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38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5W1179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862896.5
申请日:2013-06-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精合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7-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勋
主审员:谢杨
合议组组长:李华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B31B1/62(2006.01);B31B1/04(2006.01);B31B1/7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没有充足的理由或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07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专利号为201320862896.5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3年06月26日,专利权人为张勋。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包括底板输送喷胶工位(1),该工位的输出端连接着产品成型工位(2)的底板输入端,所述产品成型工位(2)具有左、右两侧板输入端,其分别与左侧板输送立板工位(3)和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5)的输出端相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左侧板输送立板工位(3)设置有左立板机构(16),所述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5)设置有右立板机构(31),左立板机构(16)配置有左立板组件和左托条组件,右立板机构(31)配置有右立板组件和右托条组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5)设置有右侧板支撑件(29)。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右侧板支撑件(29)上装有右侧板靠板(30)。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右侧板支撑件(29)在内侧或外侧任意一侧或两侧设置有右侧板输送装置。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右侧板输送装置设置有导轨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副为开式直线导轨。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副为闭式直线导轨。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线导轨的滑块(47)上设置有底板输送推头组件。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线导轨的滑块(47)上设置有左侧板输送推头组件。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线导轨的滑块(47)上设置有右侧板输送推头组件。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推头组件包括推头(43)即底板输送推头(7)、左侧板输送推头(19)和右侧板输送推头(32)。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推头(43)固定安装在推杆(44)上。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推杆(44)固定安装在推杆固定座(50)上。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推杆固定座(50)固定安装在滑块座(49)上。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滑块座(49)底面与滑块(47)相连接。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滑块座(49)在任意一侧或两侧设置有皮带夹板(48)。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滑块(47)与所述直线导轨的承导件相连接。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各板件输送装置还包括安装在该装置两端的带传动组件。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带传动组件包括主动轮(41)、从动轮(45)及环形带(42)。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环形带(42)为同步带。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同步带为单面齿带。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同步带为双面齿带。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环形带(42)为圆形带。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环形带(42)为V型带。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环形带(42)为平型带。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皮带夹板(48)固定安装在环形带(42)上。
27.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带传动组件的动力源为控制电机(40)。
28.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控制电机(40)为伺服电机。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控制电机(40)为步进电机。
30.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线导轨的承导件为滑动摩擦导轨。
31.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摩擦导轨为圆柱面导轨。
32. 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圆柱面导轨为凸形导轨。
33. 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圆柱面导轨为凹形导轨。
34.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圆柱面导轨设置有防转结构。
35. 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转结构为在所述运动件和所述承导件的接触表面上设置平面。
36. 如权利要求35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转结构为在所述运动件和所述承导件的接触表面上设置凸台。
