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360度连续旋转同步供电二维水景喷头及其旋转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360度连续旋转同步供电二维水景喷头及其旋转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37
决定日:2019-10-22
委内编号:4W109083
优先权日:2012-06-11
申请(专利)号:201310212122.2
申请日:2013-05-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8-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谢杨
国际分类号:B05B17/08(2006.01);B05B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10212122.2,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11日,申请日为2013年05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2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360度连续旋转同步供电二维水景喷头,它包括上机座(2)和下机座(1),位于下机座(1)内的驱动轴驱动上机座(2)旋转,其特征是:所述下机座(1)用于驱动上机座(2)的驱动轴(4)装有导电滑环(3)且导电滑环(3)信号输出端与上机座(2)中的伺服电机或减速电机(6)的控制器信号输入端连接,所述的导电滑环(3)的外部设置有防水密封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360度连续旋转同步供电二维水景喷头,其特征是:所述导电滑环(3)为防水过孔导电滑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360度连续旋转同步供电二维水景喷头,其特征是:所述过孔导电滑环(3)导电环部分是转子,电刷部分是定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360度连续旋转同步供电二维水景喷头,其特征是:所述导电滑环(3)的滑环为双向转动。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一种360度连续旋转同步供电二维水景喷头,其特征是:防水密封装置安装在下机座三通(12)进水口下端并且在下机座减速电机(5)上方。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连续旋转同步供电二维水景喷头,其特征是:所述的防水密封装置包括上密封座(8)、密封外壳(9)、下密封座(10)和油封(11),所述的上密封座(8)、密封外壳(9)、下机座三通(12)、下密封座(10)与下机座(1)驱动轴(4)同轴设置,所述导电滑环(3)转子(31)信号电路输出端的出线口设置在上密封座(8)上,导电滑环(3)定子(32) 信号电路输入端的入线口设置在下密封座(10)底部或密封外壳(9)的侧面。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连续旋转同步供电二维水景喷头,其特征是:所述的油封(11)为骨架油封,油封(11)设置在上密封座(8)的外径与密封外壳(9)内径之间并且上密封座(8)的外径与油封(11)为动密封。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连续旋转同步供电二维水景喷头,其特征是:所述的上密封座(8)与驱动轴(4)一体设置,所述的下密封座(10)与密封外壳(9)一体设置或分体设置,密封外壳(9)与下机座三通(12)一体或分体设置。
9. 一种360度连续旋转同步供电二维水景喷头的旋转方法,其特征是:下机座(1)通过下机座中的伺服电机或下机座减速电机(5)驱动驱动轴(4)带动上机座(2)及固定在驱动轴(4)导电滑环(3)中电刷部分或导电环部分同步转动,导电环部分或电刷部分的信号输出线与上机座(2)中电机(6)控制器信号输入端连接且随上机座(2)同步转动同时向上机座中的电机(6)供电或传输信号。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360度连续旋转同步供电二维水景喷头的旋转方法,其特征是:所述减速电机(5)包括步进电机和减速器。”

针对本专利,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2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4442O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9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2485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9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98848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4: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4月1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415690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9与权利要求1并列构成本专利的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基于相同或相近似理由,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9的权利要求10仅仅是关于减速电机的种类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5)本专利权利要求1-4、9-10享有申请号为201210190352.9的国内优先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提交了证据1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5: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9月1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17932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2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3337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2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7267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895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9:百度百科关于“导电滑环”的词条解释的历史版本信息,以及2009年11月21日版本和2012年02月09日版本的词条解释具体内容的打印件;
