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调节地浮动的增强型浮岛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25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4W109040
优先权日:2004-05-24
申请(专利)号:200580016707.0
申请日:2005-04-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欧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1-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方太海德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A01G9/02(2006.01);A01G31/00(2006.01);A01G31/04(2006.01);A01G3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该另一份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580016707.0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优先权日为2004年05月24日,申请日为2005年04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1月06日,专利权人为方太海德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浮岛,该浮岛包括一个或多个层,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层由透水的无纺网状材料和浮球构成,并且其中所述浮球制造在所述网状材料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浮岛,其特征在于,所述浮球由闭孔聚合体泡沫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浮岛,其特征在于,所述浮球由聚苯乙烯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浮岛,其特征在于,通过粘合剂接合所述层。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浮岛,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剂包括热熔胶。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浮岛,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剂包括聚氨酯泡沫。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浮岛,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剂包括大豆基泡沫。”
针对本专利,上海欧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2年05月21日,公开号为JP2002-142583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公告日为1996年09月11日,公告号为JP2510306Y2的日本实用新型登录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3:公开日为2001年07月25日,公开号为CN130464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4:1990年5月第1版,1990年5月第1次印刷的《化工产品应用手册》的封面、编者页、版权页、第66-67、70-71、302-303、532-539、642-659、718-719页,复印件;
证据5:1989年7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热熔粘合剂》的封面、封底、版权页、前言页、第256-259页,复印件;
证据6:1991年10月第1版,1991年10月第1次印刷的《实用材料辞典》的封面、版权页、第150-151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一包括技术特征“浮岛包括一个层”,技术方案二包括技术特征“浮岛包括多个层”。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即使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无纺这个特征,其也属于公知常识,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证据4、证据5用于证明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证据4、证据6用于证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7:公开日为1997年01月07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9-94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4)
证据8:公开日为2000年07月11日,公开号为US6086755A的美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5)
证据9:公开日为2003年01月15日,公开号为JP2003-13424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6)
证据10:公告日为1999年10月29日,公告号为JP2997183B2的日本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7)
证据11:公开日为2001年05月22日,公开号为JP2001-136851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8)
证据1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30490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9)
证据13:公开日为2000年03月01日,公开号为CN124585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10)