37. 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转结构为在所述运动件和所述承导件的接触表面上设置凹槽。
38. 如权利要求37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转结构为在基本导向面的基础上设置有辅助导向面。
39. 如权利要求38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摩擦导轨为棱柱面导轨。
40. 如权利要求39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棱柱面导轨为三角形导轨。
41. 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角形导轨为凸形导轨。
42. 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角形导轨为凹形导轨。
43. 如权利要求42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角形导轨为对称三角形导轨。
44. 如权利要求43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角形导轨为不对称三角形导轨。
45. 如权利要求44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棱柱面导轨为矩形导轨。
46. 如权利要求45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矩形导轨为凸形导轨。
47. 如权利要求46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矩形导轨为凹形导轨。
48. 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棱柱面导轨为燕尾形导轨。
49. 如权利要求48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燕尾形导轨为凸形导轨。
50. 如权利要求49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燕尾形导轨为凹形导轨。
51. 如权利要求50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棱柱面导轨为组合式导轨。
52. 如权利要求51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式导轨为双三角形导轨。
53. 如权利要求52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式导轨为双矩形导轨。
54. 如权利要求53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式导轨为三角形和矩形组合导轨。
55. 如权利要求54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式导轨为燕尾形和三角形组合导轨。
56. 如权利要求55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式导轨为燕尾形和矩形组合导轨。
57. 如权利要求56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线导轨的承导件为滚动导轨。
58. 如权利要求57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滚动导轨为滚珠导轨。
59. 如权利要求58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滚动导轨为滚柱导轨。
60. 如权利要求59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滚动导轨为滚针导轨。
61. 如权利要求60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副为磁垫悬浮导轨。
62. 如权利要求61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磁垫悬浮导轨下部配置有直线电机。
63. 如权利要求62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底板输送喷胶工位(1)在导向槽前端设置有调节螺杆(6)。
64. 如权利要求63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底板输送喷胶工位(1)在导向槽后端设置有胶枪(13)。
65. 如权利要求64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左侧板输送立板工位(3)在 左侧板支撑件(21)前端设置有调节螺杆(6)。
66. 如权利要求65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5)在右侧板支撑件(29)前端设置有调节螺杆(6)。
67. 如权利要求66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板组件包括驱动翻转装置。
68. 如权利要求67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翻转装置包括立板驱动元件(22)。
69. 如权利要求68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托条组件包括托条驱动元件(23)。
70. 如权利要求69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立板驱动元件(22)前端装有立板推杆(33)。
71. 如权利要求70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托条驱动元件(23)前端装有托条推杆(34)。
72. 如权利要求71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立板推杆(33)与立板摇臂杆(35)之间为铰链连接。
73. 如权利要求72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立板摇臂杆(35)另一端与立板主轴(36)之间为过盈配合。
74. 如权利要求73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立板主轴(36)上开有键槽。
75. 如权利要求74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立板主轴(36)上装有立板支承件。
76. 如权利要求75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立板主轴(36)与立板支承件之间为键连接。
77. 如权利要求76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板支承件上装有立板导向件和导向托条(24)。
78. 如权利要求77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键连接为平键连接。
79. 如权利要求78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平键连接为普通平键连接。
80. 如权利要求79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普通平键为A型普通平键。
81. 如权利要求80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普通平键为B型普通平键。
82. 如权利要求81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普通平键为C型普通平键。
