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角度调节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44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5W1179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1107642.8
申请日:2015-1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天基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9-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鑫宝临五金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杨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F16C11/04(2006.01);F16C11/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没有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9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角度调节装置”、专利号为201521107642.8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8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鑫宝临五金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角度调节装置,包括第一支撑结构(10)以及第二支结构(20)以及设置在两者之间的齿轮构件(30),所述齿轮构件(30)可以在所述第一支撑结构(10)与第二支撑结构(20)内转动,所述第一支撑结构(10)与所述第二支撑结构(20)的一侧形成了楔形空间(40),所述楔形空间(40)包括张开角上侧面(41)、张开角下侧面(42)、以及位于所述张开角下侧面(42)左右两侧的左侧面(43)和右侧面(44),在所述楔形空间(40)内设置有齿轮块(50),所述齿轮块(50)上的齿轮与所述齿轮构件(30)配合,所述楔形空间(40)的开口朝向所述齿轮构件(30),所述齿轮块(50)上设置有贯穿所述齿轮块(50)的第一固定轴(51),其特征是:所述左侧面(43)以及所述右侧面(44)上相对设置有第一长条形盲孔(431)以及第二长条形盲孔(441),所述第一固定轴(51)的两端分别伸入到所述第一长条形盲孔(431)以及所述第二长条形盲孔(441)内,在所述楔形空间(40)内还设置有通过推动所述第一固定轴(51)的两端分别在所述第一长条形盲孔(431)和所述第二长条形盲孔(441)内移动从而将所述齿轮块(50)推向靠近所述齿轮构件(30)所在的方向的弹性构件(6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角度调节装置,其特征是:所述齿轮块(50)上还设置有贯穿所述齿轮块(50)的第二固定轴(52),所述左侧面(43)以及所述右侧面(44)上相对还设置有第三长条形盲孔(432)以及第四长条形盲孔(442),所述第二固定轴(52)的两端分别伸入到所述第三长条形盲孔(432)以及所述第四长条形盲孔(442)内,所述弹性构件(61)在推动所述第一固定轴(51)的两端分别在所述第一长条形盲孔(431)和所述第二长条形盲孔(441)内移动时会同时推动所述第二固定轴(52)的两端分别在所述第三长条形盲孔(432)和所述第四长条形盲孔(442)内移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角度调节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第一支撑结构(10)或者所述第二支撑结构(20)包括中间支撑构件(70),所述中间支撑构件(70)上设置有容纳所述齿轮构件(30)的通孔(71),所述通孔(71)的一侧为所述楔形空间(40),所述楔形空间(40)与所述通孔(71)贯通,在所述中间支撑构件(70)的左右两侧分别设置有左侧固定板(81)以及右侧固定板(82),所述第一长条形盲孔(431)以及所述第三长条形盲孔(432)设置在所述左侧固定板(81)上,所述第二长条形盲孔(441)以及所述第四长条形盲孔(442)设置在所述右侧固定板上(82)。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角度调节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左侧固定板(81)的左侧面对应于所述第一长条形盲孔(431)所在的区域设置有形状与所述第一长条形盲孔(431)形状相似的第一长条形凸起(811),在所述左侧固定板(81)的左侧还设置有左侧加强板(83),所述左侧加强板(83)与所述第一长条形凸起(811)对应的地方还设置有可以容纳所述第一长条形凸起(811)的第一长条形通孔(831),所述右侧固定板(81)的右侧面对应于所述第二长条形盲孔(441)所在的区域设置有形状与所述第二长条形盲孔(441)形状相似的第二长条形凸起(821),在所述右侧固定板(82)的右侧还设置有右侧加强板(84),所述右侧加强板(84)与所述第二长条形凸起(821)对应的地方还设置有可以容纳所述第二长条形凸起(821)的第二长条形通孔(841)。