证据14:1986年12月出版的《化工给排水设计》的封面、目录页、第51-58页、版权页的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11)
证据15:1983年12月第一次出版,1983年12月第一次印刷的《生物接触氧化法 处理废水》的封面、封底、版权页、第22-27、46-59、158页,复印件;
证据16:请求人声称从百度百科检索到的词条“闭孔泡沫塑料”的相关内容,网址为:https://baike.baidu.com/item/闭孔泡沫塑料/10794261?fr=aladdin。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一包括技术特征“浮岛包括一个层”,技术方案二包括技术特征“浮岛包括多个层”。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不具备创造性,即使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无纺这个特征,其也属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1和证据15可以证明采用无纺材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3、4、5、9或11公开。对比文件11公开了采用无纺网状材料的特征,此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9或对比文件1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和技术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8或对比文件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和技术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6或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5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6或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在上述评价技术方案二的证据使用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8或对比文件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6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9或对比文件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在上述评价技术方案二的证据使用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8或对比文件9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1和证据15可以证明将网状材料设置为无纺网状材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7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7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不具备创造性,即使认为对比文件7没有公开网状材料是无纺网状材料这个特征,其也属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1和证据15可以证明采用无纺材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3、4、5、9或11公开。此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9或对比文件1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8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9或对比文件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在上述评价技术方案一的证据使用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1和证据15可以证明将网状材料设置为无纺网状材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9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6或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在上述评价技术方案一的证据使用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9还具有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其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如果认为浮球是圆球而导致浮球是区别特征,则将浮体设置为球形是公知常识,并且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8中也已经公开。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上述证据使用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公开,证据17能证明聚苯乙烯就是一种常见的闭孔聚合体泡沫塑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不具备新颖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4不具备新颖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5公开,证据4、证据5可以证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证据4、证据5可以证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证据4、证据6可以证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0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08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复印件以及重新翻译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或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或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也均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3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7的复印件、重新翻译的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和对比文件7的部分中文译文以及下列反证:
反证1:专利权人声称为Americo的POLY-FLO的介绍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反证2:“Enkamat?柔性生态护坡研究”,《水利规划与设计》,2014年第10期,复印件;
反证3:专利权人声称的“大豆基 胶黏剂”在百度学术的搜索内容,复印件。
专利权人认为:
“无纺网状材料”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无纺网状材料”是合成纤维经过“加工”而成,(2)纤维加热后用粘合剂粘合、或者互相熔粘成网状,(3)无纺网状材料为三度空间网络结构。
说明书中对“浮球‘制造’在无纺网状材料中”有以下解释:(1)说明书第16页第2段第3行,层1、2、3的每一个都包括可透水的无纺网状材料4(例如POLY-FLO过滤材料),其具有在网中制造的浮球5。(2)说明书第33页第2段至第34页第2段,解释了浮球如何制造在无纺网状材料中的四种方法。【结合生长培养基包括浮球】说明书第31页最后一段:如图35示意性示出,结合生长培养基125由泥炭纤维(或类似材料)129、结合剂130、任选的嵌入种子131、任选的顶层种子132、任选的营养颗粒133和任选的浮球134构成。【第1种制造方法】说明书第33页第2段:结合生长培养基125优选制造成处于未凝固状态下的粘性液体,其在凝固后变为柔性固体。未凝固的结合生长培养基125浇注或喷射在基体顶部上并在凝固过程期间与基体126结合。【第2种制造方法】说明书第33页倒数第2段:图36和37中所示的嵌入的结合生长培养基至少能以三种不同的方式制造。第一方法包括在基体的制造过程期间将结合生长培养基的成分结合在基体层4中。例如,当基体层4由无纺聚酯网(例如,Americo的POLY-FLO)构成时,可将泥炭纤维129、营养颗粒133、和浮球134与原料聚酯纤维一起添加到混合料斗中。然后向基体添加乳胶结合剂将所有材料结合在一起。 【第3种制造方法】制造嵌入的结合生长培养基的第二方法包括在堆叠之前将未凝固的结合生长培养基注入各片基体中。该方法可与诸如Americo的POLY-FLO(通常以两英寸【2英寸(in)=5.08厘米(cm)】厚度的片供应)的无纺网状材料一起使用。将多层基体片堆叠并结合己形成浮岛,如图36所示。未凝固的结合生长培养基可通过利用作用在基体后侧上的任选真空助推器(vacuum assist)进行压力喷射,通过经由插入基体的管进行点注射,或者通过未凝固的结合生长培养基的低粘性混合物在重力作用下渗入基体,从而注入基体。【第4种制造方法】制造嵌入的结合生长培养基的第三方法包括在注入结合生长培养基之前堆叠基体层。如上述【第3种制造方法】完成注入。在本实施例中,结合生长培养基可用作结合基体层的粘合剂。以上可以看出,浮球“制造”在网状材料中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浮球与网状材料是制造在一起的,不是可分的两个独立部分,浮球是在与网状材料结合过程中完成制造的,不是制成后放入网状材料中的,(3)无纺网状材料是浮岛基体,浮岛所有功能元素,植物种子、营养颗粒、浮球等都通过制造方式存在于无纺网状材料之“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关于对比文件3,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水净化装置”有三层树脂栽培基,中间一层四周做一个中空和轻型合成树脂框架,中空部分填有漂浮物发泡苯乙烯,使水净化装置漂浮在水中。这个方案是“救生圈”原理,即在树脂栽培基上套一个起浮力左右的浮力圈。可见,浮体并未制作在树脂栽培基之中。对比文件3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至少一个层由透水的无纺网状材料和浮球构成,(2)浮球制造在所述网状材料中。对比文件1、2、4、6、7、8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其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2、4、6、7、8或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4、7的中文译文以及三份反证,表示当庭提交的文件与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文件内容相同。合议组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文件的复件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合议组将在口头审理结束后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文件与其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文件进行核对,如两者内容相同,合议组将不再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文件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同意。
(2)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于对比文件1-11以及证据4-6、证据15、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对比文件1、2、4、7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有异议,对其他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于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0005段中请求人翻译为“闭孔泡沫塑料”的术语应翻译为“闭孔结构发泡塑料板”,说明书0005段第4行中请求人翻译为“网状材料”的术语应翻译为“丝网”。对于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的第3列第48行中的术语“宽扁袋”应翻译为“平面袋”,第4列第第20行到第30行之间的术语“乙烯塑料”应翻译为“塑料”。对于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的第0028段第3行中的术语“立体网状骨架”应翻译为“立体网格骨架”。对于对比文件7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的第0010段中的“此外通过网”应翻译为“此外通过丝网”,第0014段第5行中的“和大自然融为一体的棕榈科纤维”应翻译为“纯天然植物纤维的椰子纤维”,主要是“和大自然融为一体的”应翻译为“纯天然植物”。专利权人表示仅对上述提出的各个术语的译文准确性有异议,对于对比文件1、2、4、7其他部分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关于上述对比文件1、2、4、7的中文译文的有争议之处,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合议组进行判断。