证据10: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9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7426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1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68339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9均相对于证据1、证据6-10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证据6-10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证据9、或证据10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证据10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将请求人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6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且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将专利权人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8、10、1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9的真实性有异议。
(2)请求人放弃请求书中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具体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如下: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9均相对于证据1、证据6-10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证据6-10之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④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证据9、或证据10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证据10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10也不具备创造性。
(3)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导电滑环应用于水景喷头中,并不存在任何技术难度需要克服,且应用本身并未取得任何超出导电滑环自身属性的技术效果,同时,已经有相关证据证明技术问题早已存在,给出了应用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已经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陈述过,专利权人也已当庭作出有针对性的答辩,故合议组不再将其转送给专利权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仍然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5、7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5、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于证据5、7予以采信。
证据5、7作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故其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360度连续旋转同步供电二维水景喷头。
经查:
证据5公开了一种两个方向可360°连续旋转的二维水景喷头及安装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照附图3、附图4、附图5、附图6。一种两个方向可360°连续旋转的二维水景喷头,它包括出水机座2和进水机座1,所述进水机座1中的供水通道105与出水机座2中的进水通道205通过管道接口101水平对接、转动配合,其合成运动,分别由在与水平面垂直的两相交平面内运动的两种分运动合成;位于进水机座1供水通道内的驱动轴203和进水/出水机座水平连接口101带动出水机座中的进水通道围绕X轴转动或摆动。所述进水机座1由进水/出水机座水平连接口101、进水接口102、进水机座动力传动系统103及进水机座动力电机104构成,进水接口102与水泵管道相连。进水机座1和出水机座2通过水管管道接口101连通,电机104通过动力传动系统103内的减速器驱动供水通道105中轴线上的驱动轴203,驱动轴203带动出水机座2围绕X轴作正负90度范围内转动。进水机座1外壳是固定不动的,出水机座2通过水平连接口101被动整体转动。所述出水机座2由出水喷嘴201、出水机座动力传动系统202、被动旋转进水通道205及出水机座动力电机204构成,被动旋转进水通道205带动出水机座2转动,出水机座动力电机204通过出水机座动力传动系统202中驱动轴带动喷水嘴201摆动。所述进水机座由固定支架支撑,出水机座通过轴套或轴承由固定支架支撑,出水机座可自由转动。所述固定支架3高度为固定式或可调式。所述出水机座2通过轴套或轴承由固定支架3支撑(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0033-0034段、附图3-6)。
本专利与证据5均涉及一种360度连续旋转的二维水景喷头,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经对比可知,证据5中的出水机座2、进水机座1、驱动轴20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机座、下机座、驱动轴,证据5中位于进水机座2内的驱动轴203驱动出水机座2旋转,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5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同步供电,而证据5并非同步供电;(2)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下机座用于驱动上机座的驱动轴装有导电滑环且导电滑环信号输出端与上机座中的伺服电机或减速电机的控制器信号输入端连接,所述的导电滑环的外部设置有防水密封装置,证据5并非采用导电滑环装置进行供电。
证据7公开了一种水下导电滑环,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如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所涉及的水下导电滑环由定子部件和转子部件构成。定子部件包括壳体12、壳体端盖11、轴承组、连接板13以及连接板上固定的电刷19。转子部件包括转轴20和连接法兰27,转轴20后部固定在连接法兰27内,转轴20前部插在壳体12内,转轴20上设置导电环21。壳体12呈圆筒形,壳体前端的敞口处设置壳体端盖11。壳体端盖11为圆盘状,由螺钉与壳体前端固定在一起并封堵壳体前端的敞口,壳体端盖11与壳体前端通过弹性O型密封圈30实现端面间的水密。轴承组设置在壳体内,由轴承支架14、轴承端盖15、外侧轴承22以及内侧轴承18组成。轴承支架14为圆环状,轴承端盖15为圆盘状,轴承端盖15与轴承支架14由螺钉固定在一起并设置在壳体后部。内侧轴承18固定在轴承支架14上,外侧轴承22固定在壳体端盖11上,壳体端盖11与轴承支架14之间设置连接板13。连接板13呈环状,定子部件通过连接板13承受转轴20传递来的水下不平衡压力。连接板13内侧面上固定有电刷19,与电刷19连接的导线16通过壳体后端中心处的水密插座17与固定端电缆连接。转轴20穿过壳体端盖11伸入壳体12内部,并置于外侧轴承22和内侧轴承18内。转轴20前部外侧固定粘接导电环21,转轴20中心孔内的导线26穿过转轴侧壁的开孔连接导电环21的环道。转轴后部固定在连接法兰27内,与导电环21连接的导线26通过水密插座28与转动端电缆连接。连接法兰27和转轴20之间采用O型密封圈29密封,法兰27与转轴20通过螺钉连接固定。贯通导线26的转轴20的中心孔采用防水粘结剂进行灌封。在壳体前端固定的壳体端盖11与转轴20之间设置骨架油封24和O型密封圈25。骨架油封24由穿过转轴20的壳体端盖11内孔柱面上的环形凹槽及其内盛的润滑油构成。O型密封圈25设置在骨架油封24的外侧,套在转轴20上。外侧轴承22和骨架油封24之间的转轴上,套有环形的调整垫片23,用于调整定子部件和转子部件的轴向间隙(参见证据7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2)。
