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变速致动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62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4W1089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80130412.X
申请日:2008-07-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欧玛里斯特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5-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芙罗服务管理公司
主审员:张虹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F16K3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5月27日授权公告、名称为“可变速致动器”、专利号为200880130412.X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7月18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1年01月18日,专利权人为芙罗服务管理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阀致动器,包括:
可变速马达,所述可变速马达具有能够可操作地连接到阀的输出轴;
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可变速马达并可设置为操纵所述可变速马达的固态马达控制器,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操纵所述可变速马达以提供具有变化的速度曲线,变化的转矩曲线和变化的速度和转矩曲线中一者的连续的阀行程,其中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配置为允许操作者对阀行程的不同中间部分指定阀速度和允许的转矩;
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所述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设置为控制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
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可变速马达的输出轴的制动设备;所述制动设备包括齿轮组;
构造为从电力供给接收电力输入并将电力供给输出至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的通用电源转换器,其中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包括构造为将接收自所述电力供给的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转换为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可使用的形式;
通用磁场连接块,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将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可操作地连结到所述电力供给,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包括连接设备以将由电力供给提供的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传输至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以及
壳体,其中所述可变速马达、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所述齿轮组以及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集成到壳体内。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其中,所述可变速马达选自由带马达位置反馈的AC同步磁阻马达、无马达位置反馈的AC同步磁阻马达、带马达位置反馈的DC无刷马达以及不带马达位置反馈的DC无刷马达组成的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其中,所述可变速马达是AC马达,该AC马达选自由单相感应马达、多相感应马达、绕线转子马达、多速马达、恒定转矩马达、可变转矩马达、通用马达、同步磁滞马达、DC激励同步马达、伺服马达以及线性马达组成的组。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其中,所述可变速马达是AC无刷伺服马达。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其中,所述可变速马达是DC马达,该DC马达选自由并励DC马达、串励DC马达、复式励磁DC马达、无刷DC马达、线性马达、无芯马达、环形马达、短轴型马达、有限转角转矩马达、永磁步进马达、可变磁阻马达、开关磁阻马达以及伺服马达组成的组。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其中,所述可变速马达是DC无刷线性马达。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其中所述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集成到壳体内。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其中,所述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集成到所述阀致动器。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其中,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集成到所述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内。
10.一种用于致动阀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其中,所述可变速马达包括输出轴;以及
其中所述齿轮组为蜗轮组,所述蜗轮组当发生电源故障时抵抗向后驱动载荷锁定所述可变速马达,其中所述蜗轮组当发生电源故障时锁定所述阀以防止其改变位置。
11.一种操纵阀致动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
设定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上的速度曲线,当所述阀致动器被操作时固态马达控制器以该速度曲线驱动所述可变速马达;以及
当发生电源故障时,所述齿轮组抵抗向后驱动载荷锁定所述可变速马达。
12.一种致动电驱动阀致动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电源从电力供给通过通用磁场连接块以及随后通过通用电源转换器提供至固态马达控制器,其中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设置为将接收自所述电力供给的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转换为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可使用的形式,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包括连接设备以将由电力供给提供的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传输至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以及所述固态马达器控制器、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和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集成到壳体内,
所述电驱动阀致动器包括可操作地连接到电驱动阀致动器的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所述电驱动阀致动器包括连接到可变速马达的输出轴的齿轮组,其中,所述电驱动阀致动器能够连续地改变基本整个阀行程的速度和转矩;
在所述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处接收指令信号;
在所述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处接收反馈信号;
判断所述指令信号与所述反馈信号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以及
通过由操作者对阀行程的不同中间部分指定变化的阀速度和允许的转矩地致动所述电驱动阀致动器使所述指令信号与所述反馈信号之间的差异最小化。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指令信号包括过程变量设定点信号,所述反馈信号包括过程变量反馈信号。
1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指令信号包括位置指令信号,所述反馈信号包括马达位置信号。”
针对本专利,芙罗服务管理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Vavle World》(封面有“874LB002 机械中心图书馆藏书”、封面和目录页记载有October 2005)的封面、目录页、扉页原文复印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5年10月,以及摘自其中的名称为“变速致动器的优点”一文的原文复印页以及中文译文(下称证据1);
