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滑板车把手折叠装置及滑板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滑板车把手折叠装置及滑板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54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5W1178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011444.0
申请日:2014-01-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永康市酷格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6-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金华易途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蓝正乐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B62K21/16(2006.01);B62K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在其他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下,也不能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相应部件作出相应的改进,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011444.0,申请日为2014年01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25日。专利权人由索瑞·瑟布变更为金华易途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滑板车把手折叠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把手主体,所述把手主体呈T形,包括横管和竖管;
所述横管内穿接有第一转动接杆,所述第一转动接杆的两端连接有第二转动接杆,所述第二转动接杆与所述第一转动接杆为转动连接;
所述第二转动接杆上套接有可滑动的套筒,所述第二转动接杆上设有凹槽,所述凹槽内设有按钮弹簧,所述按钮弹簧远离所述凹槽的一端设有弹珠,所述套筒上设有用于卡接所述弹珠的圆孔,所述第二转动接杆远离所述第一转动接杆的一端设有穿孔,所述穿孔内设有穿接有套筒圆柱销,所述套筒上设有条形限位孔,所述套筒圆柱销的一端穿过所述套筒设于所述条形限位孔内,所述套筒上套接有把手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滑板车把手折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筒远离所述第二转动接杆的一端设有套筒穿孔,所述把手套上设有所述套筒穿孔相对设置的把手套穿孔,所述套筒穿孔和所述把手套穿孔内穿接有把手套圆柱销,所述套筒内设有把手拉簧,所述把手拉簧的两端分别与所述套筒圆柱销和所述把手套圆柱销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滑板车把手折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转动接杆的两端均设有两块相对设置的连接片,两块所述连接片之间设有间隙,所述第二转动接杆上设有用于插接于所述间 隙内的插片,所述连接片和所述插片上设有相对设置的连接孔,所述连接孔内设有圆头空心铆钉。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滑板车把手折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横管及所述第一转动接杆上均设有贯穿孔,两个所述贯穿孔相对设置且与所述竖管相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滑板车把手折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横管及所述第一转动接杆上设有两组相对设置的穿孔,所述穿孔分别设于所述贯穿孔的两侧,所述穿孔内设有接杆圆柱销。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滑板车把手折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插片远离所述第一转动接杆的一端设有用于阻挡所述第一转动接杆的阻挡部。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滑板车把手折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筒靠近所述第一转动接杆的一端设有与所述第一转动接杆直径相同的半圆形缺口。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滑板车把手折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套上与所述弹珠的相对处为软质材料。
9. 一种滑板车,其特征在于,包括把手,所述把手包括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把手主体。”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4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507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6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88220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1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1479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权利要求9在证据3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8均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请求人明确其意见与请求书相同,并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审理过程中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证据1-3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予以采信。证据1-3属于公开出版物,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滑板车把手折叠装置。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两方面区别,其中与弹珠、按钮弹簧相关的特征在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与套筒圆柱销、限位孔、把手套相关的特征在证据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自行车折叠车把,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4):自行车折叠车把,它由锥形连接轴1、锥形套管2、车把套管3、止推锣母4、弹簧座5、弹簧6、连接杆7、销钉8、龙头10及插管9构成,插管9安装在自行车大梁上。与龙头10紧配合的锥形连接轴1的两个锥形体上分别开有相互垂直的槽11和销钉孔12,连接杆7一端插入锥形体的槽11中用销钉8连接,连接杆7另一端与弹簧座5连接的弹簧6,锥形套管2套在连接杆7外,滑动安装在锥形连接轴1上,其端部顶在安装在锥形连接轴1的止推锣母4上,在锥形连接轴1的锥形体上分别开有折叠平台13,车把套管3的一端套装在锥形套管2上,另一端套装在弹簧座5上。折叠时,将锥形连接轴两边的锥形套管向外拉伸,使锥形套管脱离锥形连接轴,然后向下折,锥形套管的一端折顶在锥形连接轴上的折叠平台上,即可完成折叠。图1图示出连接轴1两端径向尺寸逐渐减少,锥形套管2一端部与连接轴1锥形面配合,径向尺寸向该端部逐渐增大,连接杆7穿过锥形套管2另一端,与锥形套管3内连接轴1转动连接,该连接杆7另一端连接弹簧6,弹簧6另一端连接在套接在车把套管3的弹簧座5上,该车把套管3套在锥形套管2外。