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角度调节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左侧加强板(83)、左侧固定板(81)、中间支撑构件(70)、右侧固定板(82)以及右侧加强板(84)之间通过相互贯穿的多个第一铆接孔(91)以铆接的方式依次贴合在一起。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角度调节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第一铆接孔(91)为三个且三个第一铆接孔(91)的圆心未位于同一直线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角度调节装置,其特征是:还包括设置在所述中间支撑构件(30)一端的安装板(85),所述安装板(85)靠近所述中间支撑构件(70)的一侧通过第二铆接孔(92)与所述左侧固定板(81)以及右侧固定板(82)铆接在一起,所述安装板(85)的左侧与所述左侧固定板(81)贴合,所述安装板(85)的右侧与所述右侧固定板(82)贴合在一起,所述第二铆接孔(92)为多个。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角度调节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第二铆接孔(92)为三个且三个第二铆接孔(92)的圆心未位于同一直线上,所述左侧固定板(81)的左侧面对应于所述第三长条形盲孔(432)所在的区域设置有形状与所述第三长条形盲孔(432)形状相似的第三长条形凸起(812),所述左侧加强板(83)与所述第三长条形凸起(812)对应的地方还设置有可以容纳所述第三长条形凸起(812)的第三长条形通孔(832),所述右侧固定板(82)的右侧面对应于所述第四长条形盲孔(442)所在的区域设置有形状与所述第四长条形盲孔(442)形状相似的第四长条形凸起(822),所述右侧加强板(84)与所述第四长条形凸起(822)对应的地方还设置有可以容纳所述第四长条形凸起(822)的第四长条形通孔(842)。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角度调节装置,其特征是:所述中间支撑构件(70)包括相互贴合在一起的第一中间支撑板(72)以及第二中间支撑板(73),所述通孔(71)同时贯穿所述第一中间支撑板(72)和所述第二中间支撑板(73),所述楔形空间(40)的张开角上侧面(41)同时位于第一中间支撑板(72)和所述第二中间支撑板(73)上,所述楔形空间的张开角下侧面(42)也同时位于第一中间支撑板(72)和所述第二中间支撑板(73)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角度调节装置,其特征是:所述中间支撑构件(70)上靠近所述安装板(85)的一侧设置有弹性构件容纳区(62),所述弹性构件容纳区(62)与所述楔形空间(40)的顶部连通,在所述弹性构件容纳区(62)内设置有弹性构件(61),所述弹性构件(61)为弹性片,所述弹性片包括弯曲固定段(611)和抵触段(612),所述弯曲固定段(611)容纳于所述弹性构件容纳区(62)内,所述抵触段(612)伸入到楔形空间(40)内且给所述齿轮块(50)施加向所述齿轮构件(30)移动的推力。”
针对本专利,东莞市天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且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65588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以及附图可知,楔形空间(40)形成在了第一支撑结构(10)与第二支撑结构(20)之间,并且通过中间支撑结构70以及左侧固定板肚和右侧固定板82的结合才能解决现有技术的向题,而该设置方式并不属于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述第一支撑结构(10)与所述第二支撑结构(20)的一侧形成了楔形空间(40)”,因为,后者表明当楔形空间位于第一支撑结构的某一侧时,也应位于第二支撑结构上与第一支撑结构相同的某一侧,而且这一描述并不包含中间支撑结构70。
本专利说明书未公开弹性构件是如何推动第一、二固定轴的两端,也没有给出弹性构件与第一、二固定轴之间的具体位置关系,仅仅通过附图无法判断该技术方案是如何实现的。其次,弹性构件是对齿轮块施加的推力,而第一固定轴51和第二固定轴52分别位于齿轮块50的上部或中部,弹性构件无法既推动齿轮块也推动第一、二固定轴的两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弹性构件如何推动第一、二固定轴两端。
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第一支撑结构(10)与所述第二支撑结构(20)的一侧形成了楔形空间(40)”保护范围不清楚,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所述楔形空间(40)内还设置有通过推动所述第一固定轴(51)的两端分别在所述第一长条形盲孔(431)和所述第二长条形盲孔(441)内移动从而将所述齿轮块(50)推向靠近所述齿轮构件(30)所在的方向的弹性构件(6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所述弹性构件(61)在推动所述第一固定轴(51)的两端分别在所述第一长条形盲孔(431)和所述第二长条形盲孔(441)内移动时会同时推动所述第二固定轴(52)的两端分别在所述第三长条形盲孔(432)和所述第四长条形盲孔(442)内移动”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1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于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9年10月1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如下反证:专利权人声称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的针对本专利的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的复印件。