附件2:《工业阀》封面、部分目录页原文复印页,以及摘自《工业阀》中的名称为“集成有变频器的电动致动器”一文的原文复印页以及中文译文(下称证据2),以及德意志国家图书馆出具的说明的原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中记载了“赫尔曼·阿尔顿伯格;成有变频器的电动致动器,出自《工业阀》单行本,第6学年,第1期(1998年03月,38-44页)的出版物——《工业阀》已于1998年04月15日在图书馆存档和编目,并对我馆读者开放”;
摘自《工业阀》中的名称为“通过高科技电动驱动器来保护阀”一文的原文复印页以及中文译文(下称证据6),上述的德意志国家图书馆出具的说明的原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中记载了“托马器·海因德尔;通过高科技电动驱动器来保护阀,第3期(2001年09月,218-222页)”的出版物——《工业阀》已于2001年09月21日存档、编目并向公众开放;
以及由德国Jürgen Grundstein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件的原文复印件与译文,其中记载了公证处公证员在德意志国家图书馆查阅、逐页审核上述文件与原始文件一致性的说明,以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出具的认证复印件。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6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0567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证据3);
附件4:由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8年04月第1版第5次印刷的《变频器、可编程序控制器及触摸屏综合应用技术》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21页的复印页(下称证据4);
附件5:请求人声称的公开日为2004年08月、名称为“电动执行机构 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证据5);
附件6:由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86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蜗杆传动设计(上册)》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4-5、150页、封底的复印页(下称证据7),并包括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盖章的文献提供证明页2页(下称证据7);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8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183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证据8)。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连续的阀行程”以及“允许操作者对阀行程的不同中间部分指定阀速度和允许的转矩”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12中限定的“连续地改变基本整个阀行程的速度和转矩”以及“由操作者对阀行程的不同中间部分指定变化的阀速度和允许的转矩”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12的权利要求2-11和13-14修改也超范围。
(2)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本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14均限定了“通用电源转换器”,但本专利的说明书未对“通用电源转换器”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通用电源转换器”需要具备什么样的零部件和结构特征、以及如何布置这些零部件和结构特征,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1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4均限定了“通用磁场连接块”,但涉案专利的说明书未对“通用磁场连接块”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首先,说明书记载的是通用磁场连接块设计成处理由电源供给的“任何电压或电流强度”而不是“任何电压或电流类型”;其次,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什么样的“杆件、凸耳、凸轮锁、销以及套筒连接件或其它的连接设备”才是合适的(比如,是现有技术中的杆件、凸耳、凸轮锁、销等就能够满足要求、还是需要具有特殊结构或材料的杆件、凸耳等)、以及如何布置这些杆件、凸耳等,这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1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3)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而言:
权利要求1-11均包含如下技术特征:“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操纵所述可变速马达以提供具有变化的速度曲线,变化的转矩曲线和变化的速度和转矩曲线中一者的连续的阀行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上述特征是否限定了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还是其他含义。
权利要求1-14均包含如下技术特征:“通用电源转换器,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构造为将接收自所述电力供给的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转换为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可使用的形式”、以及“通用磁场连接块,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包括连接设备以将由电力供给提供的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传输至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然而,权利要求1-14未对“通用”和“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什么样的电源转换器和磁场连接块才可称得上是“通用电源转换器”和“通用磁场连接块”。
权利要求12-14均包含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电驱动阀致动器包括可操作地连接到电驱动阀致动器的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如何可操作地连接到该阀致动器本身上。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本身属于电驱动阀致动器的一部分,其可能连接到阀致动器的某一部件上,但连接到阀致动器本身却是不清楚的。
(4)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而言: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5、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1、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惠总能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5或证据6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5、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5、证据3、证据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1、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1、证据3、证据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5、证据3、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1、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证据1、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操纵所述可变速马达以提供具有变化的速度曲线,变化的转矩曲线和变化的速度和转矩曲线中一者的连续的阀行程”修改为“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操纵所述可变速马达以提供具有变化的速度和转矩曲线的连续的阀行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阀致动器,包括:
可变速马达,所述可变速马达具有能够可操作地连接到阀的输出轴;