83. 如权利要求82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键连接为半圆键连接。
84. 如权利要求83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键连接为楔键连接。
85. 如权利要求84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键连接为切向键连接。
86. 如权利要求85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键连接为花键连接。
87. 如权利要求86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花键为矩形花键。
88. 如权利要求87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花键为渐开线花键。
89. 如权利要求88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元件为气动执行器。
90. 如权利要求89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动执行器包括执行机构和调节阀。
91. 如权利要求90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机构为活塞式执行机构。
92. 如权利要求91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机构为拨叉式执行机构。
93. 如权利要求92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机构为齿轮齿条式执行机构。
94. 如权利要求93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元件为电动推杆。
95. 如权利要求94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推杆为梯形丝杆式电动推杆。
96. 如权利要求95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推杆为滚珠丝杆式电动推杆。
97. 如权利要求96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推杆为行星滚珠丝杆式电动推杆。
98. 如权利要求97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推杆为直流电机式电动推杆。
99. 如权利要求98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推杆为交流电机式 电动推杆。
100. 如权利要求99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推杆为步进电机式电动推杆。
101. 如权利要求100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推杆为伺服电机式电动推杆。
102. 如权利要求101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元件为电液推杆。
103. 如权利要求102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托条推杆(34)与托条摇臂杆(38)之间为铰链连接。
104. 如权利要求103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托条摇臂杆(38)上开有轴承孔并装有轴承(39)。
105. 如权利要求104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托条摇臂杆(38)通过所述轴承(39)与立板主轴(36)相连接。
106. 如权利要求105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39)外圈与托条摇臂杆(38)之间为间隙配合。
107. 如权利要求106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39)内圈与立板主轴(36)之间为过盈配合。
108. 如权利要求107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39)为滚动轴承。
109. 如权利要求108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滚动轴承为球轴承。
110. 如权利要求109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滚动轴承为滚子轴承。
111. 如权利要求110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39)为滑动轴承。
112. 如权利要求111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轴承为整体式轴承。
113. 如权利要求112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轴承为剖分式轴承。
114. 如权利要求113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轴承为自动调心式轴承。
115. 如权利要求114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托条摇臂杆(38)另一端装有导向托条(24)。
116. 如权利要求115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产品成型工位(2)包括成型机构(14)和组合型腔(4)。
117. 如权利要求116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成型机构(14)包括模具(15)。
118. 如权利要求117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模具(15)上部设置有直线往复运动机构。
119. 如权利要求118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线往复运动机构为曲柄滑块机构。
120. 如权利要求119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线往复运动机构为齿轮齿条机构。
121. 如权利要求120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线往复运动机构为凸轮机构。
122. 如权利要求121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线往复运动机构为偏心轮机构。
123. 如权利要求122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线往复运动机构为槽轮机构。
124. 如权利要求123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线往复运动机构为液压缸。
125. 如权利要求124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直线往复运动机构为气动缸。
126. 如权利要求1-125中任一项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设置有PLC即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127. 如权利要求1-125中任一项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还设置有触摸屏。”
