3进一步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主体层通过熔融挤出层合施加的中间热塑性聚合物粘合层12(相当于层压层)层合到阻隔层13(相当于阻挡层);阻隔层13(相当于阻挡层)的内侧设有热塑性可热密封的聚合物层14(相当于可热封层),可见,证据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解决了如何增加层压板的密封性的技术问题。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3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主体层还在其外表面上包括平滑层,所述平滑层是层压或粘附到全息膜或薄片上的粘土涂层。证据1还公开了粘土层17设置在纸基板16上,为其外侧的光学可变图像层18(相当于全息膜或薄片)提供更光滑的表面(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5-48行及附图1)。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均是为了给主体层提供足够的平滑度以支撑全息膜的光泽和敏感的光泽全息表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和5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层压板制造的包装容器,证据3公开了用所述层合包装材料制造的包装容器,在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层压板用于制造包装容器均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6不具有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685412.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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