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反证1-反证3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正式证据使用。
(3)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使用方式以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记载为准。
(4)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经合议组核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文件与其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文件的内容相同,故不再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文件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口头审理过程中当庭转送的文件,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坚持认为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四份附件:
附件1: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部分文件,复印件;
附件2:请求人声称为本专利的日本同族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文件,复印件;
附件3:请求人声称为本专利的美国同族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文件,复印件;
附件4:请求人声称为WO2005ll5129A2的WIPO的审查意见文件,复印件。
请求人表示上述文件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鉴于请求人在该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主要意见与其在请求书和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的意见类似,且明确表示提交的上述四份附件不作为证据使用,故合议组不再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2、3、5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予以采信。
作为公开出版物,对比文件2、3、5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的第3列第48行中的术语“宽扁袋”应翻译为“平面袋”,第4列第第20行到第30行之间的术语“乙烯塑料”应翻译为“塑料”,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关于上述中文译文的有争议之处,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合议组进行判断。合议组经核实认为,上述两处有争议之处应分别翻译为“平面袋”和“塑料”,故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中上述两处有争议之处以专利权人的中文译文为准,其他部分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浮岛,其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一为:“一种浮岛,该浮岛包括一个层,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层由透水的无纺网状材料和浮球构成,并且其中所述浮球制造在所述网状材料中。”技术方案二为:“一种浮岛,该浮岛包括多个层,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层由透水的无纺网状材料和浮球构成,并且其中所述浮球制造在所述网状材料中。”
3.1.1 关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由树脂栽培基构成的水净化装置,具体公开了下列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第5-11行,第6页第16行-第12页第11行,以及附图1-10):
“本发明涉及一种树脂栽培基,在该树脂栽培基上可种植水生植物等的秧苗并且该树脂栽培基不仅可部分地浸泡在小溪、天然或人工河流、湖泊和沼泽地中,还可浸泡在水道中,并可从中汲水和与如污水处理厂等的水净化罐或类似物的蓄水器相通。在本说明书中,小溪、河流、湖泊、沼泽地和水道在下文中一并被称为水道。而且,本发明还涉及一种水净化装置,其由上述的树脂栽培基构成,植物可在该栽培基上栽培和生长,以促进水道的天然净化能力,成为一种水净化方法。
……
本发明的树脂栽培基具有空隙,该空隙不会对植物特别是水生植物的生长起不良影响,其拥有很长时间的耐用性,并且有足够的强度支持其上生长的植物重量。该树脂栽培基包括以呈无规则的环状或卷曲状的无规则的长和/或短的热塑性树脂纤丝,该树脂纤丝相互接触、缠绕和聚集在一起,形成具有预定空隙的海绵状的三维结构,其由经模制的树脂制成。
该树脂栽培基的制造过程如下。例如,将熔融热塑性弹性体以预定的速度通过挤出机上的许多喷嘴挤出,通过一对卷绕机进料(后面描述)并形成600旦至90000旦的实心或的中空纤丝,优选为3000旦至30000旦,更优选为6000旦至10000旦。处于熔融状态的树脂纤丝被制成直径1mm到10mm的卷,优选卷的直径为1mm到5mm,其在水中接触和缠绕,以正常速度进料25cm到30cm长,并在低速下进料5cm到10cm长。换句话说,该树脂栽培基是三维结构,其具有5cm到10cm长的高密度部分B,20cm到30cm厚的低密度部分A,和1000mm的宽度(参见图1和图7)。将相互接触、缠绕和聚集的树脂纤丝部分地熔融并相互黏结。