证据2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折叠把手,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6):图1至图4所示,为本实用新型自行车折叠把手的具体实施方案,它包括主体锥形杆2、把手杆3和把手套4,自行车锥形管1固定在自行车车架上,锥形杆夹11固定在自行车锥形管1上,主体锥形杆2通过螺钉12固定在锥形杆夹11上,所述主体锥形杆2的两端对称设有锥形连接头22,每个锥形连接头22通过定位销21铰接有导向销61;在锥形连接头22的尾部设有弹性锁扣5,与弹性锁扣5对应的把手锥形杆31上设有锁孔33。所述的弹性锁扣5由弹珠53、弹簧52和螺钉51组成,弹珠53和弹簧52依次安装在锥形连接头22的安装孔后由螺钉51封盖。本实用新型的折叠步骤简述如下:折叠步骤1:用手握紧把手杆3或把手锥形杆31或把手套4,用手指按压弹珠53后,拉动把手杆3使把手锥形杆31的锁孔33脱离弹珠53的锁定,如图5所示。折叠步骤2:继续拉动把手杆3,当把手锥形杆31的端面处于锥形连接头22的限位槽71位置时,限位环32与导向销61的限位套62相接近,复位弹簧65在限位环32的压迫下被充分压缩并积蓄复位力,然后下压把手杆3,如图6所示。
证据3公开了一种滑板车把手折叠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4):在图1-图4所示的结构示意图中,T型把手连接体1与把手收合杆2相连接端为梯形结构,在端段沿径线开有贯通缺口槽11,沿垂直于缺口槽11的径向开有贯通销孔12,把手收合杆2与T型把手连接体1相连接端为带有销孔21、端点为半园形的扁块22,扁块22与T型把手连接体1上的缺口槽11相对应,插入缺口槽11并由连接销8固定形成把手收合杆2可以连接销8为轴沿缺口槽11旋转的绞接结构。把手收合杆2为管状结构,在其轴向开有一长条形贯通槽23,把手套管3套在把手收合杆2上,其一端沿径向开有销孔31,由定位销9将其定位在把手收合杆2上并可沿贯通槽23滑动,把手收合杆2管腔内装有弹簧4,其一端顶在定位销9上,另一端由固定在把手收合杆2外端的卡销10卡住,弹簧4内装有拉绳5,其一端与定位销9相连接,另一端与把手收合杆2外端的拉绳盖6连接,把手收合杆2外装有把手内套7,其内腔为梯形结构,靠近把手收合杆2外端的内径与把手收合杆2的外径相同,套在把手收合杆2的外面,靠近把手收合杆2内端的内径大于把手收合杆2的外径,其间的空隙可供把手套管3在其间滑动,把手内套7上装有软质把手外套71,使手握舒适。当需将滑板车把手收合时,只需拉动拉绳盖6,通过拉绳5可将把手套管3拉至把手内套7内,使T型把手连接体1上的缺口槽11露出,此时把手收合杆2可以连接销8为轴转动,使把手收合杆2收合。

由上述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也公开了把手折叠装置,龙头为T形,其内穿接的锥形连接轴1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转动接杆,连接杆7与锥形连接轴1转动连接,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转动接杆,锥形套管2、车把套管3套接在连接杆7外,对应于本专利的套筒。
对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1)所述第二转动接杆上设有凹槽,所述凹槽内设有按钮弹簧,所述按钮弹簧远离所述凹槽的一端设有弹珠,所述套筒上设有用于卡接所述弹珠的圆孔,(2)所述第二转动接杆远离所述第一转动接杆的一端设有穿孔,所述穿孔内设有穿接有套筒圆柱销,所述套筒上设有条形限位孔,所述套筒圆柱销的一端穿过所述套筒设于所述条形限位孔内,所述套筒上套接有把手套。
首先,本专利在不折叠时,拉簧14没有作用力,需要弹珠锁定才能保证在此状态下套筒始终套在第一和第二转动接杆上,即本专利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保证把手处于展开的使用状态;证据1车把在展开的使用状态下,必然也要求锥形套管与连接轴不脱离,而其上没有设置如本专利弹珠等相类似的锁定机构,显然证据1的结构本身能产生在此状态下不脱离的技术效果,如通过弹簧6的弹力等;其次,证据1图1示出锥形套管2的锥形部分与连接轴1壁面配合,其内径向外侧逐渐减小,在套接连接杆7的部位达到了最小,也就是说锥形套管2在套接连接杆7的位置处壁厚较大,并且车把套管5与连接杆7间存在较大间隙;由上述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2也公开了把手的折叠装置,其中锥形杆2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转动接杆,导向销61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转动接杆,把手锥形杆31对应于本专利的套筒,并且把手锥形杆上也有孔用于卡接弹珠53,也包括向弹珠52施力的弹簧52,并且为了确保弹珠能够脱离把手锥形杆及工作的稳定性,其与本专利的套筒一样在此位置处的厚度和其与锥形杆的间距较小,但是证据2的弹簧52设置在锥形杆2上的凹槽内,而本专利弹簧设置在第二转动接杆的凹槽内。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结构本身已能保证展开锁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额外增加其他结构来达到同样的效果,而且从证据1所示的连接杆7具体结构形状及其与锥形套管2和车把套管5的相对位置来看,即使考虑证据2给出的采用弹珠和弹簧进行锁定的技术启示,也不能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证据1的连接杆作出改进,使凹槽开设在连接杆上,并对其与锥形套管2和车把套管5的位置关系作出改进。另外,证据3用于评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且其也没有给出启示可以在证据1中采用区别技术特征(1),同时,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3及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滑板车,其中把手包括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把手主体。当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42001144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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