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可变速马达并可设置为操纵所述可变速马达的固态马达控制器,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操纵所述可变速马达以提供具有变化的速度和转矩曲线的连续的阀行程,其中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配置为允许操作者对阀行程的不同中间部分指定阀速度和允许的转矩;
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所述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设置为控制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
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可变速马达的输出轴的制动设备;所述制动设备包括齿轮组;
构造为从电力供给接收电力输入并将电力供给输出至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的通用电源转换器,其中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包括构造为将接收自所述电力供给的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转换为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可使用的形式;
通用磁场连接块,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将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可操作地连结到所述电力供给,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包括连接设备以将由电力供给提供的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传输至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以及
壳体,其中所述可变速马达、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所述齿轮组以及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集成到壳体内。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其中,所述可变速马达选自由带马达位置反馈的AC同步磁阻马达、无马达位置反馈的AC同步磁阻马达、带马达位置反馈的DC无刷马达以及不带马达位置反馈的DC无刷马达组成的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其中,所述可变速马达是AC马达,该AC马达选自由单相感应马达、多相感应马达、绕线转子马达、多速马达、恒定转矩马达、可变转矩马达、通用马达、同步磁滞马达、DC激励同步马达、伺服马达以及线性马达组成的组。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其中,所述可变速马达是AC无刷伺服马达。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其中,所述可变速马达是DC马达,该DC马达选自由并励DC马达、串励DC马达、复式励磁DC马达、无刷DC马达、线性马达、无芯马达、环形马达、短轴型马达、有限转角转矩马达、永磁步进马达、可变磁阻马达、开关磁阻马达以及伺服马达组成的组。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其中,所述可变速马达是DC无刷线性马达。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其中所述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集成到壳体内。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其中,所述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集成到所述阀致动器。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其中,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集成到所述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内。
10.一种用于致动阀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其中,所述可变速马达包括输出轴;以及
其中所述齿轮组为蜗轮组,所述蜗轮组当发生电源故障时抵抗向后驱动载荷锁定所述可变速马达,其中所述蜗轮组当发生电源故障时锁定所述阀以防止其改变位置。
11.一种操纵阀致动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致动器;
设定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上的速度曲线,当所述阀致动器被操作时固态马达控制器以该速度曲线驱动所述可变速马达;以及
当发生电源故障时,所述齿轮组抵抗向后驱动载荷锁定所述可变速马达。
12.一种致动电驱动阀致动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电源从电力供给通过通用磁场连接块以及随后通过通用电源转换器提供至固态马达控制器,其中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设置为将接收自所述电力供给的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转换为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可使用的形式,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包括连接设备以将由电力供给提供的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传输至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以及所述固态马达器控制器、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和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集成到壳体内,
所述电驱动阀致动器包括可操作地连接到电驱动阀致动器的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所述电驱动阀致动器包括连接到可变速马达的输出轴的齿轮组,其中,所述电驱动阀致动器能够连续地改变基本整个阀行程的速度和转矩;
在所述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处接收指令信号;
在所述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处接收反馈信号;
判断所述指令信号与所述反馈信号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以及
通过由操作者对阀行程的不同中间部分指定变化的阀速度和允许的转矩地致动所述电驱动阀致动器使所述指令信号与所述反馈信号之间的差异最小化。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指令信号包括过程变量设定点信号,所述反馈信号包括过程变量反馈信号。
1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指令信号包括位置指令信号,所述反馈信号包括马达位置信号。”
专利权人认为:
(1)证据5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不能作为现有技术使用。
(2)权利要求1和12中记载的相关技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技术内容中得出,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通用电源转换器和通用磁场连接块,均可以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得到解释,“通用”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程度上适应多种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的电源。说明书对本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的修改克服了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第一条理由,关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不清楚理由也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相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9日将专利权人提交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两份证据:
证据9:由中国电力出版社于2006年0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开关电源实用电路》一书的封面、封底、扉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正文第1-17页的复印件;