长和/或短树脂纤丝的直径为0.2mm到5.0mm,优选的直径为0.3mm到0.7mm。
长和/或短树脂纤丝优选由热塑性弹性体制成,如聚丙烯、聚酯、尼龙或PVC弹性体。
低密度部分树脂栽培基的堆密度为0.009g/cm3至0.280g/cm3,优选为0.027g/cm3至0.210g/cm3,并且更优选为0.045g/cm3至0.09g/cm3,同时高密度部分的堆密度为0.45g/cm3至1.25g/cm3,优选为0.54g/cm3至1.17g/cm3,并且更优选为0.63g/cm3至1.10g/cm3。
在低密度部分树脂栽培基的空隙占80%至99%,优选为85%至97%,更优选为90%至95%,同时高密度部分的空隙占40%至90%,优选为70%至90%,更优选为75%至85%。
树脂栽培基的制造方法
参见图1,采用挤出机10制造树脂栽培基。从料斗11将聚丙烯弹性体加入挤出机10,使其在挤出机中熔融和捏合,通过挤塑口模12上的具有预定直径的许多小孔将熔融的聚丙烯弹性体加压挤出,由位于水槽15中卷绕机13的加料滚筒14进料,将其随意地卷曲或制成环,在水中硬化,并且通过收起滚筒16收起模制的海绵状树脂产品,即树脂栽培基30。该树脂栽培基30的厚度和堆密度由加料滚筒14决定。用于挤出构成树脂栽培基30的树脂纤丝的挤塑口模12的一个实施例如图2至图5所示。
……
图7所示为依照上述方法制造的树脂栽培基30的一个实施例。该树脂栽培基30长度为1000mm,宽度为1000mm并且厚度为200mm,其上例如有30个凹槽32。
该树脂栽培基30包括四个相等间距的高密度部分B和低密度部分A,高密度部分B的空隙为75%至85%,低密度部分A的空隙为90%至95%,该部分夹在高密度部分B之间。
对于树脂栽培基30来说,其低密度部分A具有适宜栽种和生长植物70的空隙。另一方面,高密度部分B不仅总体上加强了树脂栽培基30以保护其不受生长的植物重量的影响而变形和损坏,而且使树脂栽培基30有足够的强度来支持站在上面的人以便栽种植物或当其在地面上时做其他工作。
该低和高密度部分可被裁成需要的长度并且在需要时单独使用。可选择地,该低和高密度部分可分别制造。
水净化装置
水净化装置50由单一树脂栽培基30或多个树脂栽培基30构成,多个栽培基30是重叠或连接成预定的尺寸的。水生植物如芦苇和蒲草或其他植物被栽种在树脂栽培基30上的凹槽32中,该栽培基是放置在水道中的。该水净化装置50可净化水道。
……
带有栽种于树脂栽培基30最上面的凹槽32中的植物70如芦苇和蒲草的水净化装置50被安放在河流、湖泊或沼泽地中以净化水体。若有必要,具有微生物寄居其上以分解有机物的树脂栽培基30可被安放在水道中。
当水净化装置50被安放在水道中时,植物吸收水中的养分,使其植根和生长于树脂栽培基30中。特别地,因为树脂栽培基30拥有80%或更多的空隙,比如在本实施例中为90%至95%,植物70生长没有任何问题。另一方面,高密度部分B的有规律的间隔可防止树脂栽培基30的变形和使栽培基30能承受植物70生长的重量。
……
为了净化相对宽阔开放的水系诸如河流、湖泊或沼泽地,水净化装置50可固定在植入河床、湖床或沼泽床中的柱子54上。此时,该水净化装置50周围可留有些空间以便其能根据水深变化保持漂浮状态,……固定在柱子上的水净化装置50周围留有一定空间使其根据水量的增减保持自身的漂浮状态,这样使保护植物不被水淹或其根系71不会暴露于水面成为可能,其可防植物出现如枯萎等问题。”
经比对可知,对比文件3中由单一树脂栽培基30构成的水净化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浮岛,挤出的树脂纤丝对应于本专利的无纺网状材料。
因此,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限定了浮岛的层由透水的无纺网状材料和浮球构成,并且浮球制造在网状材料中,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水净化装置具有制造在树脂纤丝中的浮球。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浮岛的浮动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人工浮体绿化基础,其也属于浮岛,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下列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栏26-41行,第4栏22-34行,以及附图1):“本设计方案由三层宽阔的平面组成:预先内封了种子的植被层(顶层)、防水层(中间层)和浮体层(低层),以及覆盖上述三层平面,将其包裹成一个整体的袋子、和将上文中的袋子的一端固定在基础上的固定件,这些共同构成了人工浮体绿化基础。……在上文中的中袋(3)下方设置下袋(4)。下袋(4)是平面袋,其尺寸与上袋(2)和中袋(3)基本相同,并且其内部加入了诸如聚苯乙烯泡沫珠等轻质材料作为浮体源。……下袋(4)具备的浮力足以支撑起上袋(2)和中袋(3)。”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在人工浮体绿化基础中加入聚苯乙烯泡沫珠等轻质材料作为浮体源,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通过在浮岛中加入聚苯乙烯泡沫珠等轻质材料来给浮岛提供浮力的技术启示。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改善浮岛的浮动性”的技术问题时,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的水净化装置的树脂纤丝中加入聚苯乙烯泡沫珠等轻质材料来改善浮力。即,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因而,在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3.1.2 关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对比文件3还进一步公开了下列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5页第4-8行,第13页第24行-第14页第8行以及附图12):“所述多层结构可以是三层结构。在该三层结构中(同样在两层结构中),被安置在靠近上和下树脂栽培基之间的边界附近或水表面附近的树脂栽培基的四个角被牢固地固定于框架F上,这样来确保树脂栽培基的浮力(见图12)。该框架F由中空合成树脂型材制成,其开口一端由帽封住,且优选用高浮力材料如发泡苯乙烯填充。……如图12所示,当采用三层结构时,其中第二层树脂栽培基,即靠近上下树脂栽培基的边界或靠近水面的树脂栽培基,其四角由框架牢固地支撑,该框架由中空和轻型合成树脂型材制成(在日本专利No.2872590中公开),所以当栽种的植物生长其上时,水净化装置仍能保持漂浮状态。该合成树脂型材中空部分的开口端用帽封住,或该中空部分优选填充有漂浮物发泡苯乙烯并封住开口端。这对保持水净化装置漂浮在水中是有效的。当多个树脂栽培基被堆叠时,优选通过高密度部分的四角采用诸如在四角穿洞,以如螺栓、螺母的固定件连接。更优选的是,该固定件牢固地连接在由合成树脂型材制造的框架上。”
