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铰链-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铰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51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5W1179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659874.9
申请日:2013-10-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天基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6-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春华
主审员:谢杨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F16C1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而且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06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新型铰链”、专利号为201320659874.9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3日,专利权人为郑春华。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铰链,包括如下部件:
设置有多边形中心孔的圆环体,所述圆环体外圆周设置有齿轮部分,所述齿轮部分的两侧各设置有相对于齿轮部分的凸起部,所述圆环体通过多边形中心孔外接有手柄;
与齿轮部分结合的手柄支架,所述手柄支架与齿轮部分结合端设置有楔形缺口,所述楔形缺口里侧设置有弹片卡槽,所述手柄支架前端两侧铆接有设置有中心孔的前端盖板和后端盖板,所述圆环体通过中心孔同轴设置在前端盖板和后端盖板之间,相对于前端盖板和后端盖板中心孔可以同轴转动;
在楔形缺口中设置有活动的楔形构件,所述楔形构件与齿轮部分接触面为相匹配的齿面,另一面与楔形缺口的斜面相接处,底部与弹片卡槽内设置的弹片接触,当活动楔形构件挤压弹片后产生回弹作用力。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铰链,其特征是所述楔形构件上设置有贯穿的两个轴孔,与轴孔对应的前端盖板和后端盖板上各设置有两个弧形腰孔,远离中心孔的弧形腰孔的远离端延伸到与中心孔相切的方向,贯穿于楔形构件的两个轴孔和盖板上的弧形腰孔设置有销钉,所述销钉在弧形腰孔中可以移动。
3. 如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新型铰链,其特征是所述圆环体的两侧面设置有凸起的环柱所述环柱的外径与前端盖板和后端盖板的内孔匹配。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新型铰链,其特征是所述前端盖板和后端盖板的外侧设置有相同形状的前端垫片和后端垫片,所述后端垫片、后端盖板、支架手柄对应的位置上设置有铆接孔,通过铆钉固定连接;所述手柄前端侧面上焊接有多边形螺柱,所述多边形螺柱穿过后端垫片、后端盖板、多边形中心孔、前端盖板、前端垫片伸出。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新型铰链,其特征是所述多边形螺柱的伸出端呈圆柱形,所述伸出端设置有槽口,所述槽口上嵌入有圆形弹簧的内边,所述圆形弹簧外边挂接在铆钉的伸出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新型铰链,其特征是所述圆形弹簧的外侧设置有与前端盖片外形相同的方罩,多边形螺柱的伸出端伸出方罩的中心孔,所述伸出端外侧设置有压片。”
针对本专利,东莞市天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0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46869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1892781B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所述手柄支架与齿轮部分结合端设置有楔形缺口,所述楔形缺口里侧设置有弹片卡槽;在楔形缺口中设置有活动的楔形构件,所述楔形构件与齿轮部分接触面为相匹配的齿面,另一面与楔形缺口的斜面相接处,底部与弹片卡槽内设置的弹片接触,当活动楔形构件挤压弹片后产生回弹作用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于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9年10月15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2均未公开请求人认为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0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此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中的相同。