证据10:由中国电力出版社于2005年0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变频电源实用技术——设计与应用》一书的封面、封底、扉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证据5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坚持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9和证据10用于佐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中的公知常识搭建通用电源转换器。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1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出示了盖有机械中心图书馆骑缝章的证据1原件、盖有相关图书馆、公证处、大使馆章印的证据2和证据6原件、证据4原件、证据5原件、证据7原件、证据9和证据10原件。
专利权人经核对,认可上述证据与原件一致;对证据1、证据2、证据6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2和证据6的公开时间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有异议。
(2)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
(3)专利权人表示“固态”一词删除与否不影响其修饰的零件词语的含义,并表示“通用磁场连接块”翻译错误,根据说明书第0042段记载的该零件原文,其中“field”应当译为“现场”而不是“磁场”,该通用现场连接块是一种物理连接块,是一种转接头。请求人对此无异议。
专利权人表示“通用电源转换器”是将不同的电源输入转换成马达可用输出的结构,是一种集成电源模块。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适应不同电源类型,提供输出不同转速转矩的需求,可以在控制速度的同时限定转矩。
(4)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主张中的第一条关于并列技术方案的理由,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与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中的其他主张一致,并主张没有被证据公开的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5)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的区别在于:1)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所述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设置为控制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2)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可变速马达的输出轴的制动设备,所述制动设备包括齿轮组;3)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操作可变速马达以提供具有变化的转矩曲线的连续的阀行程,固态马达控制器配置为允许操作者对阀行程的不同中间部分指定允许的转矩;4)所述可变速马达、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所述齿轮组以及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集成到壳体内;5)通用电源转换器,其中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包括构造为将接收自所述电力供给的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转换为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可使用的形式。其中区别1)和区别2)被证据2公开,区别3)被证据3、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区别4)和5)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区别还包括:6)通用磁场连接块,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包括连接设备以将由电力供给提供的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传输至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对于证据2公开了区别1)和2)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证据1和证据2无法结合,因为证据1第1页第3段记载了不要制动器,具有相反的教导。
(6)双方当事人对各自主张进行了充分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其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经审查,该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国内图书馆馆藏的外国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经核对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予以采信。
证据2属于域外证据,请求人提供了德国公证机关的证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专利权人经核对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2予以采信。
证据3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3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创造性。
关于证据2的公开时间,证据2的封面、目录页均记载有“1998”的字样,请求人主张证据2的公开时间为1998年12月31日;德国国家图书馆出具的说明中也记载了该文件出自《工业阀》(1998年03月),并且该《工业阀》于1998年04月15日在该图书馆存档并对公众开放。专利权人认为该数字不能表明其表示年份,并未提出其他有力证据加以证明。合议组对证据2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予以采信,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
证据1公开了变速致动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译文第1-8页):
“本综述性论文将:概述用于“产生”速度变化的结构和方法:解释在阀门领域采用这些应用的益处;并指出使用VSD所产生的设计和项目规划优势。……
变速驱动器(VSD)要求在马达处的三相电压的频率(速度)和幅度(电压水平决定转矩)均可改变。然而,由供电干线提供的电压的频率和幅度是恒定的。转换分两步进行:
1.整流和滤波
使用整流二极管(“桥式整流器”)网络(图1),首先将单相或三相馈电电压转换为(脉动/波状)直流电压。该直流电压进一步经由“厚/大”电容器来进行滤波,该电容器用作能量的缓冲器。”
2.逆变
变频器的第二部分包括六个快速“电子”开关,其将直流电压以精确限定的节奏连接到三个马达端子。通过非常快速的切换并选择适当的电压(脉冲宽度调制),建立了三相电压系统(图2)。大量的直流电压“片”被马达绕组所过滤,只有电压的“基本振荡”产生具有所需频率和电压振幅的旋转场。……
首先缓慢地打开阀门时,可能会发生压力补偿;在达到限定的阀位置时,致动器可以以增加的速度操作。
对于变速马达来说,马达频率通过所谓的“斜坡函数发生器”利用限定的加速度和震荡限制(“斜坡”)来进行调整。
2.在没有过转矩的情况下紧密关闭
如果致动器将阀门全速移动到阀座中,则可以实现“紧密关闭”功能,但以阀和致动器的高动态负载转矩为代价。在检测转矩和切断之间的延迟时间期间,马达以全速继续运行。即使在马达己经被电切断之后,所存储的动能也会继续增加过大的转矩。阀门和致动器的尺寸必须设计成适用于这些过大的转矩―与正常操作相比,这是真正的浪费!马达上的附加制动器可以用来抵消这种影响。这会产生额外的成本并给制动器带来额外的磨损。
具有VSD的致动器可以在达到最终位置之前控制输出速度并减速,从而将动能降低到一小部分。此外,可以选择马达电压的设定点,使得期望的停转转矩对应于阀的跳闸转矩。因此,即使在检测到切断与实际马达关闭之间的延迟时间也是无关紧要的。
在使用与阀门结合的致动器的示例中,可以说明:通过强大的转矩,致动器将阀从一个阀端位置轻轻地移动到另一阀端位置(图4)。积分式变频器自动调节端部位置的频率和幅度。因此,致动器以降低的马达速度运行。即,致动器以降低的速度运行到端部位置区域中(可以以阀门行程的x%来设置端部位置区域的尺寸)——即使在堵塞的情况下也不会产生过大的转矩。
3.行程中的不同速度
有时,在阀门行程的不同部分以不同的速度操作致动器可能是合理的……
4.在打开和关闭方向上使用不同的定位速度……
5.用于正常运行和紧急情况的不同的输出速度……
6.与行程有关的速度变化
对于VSD致动器来说,致动器的输出速度或定位速度也可以在整个行程上被不同地设置(即编程)。……
7.模拟速度设定
对于通过变频器控制的致动器来说,也可以通过速度曲线(图11)的0/4-2OmA模拟信号来进行基于过程的速度设定。通过“模拟速度设定”功能,致动器可以在不同的速度下运行,而无需在运行中重新编程。……
1.电压波动补偿
对于异步三相交流马达来说,输出速度大致与所连马达的电压的平方成正比地变化。在额定电压的70%时,常规控制的致动器仅提供能够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转矩的约50%。……
使用VSD致动器,输出电压以及因此转矩的大部分与实际存在的主电压无关一在尺寸设计上的优势可以容易地倍增!