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第一支撑结构与第二支撑结构的一侧形成了楔形空间是指楔形空间形成在第一支撑结构与第二支撑结构之间,该技术特征的实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说明书对于弹性构件是如何推动第一固定轴两端也己经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在弹性构件的作用力下,齿轮块与第一固定轴两端、第二固定轴两端一起整体移动,弹性构件在推动齿轮块的同时也推动了第二固定轴的两端,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必须包含有第一支撑结构、第二支撑结构和中间支撑结构,因为第一支撑结构或者第二支撑结构包含了中间支撑结构,权利要求1提到的是“推动”,并没有强调弹性构件必须要与第一、二固定轴两端通过接触来推动,也可以是间接推动,由于第一固定轴和第二固定轴贯穿于齿轮块,两者是组合一体的,所以弹性构件在推动齿轮块的同时必然会推动第一固定轴(包括第一固定轴的两端)和第二固定轴(包括第二固定轴的两端)一起移动,因此,权利要求1-10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证据1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方案不同,证据1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反证1能够证明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符合授权的条件。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反证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反证1仅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明确此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中的相同。
2)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的转送文件,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于庭后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3)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请求书以及意见陈述书中均未对从属权利要求3-10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因此,合议组对从属权利要求3-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予审理。请求人当庭表示无异议。
4)双方当事人均就其主张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专利权人在上述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
证据1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说明书公开充分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第一支撑结构(10)与所述第二支撑结构(20)的一侧形成了楔形空间(40)”这一技术特征,首先,通过连接词“一侧形成”可知,楔形空向可以形成在第一支撑结构与第二支撑结构的上侧、下侧、左侧、右侧、前侧或者后侧,其次,“与”这一并列关系的连接词,表示楔形空间必须同时形成在第一支撑结构(10)和所述第二支撑结构(20)的一个侧面,即当楔形空间位于第一支撑结构的左侧时,也应位于第二支撑结构的左侧,同理当楔形空间位于第一支撑结构的某一侧时,也应位于第二支撑结构上与第一支撑结构相同的某一侧;然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2]段第6行的描述以及附图可知,楔形空间(40)形成在了第一支撑结构(10)与第二支撑结构(20)之间,并且通过中间支撑结构70以及左侧固定板81和右侧固定板82的结合才能解决现有技术的向题,同时楔形空间形成在第一支撑结构与第二支撑结构的相对侧,而该设置方式并不属于“所述第一支撑结构(10)与所述第二支撑结构(20)的一侧形成了楔形空间(40)”,且这一描述并不包含中间支撑结构70。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所述第一支撑结构(10)与所述第二支撑结构(20)的一侧形成了楔形空间(40)这一技术特征是如何实现的,也没有公开在第一支撑结构与第二支撑结构一侧形成有设置楔形空间的中间支撑构件这一技术特征是如何实现的。“所述第一支撑结构(10)与所述第二支撑结构(20)的一侧形成了楔形空间(40)”这一技术特征的实现,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到。