2)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请求书以及意见陈述书中均未对从属权利要求5-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因此,合议组对从属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审理,请求人当庭表示同意。
3)请求人当庭表示,针对2019年10月10日的转送文件不再提交书面意见。
4)双方当事人均就其主张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
证据1-2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所述手柄支架与齿轮部分结合端设置有楔形缺口,所述楔形缺口里侧设置有弹片卡槽;在楔形缺口中设置有活动的楔形构件,所述楔形构件与齿轮部分接触面为相匹配的齿面,另一面与楔形缺口的斜面相接处,底部与弹片卡槽内设置的弹片接触,当活动楔形构件挤压弹片后产生回弹作用力,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产生的作用是:楔形缺口与楔形构件斜面相接处配合,楔形构件可在楔形缺口中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铰链,并具体公开了:其包含一端手柄1,一端手柄1上设置有六角螺栓,接下来依次包括上盖片3、卡片4、大齿轮5、小齿轮6,小齿铆柱7、弹簧8、另一端手柄9,接着又是卡片4、下盖片10、平垫11、用来锁紧的螺钉12,依次组装后采用螺钉12螺紧在一端手柄1上的六角螺栓上;大齿轮5内孔与六角螺栓相匹配,上盖片3和下盖片10上分别嵌有垫片13,垫片13内侧顶端设置有与卡片外圆侧匹配的内突起;上盖片3、下盖片10、垫片13上分别设置有铆孔,分别由铆柱2贯穿固定,小齿轮6上也设置有铆孔,对应的在上盖片3和下盖片10上设置有滑槽,小齿铆柱7穿过小齿铆孔,两端嵌在滑槽之间,大齿轮5轮齿一侧与另一端手柄9的侧端邻接;另一端手柄9的连接端为扁平状,与大齿轮5结合处设置有一v型槽,v型槽内设置有相匹配的小齿轮6,小齿轮6与槽内一侧面之间设置有弹簧8,小齿轮6另一侧面整个为弧面17,与另一端手柄9相接触的一面也向样为弧面匹配接触。大齿轮5两侧分别设置有圆台,大齿轮5外圆两侧设置有左凸点14和右凸点15。一端手柄1为圆柱手柄,另一端手柄9为直角手柄。动作过程是由大齿轮5做旋转运动,带动小齿轮6通过小齿轮6上的小齿铆柱7在上盖片3和下盖片10上的滑槽11里运动,以达到小齿轮6脱离大齿轮5而进档的效果。当到达最后一个档时,大齿轮5上的左凸点14带动卡片13转动,卡片13转动直到将小齿轮6上对应的小齿铆柱卡住,达到脱档的效果。大齿轮5反向运动时,右凸点15带动卡片13,卡片13也做反向运动,使得卡片13脱离小齿轮6上的小齿铆柱恢复初始状态。小齿轮6与另一端手柄9之间的弹簧8也可以换做弹片,此处采用弹簧8更为稳定(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4]-[0015]段、附图1-2)。
证据2公开了一种角度可调铰链,并具体公开了:铰链设有第一部件1和第二部件2,第一部件1具有板形的第一附接部18,第二部件2具有板形的第二附接部19。在第一附接部18和第二附接部19上设有多个附接小孔15,固定部件如螺钉和铆钉插入到附接小孔15中以将靠背S1的每个框架固定到座S0上。第一部件1包括具有一对对向板部17的壳体部3,近似圆盘形状的齿轮部件4被保持在壳体部3内以便自由旋转。此外,贯穿形成壳体部3的每个对向板部17形成有楔形窗口部5和圆形保持孔21。标记6代表浮置楔部件,其横向尺寸等于或略大于对向板部17的外表面之间的尺寸。浮置楔部件6被插入以桥接左右楔形窗口部5,并且被组装成可在楔形窗口部5中运动。在齿轮部件4中,具有滑动外周表面22的圆形低凸起24与每个侧表面4a和4b一体形成(从每个侧表面4a和4b连续)以便凸出。圆形低凸起24通过上述填堵部件14的螺接(填堵)而配合到圆形保持孔21中。也就是说,圆形低凸起24的滑动外周表面22配合到每个对向板部17的圆形保持孔21中(由圆形保持孔21保持)以便可以在极低的接触压力下滑动。因此,齿轮部件4被保持在壳体部3内以便围绕第一轴线C1旋转。非圆形如规则的六边形、多边形、星形等的配合轴部20与第二部件2的一端一体形成以便横向凸出。