2.在静态全转矩处的单相运行―如果需要,可以使用逆变器
有时,存在如下需求:在出现电力失效时,致动器必须通过电池供电的逆变器进行操作。……变速马达可以将单相馈电电压转换为用于马达的可变三相电压——在制造商制定的输出限制范围内,并且因此提供此特定功能而无需任何额外的努力或性能损失。……
5.启动转矩
对于低频率来说,电压幅度使得能够精确调整马达转矩。特别地,由于存在用于低频率的充足电压,因此可以选择启动转矩,使得即使阀门翘曲也可以启动。”
将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变速致动器,可用于阀门,对应于本专利的“阀致动器”;该变速致动器的“马达”的输出速度可变,该“马达”对应于本专利的“可变速马达”;其逆变器连接到马达并控制马达工作,该“逆变器”对应于本专利的“固态马达控制器”;其整流模块可以将单相或三相馈电电压转换为直流电压,并可以处理电池电压输入,其属于一种通用电源转换器;
证据1公开了致动器通过速度曲线进行基于过程的速度设定,在达到最终位置之前控制输出速度并减速,此外使得期望的停转转矩对应于阀的跳闸转矩,即证据1公开了“其固态马达控制器控制可变速马达以提供变化的速度曲线的连续的阀行程,该固态马达控制器配置为允许操作者对阀行程的不同中间部分指定阀速度”,并且公开了在最终位置可以调整速度同时限制转矩。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
(1)本专利限定了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操作所述马达提供变化速度和转矩曲线的连续的阀行程,该马达控制器配置为允许操作者对阀行程的不同中间部分指定阀速度和允许的转矩;证据1公开的是其马达受控具有所述变化速度曲线的连续的阀行程以及在阀最终位置同时限制转矩,没有公开上述技术内容。
(2)本专利还限定了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其控制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证据1没有公开该技术内容。
(3)本专利还限定了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可变速马达的输出轴的制动设备,该制动设备包括齿轮组;证据1没有公开该技术内容。
(4)本专利限定了构造为从电力供给接收电力输入并将电力供给输出至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的通用电源转换器,其中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包括构造为将接收自所述电力供给的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转换为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可使用的形式;证据1公开了从电力供给接收多种电力输入并将电力供给输出至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的通用电源转换器,没有公开该通用电源转换器属于将接收自所述电力供给的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转换为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可使用的形式的通用电源转换器。
(5)本专利限定了通用磁场连接块,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将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可操作地连结到所述电力供给,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包括连接设备以将由电力供给提供的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传输至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证据1没有公开该技术内容。
(6)本专利限定了壳体,其中所述可变速马达、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所述齿轮组以及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集成到壳体内;证据1没有公开该技术内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证据1公开了在最终位置控制输出速度并限定转矩,并公开了在阀门工作的不同部分提供变化的速度,其没有公开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马达以提供变化的速度和转矩曲线的连续的阀行程,对阀行程的不同中间部分均指定阀速度和允许的转矩。其次,证据3公开了一种电动执行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部分):“一些阀门的流体压力变化较大,需要执行器连续测量控制输出转矩……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调整方便,可连续测量控制输出转矩的电动执行器。……本实用新型可以根据需要,在控制盒中利用软件调整控制输出转矩值,调整非常方便,控制的输出转矩值范围大,通用性强,而且能够连续测量转矩值并控制调整。”即证据3公开了一种连续监测输出转矩并进行控制的技术方案。从而,在证据1公开了连续控制输出速度,以及在节点同时限制转矩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公开了连续控制输出转矩的情况下,容易想到将所述马达控制器配置为操纵所述马达提供连续的速度控制和转矩限制,即提供具有变化的速度和转矩曲线的连续的阀行程,所述马达控制器允许操作者对于阀行程的不同中间部分均指定阀速度和允许的转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3),证据2公开了一种集成有变频器的电动致动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译文第1-5页):“致动器需要远程操作阀……致动器不仅提供所需的调节功率,而且也具有用于检测调节行程以及限制转矩的机构。