针对本专利,东莞市精合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4月2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05778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00440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4月03日、授权公告号为CN 20284695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文字和附图均未公开如何将“开有两道槽的纸板”和“两块直立的纸板”拼合粘接成“包装盒”状态的具体实现手段,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有可实现拼合粘接工序的产品成型工位(2)具体实施手段, 因此,难以确定“产品成型工位(2)”的结构,另外,上述功能性限定不合理地扩大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2-1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2-127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9年09月25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1-127的保护范围清楚,权利要求1-127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此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中的相同。
2)双方当事人均就其主张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做出过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
证据1-3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未公开如何将“开有两道槽的纸板”和“两块直立的纸板”拼合粘接成“包装盒”状态的具体实现手段,具体地,未说明可上下移动的模具跟组合型腔(4)配合使用后如何实现拼合粘接处包装盒,更具体地,无从知晓驱动两直立的纸板,朝向开有两道槽纸板移动直至二者相互粘接的结构,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这些手段是含糊不清的;另外,附图中也缺少实现上述“拼合粘接”设想的具体结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尽管本专利说明书仅对制盒机的结构进行了描述,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对结构的描述,结合说明书附图7对制盒工艺流程的示意,并结合其所具备的技术常识,可以知晓上下移动的模具跟组合型腔以及其他部件之间如何配合来实现开有两道槽的纸板和两块直立的纸板之间的拼合粘接,例如,位于底板输送喷胶工位1的底板被输送至产品成型工位2后由左右两侧的导向托条24支承,在输送的过程中,胶枪13朝底板上将与两个侧板接触的位置(即附图7b中上下两条黑色粗线所在位置)喷胶,左、右侧板经翻转直立后直接从左右立板机构下落至底板处并与底板粘接,或者左、右侧板经翻转直立后暂时被夹持在左右立板机构上,导向托条24在托条驱动元件23的间接作用下解除对底板的支承,底板在重力作用下朝向组合型腔4的方向落下,同时模具15开始向下直线运动,解除对左、右侧板的夹持作用,左、右侧板在重力作用下或者在某部件的下压作用下也向底板和组合型腔的方向落下,底板受到模具15的下压,在组合型腔4内其两端被弯折,左、右侧板落入组合型腔内与底板粘接,最终形成一成品的包装盒,当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合理设定底板、模具和左右侧板下落和粘结的其他方式,以便形成一成品的包装盒。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结合其所具备的技术常识,能够实现将底板与侧板拼合成为包装盒,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功能性限定“产品成型工位”,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产品成型工位(2)包括成型机构(14)和组合型腔(4),成型机构(14)包括模具(15),模具(15)上部设置有直线往复运动机构,在一块纸板上同时开出两道槽,另外的两块纸板直立后在产品成型工位处采用拼合粘接工艺与纸板粘接,即完成包装盒的成型”,并未记载有可实现拼合粘接工序的产品成型工位(2)具体实施手段, 因此,难以确定“产品成型工位(2)”的结构,另外,上述功能性限定不合理地扩大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2-1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2-127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制盒机具有产品成型工位,并限定了产品成型工位的底板输入端与底板输送喷胶工位的输出端连接,产品成型工位的左、右两侧板输入端与左侧板输送立板工位和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的输出端相连接,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知晓产品成型工位是使得底板和左、右侧板组合成型的工位,即使产品成型工位的具体结构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也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而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底板输送喷胶工位;2)产品成型工位;3)左侧板输送立板工位、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4)左侧板输送立板工位设置有左立板机构,左立板机构包括有左立板组件,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设置有右立板机构,右立板机构包括有右立板组件;5)左立板机构配置有左托条组件,右立板机构配置有右托条组件。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和区别技术特征3)已被证据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4)和区别技术特征5)已被证据2公开,证据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的模具(15)和组合型腔(4)两个技术特征,公开了产品成型工位(2)包括有成型机构(14)和组合型腔(4),成型机构(14)包括模具(15),模具(15)上部设置有直线往复运动机构,假设将“开有两道槽的纸板”和“两块直立的纸板”拼合粘接成“包装盒”状态的具体实现手段,能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前提下,则该区别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方形盒子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51,提供盒子胚料;步骤52,通过所述盒子胚料成型一三连片10以及两封板20,所述三连片10包括方形的底板11及弯折连接于所述底板11相对两侧边的方形的连接侧板12,所述封板20的高度等于所述连接侧板12的高度,所述封板20的宽度等于所述底板11另外两侧边的宽度;步骤53,于所述三连片10与所述封板20对应的两端的上表面分别涂上粘合剂;步骤54,将所述封板20分别垂直地置于所述底板11的两端对应粘合剂处,并使所述封板20与两所述连接侧板12垂直;步骤55,将所述封板20的底部按压至所述底板11之上,直至所述封板20的底部粘紧至所述底板11上;以及步骤56,将所述连接侧板12分别向上弯折,并将封板20的两侧边按压至连接侧板12对应粘合剂处,直至所述封板20的两侧边与对应的所述连接侧板12粘紧(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2-4)。