沿着配合轴部20的轴线形成有阴性螺钉孔29。在齿轮部件4上的外周表面圆心角小于180°的弧形区段上设有很多小的凹凸齿轮齿25。也就是说,齿轮部件4具有弧形外齿面Y。此外,齿轮部件4上设有对应于配合轴部20的通孔23,通孔23具有非圆形构型,如规则的六边形、多边形、星形等。此外,第二部件2的配合轴部20可沿轴线C1的方向从两侧插入到通孔23中。另外,楔形窗口部5具有在箭头N方向那侧的端部处的回撤空间11,用于存放浮置楔部件6以便松开内齿面7与齿轮部件4的啮合。楔形窗口部5在内侧具有圆弧表面26上的分级接触部28。浮置楔部件6的一个表面侧为内齿面7,其具有与齿轮部件4啮合的凹凸齿轮,浮置楔部件6的另一个表面侧为接触面9,用于与楔形窗口部5的楔滑动表面8接触。在内齿面7上,形成有可接触分级接触部28的引导斜面27。浮置楔部件6的接触面9形成为具有与楔滑动表面8近似相同构型的圆弧。壳体部3设有弹性部件13,用于朝向齿轮部件4弹性地推动浮置楔部件6。弹性部件13为由一条钢板构成的板簧,其两端均附接子第一附接部18,该弹性部件13接触浮置楔部件6的接触面9的中间部分。浮置楔部件6设置在形成于齿轮部件4和楔滑动表面8之间的空间2中,并且被弹性地推向齿轮部件4。首先,当第一部件1和第二部件2在一直线上时,配合轴部20配合到第一部件1的通孔23中以将第二部件2附接于第一部件1。在这种情况下,浮置楔部件6通过内齿面7与推出凸起12侧的凹凸齿轮齿25啮合并通过接触面9与楔滑动表面8接触以限制齿轮部件4沿箭头R方向的旋转。该状态为摆动起始状态,在该状态下由第一部件1和第二部件2形成的角为摆动起始角中。在摆动起始状态下,第二部件2沿箭头N的方向向第一部件1摆动。接下来,当第二部件2沿箭头N的方向抬升时,被弹性部件13朝着齿轮部件4弹性地推动的浮置楔部件6的接触面9与楔滑动表面8略微分开以形成间隙d。然后,随着抬升运动的继续,浮置楔部件6的引导斜面27接触楔形窗口部5的分级接触部28,浮置楔部件6与齿轮部件4分开间隙d,并且内齿面7掠过凹凸齿25,发出咔嗒声。在这种情况下,浮置楔部件6通过内齿面7与凹凸齿轮齿25啮合并通过接触面9与楔滑动表面8接触以限制第二部件2沿箭头R方向的旋转。因此,第二部件2保持有期望的倾角。滑动外周表面22大致地在圆形保持孔21上滑动以牢固地保持第二部件2的姿态,因为齿轮部件4被配合在圆形保持孔21中的圆形低凸起24保持。抬升第二部件2时,浮置楔部件6接触推回凸起10,引导斜面27接触分级接触部28。然后,当第二部件2沿箭头N的方向进一步摆动时,被推回凸起10抵抗弹性部件13的弹性力而推回的浮置楔部件6与齿轮部件4分开、掠过分级接触部28、并且被存放在回撤空间11内。也就是说,内齿面7与凹凸齿轮齿25的啮合通过浮置楔部件6与齿轮部件4的分开而被松开。此外,浮置楔部件6抵住齿轮部件4以限制沿箭头N方向的旋转。该状态为摆动终止状态,在该状态下由第一部件1和第二部件2形成的角为摆动终止角Φ1。在摆动终止状态下,第二部件2不会沿箭头N的方向向第一部件1摆动超过摆动终止角Φ1。因此,内齿面7与凹凸齿轮齿25的啮合被松开,并且第二部件2变成在从摆动起始角中。到摆动终止角Φ1的范围内相对于第一部件1的自由摆动状态。此外,当第二部件2沿箭头N的方向摆动以使第一部件1和第二部件2处于平直状态(具有摆动起始角Φ0)时,引导斜面27被齿轮部件4的推出凸起12施压,浮置楔部件6被推出回撤空间11,内齿面7与齿轮部件4的凹凸齿轮齿25的啮合得到恢复。处于阻止沿箭头R方向摆动的摆动起始状态的第二部件2以单位摆动角a沿箭头N的方向摆动,并且保持有所期望的倾角。当第二部件2相对于第一部件1的倾角达到摆动终止状态的摆动终止角Φ1时,第二部件2变成在从摆动起始角Φ0到摆动终止角Φ1范围内的自由摆动状态。然后,恢复浮置楔部件6与齿轮部件4的啮合以通过使第一部件1和第二部件2处于平直状态(具有摆动起始角小。)而返回到摆动起始状态。
经对比,证据1中的新型铰链与本专利相同,同样是一种角度调节装置;证据1中的大齿轮5内孔用于与六角螺栓相匹配,对应于本专利的“设置有多边形中心孔的圆环体”;证据1中大齿轮5具有轮齿结构,且大齿轮5用于与小齿轮6结合,对应于本专利的“所述圆环体外圆周设置有齿轮部分”;大齿轮5两侧分别设置有圆台,对应于本专利的“所述齿轮部分的两侧各设置有相对于齿轮部分的凸起部”;一端手柄1上设置有六角螺栓,大齿轮5内孔与六角螺栓相匹配,因而公开了本专利的“所述圆环体通过多边形中心孔外接有手柄”;另一端手柄9与大齿轮5结合,对应于本专利的“与齿轮部分结合的手柄支架”;上盖片3和下盖片10上分别设置有铆孔,分别由铆柱2贯穿固定,从证据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上盖片和下盖片均设置有中心孔,且位于另一端手柄的前端两侧,因而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所述手柄支架前端两侧铆接有设置有中心孔的前端盖板和后端盖板”;从附图1、2中可以看出,大齿轮5通过中心孔同轴设置在上盖片3和下盖片10之间,并且大齿轮5做旋转运动运动,因而,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所述圆环体通过中心孔同轴设置在前端盖板和后端盖板之间,相对于前端盖板和后端盖板中心孔可以同轴转动”;“缺口16”对应于本专利的的“弹片卡槽”,弹片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弹片”。