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车及用于婴儿车的座椅结合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婴儿车及用于婴儿车的座椅结合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80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5W117289
优先权日:2007-06-06
申请(专利)号:200820008307.6
申请日:2008-03-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文志
授权公告日:2009-08-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明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滢滢
合议组组长:蓝正乐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B62B9/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为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820008307.6、名称为“婴儿车及用于婴儿车的座椅结合机构”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8年03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6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2日,专利权人为明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婴儿车的座椅结合机构,包含设置于一座椅框架的一定位元件以及设置于一车体框架的一座椅支撑件,所述定位元件可移离地装设于该座椅支撑件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座椅支撑件包含与所述定位元件相配合的一定位元件槽及位于该定位元件槽一侧的一定位凹槽;所述定位元件包含一定位销,所述定位销可弹性地在一锁定位置与一释锁位置间移动,当该定位元件置于所述座椅支撑件的该定位元件槽而将该座椅框架装设于该车体框架时,所述定位销插入该定位凹槽内。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座椅结合机构,其特征在于,该座椅支撑件包含一枢接座以及与该枢接座连接的一座椅支撑座,该定位凹槽设置于该枢接座上,该定位元件槽设置于该座椅支撑座上。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座椅结合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枢接座设有一第一连接面以及位于该第一连接面上的多个所述定位凹槽,该座椅支撑座具有一对应该第一连接面的第二连接面,该第一连接面与该第二连接面相枢接以使该座椅支撑座可相对于该枢接座旋转,所述定位销可选择地插入其中之一所述定位凹槽中,以固定该座椅支撑座与该枢接座的相对位置。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座椅结合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定位凹槽是沿着圆弧排列。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座椅结合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元件包含一滑动地设置于该座椅框架上的按钮,该按钮具有一第一导槽以供该定位销穿设,该第一导槽具有一第一斜面,该定位销具有一与该第一斜面相配合的第二斜面。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座椅结合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元件包含一中空固定套,具有一第一定位孔;所述定位销包含一第一定位杆以及一定位套,该定位套的一端用来插入该中空固定套的该第一定位孔,另一端具有该第二斜面;其中该第一定位杆固定于该定位套中并用来穿过该第一导槽以插入该定位凹槽中,以及该第一斜面在该第一定位杆插入该定位凹槽中时与该第二斜面配合且相抵。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座椅结合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元件包含一第一弹性件,套接该定位销并设置于该座椅框架内,用来使所述定位销可 弹性地在该锁定位置与该释锁位置间移动。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座椅结合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固定套包含有一隔板,该隔板用来将该中空固定套分隔为一第一安装部以及一第二安装部,该第二安装部用来套接该座椅框架的一座椅连接部,该第一安装部具有一导向槽,该第一定位孔位于该导向槽的内壁,该按钮以可移动的方式安装于该导向槽内并且在该导向槽中向下移动时带动该定位销往该释锁位置移动。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座椅结合机构,其特征在于,该中空固定套另具有位于该导向槽的内壁上的一第二定位孔,该按钮另具有对应该第二定位孔的一第二导槽,该定位元件另包含贯穿该第二导槽以及该第二定位孔的一第二定位杆,用来将该按钮可移动地设置于该中空固定套中。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座椅结合机构,其特征在于,该定位元件另包含一内塞,具有对应该第二定位杆的一螺孔并安装于该第二安装部内;其中该第二定位杆锁合于该螺孔中。
11. 如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座椅结合机构,其特征在于,该定位凹槽的上端具有一斜面开口,当该座椅框架装设于该车体框架时,所述定位销可沿该斜面开口插入该定位凹槽。
12.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座椅结合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面下端具有一突出件;所述第二连接面具有一凹槽以及位于该凹槽两端的二限位件,该座椅支撑件另包含二压簧,设置于该凹槽内;其中该突出件在该第一连接面以及该第二连接面接合时插入该凹槽内,以使该二压簧分别抵接于该二限位件与该突出件之间。