证据2公开了一种瓦楞天地盖纸盒机成型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其包括对成型前瓦楞纸平板(图3所示)进行托住的托台,所述托台由两条纵向平行设置的横梁20组成,两条横梁20之间留出的空间距离略大于纸盒盒底1的宽度,两条横梁20的上方设有推盒模块10,推盒模块10上下活动设置由推动装置(图中未画出)进行推动,两条横梁10的下方是纸盒成型通道A,纸盒成型通道A的左右分别设有使纸盒长边2形成向上900翻折的侧竖向挡板16,纸盒成型通道A的前后分别设有使纸盒短边3形成向上900翻折的前竖向挡板13,前竖向挡板13的上方设有使纸盒短边3形成预折的上挡14,所述上挡14由前竖向挡板13的上部向外倾斜形成,前竖向挡板13的左右设有使纸盒折舌4形成内翻折的折舌部件,所述折舌部件包括推爪17、碰块18和折舌架(折舌架与侧竖向挡板16为一体结构),折舌架固定安装,推爪17在折舌架上以销轴19为支点在水平方向前后摆动设置,碰块18在折舌架上以销轴21为支点在竖直方向左右摆动设置,碰块18设有接触端18a和推动端18b,接触端18a外露于纸盒成型通道A与纸盒成型时的纸盒长边2接触,当推盒模块10推着瓦楞纸板向下,接触端18a碰到纸盒长边2,于是碰块18产生摆动,碰块的推动端18b推动推爪17摆动,从而使推爪的头部17a推着折舌4进行内翻折动作;前竖向挡板13的下方设有使纸盒折边5形成内翻折的翻边部件,所述翻边部件包括翻板24、转轴23和翻板架22,翻板架22固定安装,转轴23可转动设在翻板架22上,翻板24偏心安装在转轴23上,转轴23一端安装有齿轮11,齿条12推动齿轮11带动转轴23转动,当转轴23转动,翻板24推着纸盒折边5进行1800内翻折;所述纸盒成型通道A的底部设有托住成型纸盒的弹性定位件15,弹性定位件15安装在侧竖向挡板16的底部位置,弹性定位件15部分外露于侧竖向挡板16的表面可弹性回缩(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6)。
证据3公开了一种纸盒成型机,并具体公开了:其包括机架1,机架1安装有纸板输出机构2、限位角铁3及送纸板导块4,送纸板导块4与安装在输出机构2下方的推送气缸5相连,机架1安装有多个直线排列的喷胶头6,喷胶头6位于纸板7上方且与纸板7的横向边对应,机架1上沿纸板7行进方向设有前定位条8和后定位条9,后定位条9与定位气缸10相连,机架1上纸板7的第二工位上方设有上下往复直线运动的压模11,纸板7的第三工位下方依次设有纵向导轴12、纵向导块13、横向立边机构、横向边内折机构及锁紧机构14,纵向导块13对应纸板7的一侧设有使纸板7纵向叉边向内弯折的导向扭转面,锁紧机构14下方设有输送带15。由于采取上述技术方案,纸板7选用不需要纵向折叠边或纵向折叠边己经折好的纸板料,纸板7由纸板输出机构2间歇输出,纸板7由纸板输出机构2进入第一工位,推送气缸5把纸板7从第一工位送到第二工位经过喷胶头6时,喷胶头6对纸板7前横向面喷胶(喷胶时间由微电脑根据纸板7移动距离设定),再根据设定距离对纸板7的后横向面喷胶,喷胶头6在纸板行进中进行喷胶,喷胶均匀。喷胶结束后纸板7进入第二工位,定位气缸10动作将后定位条9升起挡住纸板7,压模11压下,后定位条9能够避免纸板7在压模11压下的过程中向后窜动,纸板7的纵向边经纵向导轴12和纵向导块13,在纵向导轴12的作用下纵向边立起,纵向边的两端叉边在纵向导块13的作用下向内弯折,纸板7再经横向立边机构将横向边立起,然后进入锁紧机构14后由锁紧机构14定位,此时横向边内折机构动作进行内折边,横向的内折边与纵向叉边及横向边粘合,形成纸盒,下一个纸板7压入时,把锁紧机构14夹持的前一个成型纸盒顶出,并由输送带15输出(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6)。
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方形盒子的制造方法,尽管方形盒子的制造方法与本专利中盒子的制造方法基本相似,然而证据1中并未公开该方法是手动完成或是通过机器自动完成,因而证据1没有公开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示的实施该制造方法的一种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的具体结构。证据2虽然公开了一种瓦楞天地盖纸盒机成型机构,然而,证据2的成型机构并不是如本专利和证据1所示,将具有两道槽的底板与左右两个侧板粘接而成,而是直接将证据2的附图3所示的整张瓦楞纸平板折叠粘接成型,因而,证据2中至少不具有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用于给最终的产品成型提供底板和左右侧板的三个工位,即底板输送喷胶工位、左侧板输送立板工位和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同样,证据3的纸盒成型机也是直接将证据3的附图6所示的整张纸板折叠粘接成型,因而,证据3中同样至少不具有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用于给最终的产品成型提供底板和左右侧板的三个工位,即底板输送喷胶工位、左侧板输送立板工位和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
请求人认为:证据3中的纸板输出机构2将纸板7输送进入第一工位,因而,证据3公开了左侧板输送立板工位和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证据2中的翻板24推着纸盒折边5进行180°内翻折,对应于本专利的左、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中的左、右立板机构。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的左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用于输送左右侧板至产品成型工位以实现与底板的粘接成型,而证据3中的纸板输出机构仅用于整张纸板的输送,显然不能对应于本专利的左侧板输送立板工位和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其次,证据2中的翻板24是对整张纸盒上的折边5进行翻折,也不是对单独的侧板输送立板,因而,证据2并未公开本专利中的左、右输送立板工位中的立板机构。
综上所述,证据1-3均未公开本专利中用于给最终的产品成型提供底板和左右侧板的三个工位(即底板输送喷胶工位、左侧板输送立板工位和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及其具体设置方式,并且证据1-3也没有给出采用上述三个工位及其具体设置方式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充足的理由或证据证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的上述三个工位是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专利提供了一种与现有技术显著不同的包括上述三个工位的制盒自动化机器,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27
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32086289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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