2)本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了“在所述楔形空间内还设置有通过推动所述第一固定轴的两端分别在所述第一长条形盲孔和所述第二长条形盲孔内移动从而将所述齿轮块推向靠近所述齿轮构件所在的方向的弹性构件”,然而,说明书未公开弹性构件是如何推动第一固定轴的两端,也没有给出弹性构件与第一固定轴之间的具体位置关系,仅仅通过附图无法判断该技术方案是如何实现的。其次,弹性构件是对齿轮块施加的推力,而第一固定轴51位于齿轮块50的上部,弹性构件无法既推动齿轮块也推动第一固定轴的两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弹性构件如何推动第一固定轴两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弹性构件通过推动第一固定轴的两端,使第一固定轴的两端分别在第一长条形盲孔和第二长条形盲孔内移动的同时,会推动第二固定轴的两端,使第二固定轴的两端分别在第三长条形盲孔和第四长条形盲孔内移动,然而,从说明书附图中可以看出,弹性构件61与第二固定轴52位置是上下相对的,说明书未公开弹性构件是如何推动第二固定轴的两端,也没有公开弹性构件与第二固定轴之间的具体位置关系,仅仅通过附图无法判断该技术方案是如何实现的。其次,弹性构件是对齿轮块施加的推力,而第二固定轴52位于齿轮块50的中部,弹性构件无法既推动齿轮块也推动第二固定轴的两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弹性构件如何推动第二固定轴两端。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了“所述第一支撑结构10或者第二支撑结构20包括中间支撑构件70,所述中间支撑构件70上设置有容纳所述齿轮构件30的通孔71,所述通孔71的一侧为楔形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结合附图2的图示以及其所具备的技术常识可知,本专利中的所述第一支撑结构10与所述第二支撑结构20的一侧形成了楔形空间40是指第一支撑结构与第二支承结构中间的中间支撑构件70内通孔的一侧为楔形空间,即该楔形空间形成于第一支撑结构和第二支撑结构的相对侧。
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和附图1-6的图示,并结合其所具备的技术常识可知,本专利中的弹性构件是对齿轮块施加的推力,而第一固定轴51和第二固定轴52均位于齿轮块50上,因而,弹性构件在推动齿轮块的同时,间接推动齿轮块上的第一固定轴和第二固定轴的两端。
综上,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本专利作出了清楚完整地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和得到说明书支持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第一支撑结构(10)与所述第二支撑结构(20)的一侧形成了楔形空间(40)”这一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是上位概括,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要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必须包含有第一支撑结构、第二支撑结构和中间支撑结构,因而,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说明书中没有公开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较大,并且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在所述楔形空间(40)内还设置有通过推动所述第一固定轴(51)的两端分别在所述第一长条形盲孔(431)和所述第二长条形盲孔(441)内移动从而将所述齿轮块(50)推向靠近所述齿轮构件(30)所在的方向的弹性构件(61)”,然而,在弹性构件推动齿轮块时,无法同时接触并推动第一固定轴的两端,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所述弹性构件(61)在推动所述第一固定轴(51)的两端分别在所述第一长条形盲孔(431)和所述第二长条形盲孔(441)内移动时会同时推动所述第二固定轴(52)的两端分别在所述第三长条形盲孔(432)和所述第四长条形盲孔(442)内移动”,然而在弹性构件推动齿轮块时,无法同时接触并推动第一固定轴和第二固定轴的两端。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1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第一支撑结构(10)与所述第二支撑结构(20)的一侧形成了楔形空间(40)”清楚地表明有一楔形空间形成在第一支撑结构和第二支撑结构的相对侧,因而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的“所述第一支撑结构10或者第二支撑结构20包括中间支撑构件70,所述中间支撑构件70上设置有容纳所述齿轮构件30的通孔71,所述通孔71的一侧为楔形空间”也清楚表明楔形空间形成于第一支撑结构和第二支撑结构之间,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所述楔形空间(40)内还设置有通过推动所述第一固定轴(51)的两端分别在所述第一长条形盲孔(431)和所述第二长条形