13.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座椅结合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面具有二限位件,所述枢接座另包含一定位突出部,该多个定位凹槽设置于该定位突出部上,该定位突出部用来在该第一连接面相对于该第二连接面旋转至一特定角度时与该二限位件中的一限位件相抵。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座椅结合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座椅支撑件的一侧具有多个卡合凹槽;所述定位元件包含一定位滑块,其滑动地设置于该座椅框架上并具有一第二导槽以及一卡合件,该卡合件用来选择地插入其中之一卡合凹槽中,用于使该座椅框架定位于相对应的倾斜位置;其中该座椅框架包含有一制动机构,连接于该定位滑块,用来驱动该定位滑块,以使该 定位滑块脱离该其中之一卡合凹槽。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座椅结合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元件槽具有一第一接触面,所述座椅框架具有一第二接触面,该第二接触面用来于该定位元件相对该定位元件槽旋转至一特定倾斜位置时抵接该第一接触面。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座椅结合机构,其特征在于,该制动机构包含有:一连动线,其一端连接于该定位滑块;以及一操作件,连接于该连动线的另一端,用来拉动该连动线以驱动该定位滑块脱离该其中之一卡合凹槽。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座椅结合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元件包含:一内盖,具有一凸轴,该凸轴穿设于该第二导槽;一第二弹性件,设置于该第二导槽内并抵接于该凸轴与该定位滑块;以及一外盖,具有一定位孔,该外盖与该内盖以螺丝锁合的方式将该定位元件装设于该座椅框架上;其中该定位销穿过该定位孔以插入该定位凹槽内。
18. 一种婴儿车,包含一车体框架及一可移离结合于该车体框架上的座椅框架,其特征在于:该座椅框架包含一定位元件,该定位元件包含一可弹性地在一锁定位置与一释锁位置间移动的定位销;所述车体框架包含一座椅支撑件,该座椅支撑件具有一定位元件槽以供所述座椅框架的该定位元件装设,及位于该定位元件槽一侧的一定位凹槽;当所述座椅框架与所述车体框架结合时,所述座椅框架的该定位元件装设于所述车体框架的该定位元件槽中,且该定位销与该定位凹槽卡合,用于将所述座椅框架固定于所述车体框架上。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婴儿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元件包含一滑动地设置于所述座椅框架上的按钮,该按钮具有一第一斜面,该定位销具有一与该第一斜面相配合的第二斜面,该第一斜面在压按该按钮时推压该第二斜面以使该定位销往该释锁位置移动。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婴儿车,其特征在于,该座椅支撑件包含一枢接座以及与该枢接座连接的一座椅支撑座,该定位凹槽设置于该枢接座上,该定位元件槽设置于该座椅支撑座上。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婴儿车,其特征在于,该座椅支撑座与该枢接座相枢接,使该座椅框架可相对于所述车体框架旋转,所述座椅支撑件具有一限位凸块,该按钮具有一限位突出部,该限位凸块与所述限位突出部相抵以限制该座椅框架相对该车体框架在一特定方向上的旋转。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婴儿车,其特征在于,该车体框架包含有一前脚、通过该枢接座以枢接于该前脚的一手把,以及枢接于该手把的一后脚。”
针对本专利,第384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权利要求1-2、5、7、11、18-20无效,在权利要求3-4、6、8-10、12-17、21-22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继续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

杨文志(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8-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7、11、20、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5、7、11、18-20、2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5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842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3071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2780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9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US6120041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3763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1989年06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US4836573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6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8155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18-20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20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涉案专利背景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请求人放弃使用证据1,专利权人对证据2-7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明确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22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涉案专利背景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放弃权利要求22相对于证据2、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第384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5、7、11、18-20无效,在权利要求3-4、6、8-10、12-17、21-22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继续有效。鉴于上述决定已生效,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4、6、8-10、12-17、21-22。