经比对可知,对比文件3中采用三层结构的水净化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包括多个层的浮岛,挤出的树脂纤丝对应于本专利的无纺网状材料。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限定了浮岛的至少一个层由透水的无纺网状材料和浮球构成,并且浮球制造在网状材料中,而对比文件3中提供浮力的是框架F,而非制造在树脂纤丝中的浮球。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相对简单的方式来提供浮岛的浮动性。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在人工浮体绿化基础中加入聚苯乙烯泡沫珠等轻质材料作为浮体源,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通过在浮岛中加入聚苯乙烯泡沫珠等轻质材料这种简单的方式来给浮岛提供浮力的技术启示。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因而,在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由本专利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可以看出,浮球“制造”在网状材料中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浮球与网状材料是制造在一起的,不是可分的两个独立部分,浮球是在与网状材料结合过程中完成制造的,不是制成后放入网状材料中的,(3)无纺网状材料是浮岛基体,浮岛所有功能元素,植物种子、营养颗粒、浮球等都通过制造方式存在于无纺网状材料之“中”。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对术语“制造”的含义给出专门的定义;其次,专利权人指出的本专利说明书第31、33-34页的相关内容,是对浮岛具有生长培养基的实施例的说明,而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包括浮岛的层仅由无纺网状材料和浮球构成的情况,故不能仅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第31、33-34页中对于具有生长培养基的实施例的说明来对“制造”的含义进行解释;最后,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1、33-34页记载的相关内容中的第1、3、4种制造方法中,并未说明如何将浮球制造在网状材料中,而在专利权人指出的第2种方法中,记载了“可将泥炭纤维129、营养颗粒133、和浮球134与原料聚酯纤维一起添加到混合料斗中。然后向基体添加乳胶结合剂将所有材料结合在一起”,可见在将浮球加入聚酯纤维中之前,浮球已被制成,而非如专利权人所述的浮球是在与网状材料结合过程中完成制造的。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的术语“制造”应理解为本领域中通常的技术含义,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浮球制造在网状材料中”的含义也应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解。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2 关于权利要求2、3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2、3对浮球的材料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浮体源为聚苯乙烯泡沫珠等轻质材料。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而用闭孔聚合体泡沫或聚苯乙烯来构成浮球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选择闭孔聚合体泡沫或聚苯乙烯作为浮球的材料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关于权利要求4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
经查,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在养有植食性鱼类的含氧水体中使用的水浮式水培生物过滤装置,具体公开了下列内容(参见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第2页优选实施例的详细描述部分以及附图1-2):“现参考附图,尤其是图1和图2,其中展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水浮式水培生物过滤装置,……装置10包括至少三层,优选则为四层,每一层通过粘合或其他方式固定至上/下相邻层。按顺序,从装置顶部到装置底部,装置包括其顶部的浮板,通常标记为12,界定贯穿其中的至少一个孔洞14(孔板优选居中放置)。陆生植物16以水培方式安装在浮板孔洞14中。虽然该装置可以培植陆生植物,但应认识到,湿地植物甚至水生植物可取代陆生植物或与陆生植物一同培植。一旦植株16生长,其根系将通过浮板孔洞14向下延伸,而其茎干和枝叶(叶子)则伸出浮板顶面。如上所述,植株16将以水培方式生长,使得浮板孔洞14根本无需土壤或添加营养液。”
由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5公开了包括至少三层优选四层的水浮式水培生物过滤装置,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其中公开了每一层通过粘合或其他方式固定至上/下相邻层。因此,对比文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接合相邻的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 关于权利要求5-7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粘合剂的类型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但是热熔胶、聚氨酯泡沫和大豆基泡沫均是常用的粘合剂,并且这些粘合剂的采用也并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80016707.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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