盲孔(441)内移动从而将所述齿轮块(50)推向靠近所述齿轮构件(30)所在的方向的弹性构件(61)”和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所述弹性构件(61)在推动所述第一固定轴(51)的两端分别在所述第一长条形盲孔(431)和所述第二长条形盲孔(441)内移动时会同时推动所述第二固定轴(52)的两端分别在所述第三长条形盲孔(432)和所述第四长条形盲孔(442)内移动”,本专利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了“所述弹性构件容纳区62内,所述抵触段612伸入到楔形空间40内且给所述齿轮块50施加相所述齿轮构件移动的推力”,可见,本专利中的弹片接触并推动齿轮块50,由于说明书第[0021]段记载了“所述齿轮块50上设置有贯穿所述齿轮块50的第一固定轴51”,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了“所述齿轮块50上设置有贯穿所述齿轮块50的第二固定轴52”,因而,弹片在推动齿轮块50移动的过程中,间接推动了齿轮块50上的第一固定轴和第二固定轴在长条形盲孔内移动。因而,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的上述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所述左侧面43以及所述右侧面44上相对设置有第一长条形盲孔431以及第二长条形盲孔441,所述第一固定轴51的两端分别伸入到所述第一长条形盲孔431以及所述第二长条形盲孔441内,在所述楔形空间40内还设置有通过推动所述第一固定轴51的两端分别在所述第一长条形盲孔431和所述第二长条形盲孔441内移动从而将所述齿轮块50推向靠近所述齿轮构件30所在的方向的弹性构件6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通过常规的实验手段即可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铰链,并具体公开了:新型铰链由多边形中心孔的圆环体10,两侧设置的前端盖板7、后端盖板13,盖板两侧又设置有相同外形的垫片,所述圆环体10设置有齿轮部分,所述齿轮部分的两侧各设置有相对于齿轮部分的凸起部,与齿轮部分结合的手柄支架12,所述手柄支架12与齿轮部分结合端设置有楔形缺口,所述楔形缺口里侧设置有弹片卡槽23,在楔形缺口中设置有活动的楔形构件8,所述楔形构件8与齿轮部分接触面为相匹配的齿面,另一面与楔形缺口的斜面相接处,底部与弹片卡槽23内设置的弹片11接触,当活动楔形构件8挤压弹片11后产生回弹作用力;所述手柄支架12与环形体通过两侧设置有中心孔的前端盖板7和后端盖板13固定连接,所述圆环体10相对于前端盖板7和后端盖板13中心孔可以同轴转动;所述圆环体10通过多边形中心孔外接有手柄17。所述前端盖板7和后端盖板13的外侧设置有相同形状的前端垫片4和后端垫片14,所述后端垫片14、后端盖板13、手柄支架12对应的位置上设置有铆接孔,通过铆钉(5、6)固定连接,铆钉5外侧套有胶冒18,铆钉6外挂接有圆形弹簧3的外边;在前端垫片4外侧设置有圆形弹簧3,所述手柄17前端侧面上焊接有多边形螺柱16,所述多边形螺柱16依次穿过六角垫片15、后端垫片14、后端盖板13、多边形中心孔为六边形中心孔、前端盖板7、前端垫片14伸出,所述多边形螺柱的伸出端呈圆柱形,所述伸出端设置有槽口,所述槽口上嵌入有圆形弹簧3的内边;所述圆形弹簧3的外侧设置有与前端盖片4外形相同的方罩2,多边形螺柱16的伸出端伸出方罩2的中心孔,所述伸出端外侧设置有压片1;前端盖板7面对应楔形构件处设置有两个弧形腰孔(19、20),远离中心孔的弧形腰孔20的远离端延伸到与中心孔相切的方向,贯穿于楔形构件8的两个轴孔(21、22)和盖板上的弧形腰孔(19、20)设置有销钉9,所述销钉9在弧形腰孔(19、20)中可以移动;后端盖板13上各设置有对应的两个弧形腰孔(19、20);手柄支架12上设置有弹片卡槽23。前端盖板7和后端盖板12通过铆钉(5、6)与手柄支架12铆在一起;多边形环形体10两端外径穿在前端盖板7和后端盖板13的大孔中,两端面夹在两盖板中间;弹片11放在手柄支架12底部的槽孔23中,在不受外力时,处于自由状态外形是张开的。楔形构件8弧面和手柄支架12弧面贴在一起,底部顶住弹片23,受弹片23的张力,楔形构件8齿面与多边形环形体10齿轮部分吻合;手柄17与多边形螺柱16焊接为一体,此实施例中为六角螺柱,与六边型中心孔形成匹配;在楔形构件8弧面与手柄支架12弧面贴在一起,圆环体10和楔形构件8的齿面啮合时,手柄只能逆时转动,反向不能转动,可承受力。手柄继续逆时针转动时,六边型环形体10挤楔形构件8,楔形构件8底部顶弹片11,弹片11变形往回缩,楔形构件8顺支架弧面向下移动;环形体10挤楔形构件8脱离,手柄支架12逆时针旋转一个齿(7.5°);受反向力和弹片11作用力,楔形构件8齿面与环形体10齿轮部分啮合不能转动;手柄支架旋转到90°位置时,逆时针继续旋转,六边形环形体10碰撞楔形构件8,使得楔形构件8两圆孔与两小圆柱铆接为一体,楔形构件弧面顺支架弧面滑动,楔形构件8上两个轴孔(21、22)上的销钉9滑进前端盖板7和后端盖板13的弧形腰孔(19、20)中;弧形腰孔(19、20)卡住楔形构件8上销钉9,在不受外力前提下,楔形构件8的位置是不会改变,此刻,环形体10与楔形构件8已经完全脱开,手柄支架12回到初始位置。手柄支架12回到初始时,环形体10碰撞楔形构件8,楔形构件8顺手柄支架12弧面回到起始位置,进入下一个循环;圆形弹簧3的内边嵌入所述多边形螺柱16的伸出端的槽口中,所述圆形弹簧外边挂接在铆钉6的伸出端;弹簧弹力促使手柄逆时针旋转(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5)。