由证据7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其公开的水下导电滑环通过转动部件的转轴插入固定部件的壳体内,并使壳体内连接板上的电刷与转轴外侧的导电环在转轴转动中保持导通,可以用于水下两个相对转动部件的电信号和电力传输,该导电滑环在证据7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能实现静止部件与转动部件之间的电力传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7中公开的导电滑环用于水下两个相对转动部件的电信号和电力传输的技术手段用于证据5中,以解决下机座不能360度连续旋转同步供电的技术问题。而为了在证据5的基础上实现利用导电滑环同步供电,在需要连续旋转的转轴上,即证据5中进水机座1上设置导电滑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两个相对转动部件的电信号和电力传输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安装导电滑环后,为了实现对上部电机的供电,将导电滑环的信号输出端与伺服电机或减速电机控制器信号输入端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证据7公开了在水下应用的导电滑环结构设置有防水密封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构用于证据5中以解决密封问题。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证据7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导电滑环(3)为防水过孔导电滑环”。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过孔导电滑环(3)导电环部分是转子,电刷部分是定子”。
由证据7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其公开的水下导电滑环结构中,壳体12前端敞口处设置有端盖11,该端盖11与壳体12的前端通过O型密封圈30实现端面密封,端盖11与转轴20之间设置骨架油封24和O型密封圈25,从而实现转轴20与端盖11之间的转动密封防水。构成导电滑环的导电环21是转子,电刷19是定子。由此可见,证据7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7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证据5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导电滑环(3)的滑环为双向转动”。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导电滑环时,根据安装方式的需要将其设置为双向转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5-8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4之一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防水密封装置安装在下机座三通(12)进水口下端并且在下机座减速电机(5)上方”。
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的防水密封装置包括上密封座(8)、密封外壳(9)、下密封座(10)和油封(11),所述的上密封座(8)、密封外壳(9)、下机座三通(12)、下密封座(10)与下机座(1)驱动轴(4)同轴设置,所述导电滑环(3)转子(31)信号电路输出端的出线口设置在上密封座(8)上,导电滑环(3)定子(32)信号电路输入端的入线口设置在下密封座(10)底部或密封外壳(9)的侧面”。
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6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的油封(11)为骨架油封,油封(11)设置在上密封座(8)的外径与密封外壳(9)内径之间并且上密封座(8)的外径与油封(11)为动密封”。
权利要求8是对权利要求6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的上密封座(8)与驱动轴(4)一体设置,所述的下密封座(10)与密封外壳(9)一体设置或分体设置,密封外壳(9)与下机座三通(12)一体或分体设置”。
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防水密封装置的结构、安装位置等进行了具体限定,然而,为了避免导电部件与水接触发生短路等故障而需要在防水的位置设置密封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于本专利的水景喷头的导电滑环部分容易与水接触,因此,在导电滑环的上方和下方,即下机座三通进水口下端和下机座减速电机上方设置防水密封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密封座、密封壳、骨架油封等是本领域常见的密封部件,将这些部件应用到水景喷头需要密封的位置并对导线、驱动轴进行常规的布置,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9
本专利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360度连续旋转同步供电二维水景喷头的旋转方法。
证据5、证据7公开的技术内容如上文所述。
证据5公开了360度连续旋转二维水景喷头的旋转方法,并且,证据5中位于进水机座2内的动力电机104驱动驱动轴203带动出水机座2旋转。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9为同步供电,电机为伺服电机或减速电机,而证据5并非同步供电,电机为动力电机;(2)本专利权利要求9限定了电机带动固定在驱动轴导电滑环中电刷部分或导电环部分同步转动,导电环部分或电刷部分的信号输出线与上机座中电机控制器信号输入端连接且随上机座同步转动同时向上机座中的电机供电或传输信号,证据5并非采用导电滑环装置进行供电。
由证据7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其公开的水下导电滑环通过转动部件的转轴插入固定部件的壳体内,并使壳体内连接板上的电刷与转轴外侧的导电环在转轴转动中保持导通,可以用于水下两个相对转动部件的电信号和电力传输,该导电滑环在证据7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能实现静止部件与转动部件之间的电力传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7中公开的导电滑环用于水下两个相对转动部件的电信号和电力传输的技术手段用于证据5中,以解决下机座不能360度连续旋转同步供电的技术问题。而为了在证据5的基础上实现利用导电滑环同步供电,在需要连续旋转的转轴上,即证据5中进水机座1上设置由电刷部分或导电环部分构成的导电滑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两个相对转动部件的电信号和电力传输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安装导电滑环后,为了实现对上部电机的供电,将导电环部分或电刷部分的信号输出端与上机座中电机控制器信号输入端连接且随上机座同步转动同时向上机座中的电机供电或传输信号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证据7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是对权利要求9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减速电机(5)包括步进电机和减速器”。
步进电机和减速器是减速电机常规的组成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及证据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310212122.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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