由此也得出用于过程控制系统的信息。……微处理器的使用允许在后代仪器中将过程控制技术的其他可编程功能转移到致动器中。……马达转速通过蜗轮蜗杆传动机构来减速。……更安全的手动操作 电动致动器通常提供手动操作的可能性。在SIPOS 5中手轮或手柄。为了手动操作,将手轮压向致动方向。在此,在蜗杆轴上啮合有开关将马达中断。然后才通过离合器实现与蜗杆轴的连接。在此,可靠地防止马达在手动操作中起动。在低转矩水平的范围中的手动千预确保致动器在手动干预时也自锁。……通过在传动机构中的电子部件单元直接安装在传动机构外壳上。电子部件单元在相对于传动机构空间密封的外壳内包含有变频器和控制电子部件。控制电子部件由带有微控制器的控制器组件、电源组件、现场控制级构成。……控制电子部件的核心是微控制器。微控制器负责致动器的整个控制,监控变频器、监控马达温度和根据导电塑料电位计监控致动位置。微控制器确定井限制由致动器给定的转矩,接收自动化系统的信号并且向自动化系统产生反馈。……为了给电子部件供电,存在电源组件。……变频器从电网电压(电网电压的频率和电压应视为恒定)中产生三相输出电压,该三相输出电压的幅值和频率是可调节的(图4)。为此,电网交流电压首先被整流。直流电压被存储在中间电路电容器中。从该电容器馈入逆变器。该逆变器由三个IGBT(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桥组成。变频器具有自身的微处理器,用于驱控TGBT、用于检测电流和电压值并且用于保护功能。逆变器的输出信号控制致动器马达。……在PROFITRON中,两个方向(开和关)的不同调节时间在正常运行时、以及对于紧急运行是可编程的。在SIPOS 5闭环致动中有利地使用一种在运行时改变马达转速的方案。其例如以降低的转速向终端位置接近,这显著地有助于阀的保护。……快速转动的转子由于其惯性而具有巨大的转动能量,这在关断马达电流时会导致惯性运动。根据摩擦损耗,该惯性运动导致超出所需位置的调节,这必须由过程调节器通过反向的运动指令来修正。”
证据2公开了采用微控制器控制整个致动器,监控变频器,该“微控制器”对应于本专利的“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且该技术特征在证据2和本专利中均用于设置控制器控制致动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2公开了马达转速通过蜗轮蜗杆传动机构来减速,公开了设置更安全的手动操作而提供离合器以保证自锁,即证据2给出了该系统需要锁定保证马达自锁,而提供额外的自锁结构以保障更安全的手动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是,蜗轮蜗杆机构本身也具有自锁功能,在马达输出轴连接具有锁定功能的齿轮组作为制动设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请求人认为证据1第3页教导不要制动器,给出了相反的教导,不能和证据2结合。合议组认为:证据1译文第3页记载的马达上附加制动器可以用来抵消过大转矩带来的影响,但是会产生额外的成本并给致动器带来额外的磨损,这属于对附加制动器的优劣点的分析,并不属于排斥使用制动器的教导。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证据1已经公开了通过整流装置将单相或三相馈电电压转换为直流电压,并且还可以在电力失效时,对电池供电进行处理,故该整流装置的输入属于多种供电输入,属于一种通用电源转换器,在此基础上,为了适配不同的电源输入,进一步选择现有技术中能接收自所述电力供给的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转换为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可使用的形式的通用电源转换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请求人主张该通用磁场连接块属于物理连接块,属于一种转接头。对于具有多种电源输入的应用场合,通过适配的转接头进行对应的连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故区别技术特征(5)的实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6),设置壳体将所述可变速马达、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所述齿轮组以及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集成到壳体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故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6
从属权利要求2-6对所述阀致动器的马达类型进行了具体限定,合议组认为:基于前述权利要求1中的评述,所述阀致动器可以适用多种电源,通过通用磁场连接块和通用电源转换器将不同的电源输入转换为下游马达控制器可用形式,从而输出给可变速马达适用;作为一种通用的整体结构,使用现有技术中常见的各种马达、或者马达组,配合通用的磁场连接块和通用电源转换器使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实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7
对此,合议组认为:将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集成到壳体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8
