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分体式防水衡压开关静接点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分体式防水衡压开关静接点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23
决定日:2019-10-23
委内编号:5W1173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113670.3
申请日:2017-08-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季志伟
授权公告日:2018-0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西安晶海中德铁路电气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王可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H01H1/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一篇专利文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113670.3,申请日为2017年08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1月23日,专利权人为西安晶海中德铁路电气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分体式防水衡压开关静接点组,包括装置上壳体(5),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上壳体(5)的上方设置有定位螺杆(1),且装置上壳体(5)的上靠近定位螺杆(1)的后方设置有排水槽(4),所述定位螺杆(1)与装置上壳体(5)的连接处设置有上限位螺母(2),且定位螺杆(1)上靠近装置上壳体(5)的内部设置有摩擦片(10),所述装置上壳体(5)的前表面设置有接点片(3),所述装置上壳体(5)的下方设置有装置下壳体(11),所述接点片(3)与装置下壳体(11)的连接处设置有衡压优力加力体(8),所述定位螺杆(1)上远离上限位螺母(2)的一端设置有下限位螺母(7),所述定位螺杆(1)上靠近装置下壳体(11)的内部设置有不锈铜铜压板(9),所述不锈铜铜压板(9)上靠近定位螺杆(1)的一侧设置有电流回路保险(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分体式防水衡压开关静接点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摩擦片(10)共设置有六个,且六个摩擦片(10)分别安装在六个定位螺杆(1)上靠近上限位螺母(2)的一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分体式防水衡压开关静接点组,其特征在于:所述不锈铜铜压板(9)共设置有六个,且六个不锈铜铜压板(9)分别安装在六个定位螺杆(1)上靠近下限位螺母(7)的一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分体式防水衡压开关静接点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上壳体(5)的上表面为密封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分体式防水衡压开关静接点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槽(4)共设置有四个,且四个排水槽(4)均匀安装在装置上壳体(5)上靠近定位螺杆(1)的后方。”
针对上述专利权,季志伟(以下称为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以及专利法第5条,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394182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12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504761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2月24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255755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8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106114556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150140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09日;
证据6:公开号为CN106783243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解决技术问题所需要的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5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某些技术术语,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本专利没有充分公开某些技术特征,导致技术方案不清楚,无法实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6、或者证据1、或者证据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6)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4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2、4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5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2、5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3、5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2、5和公知常识结合;(7)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及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次提交的证据(编号续前)为:
证据7:产品拆解后的图片;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0151197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23日;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0643215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8月22日;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20656908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2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请求人放弃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证据,坚持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书面意见及证据;合议组当庭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1月23日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6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经过核实,合议组未发现上述证据中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上述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6的公开时间为2017年05月31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17年08月03日)之前,因此证据6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新型分体式防水衡压开关静接点组,证据6(参见权利要求1-5、说明书1-3页及附图1-4)公开了一种新型分体式防水衡压开关静接点组,一种新型分体式防水衡压开关静接点组,包括装置上壳体(5),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上壳体(5)的上方设置有定位螺杆(1),且装置上壳体(5)的上靠近定位螺杆(1)的后方设置有排水槽(4),所述定位螺杆(1)与装置上壳体(5)的连接处设置有上限位螺母(2),且定位螺杆(1)上靠近装置上壳体(5)的内部设置有摩擦片(10),所述装置上壳体(5)的前表面设置有接点片(3),所述装置上壳体(5)的下方设置有装置下壳体(11),所述接点片(3)与装置下壳体(11)的连接处设置有衡压优力加力体(8),所述定位螺杆(1)上远离上限位螺母(2)的一端设置有下限位螺母(7),所述定位螺杆(1)上靠近装置下壳体(11)的内部设置有不锈铜铜压板(9),所述不锈铜铜压板(9)上靠近定位螺杆(1)的一侧设置有电流回路保险(6)。 经过对比可以知道,证据6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2权利要求2-5
证据6(参见权利要求2-5及说明书第1-3页)公开了如下内容: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分体式防水衡压开关静接点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摩擦片(10)共设置有六个,且六个摩擦片(10)分别安装在六个定位螺杆(1)上靠近上限位螺母(2)的一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分体式防水衡压开关静接点组,其特征在于:所述不锈铜铜压板(9)共设置有六个,且六个不锈铜铜压板(9)分别安装在六个定位螺杆(1)上靠近下限位螺母(7)的一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分体式防水衡压开关静接点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上壳体(5)的上表面为密封结构;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分体式防水衡压开关静接点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槽(4)共设置有四个,且四个排水槽(4)均匀安装在装置上壳体(5)上靠近定位螺杆(1)的后方。证据6的权利要求2-5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5公开的内容完全相同,证据6公开了权利要求2-5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鉴于已经得出上述结论,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11367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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