2、关于证据
证据2、7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2、7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2相对于证据2、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婴儿车座位换向结构,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6):如图1、2所示,一种婴儿车座位换向结构,主要是装置于可折收之婴儿车折收骨架10上,如图5所示,可提供操作者得以轻易的更换座位部2朝向操作者或背向操作者;其中折收骨架10,包括手推架11、前脚管12、后脚管13、连接管14以及关节组15彼此枢接而成,该折收骨架10可由关节组15控制而具有一可展开固定之使用状态以及一收藏或运送之折收状态。在关节组15之内侧边设置可卡掣座位部2之接收部151(如图3所示,在本实施例当中该接收部151为一凹槽),利用接收部151承接座位部2,而于该关节组15的一侧设置一卡掣槽152。
请参考图2所示,座位部2包括有一乘坐位置21、靠背位置22以及提携位置23,在本实施例当中该乘坐位置21及靠背位置22系由支架24所连接支撑,其中该乘坐位置21与靠背位置22系分别连接于支架24,当该支架24之转动时可使靠背位置22调整与乘坐位置21之夹角角度,以提供乘坐婴儿倾躺的舒适度;另该提携位置23设置于该座位部2之两侧,可提供操作者握持并提起该座位部2,另于该提携位置23之下侧具有一延伸片231,延伸片231置入折收骨架10之接收部151,以承载座位部2;在本实施例当中,该提携位置23设有一可供操作者手部穿过之缺槽230,可提供操作者稳固的握持并提起移动座位部2。
请继续参考图4所示,释放装置3,是设置于该座位部2之提携位置23内,包括有一按键31、一卡块32以及弹性组件33,其中在本实施例当中该按键31系装置于该提携位置23缺槽230之上方,以供操作者于握持时,可同时操作该按键31;而该卡块32系由该按键31驱动,并可控制与卡掣槽152卡掣或释放;在平常状态下,该卡块32由弹性组件33(压缩弹簧)保持与卡掣槽152 定位,操作者欲将座位部2换向时,则手握提携位置23,并由手指操作该按键31,如图6所示,由于该按键31之底部具有一驱动斜面311,当该驱动斜面311向下或向上移动时推动卡块32之接收斜面321,使卡块32可呈横向移动,并使卡块32得以脱离卡掣槽152,进而使座位部2脱离接收部151的承载, 并使其达到操作座位部换向之目的。
由此可知,证据2中也公开了一种婴儿车以及婴儿车的座椅结合机构,证据2中的座位部2、释放装置3、折收骨架10、关节组15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座椅框架、定位元件、车体框架、座椅支撑件,证据2中的接收部151、卡掣槽152、卡块3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定位元件槽、定位凹槽、定位销。释放装置3可移离地装设于关节组15上,卡掣槽152位于接收部151的一侧,释放装置3包含一卡块32,卡块32可弹性地在一锁定位置与一释锁位置间移动,当释放装置3置于关节组15的接收部151而将座位部2装设于折收骨架10时,卡块32由弹性组件33(压缩弹簧)保持与卡掣槽152 定位。释放装置3包含一滑动地设置于座位部2上的按键31,该按键31之底部具有一驱动斜面311,当该驱动斜面311向下或向上移动时推动卡块32之接收斜面321,使卡块32可呈横向移动,并使卡块32得以脱离卡掣槽152。根据证据2的附图3可知,关节组15具有接收部151的部位对应于本专利的座椅支撑座,关节组15具有卡掣槽152的部位对应于本专利的枢接座的位置。根据说明书中“折收骨架10,包括手推架11、前脚管12、后脚管13、连接管14以及关节组15彼此枢接而成,该折收骨架10可由关节组15控制而具有一可展开固定之使用状态以及一收藏或运送之折收状态”可判断该婴儿车的车体框架可通过关节组15进行收折,但未明确公开手推架11、前脚管12、后脚管13、关节组15间如何进行收折。
本专利权利要求2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两者的区别在于:(1)该座椅支撑件包含一枢接座以及与该枢接座连接的一座椅支撑座,该定位凹槽设置于该枢接座上,该定位元件槽设置于该座椅支撑座上;(2)该车体框架包含有一前脚、通过该枢接座以枢接于该前脚的一手把,以及枢接于该手把的一后脚。
对于区别(1),根据第38494号无效决定可知,在证据2中,关节组15具有接收部151的部位对应于本专利的座椅支撑座,关节组15具有卡掣槽152的部位对应于本专利的枢接座的位置,虽然对比文件2中对应本专利枢接座的部位不具有枢接功能,但为了调整座椅框架相对于车体框架的倾斜角度使该部位具有枢接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2),证据7(参见证据7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6)公开了一种可简易增设一座位的婴儿车,其前支杆11对应于本专利的前脚管,后支杆13对应于本专利的后脚管,扶手杆10对应于本专利的手把。根据证据7的说明书第3页第3段可知,前支杆11顶端固设连接座15,连接座顶端枢设一可供推移的扶手杆10,扶手杆10上借助于枢接片12枢设有后支杆13,故证据7已披露了区别(2)。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枢接座同时起到前脚和把手间的枢接以及枢接座椅支撑座承接座椅框架的功能。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7给出了前脚和把手通过枢接座进行枢接的技术启示,证据2中手推架11和前脚管12是通过关节组15进行连接的,并不存在其他的连接机构,故将证据2中承接座椅框架的关节组15同时用作枢接手推架和前脚管的机构是容易想到的,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同时证据7也给出将后脚枢接到手把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2中将后脚管13枢接到手推架11。
因此,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7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2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得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0830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22无效,在第384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作出的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权利要求3-4、6、8-10、12-17、21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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