证据6公开了通过高科技电动驱动器来保护阀,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译文第1页第21-22行):“很长时间以来SIPOS已将带有通信和功率电器的完整控制单元集成在驱动器中”,该“控制单元”对应于本专利的“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该“驱动器”对应于本专利的“阀致动器”,即证据6公开了与本专利相同的控制装置与阀致动器的结构设置,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9
对此,合议组认为:将固态马达控制器集成到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0
请求人主张:独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致动阀的系统,具有前述权利要求1的阀致动器,并限定了所述马达具有输出轴以及蜗轮组的相关技术特征。
关于引用的阀致动器的技术内容,前述评述权利要求1时已经详述。
关于马达输出轴和蜗轮组的相关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
证据1公开了通过可变速马达连接阀,隐含公开了所述可变速马达包括输出轴。
证据2公开了所述马达转速通过蜗轮蜗杆传动机构来减速,公开了设置更安全的手动操作而提供离合器以保证自锁,即证据2给出了该系统需要锁定保证马达自锁,而提供额外的自锁结构以保障更安全的手动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是,蜗轮蜗杆机构本身也具有自锁功能,在马达输出轴连接具有锁定功能的齿轮组,例如蜗轮组作为制动设备,使得在发生电源故障时、所述蜗轮组抵抗向后驱动载荷锁定所述可变速马达、所述蜗轮组锁定所述阀以防止其改变位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故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1
请求人主张:独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操纵致动阀的方法,具有前述权利要求1的阀致动器,并限定了设定所述马达控制器速度曲线以及齿轮组实现锁定的相关技术特征。
关于其引用的阀致动器的技术内容,前述评述权利要求1时已经详述。
关于设定所述马达控制器速度曲线以及齿轮组实现锁定的相关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
关于速度曲线的技术特征,证据1第7页已经公开了对于通过变频器控制的致动器来说,通过设置速度曲线进行基于过程的速度设定,即其公开了“设定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上的速度曲线,当所述阀致动器被操作时固态马达控制器以该速度曲线驱动所述可变速马达”。
关于齿轮组的相关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所述马达转速通过蜗轮蜗杆传动机构来减速,公开了设置更安全的手动操作而提供离合器以保证自锁,即证据2给出了该系统需要锁定保证马达自锁,而提供额外的自锁结构以保障更安全的手动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是,蜗轮蜗杆机构本身也具有自锁功能,在马达输出轴连接具有锁定功能的蜗杆组作为制动设备,使得在发生电源故障时、所述蜗轮组(属于齿轮组的下位概念)抵抗向后驱动载荷锁定所述可变速马达,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故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8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2
请求人主张:独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用于阀门的变速致动器,并公开了致动其的方法,该变速致动器对应于本专利的“阀致动器”;该变速致动器的“马达”的输出速度可变,该“马达”对应于本专利的“可变速马达”;其逆变器连接到马达并控制马达工作,该“逆变器”对应于本专利的“固态马达控制器”;
证据1公开了其整流模块可以将单相或三相馈电电压转换为直流电压,并可以处理电池电压输入,其属于一种通用电源转换器;即证据1公开了“将电源从电力供给通过通用电源转换器提供给固态马达控制器,”
证据1公开了致动器通过速度曲线进行基于过程的速度设定,在达到最终位置之前控制输出速度并减速,此外使得期望的停转转矩对应于阀的跳闸转矩,即证据1公开了“电驱动阀致动器能够连续改变基本整个阀形成的速度”,并且公开了在最终位置可以调整速度同时限制转矩。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
(1)本专利限定了电源从电力供给经通用磁场连接块连接到通用电源转换器,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设置为将接受所述电力供给的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转换为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可适用的形式,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包括连接设备以将由电力供给提供的任何普遍的使用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传输至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和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集成到壳体内;证据1没有公开该技术内容。