此外,证据1中另一端手柄9与大齿轮5结合处设置有一V型槽,V型槽内设置有相匹配的小齿轮6,由于大齿轮带动小齿轮运动,因而小齿轮6上设置有与大齿轮5的齿轮部分相接触的齿面,从证据1的附图3结合文字的记载以及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知,小齿轮6的另一面必然与V型槽的斜面相接,小齿轮6与缺口16内设置的弹片接触,当小齿轮6挤压弹片后产生回弹作用力。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手柄支架中的缺口形状以及缺口中活动的构件的形状均不同,弹片卡槽在缺口中的设置位置以及缺口中构件与弹片接触的位置均不同。具体而言,本专利中手柄支架的缺口是楔形,该楔形缺口中的活动构件也是楔形,弹片卡槽设置在楔形缺口的里侧,楔形构件的底部与弹片接触,而证据1中另一端手柄9的槽是V形,该槽中的小齿轮也是V形,缺口16设置在槽的外侧,楔形构件的另一侧与弹片接触。因此,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如下技术特征“所述手柄支架与齿轮部分结合端设置有楔形缺口,所述楔形缺口里侧设置有弹片卡槽;在楔形缺口中设置有活动的楔形构件,所述楔形构件与齿轮部分接触面为相匹配的齿面,另一面与楔形缺口的斜面相接处,底部与弹片卡槽内设置的弹片接触,当活动楔形构件挤压弹片后产生回弹作用力”。
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2中具有楔形窗口部5和楔部件6,且楔部件6在楔形窗口部5中活动,然而证据2的楔形窗口部5系设置在对向板部17上,并未设置在与本专利的“手柄支架”相对应的“第一附接部18”上,并且,弹性部件13的两端系附接在第一附接部18上,弹性部件13接触楔部件的中间部分,即楔形窗口部5内并未设置弹片卡槽,且弹性部件13并未接触楔部件6的底部。可见,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证据2与证据1中铰链的大齿轮和小齿轮的离合方式完全不同:在证据1的铰链中,由于上盖片和下盖片3、10上的滑槽11限制小齿轮6上的小齿铆柱7在滑槽11内的滑动和定位,因而当大齿轮5的左凸点带动垫片13挤压小齿轮6时,小齿轮6克服其受到的弹簧8的作用力而在另一端手柄9的V形槽内滑动,滑动的轨迹被滑槽所限定,小齿轮6滑动的同时与大齿轮5分离,当小齿铆柱7滑动至滑槽11的一个位置时被卡住,小齿轮6处于与大齿轮5完全分离的状态并保持,当大齿轮5以相反的反向转动到其右凸点15带动另一侧的卡片13,卡片13使得小齿轮6的销钉回复原始状态,因而小齿轮6在楔形空间内受弹簧的作用沿着与齿轮啮合的方向运动,由此可见,证据1通过滑槽11对小齿轮6上的小齿铆柱7的滑动限位、弹簧8对小齿轮的弹性支撑、大齿轮5的左、右凸点与垫片13对小齿轮6的带动等来实现离合的过程;而证据2中,楔部件6在对向板部17中的楔形窗口部5内滑动,当齿轮部件4逆时针方向带动楔部件6在楔形空间内移动到引导斜面27接触楔形窗口部5的分级接触部28时,楔部件6与齿轮部件4略微分离,当齿轮部件4上的推回凸起10挤压楔部件6时,楔部件6克服其受到的弹性部件13的弹性力而与齿轮部件4分开,脱离分级接触部28而置于回撤空间11内,当第二部件2逆时针方向转动,齿轮部分4上的推出凸起12相楔部件6的引导斜面27施压,使得楔部件6撤出回撤空间11,齿轮部分4与楔部件6重新啮合。由此可见,证据2通过楔形窗口部5的形状、弹性部件13对楔部件6的弹性支撑、齿轮部件4的推出凸起12和推回凸起10对楔部件6的带动等来实现离合的过程。可见,证据2与证据1的离合方式完全不同,上述离合方式的不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启示将证据2中的楔形窗口部5和楔部件6应用于证据1中。
综上所述,证据1、证据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证据1与证据2相结合,本专利由于采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楔形构件与楔形缺口的斜面相接处配合,承受力大,强度好,楔形构件与楔形缺口的斜面相接处配合使得铰链转动角度误差小,容易控制整个产品承受力大,使用寿命长,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320659874.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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