经对比,证据1中的新型铰链同样是一种角度调节装置;铰链的前、后端盖板7、13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二支撑构件”;“圆环体10”上设置有齿轮且位于前、后端盖板7、13之间,因而其对应于本专利的“设置在第一支撑结构和第二支撑结构之间的齿轮构件”;楔形构件8对应于本专利的“齿轮块”,其所在的楔形空间由前端盖板7和后端盖板13的相对侧形成,手柄支架12上端的缺口所在的面构成了楔形空间的张开角上侧面、张开角下侧面,前端盖板7和后端盖板13构成了楔形空间的左右两侧的左侧面和右侧面,因而公开了本专利的“所述第一支撑结构(10)与所述第二支撑结构(20)的一侧形成了楔形空间(40),所述楔形空间(40)包括张开角上侧面(41)、张开角下侧面(42)、以及位于所述张开角下侧面(42)左右两侧的左侧面(43)和右侧面(44),在所述楔形空间(40)内设置有齿轮块(50)”;从附图3中可以看出,楔形构件8上的齿轮与圆环体10配合,楔形空间的开口朝向圆环体10,对应于本专利的“楔形构件8上的齿轮与圆环体10配合,所述楔形空间(40)的开口朝向所述齿轮构件(30)”;贯穿于楔形构件8的两个轴孔21、22设置有销钉9,其中一个销钉9对应于本专利的“所述齿轮块(50)上设置有贯穿所述齿轮块(50)的第一固定轴(51)”。此外,证据1中前、后端盖板7、13上相对设置弧形腰孔19,销钉9的两端分别伸入到弧形腰孔19内,在楔形空间内还设置有推动楔形构件8进而推动楔形构件上的销钉的两端分别在弧形腰孔19内移动从而将楔形构件8推向靠近圆环体10所在的方向的弹片。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左、右侧面上长条形孔的深度不同,本专利中左、右侧面上分别设置的是第一长条形盲孔和第二长条形盲孔,而证据1并未公开前端盖板7和后端盖板13上的弧形腰孔19为盲孔,即证据1并未公开了本专利中的第一长条形盲孔和第二长条形盲孔,因此,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特征“所述左侧面(43)以及所述右侧面(44)上相对设置有第一长条形盲孔(431)以及第二长条形盲孔(441),所述第一固定轴(51)的两端分别伸入到所述第一长条形盲孔(431)以及所述第二长条形盲孔(441)内,在所述楔形空间(40)内还设置有通过推动所述第一固定轴(51)的两端分别在所述第一长条形盲孔(431)和所述第二长条形盲孔(441)内移动从而将所述齿轮块(50)推向靠近所述齿轮构件(30)所在的方向的弹性构件(61)”。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1中并未公开弧形腰孔为盲孔,且从附图2中看,该弧形腰孔应该为通孔,然而,本专利设置盲孔的目的在于使第一固定轴与外界不直接接触,这样就避免了外界的杂物进入到第一固定轴的运行轨道内,从而避免了外界杂物进入而造成第一固定轴不能够稳定流畅的运行,进一步避免了齿轮构件不能够稳定顺畅旋转的问题(参见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12]段),证据1的弧形腰孔19虽然为通孔,然而证据1在前端盖板7和后端盖板13之外分别设置了前端垫片4和后端垫片14,两个垫片分别与两个盖板配合设置显然能使销钉9与外界不直接接触,同样能够避免外界的杂物进入到销钉9的运行轨道内,从而避免销钉9不能够稳定流畅的运行,可见,证据1中的前端垫片4和后端垫片14与前后端盖板的配合起到了与本专利中左右侧面上设置盲孔相同的技术效果,其差异仅仅在于本专利是单独对前后端板上的孔进行封闭,而证据1是对前后端盖板整体进行封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盲孔的设置能够避免杂物进入到孔内这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在此基础上,选择在孔的端部直接将孔封闭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并未公开前端垫片和后端垫片与前端盖板和后端盖板紧密贴合密封。
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的前端垫片和后端垫片并未开有与前后端盖板上的弧形腰孔轴向对应的孔,可见,弧形腰孔在轴向上已经被前后端垫片所封闭,因此,前后端垫片显然能使销钉9在轴向上与外界不直接接触,又由于证据1中前后端垫片和前后端盖板之间通过铆钉连接,铆接之后的前后端垫片和前后端盖板之间并不存在很大的缝隙,因此,在垂直于轴线方向上也基本不会有杂物进入,因此,证据1整体上并不存在有外界杂物直接进入影响销钉的移动的问题,即便如专利权人所述,证据1的铰链存在有上述问题,采用盲孔来避免杂物的进入,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从证据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有两个销钉9,前端盖板7和后端盖板13上还设置有弧形腰孔20,销钉9的两端分别伸入到弧形腰孔20内,弹片在通过推动楔形构件8进而推动楔形构件上的销钉的两端分别在弧形腰孔19内移动时会同时推动销钉的两端在弧形腰孔20内移动。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虽然证据1中并未公开弧形腰孔20为盲孔,然而,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在腰孔的端部直接将孔封闭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1107642.8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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