(2)本专利限定了所述电驱动阀致动器包括可操作地连接到电驱动阀致动器的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所述电驱动阀致动器包括连接到可变速马达的输出轴的齿轮组,所述电驱动阀致动器能连续改变基本整个阀行程的速度和转矩;在所述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处接收指令信号,在所述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处接收反馈信号,判断所述指令信号与所述反馈信号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以及通过由操作者对阀行程的不同中间部分指定变化的阀速度和允许的转矩地致动所述电驱动阀致动器使所述指令信号与所述反馈信号之间的差异最小化。证据1没有公开该技术内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如前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设置为将接受所述电力供给的任何普遍使用的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转换为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可适用的形式,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包括连接设备以将由电力供给提供的任何普遍的使用电压类型和电流类型传输至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所述固态马达控制器、所述通用磁场连接块和所述通用电源转换器集成到壳体内,对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电源从电力供给经通用磁场连接块连接到通用电源转换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公开的“微控制器”对应于本专利的“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证据2译文第4页第23-24行记载了“微控制器确定并限制由致动器给定的转矩,接收自动化系统的信号并向自动化系统产生反馈”,第5页第18-19行记载了“在SIPOS 5闭环致动中有利地使用一种在运行时改变马达转速的方案。其例如以降低的转速向终端位置接近,这显著地有助于阀的保护”,第5页第22行-第6页第1行记载了“快速转动的转子由于其惯性而具有巨大的转动能量,这在自锁马达电流时会导致惯性运动。根据摩擦损耗,该惯性运动导致超出所需位置的调节,这必须由过程调节器通过反向的运动指令来修正。”即证据2公开了“所述电驱动阀致动器包括可操作地连接到电驱动阀致动器的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在所述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处接收指令信号,在所述固态阀致动器控制器处接收反馈信号,判断所述指令信号与所述反馈信号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从而控制电驱动阀致动器使得所述指令信号与所述反馈信号之间的差异最小化。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其电驱动阀致动器能连续改变基本整个阀行程的速度和转矩,以及通过由操作者对阀行程的不同中间部分指定变化的阀速度和允许的转矩的方式使得所述电动阀致动器使得所述指令信号与所述反馈信号之间的差异最小化。对此,如前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其电动阀致动器能够连续改变基本整个阀形成的速度,以及在最终位置控制输出速度并限定转矩,而证据3公开了连续监测输出转矩并进行控制的技术方案,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使得所述电驱动阀致动器能连续改变基本整个阀行程的速度和转矩,以及通过由操作者对阀行程的不同中间部分指定变化的阀速度和允许的转矩的方式使得所述电动阀致动器使得所述指令信号与所述反馈信号之间的差异最小化。此外,关于所述电驱动阀致动器包括连接到可变速马达的输出轴的齿轮组的技术内容,如前所述,证据2公开了马达转速通过蜗轮蜗杆传动机构来减速,公开了设置更安全的手动操作而提供离合器以保证自锁,即证据2给出了该系统需要锁定保证马达自锁,而提供额外的自锁结构以保障更安全的手动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是,蜗轮蜗杆机构本身也具有自锁功能,在马达输出轴连接具有锁定功能的蜗轮组(齿轮组的下位概念)作为制动设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故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9关于权利要求13
对此,合议组认为:
证据1译文第7页公开了对于通过变频器控制的致动器来说,通过速度曲线进行基于过程的速度设定。即证据1公开了设置过程变量设定点信号,从而使得所述指令信号包括过程变量设定点信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同时在反馈信号中设置过程变量反馈信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0关于权利要求14
对此,合议组认为:
证据2译文第2页第8行记载了“需要用于将相应的阀的位置报告给过程控制系统的机构”,第4页第5-7行记载了“精确的位置检测 为了检测阀以及因此检测致动器的当前位置,通过报告机构来操作导电塑料电位计。通过报告波获取蜗杆轴的转速并且将其输送给报告机构”。即证据2公开了设置位置指令信号,而在反馈信号中设置马达位置信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证据和理由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将不再予以评述。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80130412.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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